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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河北唐山的朱振彪成了被告。因為原告稱在2017年1月,因為朱的追趕,其父在鐵軌上被火車撞擊身亡,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六十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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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一笑風雲過

    死者家屬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是其固有權利,索賠多少都沒什麼可指責的,法官也不會按照他的要求,而是實際證據來進行裁判,官司打輸了,死者家屬還得承擔訴訟費用,偷雞不成蝕把米,也屬於自作自受。

    就目前看到的一些資訊,朱先生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是為了阻止交通肇事者逃竄,並且處理得非常聰明,不僅及時報警,一路上都進行了攝像取證,從證據角度來講,只要把相關影片提交上去,對朱先生是非常有利的,最關鍵的點是在整個事件的過程中,朱先生和死者都保持了十幾米的距離,我在網上找到一張據稱是朱先生手機的截圖

    這個距離可以充分證明,朱先生採取的是跟隨,而不是追趕的方法,這裡要特別說一下追趕和跟隨的差別,追趕是指不斷縮小與被追逐者的距離,而跟隨是保持與被跟隨者的距離,你跑我也跟著跑,你停我也停,這是典型的跟隨。追趕意味著被追逐者的人身可能受到強制,而跟隨則意味著其人身自由不受威脅,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表明朱先生有過當的行為,則朱先生見義勇為和死者死亡之間沒有必然聯絡,也毋需對其死亡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死者張某在交通肇事後逃逸,本身就是違法甚至可能涉嫌犯罪的行為,之後又翻越圍欄進入鐵道內禁止進入的區域,並且在可以清楚判斷火車透過環境的情況下,穿越軌道被火車撞死,恕我直言,火車來了往車頭前面跑,這叫自殺,作死而死,誰也救不了,並且朱先生也不可能預計到死者為了逃跑鋌而走險,在一方有過錯而另一方無過錯的情況下,全部損失都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這是民法在賠償問題上的一個基本原則,所以對於賠償問題,朱先生無需擔心。

    這裡想特別說明的一件事,就是基於傳統觀念,大家對於和法院打交道有牴觸情緒,其實在法治社會,有矛盾糾紛透過訴訟解決是一個再正常不過的事情,該應訴應訴,該舉證舉證,並不需要有什麼心理壓力,也無需感到委屈,而如果起訴者濫用訴權,胡攪蠻纏,自然有法官讓他付出代價,畢竟起訴和請律師,都得自己掏錢。

  • 2 # 不糊塗時塗糊不

    公民追拿肇事者逃逸者是一種維護社會秩序的正當行為,無論是動機或目的以及行為本身都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錯。至於死者家屬索賠一事,可以說其沒有法律常識,也可以說其不知羞恥,但提起訴訟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這是社會秩序的一方面。然而,這樣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認可和支援,那是法院的審判權利,是社會秩序的另一方面。就等待法院判決吧!

  • 3 # 醉愛體育

    我覺得朱先生不該賠償。

    首先,朱先生看到肇事者肇事後逃逸,朱先生當即進行了報警。為了防止肇事者逃逸成功,朱先生才一直跟著。肇事者為了擺脫朱先生曾想以自殺相要挾。只是肇事逃逸而已,又不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即便抓住,懲罰也應該不重。這時候,肇事者拿出自殺相威脅,可信度會有多高?估計正因為如此,朱先生才沒有相信他根本就不是想自殺,自殺只不過是想擺脫朱先生的一個藉口而已。朱先生沒有放棄跟蹤,也是一名公民出於不讓壞人逍遙法外的一種責任感。並沒有任何想置對方於死地的主觀故意。

    第二,死者的死是自殺行為。他是自己跑到火車道上的。作為一名肢體功能健全,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在火車到來之前,完全可以跑出軌道。但他卻沒有選擇跑出軌道,所以其死亡完全是自殺行為。

    第三,朱先生的行為完全屬於見義勇為。他看到有人實施了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且欲逃逸時,採取了報警並尾隨跟蹤的行為。這是社會應當大力提倡的見義勇為行為。且其並未與肇事者發生肢體衝突,並未對其進行毆打和傷害,所以其見義勇為的行為也並未超過相應的限度。

    所以,朱先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反朱先生的行為還應當受到社會的肯定和讚譽。如果法院判決朱先生賠償的話,將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失敗,就相當於用法律的拳頭給了公平正義一記耳光。今後誰還敢見義勇為?路見不平躲著走。別人有難關我何事?諸如此類的現象將會更多地出現在我們的周圍。

    死者的家屬,能透過法院來索賠,說明他們心中還是有法的。相信這麼有法律意識的死者家屬也一定不會賴賬,也一定會勇敢地替肇事者依法承擔起交通肇事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肇事者的家屬至今還沒有承擔賠償責任,我想也一定是貴人多忘事,把這件事兒忘了。在此,我也提醒一下,千萬別忘了承擔交通肇事的賠償責任。

  • 4 # 16239068

    “人死為大”啊!估計法院判決的最終結果,仍然是需要朱先生支付出一定數額的“人道”賠償的!這不是危言聳聽,是慣例!是一個又一個無理索賠個案中又一個人民都不願意看到的結果!既然人都死了,無論誰對誰錯,法律和道德都是浮雲,唯有拿錢來解決問題,那有公平公正可言呢?幸虧朱先生是個聰明人並且很懂法,若不然就有可能傾家蕩產了……

  • 5 # 木子炕上盤32354082

    如果真的讓朱先生賠一分錢,那法律可真不叫法律了,該叫放屁了。原告家屬應該賠朱先生的錢,因為朱先生追造事逃逸(屬於犯罪)人也累壞了,打官司心靈又受到創傷,所以應該賠償朱先生精神損失費。

  • 6 # 從頭再來YE

    新京報快訊(記者許研敏 王煜)12月1日,河北唐山男子朱振彪收到灤南縣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原告張殿凱在起訴書中稱,2017年1月,因為朱的追趕,導致其父張永煥在鐵軌上被火車撞擊身亡,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六十萬,公民追拿肇事者逃逸者是一種維護社會秩序的正當行為,朱先生的行為完全屬於見義勇為。他看到有人實施了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且欲逃逸時,採取了報警並尾隨跟蹤的行為。這是社會應當大力提倡的見義勇為行為。且其並未與肇事者發生肢體衝突,並未對其進行毆打和傷害,所以其見義勇為的行為也並未超過相應的限度,我個人認為不應該賠償責任,但是從人道主義精神來說還是要一定的精神補償的,至於應該不應該賠償責任的問題最終也是有法院審理為結果

  • 7 # 手機使用者4493951789

    朱先生適當的賠償還是應該的。一切事情都是尾隨造成的。在此過程中朱先先也有不當的地方。逃逸者激動時朱先生沒有安撫,也沒有采取措施避免激化。如果當時能退一步,結果會完全不同。至於是否有激化的行為,需要等到公安機關調查後才有結果,不能妄言。

    朱先生的追逃行為沒有錯,但過程處理不恰當。記得有個地方警察追賭,導致逃跑者死亡。後來警察判擔克及賠償的事。同樣是過程處理不當,造成不必要的後果。這樣的事情希望以後少一點,國家能多點相關教育宣傳。畢竟生命可貴!

    同時希望法官能酌情處理。既能安撫死者家屬,也能照顧大眾的公義情緒!

  • 8 # 巧笑倩兮美目盼

    法律是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是無限保護死傷者的利益,例如如那些進行恐怖襲擊的人在恐怖活動死傷就不會受法律保護。

    追蹤者與肇事逃逸者沒有任何接觸,也不會對他的合法生命財產有任何危害或威脅,也就是說,追蹤的行為完全合法,沒有任何失當。

    肇事者逃逸最後逃上火車軌道,那是他個人行為,自己肇事(完全可以選擇安全駕駛),自己逃逸(完全可以選擇等待交警處理),自己跑上鐵軌(那條路大你不能走?),正所謂一念天堂一念地獄,怪不得別人追蹤你啊,哪怕你躲進地洞,主也能看見你,你不能說,你怕主看見你,你選擇自絕,自絕後你就在理了可以去懟主吧?

  • 9 # 修行1243672618

    再賠!我的國我的家我的同胞!我們這個社會就再無道德可言,再無人性可彰!不見南京一判決十多年不敢扶路人,如再判賠償,以後路上有難你只有獨自承受,而我們只能是行不側目!無關不語!視而不見!

  • 10 # 手機使用者6810354430

    我想問一下如果警察看到毒販或別的犯罪分子採取追捕,而毒販或別的犯罪分子在逃跑過程中跌入山崖摔死了他們的家屬可不可以起訴警察要求賠償(首先說明警察不是在上班時間)?如果毒販家屬起訴了法官會判警察賠償嗎?,我敢肯定毒販家屬不會起訴的,即使起訴了法官也會判他敗訴。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見義勇為者或被害者追趕犯罪分子至他受傷死亡就會被起訴索賠呢?這是因為中國的某些法官因為某種原因做出過腦殘的判決,像汽車鳴笛嚇到人的,剎車嚇到人,追小偷至小偷死傷的等等,因為這些腦殘的判決給那些不要臉的傢伙看到了希望,所以才有了這麼多無理的確實索賠案,這是對中國法律好道德踐踏!

  • 11 # 落寞的金豬

    交通肇事不想承擔應有責任而逃跑,不能不追吧?逃跑者明知翻進圍欄迎著火車跑,即便不是自殺也是做賊心虛慌不擇路。追者何錯之有?死者家屬討說法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死了人。關鍵是法院如何判。法院的判決該不會讓國人失望吧?

  • 12 # 手機使用者疑解

    唐山小夥追趕肇事車輛,導至肇事者被火車撞死,這一案件給了我們太多的反思。到底唐山小夥該不該賠償?死者家屬該不該起訴小夥?這都值得我們去思考。

    根據交通部門有關規定:交警上路檢查不得隨意追趕違規車輛。那我們遇到交通事故時,應如何應對呢?首先是記下肇事車的車牌號,然後報警,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而唐山小夥一樣沒選擇,卻選擇追趕肇事者,這樣的見義勇為顯然是不值得我們提倡和效仿的。

    我們知道很多交通事故,無人保護現場,受傷人員得不到即時施救,駕駛人員駕著車一輛一輛的繞道而行,使許多受傷者遭遇二次傷害,導至事故擴大。那這些繞行離開的駕駛員,算不算見義勇為呢?他們可以說成去前面追趕肇事者,也可以說成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迅速離開是非之地。趁機離開事故現場,要稱為見義勇為,那有太多的見義勇為者沒有上報了。

    家屬起訴小夥對死者負責,這是家屬的個人權力,人遇上交通事故時,思想都比較慌亂,再加上被人追趕,更加六神無主。被車撞死並不是他想自殺的理由,他雖然犯法在先,沒有透過法律判決,誰都無權判他死刑。因此肇事者的死亡,鐵路部門要承擔一部分,因為鐵路部門有一筆傷亡保險賠償。追趕者也要承擔一部分,大部分責任應由肇事者自己承擔。因為死者是肇事逃逸,犯法在先。

  • 13 # 小fu看熱鬧

    首先,死者死亡原因系“肇事逃逸後翻越隔離網,不慎被火車碾軋”。第一,發生事故後沒有及時處理反而逃之夭夭,這不論是在道德上還是法理上都是說不通的。第二,火車道之所以設定隔離網,就是擔心會有人不甚入內造成事故,而死者為了躲避追逃強行進入隔離網內,釀成的悲劇後果卻要追逃者承擔,於情於理都讓人難以接受。

    其次,追逃者在追逐過程中多次喊話逃逸者,勸其停止逃跑,而逃逸者不但沒有接受,反而進入一戶人家並手持菜刀而出,這讓我們不得不懷疑,逃逸者是否有持械行兇的想法。

    最後,追逃者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這一點想必是公認的。而做了“好人”卻沒有得到“好報”,反而被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這就不禁令人想起“電梯內勸老人不要抽菸致其死亡遭索賠”的新聞事件,也讓人不得不質疑“以後還能做好事嗎?”

  • 14 # 新手上路86369821

    以我這火爆脾氣看,一分線都不能支援。首先犯罪在先,上火車軌道也是自己應該意識到存在危險的,為了逃罪挺而走險是自己的行為!社會,法律應該引導人們遵法守法,以身試法一切後果自負。不能形成公民不敢與違法行為鬥爭的環境氛圍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挑戰不可能》和《最強大腦》哪個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