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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1~8組成了ZF集合論公理系統,即著名的ZF公理體系。9作為與前8個獨立的公理,在數學分析中經常用到。
公理1,2可以推出任何集合X有空子集,且空集唯一。
透過公理3,可以定義有序對(X,Y):={{X,X},{X,Y}}。
公理1~5可以限制新集合形成的可能,從而消除羅素悖論中的集合(存在集合A滿足A不包含於自己)。
公理6,連同1~4,按照馮諾依曼的提出(根據皮亞諾公理系統對自然數的描述)可以建立自然書數集N0的標準模型。
公理7在建立分析學時並不使用之。
所謂,空集定理,就是:
空集公理:存在一個不含任何元素的集合,即,
∃X∀u(u ∉ X)
根據 ZFC 公理體系中的,
(1) 外延公理(Axiom of Extensionality):如果 X 和 Y 擁有相同的 元素,則 X 與 Y 相等,即,
∀u(u ∈ X ↔ u ∈ X) → X = Y
我們可確定 所有 空集合 都相等,也就是說 空集 唯一,我們將這個唯一的空集 記為 ∅。
為什麼說,空集公理 是 空集定理 呢?因為 它可以 從
存在公理:存在一個集合,即,∃X(X = X)
推匯出來。
利用 ZFC 公理體系中的,
(3) 分離公理模式(Axiom Schema of Separation): 如果 P 是一個 屬性,則 對於任意 X 都存在 集合 Y 包含 所有 具有 屬性 P 的 X 的元素,即,
∀X∃Y∀u(u ∈ Y ↔ u ∈ X ∧ P(u))
令,Y = {u ∈ X : P(u)}。
只需要令,P(x) := x ≠ x,其中 x ≠ x ↔ ¬(x = x),“=” 來自 外延公理,則:
∅ = {u ∈ X : u ≠ u}
首先,存在公理 確保了 X 的存在,其次 在 外延公理 下 所有 u 一定等於 自己,和自己不相等的 u 不存在,於是 u ≠ u 是永假的,故,∅ 不可能 含有任意元素,即,∅ 滿足 空集公理。
反過來,空集公理 確定了 空集 ∅ 的存在,根據 外延公理 有, ∃∅(∅ = ∅) ,這就推匯出來了,存在公理。
所以說: 空集公理 與 存在公理 在 ZFC 公理體系中 等價,二者定義其一即可!
佛曰:空既是色,色即是空;
道曰:有無相生,此兩者同出而異名,同謂之玄!
ZFC公理系統並沒有直接包含,空集公理(或 存在公理),而是作為
(6) 無限公理(Axiom of Infinity):無限集合存在。
的一部分,而引入 ZFC 的。
具體來說:
要定義無限集合 S,就先要有一個有限集合,無疑 空集 ∅ 是最好的選擇,規定:
∅ ∈ S然後,利用 ZFC公理系統 中的,
(2) 結對公理(Axiom of Pairing):對於任意 a 和 b 都存在 集合 {a, b} 恰好包括 a 和 b,即,
∀a∀b∃c∀x(x ∈ c ↔ x = a ∨ x = b)
根據 外延公理, c 是唯一的,稱為 無序對,記為,c = {a, b},特別地, x 和 自己 的 無序對 是 單元素集 {x}。
(3) 並公理(Axiom of Union):任何集合 X 中所有的元素的並集 Y = ∪X 都存在,即,
∀X∃Y∀u(u ∈ Y ↔ ∀z(z ∈ X ∧ u ∈ z))
令,Y = {u : ∀z(z ∈ X ∧ u ∈ z) } = ∪{z : z ∈ X } = ∪X。
可以定義 集合 a, b 的 並運算:
a ∪ b = ∪{a, b}
再根據 並運算,定義 集合 x 的後繼運算:
x⁺ = x ∪ {x}
接著,規定:
∀x(x ∈ S → x⁺ ∈ S)稱 同時滿足 以上 兩個 規定 的 集合 S 為 歸納集。
顯然,歸納集 是 無限集合,於是,無窮公理 就改寫為:存在一個歸納集,即,
∃S(∅ ∈ S ∧ ∀x(x ∈ S → x⁺ ∈ S))
這樣,∅ 是 歸納集 的第一個元素,無窮公理 已經就蘊含了 空集公理(或 存在公理)。[這裡也就回答了題主的問題]
無限公理 僅僅是 保證了 歸納集 的 存在性,我們並不能確定 歸納集 唯一,事實上,存在無限多個歸納集。
令,
φ(x) = x 是歸納集
根據 分離公理模式,我們定義:
ω = {x ∈ S : ∀A(φ(A) → x ∈ A)}
稱 這個最小的 歸納集 ω 為 自然數集。
(以下是小石頭夾帶的私貨,不喜勿入!)
在集合論發展之初,原本只有兩個條公理,除了 (1) 外延公理 外,就是:
(偽2) 推導公理模式(Axiom Schema of Comprehension):對於任何 屬性 P 都存在 集合 Y = {x : P(x)}。
(偽2) 和 (1) 分別對應 哲學中 一個概念 的 內涵 和 外延。
本來一切都很美好,直到 羅素髮現了,羅素悖論:
Y = {X : X ∉ X}
這裡的 Y 顯然 不是一個 集合。
羅素悖論的通俗版就是 理髮師悖論:
一位理髮師聲稱:“我只為不給自己刮臉的人刮臉!” ,那麼 他能不能給他自己刮臉呢?
如果他不給自己刮臉,他就屬於“不給自己刮臉的人”,他就要給自己刮臉;如果他給自己刮臉,他又屬於“給自己刮臉的人”,他就不該給自己刮臉!
他給不給自己刮臉都會產生矛盾!
於是,數理邏輯學家 不得不 用 ZFC 公理中的 (2) - (9) 替換 (偽2),這才產生了今天的《公理集合論》。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
(偽2) 中 的 Y 作為以 P 為內涵的 概念是 實實在在存在,我們不能否認,只不過 Y 不一定 是 集合(set),我們稱之為 類(class),並 將 (偽2) 改為:
(0) 概括原則:對於任何 P 都存在 類 Y = {x : P(x)}
這個 (0) 作為 類的定義 被 《公理集合論》採用,但 不算是 ZFC 公理,這有點灰色地帶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