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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面朝大海春暖花開6624

    強姦罪有特殊物件,受害物件必須是女人,。也就是男奸女,女奸女都會夠成強姦罪,因為男人不能成強姦罪的受害物件,所以男奸男,女奸男,情節嚴重是故意傷害罪,情節輕微,不知道

  • 2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男人強姦男人目前肯定是違法的,但並不是強姦罪,而是猥褻罪。

    我國對強姦罪的受害主體限定為女性,而行為人限定為男性,所以男人對男人,女人對女人,女人強姦男人,均不構成強姦罪。

    而猥褻罪,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把猥褻罪的受害主體從女性修改為“他人”,而“他人”包括男人和女人。

    所以,男人強姦男人違法,為強制猥褻罪,犯猥褻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來說在2年左右!

  • 3 # 78年的馬叔

    男人強姦男人是犯法的,但不是強姦罪,而是強制猥褻罪。

    強姦罪

    刑法規定,強姦罪是危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迫與被害人發生性交的行為。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罪刑法定。因強姦罪的犯罪客體是婦女,所以不構成強姦罪。

    強制猥褻罪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年來發生多起男性受到性侵犯的案件,其危害程度不亞於女性。

    法院判決鄧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國外對強姦罪的規定就進步許多。德國在1998年就修改了刑法典,將強姦罪規定為強迫他人。臺灣地區也將強姦罪,即妨害性自主罪的物件由婦女擴大為男女。

    性自主權男女都一樣。希望刑法修正案早日跟上時代的步伐,保護廣大男同胞的性權利。

  • 4 # 網路犯罪刑事實務

    先亮一下觀點:犯法,但不構成強姦罪。

    男奸女,女協助男奸女,都有可能構成強姦罪。

    男奸男,女奸男,不構成強姦罪。

    意不意外,驚不驚喜?

    我國強姦罪,要求受害主體必須是女性,所以男人被強姦,強姦者不構成強姦罪。

    真是一個男默女笑的可愛規定。

    但是,並不意味著就不構犯罪。

    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或者猥褻兒童罪,要看這個“男人”多大(年齡)。

    如果是強姦不滿14週歲的男性,構成猥褻兒童罪。

    如果是強姦已滿14週歲的男性,構成強制猥褻罪(注意,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前,這個罪名叫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也就是說,以前強姦男人都不構成強制猥褻,就不知道會不會過程中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

  • 5 # 大河之眼

    立法者早就想到了可能的一切,男性強姦男性,立法者將其排除在強姦罪之外,但還是有其他罪名可以給他安上的,沒有造成傷害的一般定強制猥褻罪,造成傷害的一般定故意傷害罪

  • 6 # 南山法律人

    在談論這個話題之前,我們不對他人的性取向做出任何無理的抨擊,每一個人的性取向都應該得到尊重。回到問題中來,男人強姦男人犯法嗎?這其實是在問:男人是否擁有平等的性權利?答案是:男人強姦男人犯法,但是不構成強姦罪,我國法律對男性的性權利保護得並不到位。

    九江一男子夜闖果園,性侵守園大爺

    2015年7月29日晚上23點,男子直闖守園陳大爺所在的看護住棚。陳大爺看到男子近幾日都來附近轉悠過,沒有任何偷竊的行為,也就沒有放在心上,回到了自己的住棚休息。結果沒有想到的事情發生了,男子抽完手上的煙之後,跑到陳大爺面前一把把陳大爺綁了起來,陳大爺遭到了該名男子近一個小時的蹂躪。第二天,陳大爺報警,公安機關立即立案調查。

    強制猥褻、侮辱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了【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刑法》對強姦罪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強姦罪的受害者只能是女性,不包括男性。強姦罪的罪名不適用於男性強姦男性或者女性強姦男性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了【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了保護男性的性權利,我國《刑法》在強姦罪的下一條規定了強制猥褻、侮辱罪。只要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不經過他人同意,猥褻、侮辱他人的,就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這裡的“他人”就沒有硬性規定性別了,男性或者女性都可能是受害者。

    呼籲刑法去性別化

    性權利是人身權利的一種,不論男女,都應當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刑法》中關於強姦罪的規定將男女區別化對待,不符合《憲法》的精神。我們每天都在呼籲男女平等,《刑法》去性別化就應當提上日程。關於強姦罪的規定,應當將“婦女”修改為“他人”,同等保護男女的性權利。

    結語:目前,男性強姦男性,不構成強姦罪,但是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同樣是違法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我們希望日後《刑法》對於強姦罪的規定能夠去性別化,真正實現《憲法》規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圖源網路,侵刪。

  • 7 # 螃蟹侃法

    先上案例:

    小明和小王,兩個人是大學同宿舍同學,在大學期間,兩個人的關係非常好。大學畢業以後,他們兩個人一起合租了一個房子。由於兩個男同學都沒有女朋友,所以平日裡他們經常一起活動、一起吃飯、一起購物。兩個人的感情越來越好,如膠似漆。後來,有一天,小明就跟小王說,其實呢,他非常喜歡小王,希望他們兩個人能夠在一起,成為“男男朋友”。小王表示自己喜歡的是女孩子,對同性無感,並表示希望大家還能夠繼續做朋友。小明非常失落,當場嚎嚎大哭。當天晚上,兩個人一起喝了一餐酒,之後回到了共同居住的房子裡。小明在半夜醒來,發現小王的房門沒有關緊,於是得門而入。面對酒後熟睡的小王,小明壓抑不住心中的某種慾望,就強行和小王發生了關係。並最終導致小王肛管後位肛裂。事後,小王受到了嚴重的打擊,面對這種讓他無法直視的情況,他選擇了報警。隨後兩人被警察帶到了派出所。那面對這樣一起案件,會如何處理?

    假如小王是女性的話,那麼毫無疑問,肯定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姦罪”,以其他手段(利用醉酒熟睡)未經女子許可(已熟睡)的情況下強行同女子發生性行為。

    可問題來了,小王是男性。兩名男性之間的性侵或者兩名女性之間性侵是否可以構成強姦罪了?按照強姦罪的定義是不成立的。因為強姦罪,犯罪主體是男子,犯罪物件是女子。刑法只承認,只有男子強行與女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才屬於強姦罪。因此,男男性侵、女女性侵等同性性侵是不構成強姦罪的。那為什麼不構成?這是不是現行法律的盲區,還是我們的法治還不夠健全?

    中國的同性戀,特別是男男同性戀在歷史中,從春秋戰國時便有所記載,春秋時衛靈公與彌子瑕“分桃”,戰國時魏安釐王與龍陽君的“龍陽之好”,西漢時漢哀帝與董賢董聖卿“斷袖”。到了明清,男風更是盛極一時,兔子爺、孌童成了文士之間的一種雅事。

    但新文化運動以來,中國傳統思想被批判成為糟粕,兔子爺、孌童等男風則更是成為了糟粕中的糟粕。1926年5月,張競生編纂的《性史》橫空出世,其中包含同性戀在內的七個案例細緻入微,一時讓人側目,這位“性博士”也因此受到了大多數五四新文化人及其後學的批評。北大校長蔡元培喜歡在日記中記錄北大教授的軼事,但在日記中,卻對這位北大哲學系教授提都不提,視若未見。北大教授周作人談北大同事的文章實在夠多,可就是沒有張競生。再到新中國成立,“破四舊”,傳統“糟粕”更是被大大打壓,男風等同性戀在社會中幾盡銷聲匿跡,煙消雲散。直到21世紀後,西方同性戀平權運動開始發展,隨後傳進中國,同性戀話題才再次在中國被提起。

    即使如此,在較長時間段裡,同性戀在中國社會價值觀中,依然被歸類成一種醫學問題,或者說是精神病心理問題,隸屬在中國精神疾病分類的性變態條目下,與露陰癖、戀物癖、異性裝扮癖、戀屍癖等同類。性慾倒錯、性歪曲、性心理障礙是性變態的主要特徵。到2001年4月,《中國精神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才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名單中性變態條目下剔除。可直到2016年,依然有大學教材將同性戀歸為性心理障礙,即性變態。後來由於受到了投訴,該出版社的新版教材進行了修訂,將同性戀歸為性指向障礙。但該歸類依然備受爭議。

    醫學界主流認知中,同性戀不是性變態,不是病,不是精神障礙,不需要矯正或矯治。只有在出現相關精神障礙,比如自己對“同性戀”的認知度太低,無法接受自己,或者由於受到家庭和社會的壓力導致認知障礙等時,才需要治療[詳見《中國精神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62.3性指向障礙]。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也曾有意見提出,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寫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但最終,全國人大回應,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一男一女結為夫妻基礎上的婚姻制度,這個規定是符合我國的國情和歷史文化傳統的。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也維持現行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

    由於全國人大是我國最高立法機關,我國現行的基本法律,從憲法到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本沿用上述觀點。因此,我國《刑法》中的“強姦罪”,僅將男子規定為犯罪主體,犯罪物件明確規定為女子。

    所以,與其說男男強姦、女女強姦屬於法律盲區、漏洞,倒不如說這是最高立法機關基於中國傳統婚姻家庭考慮,對中國法治婚姻關係的一種保護,從而最終做出的一種司法選擇。

    那這個案子還怎麼判?小王這個犯罪物件受到了小明這個犯罪主體的侵害,而現在因為兩個人都是男性,強姦罪不構成,那侵害就不構成犯罪了?難道小王只能自認倒黴,當做沒事發生?這不就和《憲法》說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說的“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相違背了麼?

    憲法第二十三條

    刑法第一條

    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男男性侵、女女性侵等同性性侵事項,在強姦罪沒有修正的情況下,刑法第九次修正案將第二百三十七條的強制猥褻、侮辱罪的犯罪物件由“婦女”修改為“他人”。透過對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補充,從而將男男性侵、女女性侵等同性性侵事項納入到刑法的管理範圍中來。

    由於小王肛管後位肛裂,已經構成輕傷。最終,法院以強制猥褻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對小明進行定罪處罰。儘管並不是以強姦罪的名義,但至少我們的《刑法》依然堅持著“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同時也兼顧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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