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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風116067626

    這其中涉及兩個法律關係。

    前期物業不撤場,侵犯的是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因此,應該由小區業委會,在業主大會的授權下,提起訴訟,要求其辦理交接並退出小區。

    也就是說,由前期物業來起訴的話,屬於實體不符,沒有訴訟權利。

    所謂的中標物業,它是業主大會選聘的,是後續的物業服務企業。

    實踐來看,在招投標過程中,中標物業可能會繳納所謂的“投標保證金”,乃至付出一些介入的前期費用等損失。

    如果中標物業想要主張這些權利的話,只能起訴小區的業委會。

    但是業委會這個組織,並非是能對外獨立承擔責任的法人,因此從類似的相關案例來看,這些中標的物業,往往就吃了個啞巴虧。

  • 2 # 豪情萬丈SL

    起訴?誰起訴?新物業公司?新物業公司幹嘛起訴?直接進場服務業主就行啦,說白啦就是按合同辦,前提是合同符合規定。前期物業公司不走那是前期物業公司跟業主的問題,業主舉報住建局物業管理科不就得啦,罰款是萬元為單位的。至於前期物業公司跟業主的問題(不就是業主拖欠的物業費,前期物業公司有不作為的情況嘛)最後協商無果一般是前期物業公司起訴拖欠物業費的業主而已。

    這裡有個前提條件,就是召開過業主大會,在人數足夠的情況下表決同意踢掉舊物業公司,招標新物業公司。有沒有業委會都無所謂的。

  • 3 # 藍夕陽

    這是一個很複雜的法律關係,至少題主根本就不瞭解法律的規定,所以發了這個概念錯誤的題。首先你所說的新聘物業合法嗎?不是聽任你們自己說選出來了,要以政府主管部門的認定為準。既然老的物業不退出,就說明還沒有新的物業。著為一家企業,他們是懂得法律的,違法的事他們也不敢做。既使是有了合法的新物業,對老物業清算過嗎?走完合法的手續沒有?所有的欠費是怎麼與人家結算的?小區的公共收益物業和業委各應得多少?停車費中除了管理費外,有沒有業主車位費?看來是業委還欠這個老物業的錢,人家怎麼走?如果你做保姆或上班,主人和老闆不給你結清工資,也沒辦辭退手續就讓你白白回家,你願意嗎?所以,如果真的有了合法的新物業,而業委又與老物業結清了帳目,並且也辦完了辭退手續,業委才有資格起訴老物業。不懂法律可以理解,但是不能亂說!

  • 4 # 劉智育

    前期物業不清除,哪個新物業公司都不是傻子,都不會來偷你的標,所以現實中,在物業小區物業服務問題,設定了太多的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羅圈套。實際中各方都在打羅圈架推羅圈磨,在那乾耗。

  • 5 # 求實—為物權說法論道

    前期物業不撤場,中標物業能起訴嗎?

    題主這個問題說的很籠統,中標物業是誰招的標沒有說清,如果是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招的標,業主委員會有責任通知前期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指定的接管人辦理交接手續。

    前期物業不撤場,後來的中標物業不能進場正常對小區物業進行管理與服務,完全可以對業主委員會和前期物業公司進行起訴,請求執行新的物業服務合同或要求賠償。

    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業主委員會與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即刻終止。

    正常的交接流程是:

    1、業主委員會與新聘物業公司將新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主動向房管局物管科備案;

    2、業主委員會應當提前60日書面向前期物業公司下達解聘通知,要求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並在約定的時間離場;

    前期物業公司應向業委會或由業委會監督向新聘物業公司交接內容包含:(一)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等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裝置;(二)移交物業承接查驗的有關資料;(三)移交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物業和設施裝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等技術資料,執行、維護、保養記錄;(四)結清預收、代收和預付、代付費用(含公共收益內容);(五)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即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和住建部《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的內容。

    3、前期物業公司拒不配合辦理移交手續的,業主委員會和新聘物業公司可以要求房管局物管科責令前期物業公司辦理交接手續,逾期不辦理交接手續的,房管局可對前期物業公司罰款二十萬元。前期物業公司未在約定時間退場的,每超一天房管局可對前期物業公司每日處一萬元罰款。

    4、前期物業公司違反業主委員會通知超期拒不離場,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5、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如果沒有人對前期物業進行接管,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6、透過上述手段前期物業公司扔不與業主委員會或與業主委員會指定的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訴訟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20/10/20

  • 6 # w苦行僧

    當業主委員會與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不撤場產生糾紛的主體是業主大會和前期物為服務企業。起訴前期物業的是業主大會而不是中標物業企業。

    中標物業企業是與代表全體業主的業主委員會簽定的物業服務合同,如果出現合同糾紛,起訴的主體是由全體業主組成的業主大會,而不是前期物業企業。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只要是招聘物業企業的過程合法有效,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定的服務合同是經業主大會表決透過並生效,前期物業企業就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移交資料和辦公場所,不得以物業管理費沒有收齊而拒絕撤場,移交過程在屬地派出所及社群居委會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前期物業企業沒有正當理由拒不移交資料及辦公場所並撤場的將受到行政處罰。

    前期物業企業不撤場,中標物業企業無法進場所產生的糾紛有二方面;1、前期物業拒不撤場,中標物業企業無法入場,這一糾紛的主體是前期物業企業與業主大會;2、中標物業企業無法進場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所產生的糾紛,這一糾紛的主體是中標物業企業與業主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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