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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挖機徐哥

    可是可以建,那要看你的地在什麼位置,比如離馬路邊,離村子都不遠的話那最好不要建,人多過來過去還是不好,有些人又會去政府投訴,所以我覺得還是建在離人比較少的地方建比較合適。

  • 2 # 成哥說彩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既然自留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那麼根據物權法,“自留地”也是屬於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範圍。

    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從上述法律條文可知,農村集體成員依法有權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自留地”,並且受到承包年限和土地性質的限制。同時,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這也說明,法律是保護農村集體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法權益的。“自留地”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物件之一,流轉合同也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近幾年,我國政府一直鼓勵農村集體土地進行流轉,使得土地資源最佳化配置。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農村土地入市交易”的改革方案,以加快農村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實現農村土地的最佳化配置,“自留地”作為農村耕地的一種,流轉合同更需要法律予以保護和激勵。

  • 3 # 東北參鄉小盧

    自留地是為了滿足村裡村民所需要而分的土地!如果被徵用或者徵收都會給予補償的!

    那麼可以建在自己的自留地建養殖業嗎!

    可以的但是你的去村裡申請,辦理審批程式!那樣要是批准了可以的!

    如果自己私自搭建是不可以的!有人一告你就玩玩了!除非你離村裡很遠!搭建個簡單的的還可以!那樣一般沒人管的!

  • 4 # 88小妹兒

    自留地是為了滿足農村村民的生產所需而分配給農民的土地。

    自留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自留地”也屬於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範圍,是承包地,耕地。

    這裡注意一個概念:耕地是農用地。

    而養殖場要建在自留地上,養殖場用房是建設用地,和農用地性質不一樣,這樣就是農用地流轉為建設用地了。

    而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未經依法批准的,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但是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這也說明,法律是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法權益。

    在農村可以先向村集體進行申請,等辦理批准手續才可以。一般有以下幾個步驟:

    1.跟村裡申請土地建養殖場

    主要現在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很難獲得審批,所以一般需要流轉村裡的集體建設用地來建

    2.去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部門備案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所謂的養殖場只是在土地上用大棚搭建,那還是可以算是設施農業,佔用的算是設施農用土地,可以不用進行農轉用報批。但如果是磚混結構的,則需要是建設用地,也就是說要進行農轉用報批才可以建設。

    下面這張圖片就是我們鄰居在村裡土地上大棚養殖了40多隻羊,是一個羊圈。[玫瑰][玫瑰][大笑]

  • 5 # 三農天下185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既然自留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那麼根據物權法,“自留地”也是屬於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範圍。

    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從上述法律條文可知,農村集體成員依法有權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自留地”,並且受到承包年限和土地性質的限制。同時,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這也說明,法律是保護農村集體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法權益的。“自留地”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物件之一,流轉合同也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近幾年,我國政府一直鼓勵農村集體土地進行流轉,使得土地資源最佳化配置。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農村土地入市交易”的改革方案,以加快農村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實現農村土地的最佳化配置,“自留地”作為農村耕地的一種,流轉合同更需要法律予以保護和激勵。

  • 6 # 新農人阿哥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既然自留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那麼根據物權法,“自留地”也是屬於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範圍。

    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從上述法律條文可知,農村集體成員依法有權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自留地”,並且受到承包年限和土地性質的限制。同時,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這也說明,法律是保護農村集體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法權益的。“自留地”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物件之一,流轉合同也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近幾年,我國政府一直鼓勵農村集體土地進行流轉,使得土地資源最佳化配置。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農村土地入市交易”的改革方案,以加快農村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實現農村土地的最佳化配置,“自留地”作為農村耕地的一種,流轉合同更需要法律予以保護和激勵。

  • 7 # 起點農業

    前言:自留地與養殖場建設本身是兩種不同的概念。一般自留地的面積也都不會太大,相對建設養殖場的規模來講還是小了很多,在民間的叫法是“自留地一畝三分地”能建成多大的養殖場。對於養殖場的建設上來講現在需要遵循的不單單是土地性質的問題,還有禁養區和環境汙染評估的問題。

    自留地的基本定義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不過現在自然資源部最新通知,生豬養殖用地作為設施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對於自留地來講,比較容易理解,就簡單的說這麼多久行了。養殖場建設的基本條件

    【1】禁養區內不得建設任何養殖場

    在2017年就開始全國範圍內的養殖禁養區內的整治工作,在禁養區內的養殖場需要在規定以內的時間內完成搬遷工作。對於禁養區搬遷是有相應的補貼的,對於養殖場和相關養殖裝置都是有補貼的。關於禁養區大概分為5個部分,居民聚集地或者醫療教研人口集中區、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文化區、風景旅遊區和自然保護區、居民飲水水源保護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前4個禁養區的劃分比較容易理解,但最後一條政府規定的其他禁養區,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在建設的同時諮詢當地相關部門才能知道,稍微不注意容易掉進坑。

    【2】養殖建設環評問題

    現在環境保護的意識也在逐漸增強,對於養殖場建設來講,現在養殖汙染已經不是小問題了。已經出現過嚴重性的養殖汙染情況發生,現在對養殖的選址建設中有一條是“養殖場建設要在距離村莊500米以外”,這一點無法改變的。還有就是養殖場內養殖汙染處理裝置的配套情況,主要是對養殖過程中糞便、汙水等都需要處理裝置進行處理後才能進行排放,需要達到排放標準。相關的環保部門也會定期進行檢測,如有發現養殖排汙不達標,需要進行停產整頓處理。

    養殖場建設用地的問題

    【1】自然資源部(生豬養殖用地)的最新通知

    在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豬養殖用地空間,允許生豬養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為養殖用途不需耕地佔補平衡。但還是鼓勵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安排生豬養殖生產。

    【2】養殖場規模的限制

    現在是取消了15畝養殖用地使用上限,尤其是養殖場配套的養殖汙染處理的相關裝置,也需要佔用不少的用地。對於這些也是要包含在養殖場建設的用地,與建設用地並不相矛盾。尤其是規模化養殖場,養殖汙染處理配套裝置也是需要非常大規模。

    總結:自留地和養殖場建設只是有一點點關係,在養殖場建設、選址比較要遵循禁養區的限制,不然建設了也是屬於違法建築,還是會被拆遷的。建議在建設養殖場前和當地相關部門諮詢一下是最靠譜的事情,這樣就會少走彎路。

  • 8 # 鄉村微視界之鄉村漫記

    這既與該自留地的土地性質相關,也與養殖場的規模與養殖品種相關,所以並不是簡單的可不可以的問題,需視具體的情況而定。

    先舉一個例子來說,若只是搭建一個簡易棚,沒有什麼磚牆、鋼筋、彩鋼等,面積又不大,養幾十只雞或幾十只羊,一般只沒有問題的。而且這一種群眾自發的情況還比較多。但若是建成房屋了,就需受土地性質的限制了,就不能是想佔多少就佔地多少、想建可以建這麼簡單了。另外,若養雞上了幾百上千只、養羊也是成百近千的了,又要受禁養區、限養區的限制了,實質就是環境影響的問題。

    第一,修建一定規模的養殖場,該自留地所在的區域應是適養區。

    為了保護水源,為了環境衛生,各地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城鎮規劃區、河流、水庫的一定範圍劃定了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若是新建養殖場就只能佈局在適養區。如果該自留地位於適養區,才滿足修建養殖場的第一個條件。

    第二,修建較規範標準的養殖場,該自留地不能是基本農田。

    修建較規範標準的養殖場,就涉及養殖圈舍和配套設施用地的問題了。要佔用土地修建固定設施,對不起,得要看該地塊的用地性質,若是基本農田,也只能就此打住,那是高壓線,不能碰。若是建設用地或一般農用地,報批或備案後,可以修建。而且,最新的政策,對利用建設用地或一般農用地修建養豬場簡化了手續,很是支援,是較好的機會,應及時抓住。

    當然,若是不修建較規範標準的養殖場,環保“三同時”又必定通不過,即使建好了也不能投入使用,需注意。

    (本文圖片來自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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