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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Tss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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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冰消雲釋
這個問題相當有意思,也非常有挑戰性。
首先可以肯定這個偷竊或者詐騙的人日後肯定是要追究他的盜竊罪或詐騙罪刑事責任。
至於其用非法所得的錢款購買彩票中獎怎麼認定,還是有待商榷,但從我個人的角度認為應當認定為“善意取得”比“孳息”更為妥帖更為合適。
首先“孽息概念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但根據民法,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指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處分給他人,善意受讓人依法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我們再看看犯罪嫌疑人將盜竊或者詐騙的錢款購買彩票的行為所產生的額外利益,既不屬於天然的額外利益,也不屬於法定的額外利益。
假設犯罪嫌疑人用偷來的錢還了債,債權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取了贓款,債權人的這種行為應該是法律上的“善意取得”,也就是說這時候的贓款在債權人的手裡是合法的,不可侵犯的,警察即便破了案,對債權人“善意取得”的贓款也無權追回。
所以罪嫌疑人用偷來或詐騙的錢購買彩票,實際上已經將贓款合法的第三方化了,因此合法化的收益應當歸犯罪嫌疑人所有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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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娛愚樂
那也還是盜竊或詐騙的行為會被追究責任呀,又不是貪汙,收益也會一併處理,中的那幾百萬,那是人家的運氣在裡邊,不能說這些錢也是髒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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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嘚吧嘚吧法
這樣的事我還沒聽說過,但不代表就沒發生過。一般這樣的情況不要指望這些錢會留在自己的口袋,在這點上法律的規定無懈可擊。
法律依據《刑法》第64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本條中所謂的“違法所得”,包括兩類物品:
其一指的是違法所得的財物本身,即盜竊、詐騙而來的幾萬塊錢。其他比如賭博贏得的金錢,受賄所收的賄賂等。
其二是指違法所得財物產生的收益,既包括違法所得財物產生的一般收益,比如利息、炒股所得的利潤,也包括偶然收益,比如買彩票偶然中的大獎等。
結論因此結論就十分簡單了,對於盜竊、詐騙本身所得的幾萬元,應當予以追繳或退賠,還沒來得及揮霍的,追繳後退還給受害人;已經揮霍的部分,責令行為人賠償。
注:行為人不能用這中了的幾百萬來賠償受害人,而要用行為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來賠償因為這幾百萬屬於違法所得,不能用來賠償。
同理,盜竊或者詐騙,一般來講數額在3000元以上就會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盜竊或者詐騙所得的幾萬元,有可能構成“數額巨大”,對行為人可能會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而罰金不能用行為人的違法所得(中了的幾百萬)來支付,而也要用行為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來繳納。
因此靠盜竊、詐騙偶然中得的幾百萬元大獎,屬於違法所得產生的收益,對於該部分收益,會直接被上繳國庫,司法機關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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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認定偷竊或詐騙來的錢是贓款,那麼利用贓款又得到的收益,可以理解(認定)為“孳息”,自然也在收繳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