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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四川達州人

    錯誤。

    一、過去離婚不僅僅是休妻。

    禮制時期,離婚有專屬、協議、訴訟、強制等很多方式,就結束夫妻關係來說最少有四個甚至更多的辦法:

    1、休妻,就是男子依據七出條款,強制而且單方面解除夫妻關係。

    2、和離,因為七出條款多涉隱私,協議離婚就是遮蓋醜聞的辦法。也稱放妻書。

    3、義絕,如果夫妻之間,或者雙方家庭成員之間發生重大刑事詐騙、殺害、殺傷,就必須義絕。這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條款,當絕不絕者,地方官可介入強行判決。

    4、呈訴,若發生夫背妻逃亡三年、停妻再娶、吞噬嫁妝、翁叔欺奸等,法律允許女子提交離婚訴訟。

    5、其他,比如出家。不論男女,正式出家則代表事實上的夫妻離婚。

    二、出妾

    雖然法律規定,妾必須登記戶籍,算是家庭法定成員。但絕大多數時期,剔除宋代契約制妾婢關係之外,妾都是奴隸。所以出妾不需走法律程式,更不需專門休之,妾也享受不到這個待遇。

    1、遣歸:就是送還孃家。男人稍微有所顧忌的考慮,也可是法律強制遣歸。

    2、殺害出售交換贈送:妾是主人的私人財產,主人或主母有處置權。

    3、驅逐:妾年長色衰,主人或主母嫌棄賣不起價錢,也沒有孃家收留,又不想傳揚出去導致家族名聲損失,幾乎赤身裸體驅逐妾出去任其自生自滅,美其名曰放歸。

  • 2 # HuiNanHistory

    這個理解大錯特錯。

    古代的離婚可不只是休妻這樣一種形式,還有很多其他的方式。

    針對與妻子的離異,主要有休妻、和離、義絕三種形式。

    休妻:

    這是大家最熟悉的離異方式。但是,休妻的前提是妻子犯了大過錯,如果沒有犯錯是不能輕易單方面解除夫妻關係的。所謂的大錯誤,其實是指犯了七出之過這些。

    和離:

    其實也就相當於今天的離婚。夫妻雙方,秉持著以和為貴的原則,經過和議後自願離婚。

    義絕:

    這是由官方強制離婚的方式。夫妻雙方中的任意一方,如果存在殺害、傷害、姦淫對方親屬的行為,或者被對方親屬有如上行為的侵犯時,就由官方判決強制離婚。

    和妾的離婚,在古代叫做“出妾”

    妾並不需要特別休棄,這是妻子的權利。在不同時期,妾的法律地位不同,所以如果不想要妾了,方式也有所不同。

    出妾的幾種方式:遣歸、贈賣、驅逐。

    遣歸:就是指送還給妾的孃家,這就是男主人一句話的事。

    贈賣:就是贈送或者賣給別人。但我必須要說的是,這是清朝以前的情況。清朝以來,妾的法律地位提高了,嚴禁贈賣。

    驅逐:隨便趕出去。妾孃家沒人了,沒辦法送還回去,就從家裡趕走。

    總而言之,不要用自己的思維代替古人的思維吧。

  • 3 # 棲鴻看紅樓

    下堂。

    張愛玲《花凋》裡寫到了:“最小的兒子是一個下堂妾所生”。

    有個詞要“下堂求去”,可以指妻,也可以指妾。但是單把“下堂”兩個字提出來,只有與“妾”連用的。我在任何小說中沒見過“下堂妻”的說法——不包括現在不靠譜的網路小說。

    如果你在民國及以前的小說中見到有“下堂妻”的說法,請一定要通知我一聲。多謝。

  • 4 # 言論不自由

    一群人在這兒分妻妾身份高低,笑死了!

    在男權社會,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物品,這是婚姻的本質。不管是妻還是妾,身份都沒差別!女人之間去分個尊卑也沒太大用處,找心理安慰罷了!一夫一妻在男權社會那僅僅是流於表面,一個男人多個女人就是一夫多妻,本質看不見要去看字那也沒辦法。

  • 5 # 折緣

    古代離婚,並不能單純歸結為休妻,離婚主要有兩類,一種是“離”,包含了出妻(休妻)、和離這兩種方式,另外一類是“斷離”,也包含兩種情況,即違律為婚和義絕。

    雖說古代婦女地位普遍不如男子,但從周代開始,中國社會就一直是一夫一妻制,周時因為沒有比較完備的律法,離婚不存在任何手續,也沒有什麼約束,丈夫休妻,或者直接拋棄妻子是很隨意的,至於妾,那就更加不用說了。

    秦漢以後,妻子的地位開始受到法律保護,離婚不再是一件隨意的事情,根據時代的不同,相應的要求有會不一樣。而其中關於“休妻”的條件既“七出”,也是在漢以後才逐漸開始完善的。

    唐時男女婚姻地位相較其他歷史時期要平等得多,離婚不再只是由男方主導,女人同樣也可以以法律形式來提出離婚,當然,鬧到不可開交的時候還可以選擇“義絕”。主要是因為這一時期的婦女是擁有繼承權的,她們可以從孃家繼承一部分財產,而且陪嫁在法律上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與男方家庭毫無關係。唐時世家嫁女奢華攀比成風,就可見一斑。

    妾算是婚姻關係中的一種麼?這其實不太好說,比如宋代法律規定“妻妾俱名為婚”。但實際上,妾在婚姻關係中屬於完全不受保護的一方,所謂“七出三不去”並不適合於妾。妾與男方家長之間更像是一種契約關係,納妾男子於妾而言是夫主,妾對家長是主奴關係。

    儘管納妾的文書也被稱之為“婚書”,但其內容之中載明瞭買賣的標的、價值、契約效力,並且將買方稱之為“銀主”,這是截然不同於聘娶婚姻中的媒約的。當契約生效後,妾與家長並沒有成立被法律和社會認可的有效婚姻關係,妾只是基於買賣或贈與等契約而使其個人成為家長的私有財產。

    家長與妾解除關係,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從實際生活狀況來看,家長解除他與妾之間關係的方式主要包括送還、遣出、賣、贈、典僱等、其中典僱嚴格來說並沒有徹底解除家長與妾之間的關係,典要備價取贖,而僱則是明確期限,期滿歸還。

    典僱的行為中妾作為典當物的特徵非常明顯。民間習慣規定逾期不贖回便成了“死當”,妾便歸典主所有,與原家長解除了關係。明清時典妻妾相沿成俗,清代儘管將典僱妻女列為罪名,但當時典妻妾的風氣在民間下層群眾中流行。家長們往往因為家貧而將妾典僱他人,賴以活命,也有些是典妾販婢以發橫財。

    此時此刻,我們可以知道,妾在那樣的時代裡,是完全被當成了商業契約的標的物,進行買賣交易的。

    妾是可以隨意丟棄送人以及買賣的,一個女子作人妾室,相當於放棄了自己的婚姻,妾沒有與家長解除關係的自主權,而家長具有對妾的完全處置權。

    影視劇小說裡出現那種妾室跟正妻“宅鬥”的戲碼在歷史現實之中幾乎是不可能出現,妾室鬥正室似乎是為了扶正,但妾室真能扶正麼?宋代法律規定,以妾為妻者,徒一年半。妾以一生完全是在丈夫和正室之間的雙重管轄下的。因為妾室而拋棄妻子之類的行為,即便法律不管,但社會上的道德指責是相當嚴重的。

  • 6 # 夏V雪

    在古代夫妻離婚叫休妻,拋棄妾室則叫休妾。休妻和休妾是大不一樣的。

    早在西周時期,解除婚姻關係,就有了明確的禮制依據。

    周禮中便給出了丈夫休妻的七大理由,也就是所謂的“七去”又稱“七出”。

    “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禮記•大戴禮》)

    也就是說,七條中佔了一條,男方就可以理直氣壯地休妻了。

    當然也不是隨便滿足一點就必然可以休掉妻子,也有三條保護女方的規定,即所謂的“三不去”。

    “婦有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後富,不去。”七出三不去共同構成了古代男子休妻離婚的基本規則。所以休妻不是可以隨心所欲想休就能休得了的。

    而休妾就簡單得多了,妾室在家族是沒有地位的,妾室在妻子面前,就是一個奴才而已!只能管管下人,做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只有在下人面前才有話語權。

    妾過門只需要向妻磕頭遞茶就可以了!如果不要妾室了(即休妾)只是根據夫君的喜好,一句話就可休了,甚至不需要夫君,妻子就有權休妾!

  • 7 # 韓丞浩天

    古代人休妻也不是誰便的事,所謂婚姻大事尊父母的命令。那時代婚姻都是門當戶對的連姻。明媒正娶的正房妻子,不是犯了大錯,沒有家中長輩同意丈夫是不能休妻的。休妾就不一樣了,古代人不重視妾,大多出身都是窮苦人,不需要長輩同意,大多都是丈夫告訴正房妻子就休了,正房妻子也可以為丈夫納妾的。

  • 8 # 勤勞的小螞蟻11

    誰告訴你離婚叫休妻?那叫和離妾又不是娶回來的良妾是納回來的,賤妾是買回來的。有賣身契的妾直接發賣,就是像貨物一樣賣掉。沒有賣身契的,直接找個犄角旮旯讓她老死,根本不用處理。

  • 9 # 長島男爵

    妾通買賣。

    就是一份長期賣春契約,妾家得到一份納妾之資,也可以將之贖回(拿錢來贖)。

    又或者夫家厭煩了,不要錢直接放妾會孃家。

    如果妾家逾期不贖回,可以認為是夫家買斷,夫家甚至可以將妾轉手賣/送給別人。

    你把納妾看成典當就對了。

  • 10 # 永恆的微笑149843696

    古代離婚有三種,休妻和離議絕。休妻主要是妻子犯錯了。比如綠了丈夫,搬弄是非這種。第二個就是和平分手。議絕就是男方家暴,冷暴力也算。所以休妻的女人都覺得天塌了一樣。是因為人家犯錯了。不是離婚就不能活了。

  • 11 # 嫣然在錢江畔

    妻是和離或者休棄。和離是抬嫁妝走人,嫁娶兩便。休棄可以不還嫁妝。妾是典賣。典是可以押給別人幾年後要回來,就像典當物品。賣就是遵循《周禮》“妾為賤者,可通買賣。”只要主母同意,就可以捆了賣給人伢子。

  • 12 # 神秘乳酪zI

    古代離婚叫做休妻,那如果妾氏不要了叫什麼?古代離婚,並不能單純歸結為休妻,離婚主要有兩類,一種是“離”,包含了出妻(休妻)、和離這兩種方式,另外一類是“斷離”,也包含兩種情況,即違律為婚和義絕。

    雖說古代婦女地位普遍不如男子,但從周代開始,中國社會就一直是一夫一妻制,周時因為沒有比較完備的律法,離婚不存在任何手續,也沒有什麼約束,丈夫休妻,或者直接拋棄妻子是很隨意的,至於妾,那就更加不用說了。秦漢以後,妻子的地位開始受到法律保護,離婚不再是一件隨意的事情,根據時代的不同,相應的要求有會不一樣。而其中關於“休妻”的條件既“七出”,也是在漢以後才逐漸開始完善的。

    唐時男女婚姻地位相較其他歷史時期要平等得多,離婚不再只是由男方主導,女人同樣也可以以法律形式來提出離婚,當然,鬧到不可開交的時候還可以選擇“義絕”。主要是因為這一時期的婦女是擁有繼承權的,她們可以從孃家繼承一部分財產,而且陪嫁在法律上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與男方家庭毫無關係。唐時世家嫁女奢華攀比成風,就可見一斑。儘管納妾的文書也被稱之為“婚書”,但其內容之中載明瞭買賣的標的、價值、契約效力,並且將買方稱之為“銀主”,這是截然不同於聘娶婚姻中的媒約的。當契約生效後,妾與家長並沒有成立被法律和社會認可的有效婚姻關係,妾只是基於買賣或贈與等契約而使其個人成為家長的私有財產。

    家長與妾解除關係,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從實際生活狀況來看,家長解除他與妾之間關係的方式主要包括送還、遣出、賣、贈、典僱等、其中典僱嚴格來說並沒有徹底解除家長與妾之間的關係,典要備價取贖,而僱則是明確期限,期滿歸還。

    此時此刻,我們可以知道,妾在那樣的時代裡,是完全被當成了商業契約的標的物,進行買賣交易的。

  • 13 # 毋意5

    古代關於夫妻離婚,其實有休妻、和離、判離三種方式,雖說古代重男輕女,但其實對於女性權益同樣有所保證,即使是對男性極為有利的“七出”,同樣也有“三不去”的規定,而和離和判離,比起休妻來,則無疑還要更人性化一些。

    休妻:即使妻子犯了“七出”,同樣也有“三不去”的規定

    休妻雖然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時期,彼時只需要男方家中告知女方家裡一聲,再由專門負責迴應事務的衙門“媒氏”記錄便完成了離婚。同時,這時的男子休妻幾乎不需要什麼理由,這無疑會對女方造成極大的傷害。

    到了漢朝,朝廷開始對休妻條件進行限制,雖然“七出”這個詞語直到唐朝才開始出現,但其規定卻源於東漢時期《大戴禮記·本命》中的“七去”規定,其規定只要妻子犯了“七去”(七出)任何一條,丈夫便可以將妻子休掉。

    1、“不順父母”:主要是指不順從、不孝順公婆,這被認為是“逆德”,在極為重視孝道的古代,這一條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2、“無子”:主要是指妻子不能生育,無法傳宗接代(古代普遍認為無後的主要責任在於妻子),在倡導“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古代,這條同樣極為重要。

    3、“淫”:主要是指妻子與丈夫以外的男性發生不正當關係,這點就不用多說了。

    4、“妒”:主要是指妻子嫉妒心理極強,而在古代主要體現在妨礙丈夫納妾或者苛責妾室等方面。

    5、“有惡疾”:主要是指妻子患有重病或者惡性傳染病,這樣的妻子自然不能再主持家庭殷實和對祖宗的祭祀,如此一來妻子便等於失去了家庭地位和存在價值。

    6、“多言”:主要是指妻子挑撥是非,尤其是挑撥親戚之間的關係。

    7、“盜竊”:古代女子一旦嫁給男方,就失去了財產權,因此妻子如果擅自動用家庭財產,便會被認為是盜竊行為,違反了“義”。

    不過,為了保障妻子的生存權利,古代在“七出”之外,還有“三不去”的規定,也就是說即使妻子犯了“七出”,一旦滿足“三不去”的任意一條,丈夫也不得休妻。

    二是“與更三年喪”:主要是指妻子只要曾經為公婆守孝三年,那麼丈夫也不得休妻。

    三是“先貧賤後富貴”:主要是指男方貧賤時娶的妻子,富貴之後不允許休妻。

    如上所述,古代休妻的“七出”規定雖然對女子極為不利,但“三不出”規定則相對保障了妻子的基本生活保障。不過,唐朝以後規定,“惡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說如果妻子是因“有惡疾”和“淫”而被休,那麼則不受“三不出”的保護。

    和離:男女雙方同意離婚,但多為男方主動提出

    “和離”其實與現代的協議離婚比較類似,主要是指在男女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那麼即使不滿足“七出”規定,也可以離婚。

    “和離”的規定最早出自於唐朝,《唐律·戶婚》中規定,“若夫婦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已經無法和睦相處,日子實在過不下去了,那麼在男女雙方和雙方家庭商議妥當之後,丈夫便需要出具“放妻書”,作為離婚的證據,然後雙方的婚姻關係便宣告解除。

    唐、宋時期社會風氣普遍較為開放,彼時對於婦女改嫁之事不僅朝廷不反對,民間也普遍能夠接受,因此“和離”官府還是比較認可的。不過,彼時的“和離”,在大多數情況下,還是男方主動提出的情況較多。

    當然,女方也有權利提出“和離”,而其中最典型的例子,便是李清照和張汝舟的婚姻,彼時官府便同意了李清照的離婚請求。

    判離:官府判決離婚,主要分“義絕”和“斷離”兩種情況

    正所謂“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古代官府通常不參與夫妻離婚的十項,只有出現“義絕”、“斷離”和婚姻違法等其他情況,官府才會介入,從而強制性離婚。

    1、義絕:主要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對配偶一定範圍內的親屬(通常指五服以內),有毆、罵、殺、傷、奸等行為,便會被斷定夫妻雙方已經“恩斷義絕”,因而不論雙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審斷,強制離異。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毆妻之祖父母、父母,殺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毆詈(罵)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與夫之緦麻以上親奸,夫與妻母奸;欲害夫者;夫將妻妾嫁予監臨官或出賣妻妾。

    以上六種情況,只要滿足任意一條,夫妻關係便自動解除,如果不自動解除,官府不僅會強制性解除,而且會進行懲處。《唐律·戶婚》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刑一年。”明、清律的條文一樣,都是“若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

    2、斷離:這條規定直到元朝以後才開始出現,一旦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任意一種,那麼官府便會判定雙方離婚。

    “逼妻為娼”:元朝規定,“諸受財縱妻妾為娼者,……離之”。“諸勒妻妾為娼者,……婦人歸宗”。明朝也有類似規定。“將妻典僱與人”:元朝有“諸受財典僱妻妾者禁”的規定,但並沒有判定雙方應該離婚,而明、清兩朝則規定,受財典僱妻女與人者除加以懲罰外,並勒令離異。“妻之近親屬被夫強姦,或妻被夫父強姦”:元朝法律規定,“諸強姦妻前夫男婦未成及強姦妻前夫女已成,並杖一百七,妻離之”,“諸翁欺奸男婦(不問已成未成),男婦歸宗”,“翁戲男婦,斷離。”

    3、其他情況。除了以上離婚現象之外,古代對於夫妻婚姻也有諸多規定,而違規成婚的,往往也會被官府強制終結婚姻關係。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違反婚約。例如唐朝便規定,如果女子已經與人定下婚約,但又被許配給其他人,那麼即使已經與第二個男子成婚,那麼也必須解除婚姻關係,而重新歸於前夫;如果前夫不要,則可以加倍索回聘禮,女子則歸於後夫。妄冒。即冒充他人成婚,具體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本人妄冒”,比如尚未成年而詐稱成年,又如身患病症卻詐稱身體健康。另一種則是“他人妄冒”,比如一方患有疾病或殘疾,於是讓他人冒充。而一旦犯了“妄冒”,如果雙方尚未成婚,那麼便取消婚約;而如果已經成婚,則判定離婚。違反“一夫一妻”。我們提到古代的婚姻制度,總會想到一夫多妻,其實古代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說每個男子只允許有一名正妻,嚴禁一夫多妻。而如果違反這一規定,那麼便會判定男子與第二位妻子離婚,且會對男方進行懲處,懲處力度歷朝歷代各有不同。婚姻違法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婚姻違反了相關規定,則依法要判定其離婚。另一種則是以非法手段為自己或他人締結婚姻的,例如強奪他人妻女、奸佔他人妻妾之類的,同樣也會判離。

    以上便是古代關於離婚的各種規定,從其內容不難看出,其實大多都是為了保護男方利益和家族利益,在男權普遍高於女權的古代,女方想要主動提出離婚,只有透過“和離”這一種途徑,而且還需要女方或者女方家中較為強硬才行。

  • 14 # 糊塗護心

    封建社會嗎?婚姻家庭是穩固的。根本沒有法律上斷絕是否離婚一說,只有男人一紙修書回孃家。東北二人轉,朱賣臣休妻。民間流行一句傳統的話,休妻毀地到老不濟。一個女人‘被丈夫休回孃家,是他的人生最大的痛苦,磕磣沒法見人。那時的婦女們都遵守婦道,三綱五常,形成了婦女們的規矩,上孝公婆,下養教兒女,中間忠於丈夫。在孃家為閨女時,針線活繡花,做到心靈手巧,結婚後做一個賢妻良母,這樣一個媳婦是受人尊重和誇讚的。被丈夫休回孃家的女人太少了,幾乎就是沒有。好長說三妻四妾,實際大老婆是有權威的,受丈夫寵愛多數小老婆。有這麼一句話嗎,頭方臭,二方香,三方做娘娘。 我個人認為小妾,二姨太三姨太四姨太五姨太。自己的稱呼,自己小妾妾身。在這件事上,集體上,還沒聽說過,你是他老爸,他就是你的小妾。這可能是我的偏見吧!

  • 15 # 標峰理論評

    我們大家可以看到,古裝劇中古人的離婚方式是休妻,就是丈夫一紙休書將妻子休了,但是這只是古代其中一種離婚方式,下面我來給大家說一說古代的離婚方式都有哪些。

      古代的離婚方式有“休妻”“和離”“義絕”三種,這三種離婚方式並不一樣,不同的離婚方式代表著不同的離婚條件及情況。

      首先是“休妻”,這是我們大家看到最多的一種,休妻並不是想休就能休的,並不是因為你覺得你老婆不好看想找個其他人就可以休掉的,休妻要滿足這些條件:不孝順父母;無後;亂族(出軌);亂家(好嫉妒);有惡疾(重病);離親(多嘴,離間父子,母子關係);竊盜(不守規矩)。

      這七個條件被叫做七出或七去,這是為男性考慮的,也有為女性考慮的條件叫做“三不去”就是如果女子有“家人全部去世了”、“為公婆守過喪”和“嫁丈夫時貧賤,後來富裕了”,在這三種情況下是不能休妻的。在古代,妻子被休,孃家人會很沒有面子,如果犯了“亂族”這種很嚴重的條例,那麼還會坐牢。

      其次就是"和離"了,和離就是和平離婚,和離是相對女性來說比較好的離婚方式了,這種情況下丈夫要給妻子“放妻書”,用來證明是和平離婚,敦煌發現的《放妻書》中就有非常真摯的四句話: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最後是"義絕"了,什麼情況下是義絕呢?夫妻雙方或者對對方的親屬進行毆打、亂倫、殺害的情況下,官府會判強制離婚,如果不服從,就要做一年的牢,這是古代離婚方式中最嚴重的一種。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各位對要求遊戲下架的家長們有什麼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