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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光明啟

    是的。

    上議院與下議院如同美國的參議院和眾議院。

    只不過英國上下議院有點意思:下議院是草根階層,上議院相當是貴族組成。

  • 2 # 何偉讀史

    內閣是英國政府(行政機構),首相是其負責人(即政府首腦)。內閣所有成員皆由下議院議員充任,行為對下議院負責,即內閣在某種程度上從屬於下議院。

    上議院下議院是英國議百度會的組成部分,主要權力在下議院,行使立法權。同時由於內閣對下議院有從屬關係,故下議院既是最高立法機構也是(某種程度上的)最高行政機構。

    上議院原本是舊貴族的安置機構,現今對下議院行使有限的監督和封駁權,且有有限的立法權。

  • 3 # 特克爾

    英國下議院是英國最高的權利機構。首相有下院的多數黨黨魁擔任,首相有權組閣,由此可見執政的政府要對下議院負責。

    所有下議院成員由民選產生,是英國民主的體現。在英國國會的組成部分中,共有君主,上議院,下議院。其中君主是英國的國王或女王,是國家的名義上的最高統治者。上議院用通俗一點的話來說是貴族養老的地方,主要負責在下議院已經透過的法案上面蓋章,若不蓋章,此法案無法透過,但這種情況少之又少。君主更是不會去否定法案,要不就是對君主立憲制的褻瀆。

    下議院中的成員稱作議員(Member of Parliament),是每一個選區中選民的決定。在英國的民主制度中,人民在統治這個國家。而議會的產生,則是幾百年來議會與王權之間的激烈鬥爭。最終最高權利落在下議院手中,是英國君主立憲制的體現

  • 4 # hording

    這個問題涉及到了英國的議會主權,或者說議會至上。英國的議會主權是英國曆史上長期以來王權與議會權爭奪的結果。根據1539年的《王家公告法( Proclamation by the Crown Act 1539)》賦予了國王以廣泛的立法權,而這一法案後來則在1547年被廢除,1610年大法官愛德華·庫克(Edward Coke)在對這一法案審查時宣佈只有議會擁有立法權,但是執行權在王室。而英國內戰的核心問題其實就是圍繞著議會主權這一問題展開的:保王黨認為國王擁有全部權力,只不過是向議會授權了而已;而議會則反對這一點。最終解決國王與議會關於議會主權這一問題的爭端的是光榮革命後在1689年透過的《權利法案》,這一法案最終剝奪了王室的權力,自此王室不再有立法權,正是因為如此,所以英國議員阿斯利勳爵直接宣稱“英國議會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它賦予了英國政府生命與動力”。而1700年的《繼承法(Act of Settlement)》則取消了王室的司法權,議會成為了唯一有權將法官免職的機構。這樣的話英國就確立了議會主權。所謂議會主權或者議會至上,是指英國議會有權制定或不制定任何法律,而任何人或任何機構都沒有權力推翻或擱置議會立法。具體來說可以簡單理解為:(1)英國議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2)任何一屆議會都不能制定那種未來議會不能推翻的法律;(3)議會是最高立法者,即使法院都不能質疑有效的議會透過的法律。從這個角度來說,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的英國議會可以說是英國的最高權力機構,但這並不是說,英國上議院的權力就與下議院的權力相等,是兩院中權力最大的機構。事實上恰恰相反,英國議會制度發展到今天,英國上議院的權力已經基本上被剝奪殆盡,完全淪為一個橡皮圖章。

    英國議會上議院議事廳(上,座椅是紅色的)與下議院議事廳(下,座椅是綠色的)

    英國議會兩院的分野是在愛德華三世統治期間出現的,當時英國議會議員們在兩個不同的議會廳開會辯論。其中下議院是由郡和自治市鎮代表組成,而上議院則是由主教、修道院長與貴族們組成。在此以後,英國議會的權威逐漸增加,而在這一過程中,15世紀初期時,英國議會上院比下院權力更大一些,原因在於上院議員當時在英國的影響力更大一些。而貴族力量在15世紀後期的玫瑰戰爭期間開始下降,一是因為戰爭導致很多貴族絕嗣失地,二是因為封建制在英國開始消亡,三是因為都鐸王朝創始人亨利七世確立了君主的至高無上的權力,實施君主專制。不過在都鐸王朝時期上議院仍然比下議院強大,但是下議院的影響力也日益增加,發展到17世紀中葉兩院的權力地位基本上相同。隨著英國內戰的爆發(基本上是國王與議會,主要是議會下議院議員的衝突)與保王派的戰敗,英國議會中下議院開始壓倒上院,在克倫威爾統治時期,上議院完全喪失了權力,甚至一度曾被廢除,直到1660年復辟的斯圖亞特王朝時期上議院再次召開。上議院恢復後,再次成為議會兩院中最有權力的一院,並一直延續到19世紀。

    18世紀初期英國安妮女王在上議院發表演講(上)與擔任大法官的查爾斯·佩皮斯(Charles Pepys,下)

    19世紀的時候,英國議會上議院作為一個整體權力是呈下降趨勢,而下議院的權力則在增加。1832年的《改革法( Reform Bill of 1832)》是下議院取得對上議院優勢的重要標誌,當時英國上議院試圖阻止透過這一法案,但最終失敗,從而使得該法案得以透過,這對上議院的政治影響力是一個巨大的打擊。而進入到20世紀後,英國議會上議院的影響力雖然時有反彈,但總體上卻逐漸減弱,1909年上議院否決了下議院的《人民預算案(People"s Budget)》,引發政治危機,這使得上議院看起來影響力開始增強。但是大選之後的自由黨政府則推動了1911年《議會法》的透過,這一法案的透過最終實際上廢除了議會上議院的權力。

    19世紀早期的上議院東牆(上)、提交《人民預算》引發政治危機的勞合喬治以及1911年的漫畫描繪阿斯奎斯和勞合喬治為五百名新貴族準備冠冕(任命新的貴族進入上議院)以威脅改變上議院結構(下)

    根據1911年《議會法》上議院無權否決下議院透過的法案,也不能以任何下議院不能接受的方式修改下議院透過的法案。根據這一法案,議會上院最多將法案擱置不超過三屆議會或者兩年。當然,這一法案並非上議院改革的最後方案,但是當時兩黨(自由黨與保守黨)並沒有繼續推進這一事情,因此上議院議員仍然主要是由世襲人員構成。而1949年的《議會法》則將上議院的擱置法案的權力縮減到兩屆議會或一年。1958年英國議會透過《終身貴族法(Life Peerages Act 1958)》,使得上議院中的終身貴族數量緩慢增加。1999年上議院的權力進一步被剝奪,工黨控制的議會通過了法案,將世襲貴族逐出了上議院,只保留92名世襲貴族。目前上議院是由世俗貴族與宗教貴族兩部分組成,其中世俗貴族包括92名世襲貴族與指定的不具有繼承權的終身貴族;宗教貴族共26名,包括五名英國國教最重要的主教(坎特伯雷、約克、倫敦、溫特斯特和達勒姆)以及21位大主教。2005年的《憲政改革法》提出了英國最高法院取代上議院作為終審法庭的計劃。2009年10月1日,上議院的民事案件終審法庭的地位被最高法院所正式取代。

    1911年上議院投票贊成1911年《議會法》

    這樣的話,今天英國上議院已經基本上淪為一個橡皮圖章。首先,在立法職能上,雖然除了財政法案外的任何法案都可以在英國議會任何一個院提出,上議院也可以對立法進行辯論,並且有權修改和否決法案。但是上議院對下議院透過的法案的否決權受到《議會法》的嚴格限制。根據《議會法》,下議院可以否決上議院的否決,而且上議院不能將財政法案擱置超過一個月。具體來說,(1)英國議會上議院不能將公共法案擱置超過兩個議會會期或者一年,而且根據《索爾茲伯裡慣例(Salisbury Convention)》上議院不能反對政府在選舉中承諾的立法法案——因為這是人民經選舉授權給政府的。(2)有關財政的法案上,上議院既不能提出與財政收支有關的法案,也不得修改法案以加入有關財政收支的規定——雖然下議院通常會放棄特權,允許上議院對涉及財政的法案進行修正。另外,上議院不會修改任何財政法案。

    英國議會上議院透檢視

    其次,在與政府的關係問題上,只有下議院才有權透過不信任動議或者撤回對政府的支援而迫使首相辭職或重新大選,而上議院卻沒有這個權力,所以上議院對政府的監督是有限的。而且多數內閣部長都來自於下議院,而非上議院。特別是自從1902年以來,所有首相都來自於下議院;並且除了少數特例外(大法官(Lord Chancellor )和上議院領袖),很少有內閣中的主要大臣來自於上院。其三,2009年10月1日以前,上議院還兼有司法功能,是英國多數司法案件的終審法院,但現在已經為英國最高法院取代。

    目前英國議會上議院議員構成

    總而言之,目前英國最有權勢的是議會下議院,而上議院的權力已經所剩無幾,甚至自身都面臨著強烈的改革呼聲,是否還能夠保持今天這樣的組成,以及上議院議員的來源都存在著很多不同意見。從這個角度來說,可以說英國議會上議院幾乎是自身難保,就更不要說是英國最高權力機構了。而現有回答中,很多回答英國議會上院是英國最大或者最高權力機構的,大概是將美國國會與英國議會弄混了,想當然的認為兩院制的議會中上議院的權力更大——殊不知這種想法,即使放到美國國會身上都不正確,畢竟美國參眾兩院是相互分權與制衡關係,兩院憲法地位相同。

    代表英國君主的王座就設立在上議院中,王座高於其他議員的座位以顯示君主的地位

  • 5 # 愛之育之

    上議院是英國貴族院的遺留物。

    是下議院的陪客。

    下議院的決定,送上議院。

    過過程式。

    籤子敲章就行了。

    不勞上議院多嘴多舌。

    上議院議員漸漸成了榮譽的崗位。

    看似高高在上。

    實質不堪所用。

    權力歸下議院獨攬。

    故,上議院是個漂亮的擺設。

    #凌遠長著#

  • 6 # 法務專員萌寶爸111

    根據英國憲法,英國的主權既不屬於英王,也不屬於人民,英國的主權屬於議會。英國議會採取兩院制,上院是貴族院,下院是平民院。貴族院是君主立憲的產物,是當年的變革力量同王權達成妥協的產物,所以才專門設立了代表王權階層的貴族院。英國下院才是當年變革力量的大本營,決策權在下院,雖然英國採取兩院一致同意原則,但是下院透過的決議只是象徵性的到上院走走程式,上院必須要透過下院的決議,不能否決,但可以擱置、延緩一下。但不要以為上院是個橡皮圖章,由於英國是英美法系, 採取判例原則,而英國上院是英國的最高審級,上院透過的判例對英國所有下級法院都有拘束力。

    總之,英國上院的權力不如美國參議院的權力。美國也是模仿英國設立兩院制,參眾兩院。參議院具有貴族氣質,眾議院更接地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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