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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時已經有了很多非常科學的賑災手段,南宋出現了比較完備的記錄歷代救荒賑災政策的教科書《救荒活民書》,全面論述了先秦至南宋時期賑災的先進經驗,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宋朝賑災已經有了科學指導思想。
從《救荒活民書》看宋朝賑災《救荒活民書》約4萬字,共分3卷。宋董煟著,可以說是研究救荒賑災政策的教科書,後世元、明、清的政策都基本沿襲於此,由此開創了荒政這一科學。可見宋朝時救災已經達到了一個相當高的水平。
《救荒活民書》裡提出常平、義倉、勸分、禁遏糴、不抑價、檢旱、減租、貸種、遣使、弛禁、鬻爵、度僧、優農、治盜、捕蝗、和糴、存恤流民、勸種二麥、通融有無、借貸內庫等條目,事無鉅細,簡直是一本大百科全書。而董煟認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前五條常平、義倉、勸分、禁遏糴、不抑價。這些拿到今天來看仍然是可行並且行之有效的。
1、常平,即國家建立糧食價格調節機制,視不同年份的收成來買入和賣出糧食,以調節糧食價格。
2、義倉是為防備荒年而設定的糧倉,即戰略儲備。平時徵收糧食儲備在義倉裡,災年用於賑災,非常貼地氣地反對將義倉建在州郡中,提出應該將義倉建在一般受災更嚴重的鄉間。
3、勸分是指政府不要行政性地要求屯糧大戶賣糧,否則會獲得反效果,導致有米的人惜售使糧食市場更緊張。政府應該以利誘之,誘導富商出本金從其他未受災的地方購買糧食回本地售賣,平抑價格。
利之所在,自然樂趨,富室亦恐後時,爭先發廩,則米不期而自出矣。此勸分之要術。
4、禁遏糴,是批評地方保護主義,災年時有些地方政府怕本地糧荒,禁止出售給外地,反而阻斷了糧食正常流通的渠道,以鄰為壑會影響救災工作。
5、不抑價是指不能由政府制定官方價格,因為官方定價偏低,會導致本地有糧大戶惜售,同時外地糧商也不會來價格定得過低的地方賣米,反而加重饑荒。主張應該以市場調節作用為主,政府因勢利導。
范仲淹巧妙刺激經濟救災“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范仲淹也是一位科學賑災的地方官員,《夢溪筆談》裡有很詳盡的描述。皇佑二年(即1050年),范仲淹負責浙西的賑災工作,除了常規性的發放糧食等工作外,還巧妙地結合當地民俗利用刺激經濟的手段來使災民獲得安置。
一方面,吳人“喜競渡”,范仲淹利用當地人喜歡賽龍舟的特點,大力倡導民間舉辦龍舟比賽,並且自己經常出席,當地居民們都出來看龍舟比賽,這一點大大刺激了消費,從而刺激了經濟增長,避免了通貨緊縮的風險。
另一方面,吳人“好為佛事”,於是范仲淹召來當地各個佛寺的主持,並沒有用行政命令,而是勸導他們說:“現在人力成本很低,可以多多改建佛寺。”主持們覺得很有道理,於是僱傭了大量工人。同時政府也大力興建基礎設施,“又新敖倉吏舍,日役千夫”。
皇佑二年,吳中大飢,殍殣枕路,是時範文正領浙西,發粟及募民存餉,為術甚備,吳人喜競渡,好為佛事。希文乃縱民競渡,太守日出宴於湖上,自春至夏,居民空巷出遊。又召諸佛寺主首,諭之曰:“飢歲工價至賤,可以大興土木之役。”於是諸寺工作鼎興。又新敖倉吏舍,日役千夫。
結語所以宋朝時政府救災已經相當科學,從總結前朝救災的經驗成果來提煉規律,尊重科學規律,並不是想當然地透過強行使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來賑災。這種尊重科學的態度是值得我們今人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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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時期實行重文抑武的治世策略,使得文人在政治階層有了前朝無法比擬的話語權,宋太祖甚至制定了“後世帝王不得殺戮諫官、否則不為趙氏子孫”的政策,儒家文化在宋朝時期得到了充分發展,而儒家文化歷來以“仁治”思想為根本,推動了宋朝帝王對百姓的重視程度,制定了一系列惠民政策,如廣泛建立糧倉、成立慈善機構等等。
古代社會生產力低、科技欠發達,災荒之年百姓能夠衣食無憂便不失為一種幸福。
然而,中國古代災荒頻繁,“小農經濟”為主體的經濟模式難以對抗突發的自然災害,因此,古代社會帝王在發生自然災害時都會進行積極救助,尤其宋朝帝王重文抑武,使得宋朝思想尤其注重解決百姓災荒及貧困問題。
宋朝的社會救助福利在古代社會達到了空前絕後的程度,甚至宋朝一度流傳宋朝廷“只救死人、不管活人”的說法。
宋朝廷不但設定有常平倉、義倉、社倉等形式不一的穀物倉儲,還成立有居養院、安濟坊、慈幼院、廣惠坊等眾多社會福利機構。
這些救助福利機構在宋徽宗時期達到鼎盛,
童貫把持朝政,引導宋徽宗向著奢侈方向轉變,同樣,對於社會救助福利也逐漸奢侈起來,居養院甚至為收養的貧窮人員提供酒菜,宋徽宗曾兩度下旨譴責這種不符合實際的做法。
宋朝廷設定的福利機構成為一個系統的救助網路,救助物件覆蓋了社會上各類人需要被救助的人,宋朝時期的社會福利事業日趨完備,元、明、清三朝都曾效仿。
以慈幼院為例,慈幼院是宋朝專門用來收養棄嬰的組織。
《宋史‧理宗本紀》載:“癸亥,詔給官田五百畝,命臨安府創慈幼局,收養道路遺棄初生嬰兒,仍置藥局療貧民疾病。”
北宋朝廷曾多次號召州縣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居養院、安濟坊等福利機構,據宋代地方誌記載,幾乎宋朝每個府都設立有福利機構,
宋太宗還出釋出了《居養法》,保障居養院按章執行,宋徽宗時期居養院遍佈全國。
紹興《 地方誌》記載,徽宗時期居養院的其中一條收養規則為為“冬為火室給炭,夏為涼棚,什器飾以金漆,茵被悉用氈帛,婦人小兒置女使及乳母,有司先給居養安濟等用度,而兵食顧在其後”
不過,宋代朝廷雖然設定有龐大的福利救助體系,但由於不同歷史時期,朝廷的財政狀況也不一樣,不少居養院達不到預期的救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