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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皇家師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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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鈕祜祿新之助
離婚訴訟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在法院審理離婚訴訟時,若雙方都要求撫養孩子,那麼法官會要求雙方當事人對撫養孩子的有利條件進行舉證,法院會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來綜合研判孩子跟隨哪一方會比較適合,來做出判決。
正如你所說的,你對基層法院的判決不服,想要上訴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那麼你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繼續尋找你撫養孩子的有利條件。
這是你想要贏得訴訟比較重要的一步,你要收集自己撫養孩子的有利條件,包括:你的月收入,最好是比對方要掙得多;孩子從小與你生活時間比較多;你父母對撫養孩子提供更多的幫助等等一切有利於你撫養孩子的條件與證據。
二、對方的不利條件。
其實,這就是一個硬幣的兩面,你可以收集對方撫養孩子的不利條件,畢竟從你提起上訴到開庭審理,還有一段時間,你可以透過多方打聽,瞭解一下孩子跟隨另一方的劣勢,比如,對方上班時間比較忙,不能很好的陪伴孩子,對方父母難以提供幫助等等,當然,你所說的必須要有證據,所以,其實從這一方面,你很難去收集。
三、孩子的意見
如果孩子已經年滿8週歲或10週歲,法院一般都會徵求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想跟隨你生活,法院也會做適當的考慮。
總之,在一審離婚訴訟中,你沒有得到孩子的撫養權,那其實在上訴之後,能改判的機率也並不是很大,除非你有新的有利於你的證據,不過你依然可以享有法定的探視權。當然,就算最終沒有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你也可以在孩子成年之前,多關注孩子的成長和環境,一旦出現有利於你撫養的條件出現,就完全可以再起訴變更撫養權。
不過,還是希望你能夠在二審中實現你想要的!!!!
這個問題,我曾插手兩個案件,我特別有感受——特別感到很難受。
1、第一個案件,廣州中院終審,3901號判決書上(大家可能可網上查到,所說是公開審判文書的了),法院採信並認定的證據,居然是自相矛盾的,原因是被告提交的證據被原告當庭質證的工商、社保證明及被告自己在筆記本上的記錄所否決,很簡單,被告的單位證明(證明其工資收入)所述的時間段,不但該單位尚未成立,而且與筆記本內容相差極遠。但法院該判決書還是【採信】該單位證明,同時,也記錄【被告對筆記本影印件沒有異議】字樣。最終法院判決小孩由被告(女方)撫養,原告非常氣憤,當庭立誓如果判決給女方撫養,這輩子都不會再看望小孩。近20年過去了,原告也兌現自己的誓言,而該女方在得到小孩的撫養權後,投資移民到了澳洲,因為需要為澳洲連續生活2年才能得到永久居住權,女方因此把8歲的小孩寄養在非親友家中,一人去了澳洲。
2、第二個案件更離譜。
先是在各級部門的責罵下,在庭長的4次信誓旦旦保證下,依舊法官拖延了1年半才判決。判決的結果是讓中國小孩由女方帶到日本去撫養,女方僅是去日本工作的鐘點工(小時工資),而且,工作場所是化工車間,按日本規定,非配偶父母子女的簽證,僅能是短期,因此,小孩在日本,除了女方,再沒其他親友,女方不可能帶小孩到化工車間照看的,如何照顧小孩?況且,女方在日本與中國均無房產,也僅是鐘點工,收入、住房均比男方差,而且小孩自出生以來,也均是男方全職照顧。再有,按《義務教育法》及《未成年保護法》小孩是中國國籍,監護人必須送小孩接受中國義務教育,而非日本反華教育。但法官還是判決小孩由女方撫養。
3、怎辦?法院本是講理講法化解矛盾的地方,如果法院不公正判決,必然把公民推向極端的私力護法。這可能是唯一的出路。看看《中國憲法》第五條“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中國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即可。
歷史上,因為離婚判決而被逼使用武力解決的還真不少。如果離婚,想好聚好散根本不可能的,特別是因為一方有過錯時,她必須為此付出代價。
4、其實,中國的傳統還是很保守的,【老婆是別人的好,孩子是自己的好】,這話對於每個男人都適用。事實上,如果女方撫養小孩,其再嫁是很難找到有男人接盤的,即使接盤,也是很差的或迫不得已的男人,這樣的環境也不利於小孩的成長。女方單獨養出來的小孩,很少有性格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