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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葉知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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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寒夜望海
所謂的處方藥,就是作用比較強烈,毒性大,付作用大。憑處方購買,是為病人用藥安全著想。在沒有處方情況下,藥店可以拒絕銷售,如果病人病情比較急,更要到醫院急診科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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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隱居林中85466304
藥店賣藥是方便群眾日常用藥,不是診所,你一定把其區分開來。藥店只管給你所需之藥,不管你用藥產生的結果,只要符合規定,不濫用違章的、藥就售給你。至於救命,你只能去醫生,只有帶醫生去給患者診斷救治才是正道。求助於藥店,店員是不能解決救命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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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唵嘛呢叭哈吽
首先澄明一點,憑處方銷售處方藥並不是《藥品管理法》規定的,那是《藥品流通管理辦法》規定的(認下簡稱“辦法”),這個法外法的“辦法”逾越了《藥品管理法》最高上位法,其存在的合理性還應該有待考證。藥品零售企業不是醫療機構,不接收執業醫師的註冊,不應該套用醫療機構的開方-審方經營模式(這只是醫療機構的經營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並不是安全模式)。執業藥師是藥品使用安全的把關人員,處方藥完全可以在執業藥師的指導下使用,讓執業藥師充分發揮出藥學知識的作用,而不是讓執業藥師只充當一個處方複核員的角色,這樣有利於提高執業藥師的地位,也有利於執業藥師在崗在職的匹配。很多常見病如感冒發熱、咳嗽、咽喉疼痛、胃痛、腹瀉、風溼痛、關節炎疼痛等等,這些病症患者自己都可以診斷,在執業藥師的指導下用藥1-2天症狀不緩解可以再求助執業醫師治療。執業醫師也不可能一開始就能做到100%一矢中的,有時候也需要進行觀察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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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無為一生2
這個問題提得很好,我們的醫藥分家分的是醫和藥而不是藥和醫。藥店必須配備有資質的醫生。或者有資質的藥師。處方到底是醫生開的還是鑰匙開的?處方是醫生處理的記錄。教師只對處方進行核對和梳理。並有針對性地選擇藥物的種類。在急診時應該說。醫生有一些備用的藥品,先使用後補處方,這是一個常規的常識。而不是等著醫生開了處方去取藥。這種醫囑也叫口頭醫囑。口頭醫囑一般來說也具有法律效應。並且應該有文字記錄。如果護士和醫生是第1次配合,或者說護士對醫生的品質有懷疑。可以進行錄音或錄影作為記錄。用藥後產生有爭議的情況下,可這個記錄也應該作為呈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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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哈嘿嘿嘿嘿哈哈
藥店開啟門做生意,肯定需要自我保護,當然很大程度上法律上也有問題。比如一個人去藥店買了超量安眠藥自殺,藥店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急救藥為什麼不去醫院去藥店,本身疑點就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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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河向西
這個問題本身就有毛病!
需要急救的病人應該第一時間送往就近的醫院,由醫生實施搶救。此時所有醫療行為均由醫院負責,病人及家屬不負責購買急救藥品。
有沒有可能一些急救藥品醫院斷貨了呢?
不可能!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是責任事故!醫院各科室均有急救車,車上急救藥品按國家規定常備,搶救時缺少為責任事故。
藥店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急救藥品一般不備,也不準賣。急救藥品為處方藥,普通藥店一般連針劑都不準銷售。那麼有無急救的口服藥呢?有也必須憑處方銷售!舉個例子,急性胸痛病人,藥店有硝酸甘油,能不能賣給病人呢?不準!因為沒有醫生處方,如果不是心絞痛而是主動脈夾層呢?就絕對不允許給病人擅自服用,只會害了病人!
所以,需要急救病人的病人唯一能做的是打120,送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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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往事如風25533934
憑處方銷售的法規就是耍流氓,你在醫院看了病處方第一時間會到你手裡嗎?不會。是你交錢後才會有。所以憑處方買藥就是一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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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獨行俠藥師
不敢賣,按處方銷售。這個風險是很大的,首先國家政策不允許,其次就怕急救不成功到時家屬返來告我們,現實生活中很多這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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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朱蕭俊說健康
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好,它涉及到法律法規與情勢變更下的見義勇為的關係處理問題。分述如下。
藥店的處方藥憑醫生處方出售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我國藥店零售藥品分為處方藥和非處方藥。顧名思義,處方藥就是需要具有執業資質的醫生開具處方,藥店方可出售的藥品。
非處方藥,也稱為OTC藥品,是指無需醫生處方,即可出售的準字號藥品。
藥店的非處方藥無需醫生處方藥店內出售的非處方藥,一般在外包裝上具有“OTC”的英文標誌,它是英文Over The Counter的縮寫,翻譯成中文的意思是櫃檯後的藥品可以直接售賣。
儘管OTC藥品也是準字號的藥品(不同食健號的保健食品),那麼為什麼無需醫生處方呢?因為OTC藥品是一類臨床安全高,不良反應少,患者可以根據自身症狀,對照藥品說明書載明的適應症和服藥方法,自行服用,這些疾病大多是一些多發病、常見病,可以自行診治,如感冒、咳嗽、消化不良、頭痛、發熱等。
緊急情況下,救人第一,手續後補如果萬一遇到需要急救的患者,但是時間緊急,無法提供醫生處方的情形,藥店工作人員該如何處置呢?具體流程如下:
1.救人第一,想盡一切辦法進行緊急救治,包括需要服用處方藥來急救;
2.同時撥打120,聯絡送往醫院救治;
3.儘可能收集齊全急救患者的個人資料;
4.患者離開後,第一時間向藥監部門報告;
5.儘快去藥監部門,提交書面彙報材料。
也就是說,遇到緊急情況,沒有處方也可以急救,但必須事後補辦材料。
但是,這種緊急情況的判定,不是以患者自述情形為判斷依據,而是以現場的客觀情形,作為判斷依據。
總結:遇到客觀上的需要緊急救治患者,藥店可以在沒有醫生處方的情形下,使用處方藥給患者服用,用於急救目的,但事後補辦材料,及時向藥監部門彙報。你同意我的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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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胡漢中2
藥店是藥品零售經營企業,沒能力(包括技術和設施裝置)也不允許進行醫療救治。如果擅自違法救治,導致病情延誤或加重甚至致人死亡,將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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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縉雲山人
二這個問題有兩種處置辦法,一是藥店有處方藥,但不能賣。因為法律規定的,藥店沒處方權,賣給你是違法。若出了事,藥店負法律責任。二是藥店有處方藥,也有下處方的軟體,購藥者得軟體裡的醫生進行影片問診,然後開出電子處方,藥店方能賣藥。現藥監部門要求藥店必須安裝有電子處方的軟體。另藥店也分兩種,一種是有資格的藥店可賣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另一種藥店只能賣非處方藥。若病人剛好遇到只賣非處方藥的藥店,他當然買不到處方藥喲。若病人雖遇引了可賣處方藥的藥店,但該藥店沒有安裝下處方的軟體,這個病人仍無法買到處方藥。除非這藥店為了營業額而違法賣藥。這也是各個藥店藥價不一樣的原因之一,原則上有電子處方軟體的藥店,/其零售處方藥品的藥價要高出幾成,這是因為電子處方軟體的服務費每年要多支出千多元,開出一張處方的醫生又要收取處方費,另處還要投入電子處方的印表機,還要隨時應付藥政監管的檢查,一年下來的管理成本會增加一二千,所以這些處方藥的管理成本會高,自然經常處方藥的藥店零售價會高。
若安有電子處方軟體的藥店,當然會先救人。若沒安電子處方軟體的藥店,或無處方藥經營權的藥店,他們是不敢隨意賣出處方藥的。
現藥品銷售有個追溯制,即批發公司必須將藥品批發到有資質的零售藥店,零售藥品也只能向有資質的批發公司購進藥品,然後是藥品必須進入電子臺帳系統。像處方藥要求更嚴,從藥品出廠到批發公司,再到零售藥店,直到購藥者手中,一切的環節都可追溯到位。如購藥者的購藥時間,聯絡電話,姓名以及數量,批號,生產日期,甚至哪個醫生開的處方等都能追溯。這是為了防止偽劣藥品坑害病人。但相應增加了很多麻煩,藥店賣藥人實際上既是營業員,又是財務員,搬運工,質檢員,清潔工,甚至還是老闆和執業藥師,電腦操作者。有時賣個藥,只賺了幾元錢,可囉嗦下來要花費很多時間在做一堆雜事。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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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我叫譚博
當然是按處方銷售。平時還好說,為了多賣點睜一眼閉一眼,涉及到急救,人命關天,必須按照規定來。而且這位病人(家屬),病情需要急救了還不去醫院,還不打“120”,單單來你的藥店想不按照規定辦事,目的何在?細思極恐。讓你家小孩再讀一遍《農夫與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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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乃近38589951
本身藥店必須憑處方銷售藥品就不合理,藥店是為了方便周邊群眾,況且醫院處方就外流不出來,藥店配備執業藥師就是為了指導用藥。現在藥店必須憑處方銷售,藥店處方哪裡來?網際網路醫院,顧客買處方藥,先連線網際網路醫院開處方,然後在賣處方藥,藥店沒有診療功能,連上網際網路醫院診療難道這就合法?這和醫療機構有啥區別,直接將所有藥店換成醫療機構得啦。藥店的執業藥師毫無作用,有醫生指導有幾個人找你藥師。藥店還需要藥師審方,那醫療機構不需要?同樣的東西兩個標準?醫療機構誰審方?藥店的改革毫無意義,加重了顧客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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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花花愛上天
國家有明確規定對於OTC(紅標)的處方藥是必須憑醫院處方單才能銷售。沒有醫院處方單是不準銷售處方藥,特別麻黃鹼類、心血管、精神科這類藥更不能在沒有處方單進行銷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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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太陽的光輝863
本來,治病救人是好事。
而現在,不管你是不是做好事,首先看你是不是違法。如果一個人快餓死了,但你不是醫生,給他吃了食物救活了,你違法了,會受到懲罰。如果你是醫生,沒給他吃食物,而是給他有各種檢查直到他死亡,你合法!
雖然這是個極端的例子,但現實中類似這樣的場景很多。
其實,法律法規的尊嚴在於是不是懲惡揚善。如果為了僅僅只是為了維護法律,而不論善惡,這就偏離了立法的初衷。所以,所有的法律法規條款,都必須與立法初衷保持一致,如果法律條款與立法的初衷相偏離,就應該修改,或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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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陳皮186803357
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藥店人員可以立即搶救(胸外按壓人工呼吸)聯絡120,但是不能用藥品搶救因為你不是醫生,沒有處方權,不管什麼情況下在法律上你就是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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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FACTIONS
藥店不是醫院,憑處方購買購買處方藥品,這個規定本身很不合理,不方便老百姓購藥需求,這個規定應該取消,有利於打破藥品壟斷,降低藥價。對於特殊藥品,應該禁止藥店銷售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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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夜遊神經病患者
我們這醫院沒有紙質處方了,全是電子的,患者你看不見處方開的什麼,拿一張卡就去藥房拿藥了。想去外面買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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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9夏悸灬58129459之父
你這個很奇怪,你要救命不去醫院去藥店,藥店並沒有行醫資格,所以也就不存在你所謂的藥店救不救人的問題,藥店就是賣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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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實是個特殊情況才會出現的問題。一般來說,藥店肯定要按處方銷售 ,畢竟只有醫生才有權利開處方,退一步講,藥店的人也無法判斷這個人是否該吃那種藥。再者,真的很危急,打120不是更保險嗎?
現在很多地區都推出了慢性病長處方政策,即憑處方可以拿到一個月甚至更長的藥量,這對藥店和患者都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