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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眾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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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六扇門的
既然要開除你了,那這公司是絕對呆不下去了,也不會再呆了,能做的,就是給自己爭取最大的補償,無理由開除,是要賠償的,這是勞動法規定的,一年工齡補償1個月工資的人違約金,如果公司沒給你買社保,進公司一段時間後才買,之前沒買的,都得賠償你,全部算起來,合理合法,如果不賠償,就勞動仲裁,甚至可以稅務局查稅,沒有哪個公司是乾淨的不逃稅的,既然公司已經跟你翻臉了,你也沒必要仁慈,這個社會,誰都要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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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眾鈞策
1、無理由辭退就屬於違法解除了。
2、依法賠償標準是: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賠償金,如工作滿2年,則支付4個月的賠償金。
3、賠償金計算基數是:離職前12個月總收入的平均數(即加起來除於12)。
公司無理由辭退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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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痴兒胡語
沒有無理由的辭退,肯定都是有原因的,只是自己沒有覺察而已,有些人認為他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忠誠肯幹沒理由被無藉口辭退,如果真遇到這種情況,首先對公司做一些評估,公司是不是出問題了,例如業務量,公司財力,公司發展遭遇瓶頸和飽和,其次再自身在做一次檢討,自己能力是不是出現了減退,自己的精神程度沒有跟上公司發展節奏,自己的性格是不是有所背離公司氛圍等等的自我檢討一番,下來就是和公司談一談,給出一個理由來,哪怕不是理由的理由,把自己作為曾經公司一員的本分和情分做到位,然後評估無理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辭職你是否給予了法律認可的權益保障,對公司作出評估對你即將面臨的就有也會有所幫助,對自己進行自我檢討也是一種學習和進步,讓公司給出理由是一種自我保護和精神薰陶,最終被辭退不可怕,可怕的是自己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更可怕的是再一次失敗的從業經歷中沒有學習和進步!
回覆列表
要看具體情形,可以依據勞動法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