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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超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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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財經閒人
這個事情就有的做了。先請個律師,看看逝者是否留下遺產,如果有,可以向繼承人執行相應的遺產。如果沒有遺產,只好作罷。
這樣一來,你的債主起訴你,只能限於借貸糾紛了,跟詐騙就掛不上鉤了。
積極應訴,努力賺錢。
借錢如同投資,都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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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道子
實際上這是兩個法律債券關係,你自己的債務收不回來,並不影響你的債權人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向你追討債務,這也包括向法院起訴。
其實題主描述的這個案例很常見,特別是在民間借貸關係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A拖欠了B的錢,而B又拖欠C的錢。C向B追討欠款,通常B就會以還沒有收回A所欠的錢,要求A寬限還款期,甚至要等到B收回了A的錢,才會還C的錢。有時候C因為沒有相應的法律意識,甚至覺得這是一種人之常情。
但是如果要從法律上來說,這完全是兩種債權關係,互不影響,權利和義務獨立存在。比如按照我上面舉的例子,我們就簡單的理解為,A欠B的錢和B欠C的錢數額一樣。那麼從表面看C是最終的債權方。甚至假設A、B、C都對法律沒多少了解,很有可能是C在向B追討債務的時候,B會要求C直接向A追討。而C在某種情況下還可能會接受B的意見。但是從法律來說,這裡面是兩個債權關係,也就是說A欠B屬於一個,B欠C屬於一個。也就是說B不但屬於債權人,還屬於債務人。而這兩種關係不能相互抵消。不能說A沒向B還錢,那麼B就不應該向C還錢,從而B來逃避債務。同時A更不能因為C沒有向B追討債務來逃避B的債務。
所以,按照題主描述,債務人A死亡,原則上A作為自然人,已經失去了履行債務的能力。但是並不能說B題主就失去了向A繼續追討債務的權利。題主同樣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通過執行A的遺產或者向A具有同等法律關係的家人來追回債務。就算A已經可以認定絕對無法履行債務,這筆債務變成死賬。那麼題主應該向C也就是題主描述的銀行履行的債務是同樣需要履行的。如果不履行,銀行肯定有權利通過向法院起訴來追討。而且法院肯定會支援的。
所以,我在這裡可以告訴題主的是,無論你的債務人是否死亡,你們之間的債權關係始終存在。而這個債權關係只是單方面你和債務人的債權關係。而你和銀行之間的債權關係又是另外一種,而履行方式就按照你當時向銀行借錢簽訂的借款協議來進行履行。
- 為什麼越是有錢人,越願意買銀行理財?
- 真的不敢在一家銀行存款超50萬嗎,為啥?
- 為什麼民營銀行的存款利率高達5%,很多人卻不願意買?
- 我是做銀行借貸的,為什麼好多人不願意用我們銀行幾釐的利息,卻熱衷於網貸?
- 現在銀行對個人業務由原來主推理財產品改為主推結構性存款,這反映了什麼情況?
- 定期存款,如果到期了不去把本金提出來,銀行會怎樣幫我處理?
- 固定利率好還是浮動利率好?該怎麼選擇?
- 銀行發行的利率為5.88%的存款可靠嗎?存10萬元每年有多少利息?
- 手上有閒置資金180萬左右,一直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年利率4%左右,想問問還有沒有其他投資渠道?
- 招商信用卡逾期了,銀行要起訴我,我說年底還清,中途每個月還幾千塊,銀行不同意咋辦?
這個涉及到《繼承法》,首先,先看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如果借款人有遺產,直接走法律程式。
如果借款人沒有遺產,那真沒有辦法,銀行這筆借款你必須承擔,銀行要起訴你,你一定要主動聯絡銀行,說明情況,協商停止利息,制定還款計劃,一般銀行會和你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