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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非知名首席人事官

    無故開除員工屬於惡意解僱,可以向公司索取工齡的二倍的賠償。

    對於企業解僱員工,有以下三種方式。

    ①惡意解僱

    在公司沒有任何客觀理由的情況下,將員工解僱,這就屬於惡意解僱,也是非法解僱,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需要向員工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如果你在公司幹了兩年,那麼公司需要向你賠償四個月的工資。

    ②正常解僱

    所謂正常結果是指企業存在客觀的情況,比如說合同期到了不再跟你續約,或公司因為控制不了的因素破產搬遷等等,這個時候解僱員工的話,需要支付N+1的賠償金。

    【人力資源視角】

    按你所說你的情況屬於無故解僱,也就是非法解僱,可以向公司要求二倍賠償金,當然你需要去當地勞動所來協調此事,整理好解僱你的證據。

  • 2 # 凌晨奔跑的星星

    工廠無故開除員工,分兩種情況,一是在試用期的員工,一般為1-3個月,這個時侯工廠開除你是沒有任何賠償的。第二種情況,簽定合同轉正後的工人被無故開除,是要賠付一定的補嘗金的,一般為本人月薪的6-12個月,具體還要看本人工作時間!可以和工廠交涉,如果協商不成,還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申訴,請求給於幫助!

  • 3 # 鄰家女律師

    以我從業十幾年的經驗來看,根本不存在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之所以要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要麼你違反了公司的制度,要麼你不符合崗位要求,要麼你得罪了公司的領導。

    針對不同情況,我分三類為大家解決。

     

    一、拿到0元

    達到了公司制度規定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那麼告訴你一個不幸的訊息:你拿不到任何賠償。

     

    針對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明確規定:

    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拿到N+1

    符合以下條件,那麼告訴你一個遺憾的訊息:你只能拿N+1的賠償。

     

    針對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有明確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拿到兩倍

    符合以下條件,那麼告訴你一個不錯的訊息:你可以拿兩倍的賠償。這應該是問答中想表達的無故解除。

    違法解除主要情況:

    1、你沒有過錯,老大對你橫豎不順眼,非幹掉你不可。

    2、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3、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明確規定了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支付兩倍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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