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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荷鋤種香人

    我想不經女方同意,你無權動用。其原因如下:

    一、二十萬不是小數目,這份厚厚的嫁妝裡,寄予了岳父岳母疼愛女兒,對女兒幸福生活的厚望。在法律條文第十八條,第五項中,也明確規定:陪嫁的財物是對女方的贈與,認定為一方財產。

    二、如果夫妻感情篤定,妻子願意拿出來,為你們幸福生活,啟動資金。這也無可厚非。但做為男人,既已結婚,就要承擔一份養家餬口責任。不到萬不得己,不要動這份心思,勸說妻子動用這份陪嫁。因為妻子手裡握著這點錢,會心裡踏實。也算為你們將來,保留了份財產。

  • 2 # 食哥

    既然結婚了也是孃家給的無可厚非肯定是希望女兒及女婿更好的生活,沒有辦法說有權沒權花這個錢,兩個人感情好這點事都不叫個事。分清輕重,兩個人結婚都是抱著廝守一輩子的心,一輩子可以掙的錢是不可估量的,分的太清你不認為是有傷感情嗎?

    當然也得分情況除非男方好吃懶做一分錢不掙就想著女方這點錢,這樣就要看女方自己了,你想給他花就花不想也沒法。我相信男方如果真是這樣也不會嫁給他。

    所以再次總結沒有權利之說,所有的事情分一個輕重緩急。例如你們兩個創業或者其他問題,手裡的錢花完了一分都沒有了,難道還要死攥著那二十萬嗎?或者說一方有疾病了,急等救命這會兒還能分權利嗎?看清事情就當是一個應急的錢備用金就好了,千萬不要說權利不權利,感情好是多少錢買不來的。且行且珍惜。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1個孩子十2箇中年人十4個老人,大家認為每個月這7個人最低需要多少錢才能維持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