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你的Q版
-
2 # 華勝速寫
關於“抄襲”,藝術界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藝術必然需要原創,同行之間的互相“複製”,或者從外面直接“拿來”,都令藝術品市場魚龍混雜;另一種則認為藝術必有傳承,尤其是中國書畫更有摹古的傳統,不能以抄襲概之。那麼藝術上的抄襲該如何界定?抄襲和模仿如何區分。
模仿古人:美術傳統 致敬大師
策展人吳楊波認為,關於抄襲藝術界向來就形成兩個截然對立的觀點,一個認為凡是藝術就一定要是全新的創作,另一個認為藝術也可以互相借鑑和學習,甚至可以是“對大師的致敬”:“就像京劇一樣,來來回回就那麼幾個唱段,要原創很難。但是不同的藝術家對同一段京劇的理解不同,表現的效果也不一樣。”他認為,藝術的創造不一定全部是原創,也可以是在前人的基礎上所做的革新、改良、改造。但是抄襲與這種革新和改良截然不同:“抄襲在藝術界是令人深惡痛絕的,抄襲者模仿其他畫家的作品,籤自己的名字,以假亂真。”
所以他認為界定臨摹或抄襲的標準是,如果把臨摹的作品當做自己的作品來展現,當然就有抄襲之嫌,但如果是博採眾家之長進行的習作,那就無可厚非了”
第二,抄襲
“東方抄襲西方,自上世紀80年代就開始了,其後一直都有。”這種現象被業內稱為“畫冊現象”,吳楊波解釋稱,當時中國對國外的藝術界還很不瞭解,有些藝術家率先得到西方的畫冊,見到好的作品,在其他人還沒獲得該資訊之前,迅速將這種風格改裝一下,變成自己的,並靠這種風格成名。“透過走這條捷徑成為著名藝術家的現象確實存在,但在藝術界並沒有被口誅筆伐或嚴加職責。”他認為,一個原因是每年全國美展的油畫部分都會出現型別風格非常接近、學自某人的作品,但絲毫沒影響其入圍和評獎,證明業界對這種“抄襲”的寬容,二是在著名的畫院領軍人物中,不乏抄襲西方作品成功的案例,令此在美術圈子中成為司空見慣的現象。
在不同語境裡,承擔的文化角色並不一樣。在不同時間、空間、語境裡,同一件作品、同一個樣式,被不同藝術家使用,承擔的文化角色和功能是不同的,所以在藝術界用‘抄襲’這個詞不太準確。學術界的抄襲很明確,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但是文化產品很難這麼界定,因為影象、符號語言很有限。”熊斌說。
所以無論是logo. 海報或者是其他藝術品等。看是不是完全抄襲,還是借鑑。其實很多作品都是借鑑部分,在此基礎上進行二次創作。
-
3 # 一罐LIQUOR
其實我也花了蠻長的一段時間才瞭解了“抄襲”、“模仿”、“借鑑”之間的關係。
從“模仿”到“借鑑”是需要時間學習和感受的。實際上,無論如何你都免不了借鑑——通常,這些都是所有涉及的一部分,無論是你自己的作品還是第三方的例子。「抄襲」是多方面的,包括形狀、顏色和構圖等。
畫畫的靈感和生硬的抄襲,作為參考和抄襲之間肯定有很大的區別。然而,有時兩者之間的界限變得太細,這就產生如何定義抄襲的問題了。
在設計方面,使用一個設計作品作為參考將意味著建立一個類似風格的作品,但從根本上是不同的,一個完全不同的想法、顏色、佈局等。使用相同的想法/佈局,甚至是顏色都會被認為是抄襲。一個好主意是從不同的行業中獲得靈感,而不是從現成的設計中。
-
4 # 枯藤昏鶯
對於藝術作品“借鑑”與“抄襲”之間該做何種區分?西爾萬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藝術家創作的靈感是由靈魂生髮而出的,也有許多藝術家會受到同行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受影響”的本身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如果有人不斷以高昂價格出售自己的作品,而這些作品都是抄來的——他的行為就不再是為藝術增值,而是變成了純粹的商業販售。葉永青透過抄襲我賺了太多錢,這在我看來,是絕對的道德問題。
也有藝術品經紀人為葉永青站臺,表示不能簡單認定葉永青抄襲,而這位不如葉永青名氣大的比利時藝術家“跳出來的理由或者為錢”,是在蹭葉永青的熱度。
著名收藏家餘德耀認為,這些應該是臨摹作品。當時藝術家都是很窮也沒機會時常出國看展覽。臨摹是唯一能接觸與感受西方藝術。也許是一本畫冊已經讓眾多藝術家愛不釋手。也因為窮當有藏家要買作品的時候在當時也許沒覺得有何不妥就賣了。90年代藝術市場還處於啟蒙階段,賣不了多少錢的。幾百幾千塊也是好的。以後的幾十萬元拍賣價就與藝術家沒啥關係了。看看葉永青的其它系列作品我們應該客觀評價這次事件:我覺得不是惡意的抄襲事件!因為這系列是藝術家數量不多的作品。也很肯定不是為了市場需求而惡意抄襲,因為當時沒什麼藝術市場。我瞭解葉永青為人,不要因這次事件對他有所懷疑。但也希望我們的藝術家們能警醒自己,為中國當代文化藝術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
5 # 畫羽梵飛
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鑑定!
1:是否達到了矇騙消費者,謀取利益的目的。
2:總體相似度超過90%以上的。
和上面一條的區別在於,上面的是一模一樣,只差一個細節而不被人看出,從而謀取利益。這裡是指大致色調,形狀,字母字型等類似,透過兩者放在一起對比,LOGO也好,海報也罷,一眼看去相同的,會使人產生誤判的。不產生利益衝突,也許只是設計者本身的偷懶行為,我認為也應該被定義為抄襲。
3:利用原來的成品,在成品上改動的。
眾所周知現在的電腦技術飛速發展,已經不再是過去手寫手繪海報的時代了。相對的,現在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也上升到了一定的高度,因為網路時代,抄襲一件LOGO,海報作品變得非常容易。隨著PS,AI,ID,等一系列Addobe公司軟體的問世和不斷升級,修改圖形變得易如反掌。只要掌握了相關軟體的一點點技術就可以做到。因此我認為沒有經過自己的思考創作,在原作基礎上稍作修改從而產生的另一件新的作品,無論有沒有謀取利益,參與不參與商業活動,其本質也是抄襲行為。
-
6 # 足下之美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這個問題。這個問題我個人覺得藝術作品抄襲是以博取名利為目的,而在於外形與處理手法上與原版的作品是沒有多大差別的。不同的插畫師,海報設計師之間的構圖、形態特徵上基本一致的,這就屬於明顯抄襲,而有的插上畫師、海報師,為了謀取利益,進行大批次自我複製,這樣的情況也是屬於抄襲。
有些人竊取或修改別人的作品,然後變成自己的作品,在相同的使用l 情況之下,完全或者部分模仿抄其他人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外形或內容的行為方式就是抄襲。
總之,再沒有得到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別人的作品,這就侵犯了對方的權利,亦是抄襲。
-
7 # 張小姐要努力
關於“抄襲”,尤其是藝術作品(logo、插畫海報)抄襲來說,不同於其他傳統藝術,傳統藝術講究的是傳承,不能以“抄襲”概之。
而像logo、插畫海報這種藝術作品來說,要求的就是創新。對於這種藝術作品的抄襲定義應該較為不同:
①相似度。關於這點,如果有兩個雷同的logo,但作者賦予它們不同的意義,也不能定為“抄襲”。就像母親和孩子一樣,不能因為孩子因母親而生,就去否定孩子自身的意義。每幅作品都有自身存在的意義,不能因為雷同就定義為“抄襲”。但如果相似度太高,這另當別論了。
②利益。如果因為他人的作品得到靈感從而達到創作,有一定的相似度也不可厚非,但是這種藝術作品一旦跟利益掛鉤,藝術上所謂的“抄襲”就基本上淪為行業意義上的藝術家們爭奪名利的託詞了。
-
8 # 樂繪藝術
所謂抄襲,就像下圖,前兩張是我看過的紀錄片,第三張是我在北京看展一個畫廊裡呈現的作品,他就是塗的紀錄片截圖!不知作者是誰,會不會看到…當時我就驚了,這不叫畫畫,這連搬運都不是…抄襲就是沒有半點自己的內心世界,我覺得他可以去死了~
-
9 # 熊淚痕
在對於藝術作品的抄襲問題裡只能給出兩種答案,第一個是借鑑,第二個是相似度。如今是藝術作品爆發的時代,總有在設計中能有相似度極高,但並非是抄襲得來。但有的時候在毫無頭緒,沒有設計靈感,需要翻越更多的資料來參考,時不時會將這些所看過的引入自己的設計中,不過還是要加些自己的思想和設計理念。
-
10 # 藝派留白
二、什麼是借鑑?借鑑是指你看到某一件不錯的作品,進行深入分析及結合自己的想法,參考人家做得不錯的某個方面,而不是照搬別人的成果,這樣最終出來的作品,必定也是有你自己的思想和靈魂在裡面了,而且顯得比較協調,看不出來和原作品有較明顯的相似之處。但借鑑是有界限的,一旦過了這個界限便屬於抄襲行為。所以在“至敬作品”時一定要把控好這個度。
-
11 # 藝樹嘎
抄襲是指沒有經過出作品本人同意,擅自盜用或偷竊他人的想法、和作品等,簡單來說就是竊取他人的勞動成果,抄襲是很可恥的一種行為,大家都不要做出這種行為,應該換個角度為他人著想,
-
12 # 愛原物智慧財產權
抄襲是指將別人的作品照抄照搬作為自己的去發表,未付出獨創性勞動,並且實質性相似。抄襲一般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低階抄襲,就是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的把別人的作品據為己有。另外一種是相對高階的抄襲,高階抄襲判斷起來難度就比較大,因為改頭換面,甚至專業人士都有不同的認識,比如改變作品的型別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型別,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後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回覆列表
具體方法如下:
(一)直接對比法
直接對比法包括兩個方面:
的差異。
或被許可人所生產的產品是否與申請專利時的圖片或照片完全一樣。許多企業申請
專利後,不斷完善產品設計,實際生產的產品與申請專利時的產品往往有些變化。因此,用產品作直接比較時,logo設計應剔除與專利檔案不相同或變化之處,因為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範圍是以申請批准檔案中的圖片或照片為準。
(二)交叉對比法
交叉對比法一般較適用於與公知公用產品有密切關聯的外觀設計專利。在現實的生活中,許多產品logo設計者,總是在借鑑已有的公知公用產品基礎上進行產品設計。當幾個人或幾個企業都參照某個產品進行新的創新設計時,後來設計的產品或多或少總是與在前的公知公用產品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在這種情況下,判斷他人的產品是否構成侵權,應作一交叉比較。
具體方法是先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已有公知公用產品作一比較,然後再將其與專利產品作比較,如果被控侵權的產品更接近於專利產品則一般構成侵權,更接近於公知公用產品則不侵權。透過這種交叉比較來剔除公知公用產品部分造成的相同,否則,對於被控侵權者是不公平的,很可能將不是專利權人的設計範圍給變相擴大到其保護範圍。
(三)視角對比法
視角對比法是指從不同的視線角度去比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異同。logo設計外觀專利的檢視通常有六個面,如果對稱的另一面相同,可省略其中一面,實際使用時不易見的底部或背部也可省去。因此,有的圖片可能只有四個面或五個面。在比較異同時,首先應看主檢視,然後比較側檢視或俯圖,對許多產品俯視與仰視的異同一般不是很重要;但對於較小的產品,如玩具手槍,其所有檢視都屬易見部位,往往無主次之分,則應從各個視角綜合判斷其異同。
對一些透明或半透明的產品,還應注意其透明狀態下的視覺效果。外觀形狀相同,但另一產品採用的全透明的logo設計,其視覺效果可能差異很大,從而使兩件形狀相同的產品不易混淆,不易區別,此時不能輕易作出相同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