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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話哥侃社會百態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券商自營業務。

    簡單地說,就是證券經營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買賣證券從而獲取利潤的證券業務。 在中國,證券自營業務專指證券公司為自己買賣證券產品的行為,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央行票據、金融債券、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和企業債券,以及經證監會批准或者備案發行並在境內金融機構櫃檯交易的證券,以獲取營利。買賣的證券產品包括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A股、基金、認股權證、國債、企業債券等。

    既然存在這些業務,按照中國規定就必定有監管措施存在。

    按照法規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真實、合法的資金和賬戶。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不得透過“保本保底”的委託理財、發行櫃檯債券等非法方式融資,不得以他人名義開立多個賬戶。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轉借給他人使用。

    (2)業務隔離。證券公司必須將證券自營業務與證券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承銷保薦業務及其他業務分開操作,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其他業務在人員、資訊、賬戶、資金、會計核算方面嚴格分離。

    (3)明確授權。建立健全相對集中、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與授權機制。自營業務決策機構應當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門三級體制設立。證券公司要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授權制度,明確授權許可權、時效和責任,建立層次分明、職責明確的業務管理體系,制定標準的業務操作流程,明確自營業務相關部門、相關崗位的職責,保證授權制度的有效執行。自營業務的管理和操作由證券公司自營業務部門專職負責,非自營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自營業務。自營業務的投資決策、投資操作、風險監控的機構和職能應當相互獨立。自營業務的賬戶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後臺職能應當由獨立的部門或崗位負責,形成有效的前、中、後臺相互制衡的監督機制。

    (4)風險監控。證券公司要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特點和業務運作狀況,建立完備的自營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從事自營業務。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自營業務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營業務風險敞口和公司整體損益情況的聯動分析與監控機制,完善風險監控量化指標體系,定期對自營業務投資組合的市值變化,及對公司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的潛在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根據監管機構的規定,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80%。

    簡單的總結一下:一是行業自律,二是證監會監管。

    所以說到這大家是否對券商自營業務的監管有所瞭解呢?

  • 2 # 江湖江策

    1.專設賬產、單獨管理證券公司同時經營證券自營與代理業務,應當將經營兩類業務的資金、賬戶和人員分開管理,並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人指定商業銀行,將公司證券自營資金設立專門賬戶單獨管理核算。

      2.證券公司自營情況的報告

      證券公司應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報送自營業務情況統計表。並且每年要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報、向交易所報送年檢報告,其中自營業務情況也是主要內容之一。

      3.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檔案、資料、賬冊、報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至少妥善儲存7年。

      4.證券交易所監管

      要求會員按月編制庫存證券報表,並於次月5日前報送證券交易所;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過後的3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各家會員截止到該日的證券自營業務情況等等。

      5.禁止內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嚴格把關措施。證券公司處於證券交易的中介地位,可以利用中介機構的身份對於可能形成的內幕交易行為進行審查把關,透過交易的異常行為發現內幕交易。具體內容包括:

      ①根據投資者物件來審查是否是內幕人;

      ②根據投資者的交易價格判斷是否合理;

      ④根據資訊公開披露前後的市場表現來觀察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總之,一旦發現有可能屬內幕交易,則應從嚴審查,一經查實應立即中止交易。

      證券自營業務的法律責任有:

      1.無自營資格的證券公司從事或變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將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及相應的罰款。

      2.證券公司違反自營業務管理法規,超規模、超比例持有或買入證券的,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並限期糾正;在限期內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處以暫停自營業務資格半年至1年的處罰。

      3.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甚至暫停自營業務半年至1年的處罰:

      (1)不接受、不配合中國證監會的檢查、調查;

      (2)不按規定上報自營業務資料和情況報告;

      (3)由上市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證券公司自營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4)將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混合操作;

      (5)以自己名義為他人或以他人名義為自己買賣證券;

      (6)委託其他證券公司代為買賣證券;

      (7)其他違反自營業務管理法規的行為。

      4.《刑法》上的有關規定:

      《刑法》第180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得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情節嚴重的,將處以罰款並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81條規定,編造、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資訊,或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擾亂證券交易市場,情節嚴重的,將處以罰款並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8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將處以罰款並追究刑事責任;單獨或者合謀,集中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口向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以自己為交易物件,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 3 # 天閱財經觀察

    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真實、合法的資金和賬戶

    (2)業務隔離

    (3)明確授權

    (4)風險監控

    (5)報告制度

    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相比較,根本區別是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為盈利自己買賣證券而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代理客戶買賣的證券。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1.決策的自主性。

    (1)交易行為的自主性。證券公司自主決定是否買入或賣出某種證券。

    (2)選擇交易方式的自主性。證券公司在買賣證券時,是透過交易所買賣,還是透過其他場所買賣,由證券公司在法規範圍內依一定的時間、條件自主決定。

    (3)選擇交易品種、價格的自主性。證券公司在進行自營買賣時,可根據市場情況,自主決定買賣品種、價格。

    2.交易的風險性。風險性是證券公司自營買賣業務區別於經紀業務的另一重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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