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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聊城一醫生開具抗癌藥經食藥監部門鑑定屬於假藥一事引發關注。患者在醫生的推薦下從第三者手中買了抗癌藥卡博替尼,服用後出現嘔吐、厭食等反應。患者家屬將買來的藥送到是藥監部門鑑定,鑑定結果顯示該款卡博替尼是假藥。當事醫生稱,其推薦藥是出於好心,唯一目的是延續患者生存時間,並未從中獲利。目前,當地相關部門表示,此事具體情況正在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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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熊灬拍拍

    醫生開不出印度仿製藥來,這是基本條件!不要帶有引導性的語言!

    醫生只可能是偷摸告訴你,買不起進口正品,自己去找關係買仿製藥。救命的藥,但是患者買不起怎麼辦!?醫者父母心,偷摸告訴你,不存在任何利益關係,你去自己找門路買藥,醫生又不拿錢!

    套用電影裡的一句話:這個社會,合情合理不合法的事,你見的少麼!?

    另外,這個患者是白眼狼,農夫與蛇的故事!

  • 2 # 冬眠的空白少女

    很多人抨擊中國對仿製的癌症靶向藥的管理制度,認為應該開放這塊兒的管制,其實這是飲鴆止渴。

    第一,一款新藥的研發,動輒幾億至幾十億美元的研發費用,藥企還要承擔失敗風險,唯一促使藥企研發的動力就是成功後的效果壟斷,即高額的銷售收入。仿製藥只會削弱先鋒藥企的研發熱情,畢竟誰也不願意給別人白乾。

    第二,印度之所以敢無視專利仿製藥品,一是政府的強制政策,二是印度為西方藥企提供了絕大部分人體臨床試驗素材(人),西方藥企不敢得罪。如果中國窮人也大批成為有償試驗體,那中國也有底氣無視專利。(中國的廢物藥企好像沒幾家有能力仿製)

    第三,中國藥企從不涉足此產業,甚至沒有仿製能力,中國藥企熱衷於生產保健品(鈣鐵鋅硒等補劑)、常規臨床用藥、中成藥,利潤還不比人家靶向藥低,有什麼理由讓藥企承擔高風險和鉅額投入?

    第四,部分地區醫保系統已經把靶向藥納入醫保報銷範圍,患者負擔比買仿製藥小,儘快使其他地區也執行相同政策才是根本解決辦法。所以,要罵也要罵社會保障體系。另外,普及醫保也很重要,很多困難病人,平時捨不得參保,病了又哭窮,實在是鼠目寸光。

  • 3 # 曬太陽的蚌

    勿讓一個落井下石的病人家屬毀了全國這麼多腫瘤病人的求生慾望!如果這個醫生被判刑那麼以後再無醫生敢給你推薦可能叫你活下去的所謂假藥了。

  • 4 # 水管工楊大夫

    今早看了這個影片《山東衛視版》,並從多方通道來了解了一下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

    事實是:這是一名患者身患肺癌並膀胱轉移,全身多處轉移,在北京進行確診後的腫瘤晚期患者。這樣型別的患者治療效果不好,逐步走下坡路,唯一的理智辦法就是讓患者在生命最後一段時光儘可能開心快樂。而不是去躺在病床上走過人生的最後一段時光。但患者家屬堅持不懈的努力,委託某領導通氣,讓聊城腫瘤醫院的這位主任醫師親自接診。按常規檢查後,發現是晚期患者,治療效果極差,遂考慮了使用抗腫瘤藥物中比較萬金油的這種藥“卡博替尼”。這個藥在歐美都是正式上市發售,價格高昂,有效。只不過不知道為什麼中國國內沒有上市,更別提進醫保報銷了。

    患者膀胱癌已經使用過多種化療藥物,PD-1、阿帕替尼,均未能控制病情進展,屬於難治性膀胱癌。住院期間膀胱癌病情再次進展,在這種情況下,主治醫生建議患者使用卡博替尼。

    因此,醫生的治療方案,有充分的醫學證據支援。所以這個藥是“真藥”,但是沒有進入中國市場,所以又是法律上的“假藥”。和之前熱映的《我不是藥神》一個路數。作為醫生還能怎麼辦?知道有藥可能有效,但是沒有藥,該不該告訴患者呢?遺憾的是這個大夫單純的認為如實告知比較好,所以告知了。謹慎起見的還沒有告知銷售渠道,害怕被扯到其中,被懷疑有利益往來啊。軟磨硬泡下被迫一週後告知了。

    在使用初期,患者病情指標一度有所好轉,膀胱腫瘤曾有所縮小。但最終未能控制病情惡化,最終患者不治。

    所以患者家屬不能接受1萬3千的藥買來,沒吃完,人沒了。覺得是假藥,找了電視臺報道。偏巧,山東衛視一直就沒啥節操,全臺莆田系醫療廣告滿天飛,各種醫療虛假報道堅持不懈的這種新聞媒體。為了流量、眼球和金錢,沒有底線的這種新聞媒體。聽見這樣的訊息,如同蒼蠅見了血,立馬炮製剪下了這個影片。所以,大家都懂的,春秋筆法什麼的都來了。

    作為醫生還能說啥,可能還是啥都不說的好。醫生的能力太有限了。面對少數奇葩事件,只能無語。

    山東衛視影片大意如下

    第一段:患者家屬拿出有關部門鑑定意見:等同於假藥。

    第二段:醫生承認是假藥。

    第三段:患者反覆向有關部門反應遲遲未得到嚴肅處理。開假藥的醫生仍在坐診。

    第四段:律師說生產銷售假藥不設門檻,都應當追究刑責。

    感謝我們還有敢說話的阿寶。

  • 5 # 口腔醫生肖武峻熊

    我不是藥神中的程勇,身邊有王傳君,有黃毛,有無數懷著感恩之心的癌症患者。陳宗祥主任身邊,卻是趴著一條條慾壑難填的毒蛇。

  • 6 # 趙大洋

    醫生並沒有給開具抗癌藥,只是推薦了一下,購買渠道,並沒有從從中牟利,可以看出大夫是善意的,照這樣發展下去以後就沒有大夫敢推薦了,印度仿製藥沒有經過合法的手續來到中國,應該說是不合法的藥物,並不是說對疾病沒有療效,人們俗稱的假藥!

  • 7 # 胡丹律師

    我把這個三分多鐘的影片看了好幾遍,在網上爬樓把能搜尋到的卡博替尼藥品資訊、鑑定意見、市衛健委的情況通報、公安機關的文書等資訊都翻了一遍。看到最後,發現該醫生已被暫停執業一年,免去科主任職務,公安機關在輿論的壓力之下成立專案組再度立案偵查。同為專業人士,深知執業的不易,講真,拋開理性的法律因素之外,單從感性的角度出發我都非常同情這位醫生。

    在這段媒體影片的最後,我看到有同行居然把該醫生與生產、銷售假藥罪扯在一起,倒吸了一口氣,我在感慨普通老百姓不懂法也就算了,作為律師不應該啊。

    隨後我又看到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我們認為他已經涉嫌刑事犯罪了,移送公安局,現在不收,我們正在跟檢察院協商。”

    事情走到這裡已經被推到了風口浪尖。

    從法律的角度講幾點:

    一、陳醫生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我國假藥分兩種,一種是實質的假藥(成分假、冒充),一種是形式上的假藥(法律擬製的),典型如未經批准進口上市銷售的。藥監局的鑑定意見已將卡博替尼視同為『假藥』,也就是後者未經批准上市銷售。簡單點說,就是卡博替尼即使在國外是真藥,但只要我國沒有批准上市銷售,來到中國就是假藥。儘管從醫學的角度,卡博替尼不僅不是假藥,還是很多晚期腫瘤患者最後的希望所在。 很多人可能不理解,法律為何這麼規定咱們不在這裡深究,原因講三天也講不完。

    既然藥監局已經做出了鑑定,認定卡博替尼應按假藥論處(法律上的假藥),這個點已經沒啥突破口了,我們來看另外一個構成要件——銷售。

    根據《藥品刑事案件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銷售”。

    因此,界定銷售行為特別是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的銷售行為,有幾個關鍵點:有償,為出售而購買、儲存。

    根據聊城衛健委的通報顯示:

    剛開始陳醫生只是建議患者使用,並如實告知了該藥並未上市,讓患者自行購買的。後來患者沒買到,陳醫生介紹了其他病患家屬給王,但陳醫生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過任何有償轉讓行為(陳醫生自述未獲取任何經濟利益),更沒有為了出售卡博替尼而自行購買、儲存的行為,完全不符合《藥品刑事案件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銷售”的行為特徵。

    可能有些鍵盤俠槓精會來勁了:如果不是你醫生介紹人家會買到假藥嗎?醫生的行為實際上是一種幫助購買假藥的行為,應當與賣假藥的那個人一起構成銷售假藥罪的共犯?

    我國刑法對於銷售假藥罪的立法採用了“銷售”一詞,而沒有采用“買賣”“購買後出售”“介紹購買”一類的表述,那麼,對於本罪中“銷售”二字的理解,就應當嚴格依照刑法的文義解釋和謙抑原則,不應做過度的擴張解釋,它不應當包括“幫助購買行為”。本罪立法的本意也是處罰銷售的一方,而不處罰購買的一方。相應地,司法實務中處理案件時,既不能將購買的行為納入“銷售”的範疇,也不能將購買方的行為視為對銷售者的幫助行為,從而運用共同犯罪的理論而將之入罪化。更何況,陳醫生連“購買行為”都沒有。

    事實上,《我不是藥神》的原型人物陸勇的“代購行為”最終都沒有被檢察院認定為“銷售行為”,陳醫生的行為就更加稱不上銷售行為了。

    其實早在2014年,《藥品刑事案件解釋》頒佈之後,對於銷售假藥罪已結合國情出臺了出罪規定,“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更何況,陳醫生連銷售都算不上。

    二、陳醫生的行為也不構成非法行醫罪或者醫療事故罪

    原因不贅述,可自行度娘。

    三、最後,說點法律以外的。

    一位醫生,出於自己的職業道德,從患者治療效果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建議其使用有療效但未在國內上市的“假藥”,如實履行告知義務,並讓患者家屬自行購買。幾天後在患者家屬的請求下,遂介紹了其他患者家屬代其購買。沒有收取任何經濟好處。前期治療效果理想,患者家屬接著自行購買第二瓶。但是後來病情惡化去世,於是開始各種醫鬧、上訪。我不知道這是不是現實版的農夫與蛇的故事,但是真心替醫生們的執業環境擔憂。

    最後,還是迴歸到這個事件本身。一個本來就不應當立案的案子,因為病患家屬的投訴鬧訪和媒體吸引眼球的報道讓當地公安機關口風大改:由最終的不予立案到現在的“我們連夜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審查,發現前期對兩高的司法解釋相關條款理解有偏差,目前我們已經成立專案組,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對於案件的偵辦情況,我們會適時向社會予以公佈”。如果最終公安機關沒有頂住來自四面八方的壓力,對陳醫生採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如果我是陳醫生的辯護人,我一定會為他做無罪辯護,我也相信,任何一名有良知的律師都會為他作無罪辯護。

  • 8 # 無名藥師

    其實這個事件需要關注的是為何一些新特藥遲遲在國內不能上市,以及為何代購的藥為何被認定為假藥?

    現在從國外流行代購的藥品一類是在國內未上市的新特藥,一類是在國內已上市的專利保護期的進口藥品。

    不管是在國內已上市的進口藥還是未上市的新特藥,一般都在專利保護期,國內藥廠是不能仿製的。我們知道藥品的研發是一個很漫長且燒錢的過程,一個藥品從研發到上市平均需要10年時間,花費十多億美金。所以藥品一旦研發成功,為了讓藥企收回巨大成本,並賺取一定利益,對原研藥是有一定時期的專利保護的。所以在專利保護期,藥品價格本身就定得比較高。

    原研藥要在國內上市,是要收比較高的稅率,我國是屬於較高稅率的國家,大概在百分之十幾。進入國內的原研藥再經過幾層中間商的加價,價格又會上一大截,最終到消費者手裡就比直接從國外代購的貴多了。

    還有一種情況是,許多代購的藥品屬於在國內未上市的新特藥。由於國外的藥品要在國內上市,還需要在國內做臨床試驗,再加上其他各種因素,國外上市的新藥要在我國上市可能要經過五六年甚至更長時間。

    現在許多人從印度代購藥物,因為印度沒有對藥品實行專利保護,他們可以隨意仿製最新的原研藥,所以價格相比原研藥是非常低的,比如一些靶向製劑的抗癌藥物,對於大多數無力支付高昂藥費的癌症患者來說,這是他們選擇代購的一個原因。不過按照我國的藥品管理法,代購未在我國註冊的藥品,是屬於違法行為,此類藥品也屬於"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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