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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箇中小企業,總經理被解聘後,因眷戀原來的年薪,故意鼓動職工罷產搗亂,想重新回來繼續就認總經理,該如何處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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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笑傲漿糊阿輝羅

    我覺得這種情況應該少見吧!作為一個公司的總經理被解聘後,還能幹出這樣子的事情,那他以後還能在去其它公司幹嗎?職業生涯估計就此完蛋,這樣子的人我是堅決想辦法不讓他再進公司擔任任何職務。

    我建議有如下的幾種方式來解決:

    第一,對於蓄意煽動員工罷工絕對不能姑息,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員工合理的訴求可以有很多種渠道去反饋,不能以罷工這種方式,不可取。所以我建議對於參與罷工的主要領導人員,該該辭退就辭退,不能讓這些牽著鼻子走,如果這樣子的話,那企業就是沒辦法再經營下去了。

    第二,另外要加強公司的保安措施,堅決不能讓鬧事的人(包含這位解聘的總經理)再進公司,必要時完全可以報警處理。法制社會,相信他也不敢亂來。也要及時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需求幫組。特別要擔心發生群體事件。

    第三,儘快招聘新的總經理上任,穩定公司的生產秩序。適當提高現有員工的福利水平,及時安撫核心員工。

  • 2 # 燁士教授

    像這種情況,我的建議如下:

    一,由保安部門驅逐該總經理出門,並且報警備案。

    二,徹查公司內部的附庸者,嚴重的的直接開除,內提另外有能力的人,輕微的由上級領導談話,即表示公司的不養奸,又表示公司的內升機制。

    三,另聘總經理上任,穩定生產秩序,普通員工是很容易滿足的,不要影響他們的利益就行。

    四,公司決策者反思,並做出相應措施,以防後續再發生此類事件。

  • 3 # 秦風熱線

    在中國,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損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依照你的講述,被解聘的總經理來擾亂生產經營秩序,儘管他以前任過職,情況熟,但採取這種過激方式就不妥了,也違犯了國家法律。

    作為董事長,就要給他講明法律,讓他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在犯罪;同時,要給他曉之以理,讓他懂得做人的尊嚴,尤其是離職的領導,更應注意影響,給員工留有好的名聲。

    再者,既就是總經理想重新回到原崗位,採取這種方式有些“強搶”之意,反而弄巧成拙,適得其反。

    如果反覆勸說,總經理還是一意孤行,那只有訴諸法律程式了。

  • 4 # 斑騅系垂柳

    以不變應萬變。

    1.培養自己的基層管理者隊伍

    2.對員工申明厲害關係

    3.獎罰分明

  • 5 # 重慶會展行業工作者

    一般這種情況都是要作兩手準備。

    一方面好言相勸,畢竟能做到總經理的這個圈子比較小,低頭不見低頭見,或許後期還有能幫助企業的地方,至少不要成為阻力。

    另一方面則是收集好擾亂生產的證據,證人等,如果好言相勸還是不停止,那就上升到法律層面,另外就是前任總經理的心腹如果還是不悔改,就直接開了換血,下任總經理才有足夠的時間抓要點。

  • 6 # 企業大夫

    這是一個果呀

    說明前期招聘環節出了問題

    中期在使用考核環節出了問題

    後期在辭退環節出了問題

    那麼這個問題出現了怎麼辦?

    開工沒有回頭箭

    弄清楚對方真實意圖

    快速解決

    不能影響生產

    私下解決

    減少負面影響

  • 7 # 興華盟1

    員工鬧事,公司解僱合法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反之,應支付賠償金。

    員工鬧事,也可能是僅僅與領導發生爭吵,也可能是在工作場所採用吵鬧導致難以正常工作,更有可能發生打砸行為。其中有合理的訴求不能得到解決,也有可能主張不合理的要求。還有可能是用不發的行為對抗用人單位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此,員工鬧事,公司是否可以解僱,取決於具體的行為是否夠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取決於是否達到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取決於該規章制度的訂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且不顯示公平。

    員工鬧事,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情形的,公司解僱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反之,不合法,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 8 # 青島小賤

    首先我們要明確被解聘的這個經理是不是於貴公司還有資金或者別的一些牽扯,如果沒有任何牽扯的話 人意上我們可以施行勸解或者講道理如果這些都不行的話那麼只有報警 讓警察叔叔來處理這些事情,中國是一個法治社會,不會願望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 9 # 快樂是老家

    董事長是企業的主要擁有者,而總經理具體負責企業經營,除非擁有企業的部分股權,否則也是打工者。依法解聘後的總經理來鬧事,不能退縮,應想方設法消除影響。

    破鏡難重圓,兩人的矛盾已經難調和,董事長一味退讓只會造成今後的被動,當務之急是物色新的合格的總經理開展工作,同時評估前任可能帶來的衝擊,跟職工講明事實和道理,安撫大多數人。此外收集其搗亂或洩密的證據,處理個別跟隨者,必要時報警,保留法律訴訟的選項。

    企業還需繼續經營,能以最小的代價換來安寧是最好選擇,有些做法只是安排好不一定要使用。

  • 10 # 個人創業指導資訊

    保安是幹啥的,怎麼老開這個玩笑。罷工的員工按曠工罰款,開除幾個。這樣就沒人敢亂來了。記住,快刀斬亂麻,手段要狠。

  • 11 # 芮芮鑫鑫

    這樣的總經理人品就有問題,絕不可能讓他重新上任。

    1、重新制定單位規章制度和各項工作流程。

    2、把原來總經理的勢力範圍摸清,重新進行工作安排。

    3、加強公司各項管理,以防影響正常生產經營。

  • 12 # 羅成Jd

    說明這家中小企業真的不怎麼正規。董事長?直接叫老闆不是更直接,任性的老闆!

    對於企業的總經理,說解聘就解聘了,不是任性是什麼?這麼重要的一個角色,在解聘前,怎麼可以不做好充足的準備呢?

    1.如果一個已經被解聘的經理還能回來企業鼓動下層員工,說明在這家企業裡,還是有積威的,而且也有人源。老闆在炒他之前及之後,都沒有充分考慮到這點,很是失策(也許是自大)。通常在人制遠大於制度建設的企業,這種事是經常性的。老闆總是以為員工只認誰在發工資,誰就是老闆。但是他忘記一件事,許多時候這錢是從直接管理者的手上發出的(雖然是企業財務打出的,但是每個月的考勤是直接管理都負責的)。而這個老闆明顯沒搞明白“現官不如現管”這個最基本的道理。

    2.如果基層員工還願意跟已經被企業除名的前負責人鬧事,說明他們已經不再顧忌可能因此被連帶被除名的後果(也有可能暫時沒想到),想想這是為何?因為他們對老闆或是現在的負責人嚴重不滿意了!老闆,你真的以為一個人要鼓動另一個人是那麼容易的事嗎?

    “總經理被解聘後,因眷戀原來的年薪,故意鼓動職工罷產搗亂”如果這句話是老闆自己寫出來的,那麼可以看得出這老闆是多少的自戀。“眷戀”是指還想回!而鬧事之後,還有機會回嗎?如果鬧事之後還能回,還能得到眷戀的年薪,那麼更說明老闆(董事長)不是一點點自戀的,而是蠢了!

    面對已經解聘的總經理回來帶人鬧事,最好解決的辦法就是:透過正規的途徑,讓法律介入。

    面對已經解聘的總經理回來帶人鬧事,最好善後的辦法就是:快速安撫員工(如果安撫不了,全部按法律流程解聘,另找新員工上崗);非常時動用非常手法!要捨得發錢,捨得花時間。壯士雖然斷臂,但可保全身。但如果眷戀你那條毒臂的話,可能全身都會爛。

    另外,要改一改自己(董事長)自戀的心態及作法,做事之前三思而後動。真的想炒下一任總經理的話,先把後事都安排好再動!

  • 13 # 醉美家饗

    先別急著找答案,我們需要先搞清楚董事會為什麼要解聘總經理?是工作不稱職還是和董事長產生了矛盾?總經理是否為企業股東?總經理離職時是否按聘用合同及人事管理制度進行了工作移交和結算?

    如果總經理屬外聘人員,企業提出解聘要求並按程式和規定辦理了相關手續,也不存在財務未結清事宜,則總經理是不會無理取鬧的。如果因結算存在異議,則需要相互溝通,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只有提交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來裁決了,總經理鬧事的可能性不大。董事長是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和董事長是不會產生矛盾的。如果總經理因工作失誤給企業造成損失者,還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更談不上鬧事之說。再說,企業已宣佈解聘了總經理,職工是不會再聽從總經理安排的,也不會有所謂的罷工之舉。

    還有一種可能就是總經理是企業股東之一,並和董事長產生了矛盾。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做出的解聘決定也許不合理,員工顧忌總經理的股東身份而左右為難,不排除一些員工維護總經理而聽從安排。遇到這種情況就有些複雜了,需要先召開董事會進行商議,並做出正確的決定。董事長和總經理透過很好的溝通,冰釋前嫌,合好如初。如果因總經理工作失誤,給企業造成損失仍需維持解聘決議,則應和總經理進行溝通,並向全體職工通報。如果總經理執意鬧事,則進行報警,同時收集固定證據,企業向法院提出訴訟。此類案件因屬企業內部糾紛,公安機關以調解處理為主,只要不觸犯法律,一般建議企業採取訴訟處理。

    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執行董事會決議,不是自己給自己任命,其薪資待遇也由董事會決定。若董事會做出解聘決議,總經理在企業的責、權、利中止,總經理是不可能因眷戀年薪,再次繼任的。在此期間,總經理職務一般由副總經理代理或者新聘總經理,企業不存在管理真空或失控的現象發生。

    在此事件中董事長需按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事,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規定,做事公正無私,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來維護企業的權益,並妥善處理好個人恩怨,不給總經理造成口實之事,並強力把控好企業的正常運營管理工作。

  • 14 # 達朱

    按照公司法解釋,總經理依規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任命,被解聘了也應該是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按照公司章程做出的決定。因此,被解聘了還來搗亂那解決這件事只能按照治安管理管理處罰條例來解決了,那就不是董事長的職權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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