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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金蟬子財經論壇

    如果理財產品是合法的銀行無責,但如果該理財產品是違規的銀行當然要賠償,工行紙石油中行原油寶都涉嫌違法從事高風險境外期貨交易,如果被認定銀行當然要陪償客戶,而且要加利息。。

  • 2 # 金融觀點Y

    判斷擔責是需要不同標準的。你從銀行買的理財產品,也不一定是銀行的理財,可能是代銷的。

    首先,明確一下,理財產品不是存款,是投資,這是所有論述的前提。我們知道如果是存款類產品的話,是受存款保險制度保護的,也就是50萬以內都是在賠付範圍的。理財是投資產品,所以自然要看購買產品的協議,具體規則。一般理財產品分為銀行自營產品,代銷子理財公司產品,代銷保險公司產品等。按我的認知,可能出現虧損都是正常的,畢竟目前資管新規後,取消了剛性兌付,就是說以後出現虧損也是正常的,畢竟理財產品本質是投資,一旦經濟波動和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問題是否有責任下面就具體說一下。

    其次,追責看的是理財產品經營方,是否履行了適當性的管理職責,風險評估及提示職責,資訊披露職責,總之就是盡職免責了,就不會賠償,畢竟是投資有虧有賺也是正常的。反之,也要承擔不同的責任。說到這裡,我想重申理財非存款,投資需謹慎。即使理財銷售方和經營方有責任,賠償和擔責還是要靈活一系列複雜的程式的。

    最後,我的建議,想買理財去銀行這些正規渠道去辦理理財,充分進行自身的風險評估,如果風險承受能力稍微弱一些,那就選擇中低風險的理財,虧損可能性是很低的,尤其在一些國有大行更是少數。如果實在怕虧損,那就辦理定期存款產品,大額存單,結構性存款,大額存款,智慧存款等。

  • 3 # 南公子

    理財產品的虧損,銀行是否擔責?

    就目前而言,個人買的理財產品虧損了,銀行是不承擔責任的,少數保本理財除外,但是保本理財到2020年底就沒有了。

    在理財新規裡面,很明確的對銀行理財產品提出了要求,不允許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以各種理由承諾保本,堅決打破剛性兌付,讓理財迴歸其本質。

    理財產品的本質是“賣者盡責,買者自負“ ,也就是說銀行發行理財產品,要盡到自己該盡的責任,不能夠虛假宣傳,對客戶要實事求是的揭示風險,對客戶要做好風險承受能力的測試,讓承銷的理財產品和客戶的風險能力相匹配,不能有誘導和誤導的行為。

    那麼對於購買者來說,也要充分認識到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對自己的風險偏好要有正確的認識,在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之內,購買對應風險等級的理財產品,不要貪圖利息,因小失大。理論上現在銀行發行的任何理財產品,都是有損失本金的可能的。一旦發生虧損,虧損部分只能由購買者自己承擔,銀行不會承擔任何風險。

    很多投資者習慣了過去保本理財所帶來的實惠,理所當然地認為現在銀行理財還和過去一樣,是不會發生虧損的。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現在銀行發現的理財產品都是淨值型浮動收益非保本理財產品,前段時間,已經有很多銀行風險等級很低的理財產品發生了本金虧損,這其實已經給投資者敲響了警鐘。

    那麼監管為什麼要求銀行必須要打破剛性兌付呢?

    很多人不理解,為什麼銀行不承擔風險,全部由投資者來承擔呢?

    因為監管方面他站得更高,看得更遠。其實銀行所發行的理財產品,不管是保本還是非保本,都是存在風險的。只不過之前這部分風險由銀行承擔了,但是銀行承擔風險之後,這種風險就會聚集,到達一定程度的時候就會爆發金融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只是監管方面不願意看到的。因為一旦發生流動性風險,大家的損失會更大。

    總之,我們在購買銀行理財的時候,不能再像過去那樣閉著眼睛買了,一定要認真看理財說明書,對風險等級有正確的認識,不要盲目購買,以免發生不必要的損失。

  • 4 # 90後小財迷

    不管是銀行還是其他金融機構購買理財產品,對方是否擔責還有看產品說明書和協議上是怎麼寫的。所以我經常勸大家,購買任何產品都要看清風險揭示,不要一味聽從銷售人員的口頭保證,因為一切都要以書面為準。就像我們平時購買其他商品一樣,有的支援退換,有的支援保修,甚至有的商品是全不包的,看似不平等,這也是保修卡這種東西的意義所在,即使您覺得不合理,但是白紙黑子落下的就是最後的標準,所以購買前看好!

    再來說說銀行理財,普通百姓接觸最多的就是穩健型低風險銀行自營,也就是常說的固收類,以前多為這類,風險等級較低,協議上註明非保本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不保本不保息,風險全由投資者承擔;還有代銷類,銀行只充當一箇中介的角色,風險相對自營產品要高一些且由投資者自擔;最後就是資管新規寵兒淨值型,風險等級較固收類也要更高一點,無疑風險投資者自擔。

    所以看清產品協議,瞭解產品風險,購買適合自己的產品!

  • 5 # 易將學財

    #理財大賽第三季#

    僅有極少數情況下理財產品虧損銀行會擔責,而大多數情況下的理財產品虧損銀行是不用擔責的。

    01銀行理財產品為何會虧損?

    資管新規落地之前,銀行理財產品多是“保本保息”型,並且將其寫進了產品招募書中。不過在資管新規之後,銀行打破剛兌,發行的多是“非保本浮動利率”的理財產品,雖然可能產品投資方向並沒有變,但是產品招募書中的內容有改變。從風險的角度上來說,客戶承擔的風險是要增加了的。

    PR1、PR2級別的理財產品安全性是比較高的,但是畢竟不再承諾保本保息,那麼還是存在虧損的情況的。例如在今年5-7月,債券市場出現大面積的回撥,導致超過200只理財產品出現了本金虧損的情況。

    02什麼情況下銀行需要擔責?

    一般來說PR1、PR2級別的理財產品出現虧損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如果出現了虧損銀行會不會擔責呢?大多數情況下銀行是不會擔責的,因為投資本身就是存在風險的,虧損也比較正常;不過也存在少數情況銀行會承擔責任。

    第一:銀行違規銷售。在資金投向存在風險的產品前,都會有一個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只有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達到相應的風險等級才能購買該理財產品。但是也存在極少數的理財經理為了銷售業績,選擇一些不那麼光明正大的手段讓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達到標準”。如果是這種情況,並且能夠找到證據(有點困難),那麼最後銀行是需要擔責的。

    第二:銀行違規操作。一般在產品的招募書或者合同中就會標明資金的投資方向,但是也存在少數的銀行會不按照相關的條例進行投資(央行就對好幾家銀行的這種情況罰過款)。這種情況下出現的虧損,銀行是需要擔責的。

    03如何去選擇合適的理財產品?

    在理財投資的過程中,很多人都看中產品的收益而從來都不會去考慮產品的風險,這是非常危險的。所以在我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幾點:

    第一:個人的風險承受能力是否和產品相匹配。不要看上了更高的收益而忽略了風險,最後虧損的時候也怨不得別人,所以一定要認真地做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二:看清產品的發行方。大多數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不會僅僅是自家發行的,還會有一些代銷的產品,如果銀行沒有誤導購買,那麼這些代銷產品出現虧損銀行也是不會負責的。

    第三:學會看懂產品合同(招募書)。不管是發行方還是投資方向,在產品合同(招募書)中都會清晰的表現出現,並且還會有相關的風險提示。在理財的過程中一定要清楚資金的投向,不然虧了都沒地說理。

    綜上:如果銀行沒有違規銷售、違規操作,理財產品虧損屬於正常的投資風險導致的虧損,那麼銀行是不會擔責的。在我們購買理財產品時就應該要明白投資是會存在風險的,你看中了別人的收益,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

  • 6 # 莫吝

    著你首先就要看,這款理財產品的發行方是誰了!

    因為很多銀行理財產品都是代銷別人的,所以,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銀行作為銷售渠道,如果沒有違規行為就跟銀行沒關係!如果是銀行自己發行的,你還要這款理財產品出問題的原因在哪裡?如果是銀行操作不當造成的,那麼銀行要負責任!如果不是,那就是銀行理財本身的風險,按理說購買理財產品投資者要自擔風險!

    購買銀行理財一定要識別理財產品的發行方。

    我相信,過往很多人都看到過諸如這樣的新聞:某某大爺去銀行買理財,後來發現買的是保險!

    銀行作為一種銷售渠道會和很多機構合作,也有相關機構(比如說保險公司)的人駐紮在銀行,銷售相關產品。所以,大家在去銀行買理財的時候一定要明確自己買的到底事什麼!是誰發行的,明白責任房方!

    正所謂,冤有頭債有主,如果理財出現虧損,那也要找到發行方,才可以。作為銷售渠道的銀行,只要在銷售過程沒有違規的行為,跟銀行就沒啥關係。

    溫馨提示:可以登陸中國理財方網查詢各家銀行理財產品情況。

    明確銀行理財產品虧損的原因。

    如果是銀行理財在運作專案過程中本身的風險,那麼風險由投資者自擔。

    2018年銀保監會、央行推出《資管新規》明確要求要打破剛兌,並且提出要清理銀行保本理財,過渡期因為疫情的原因,延遲到了2021年末。說白了就是到2022年,銀行再無保本理財,所有 的銀行理財產品都要打破剛兌。

    從這一點,我們就能看出國家對銀行理財的態度。風險自擔是必然的趨勢。

    如果是因為銀行在運作銀行理財產品過程中,出現不當操作引發的風險,那銀行需要承擔責任。

    最典型的事件就是今年四月份的——原油寶事件。由於中國銀行的操作不當,導致購賣原油寶的投資者爆倉,併產生倒欠銀行錢的現象。

    實際調查發現,很多投資者都不知道自己買的原油寶到底是什麼性質、什麼風險的產品,銀行在宣傳的時候也有問題,誤導投資者。而在後來的操作過程中,也因為銀行方面的失誤,才導致最終的結果。後來,中國銀行就出來和投資者協商,承擔了一部分責任。

  • 7 # 投融資那些事兒

    我問大家一個問題,在投資、理財領域,你認為什麼產品是沒有風險的?

    相信大多數人都會說銀行存款還有國債是沒有風險的。

    其實這是大家認知的一個誤區,無論是國債還是銀行存款,都只是風險非常低,但並不是說完全沒有風險。

    顯而易見,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肯定是高於存款和國債的,正常情況下理財產品發生風險時,損失是應該由投資者承擔的,但是市面上有時偶爾會出現所謂的“保本型”理財產品,並不是說這種理財產品是完全沒有風險的,而是發生風險時,損失由第三方代替投資者承擔了

    第三方代替投資者承擔全部或部分損失,可能是為了挽回形象和聲譽,也可能是因為在銷售或者管理理財產品時第三方有過失在先。

    所以並不是所有的理財產品出現虧損時銀行都要承擔責任,要讓銀行承擔責任,就必須要滿足因為銀行的某一個行為或失誤致使投資者產生了不必要的損失這個條件。

  • 8 # 路漫漫吶喊

    原則上,銀行不會擔責任。

    對個人而言,初次購買理財需要經歷一個比較繁瑣的步驟,主要為風險評估和風險揭示。

    雖然可能有時會對此不重視,但確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過程。

    風險評估是評估個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風險揭示是要準確介紹所購買理財的風險資訊。

    透過這兩個過程,對銀行來說,已經起到告知的義務,所以購買理財屬於就個人行為,銀行不會負責。

    ps:風險評估結果是分級的,評級的高低會對購買理財產生影響,評級低(即風險承受能力低)的人,是沒法購買風險等級高的理財產品,從一個方面可以避免被推薦購買了高風險的理財。

  • 9 # 洛邑財經

    理財銷售以後本金造成虧損,是否擔責要看銀行銷售人員(一般是支行的理財經理)在產品銷售過程中是否合規銷售,對客戶進行過風險評級和產品的風險揭示,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了雙錄,如果一切按照流程進行客戶選擇了產品最後造成虧損,銀行是沒有責任的;如果銷售過程中有強制購買或者誤導銷售,再或者沒有對客戶進行風險揭示,那麼銀行是要擔責的。

    銷售理財產品的核心原則在於:買賣自願,風險自擔,要根據客戶的風險偏好推薦選擇合適的產品。大家首先必須要明白一個道理,銀行銷售的理財並不全是銀行發行的,也有可能是代理銷售。在購買的時候一定詳細閱讀產品說明,對自己負責,防止遇到某些不負責任的銷售人員,誤導銷售。

    客戶的風險評級,一般是根據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氛圍保守型、穩健型、平衡型、成長型和進取型,而理財產品的分級為PR1-PR5,按照風險評級會推薦符合的產品,比如穩健型的客戶理論上是不能夠推薦PR2以上分級的產品的。

    此外需要注意到一個問題,平時我們所指的理財,一般都是狹義的封閉式理財產品,這類產品預期收益比較高,有一定的期限,在認購期限內是無法進行提前贖回的,理財產品的到期日在產品說明中會有明確的說明,一定留意。

    雖然銀行不再對理財產品進行剛性兌付,但是一般理財產品的違約率是非常低的,目前市面上違約率比較高的都是寫私募基金或者資管計劃,大家不必擔心。

    前一段銀保監會郭樹清主席說的一句話超過6%收益的產品就會有一定的風險,超過8%收益的產品就需要警惕,超過10%收益的就要做好本金損失的準備,雖然這句話指的是非法集資,但是現在理財產品魚龍混雜,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難以區分,這句話同樣實用,通常一些穩健型的理財產品收益率不會超出6%,大家這樣區分就可以了。

  • 10 # 首席投資官

    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很多人對於理財產品的認識其實是不明確的,這中間銀行肯定是有一部分責任的,為什麼這麼說呢?就是長期以來給老百姓一種印象就是理財和儲蓄是沒有什麼區別的,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長期以來銀行對於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給人造成的銀行。

    其實理財和儲蓄是有明顯的區別的,理財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就是有風險的。比如今年的資管新規就對理財給與了明確的解釋,也迫使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後再銷售理財產品的時候一定要嚴格把關,據實陳述客戶所購買的產品的投資方向一級風險等級。並且對於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要做嚴格的區分,讓能承受不同風險的客戶在購買理財上能夠明顯的區分開來,並且在系統上把控當一個客戶需要購買超過自己風險等級的產品的時候系統會拒絕其交易。

    所以說理財產品是有風險的,銀行只要在各個環節上都按照要求去處理,給客戶做風險評定,把控客戶等級做好客戶分類,銷售理財產品的時候充分解釋產品的投資方向以及風險點。這種情況下出現虧損相當於客戶當時是認可這種風險的,如果存在在銷售中愚弄客戶沒有如實相告,那麼銀行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還是那句老話理財不是儲蓄,投資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 11 # World堅

    理財產品的虧損,銀行是否需要擔責?

    關於這一點主要還是看理財產品具體的合同約定,不搞一刀切,也不說一棒子打死!經常買銀行理財的朋友也都知道,現在的銀行理財為保本固定收益型、保本浮動收益型,非保本固定收益以及非保本浮動收益型!

    在保本理財產品的範疇內,基本都是屬於穩健型投資風格,雖然存在虧損的機率,但是大機率上是可以保證本金安全的,也就是本金並不會出現虧損!

    而非保本型理財,是清清楚楚告訴你可能虧損,而且在去剛兌的大環境下銀行是完全可以合法合規不對虧損部分承擔責任,也就是說虧損了就是虧損了,找銀行也沒用,銀行是這樣子,其他的理財也是這樣,約定不保本的專案,虧損了就是虧損了!

    這個不存在欺詐不欺詐的,只是過往的我們習慣了銀行理財的剛兌,習慣了只要買了銀行理財,那麼到期就能收到本金以及約定的收益!但是現在政策就是要打破這一點,其中的用意各有猜測,真實的用意,我一個平頭老百姓看不懂,但是我可以在自己購買理財產品的時候儘可能選擇保本型理財,避免自己本金的虧損!

    那麼問題來,以銀行的穩健風格,投資會虧損嗎?會的,只要是投資都有虧損的可能,即便是購買國債也有虧損的可能,只是絕對和相對虧損的差異而已!只要賺錢了,就是絕對盈利。但是沒跑贏通脹的話,那麼就是相對虧損。而現在的銀行理財產品多數還是處於相對虧損的一個階段,還沒有走到相對盈利的階段!

    最後,銀行的理財產品不僅僅只有自己家的理財產品,還有合作方的理財產品,還有其他機構的代銷產品,產品的種類以及來源相對比較廣,在銀行購買理財的時候也要擦亮眼睛,看清楚到底是不是銀行的理財產品!如果不是銀行自己家的理財產品還是需要謹慎購買,避免被套路或者踩雷!

  • 12 # 財經者思

    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也會存在虧損的可能,而產生的虧損理論上銀行是無需擔責的!

    購買時簽訂《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

    我們投資者一般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時,除了要先對個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級,然後根據不同的風險承受能力來推薦不同的理財產品。最後簽訂投資合同前,需要先簽署《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

    《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中會明確告知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投資本金可能會因為市場變動而蒙受重大損失,產生本金和收益不確定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理論上銀行無需擔責,實際上銀行推薦產品時會慎之又慎

    銀行的“金字招牌”不容有失。銀行最重要的資源就是客戶的信任,攬儲也好、放貸也罷,沒有使用者的信任與支援,沒有資金的流轉,啥也幹不了!這就是大銀行存款利息低,還能有源源不斷的客戶,無非就是實力強、招牌大,值的信賴而已!如果是因為推薦了高風險的理財產品,而影響自己的聲譽、砸了金字招牌,那才得不償失呢,銀行沒那麼傻!

    銀行為什麼會強力推薦定期理財、結構化存款、貨幣型基金……,這些理財產品的風險足夠小,本金基本沒有損失的風險(變相保本),收益即使有浮動,但不會引起較大的風險!

  • 13 # 互金直通車

    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就等於和銀行簽訂了一份代理協議,理財產品發生虧損,銀行是否擔責,要以理財協議的規定為準。

    一般說來,正規的銀行理財產品極少發生虧損。以前即便發生虧損,銀行為了自己的聲譽,往往暗箱操作,多種產品收益進行均衡,從投資者的角度是看不到的。

    現在變得有點不同了,監管部門要求理財產品必須打破剛性兌付,也就是說銀行理財產品今後要據實結算,偶爾的出現負收益也是可能的。

    但是,根據天涯孤行者的理解,中低風險的銀行理財產品,出現本金虧損的可能性很小,即使發生了,虧損程度也非常低。如果真的發生嚴重的本金虧損,那麼銀行的理財過程肯定有違規的地方,必須要承擔責任。

    為什麼這麼說呢?

    銀行的理財產品其實和支付寶裡的建信養老理財產品、證券公司的理財產品都差不多,投資範圍和方向也是類似的,每一類資產的風險都不高,再加上多類資產的分散投資,但凡有點專業知識,只要能夠有點責任心進行稽核,就是想虧損都很難的。

    所以如果發生大的虧損,要麼是管理人員瀆職,要麼是違背協議投入高風險的理財產品。發生這種情況,投資者有必要要求理財產品發行人公開投資過程,聯合委託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如果存在違規行為,發行人是必須依法擔責的。

    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情況極少發生,有可能發生的是:投資者根本不看理財協議,只是聽推銷者忽悠,被騙購買了高風險理財產品。作為成年人,如果您投資了高風險理財,發生嚴重虧損只能自己擔責了。

    平時多學習理財知識,謹防上當受騙。

    關注理財,請關注天涯孤行者!

  • 14 # 生哥理財

    在這樣的情況下,理財產品的虧損,銀行一般是擔責的。很少有見到銀行的理財產品出現虧損,銀行會補上錢的。這主要是看在籤協議時的條款。有的保險公司也會在銀行代銷理財產品。在籤協議時一定要認真看清楚,不要光憑銀行員工的一面之詞就覺得不錯,輕易簽了單。現在有少數員工為了賺取費用,也會幫著保險公司來代銷產品的。而且有些產品的條款簡直就是霸王條款。特別是錢要很多年以後才能取出來的那種。多年以後,誰知道是什麼情況啊。出了問題銀行也不會擔責,只會說下面的員工違規而已。還有些理財產品是可以投資股市的。現在行情差,股市虧損是正常的。這些虧損銀行沒有義務去擔責的。而且還會告訴你當初的條款就有可以投資股市這一條,讓你啞口無言。銀行自身的理財產品一般都可以透過公開渠道查到的。好多都是C開頭的。這方面可以到相關網站去查一下。最近問答點贊好少啊,雖然行情不好,但還是希望多多幫忙點贊哦,謝謝!看完點贊,腰纏萬貫,感謝關注!

  • 15 # 厚金說

    並不是所有的理財產品,銀行都需要擔責任。也並不是所有的理財都需要人來擔待責任,這些都需要分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如果是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並且存在保本(存量產品,新推出產品已經不能以保本了),那麼,銀行就給擔起責任,承擔本金虧損的彌補措施。其實,投資者對於保不保本很是看重,但很少去關注銀行推出的保本不保本以及中間的風險標識。如果是低風險、較低風險的投資產品,就算沒有標識保本,基本也不會出現很大的問題。為什麼?因為這類產品的投資標的是什麼?是國債、國債逆回購、大額存單、貨幣基金等安全係數高的產品之中,發生風險的機率極低。就算是發生了風險,清償的時候,這類購買的資產也是真實的。

    但是,要說較高風險、高風險的理財產品,銀行方面也不會標識保本。

    二、並不是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屬於代銷產品。這類情況很是複雜,因為客戶在銀行購買的理財誤認為是銀行理財產品,但真實卻是其他金融機構的理財。從客觀的角度來評價,銀行並不會擔責,相應的金融機構才需要擔責。其實,這也是存在一定的“漏洞”,希望有所改善,並且代銷機構應該存在連帶責任。

    三、其他金融機構認購的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這種情況與銀行就沒有“半毛錢”關係了,但是還是有投資者認為是銀行推出的,頗有些無理取鬧。

    在認購理財的過程中還是要辨認清楚是否為銀行理財產品以及風險標識。

  • 16 # 財道

    並不是所有的理財產品銀行都需要擔責的,理財產品也不僅僅都只是銀行機構發行的,其他機構也可以發行,這時和銀行根本沒什麼關係,自然銀行不會擔責。國家有明確法律規定,就是購買理財產品必須得讓投資者知道風險,在明知有風險的情況下,繼續購買,投資者是需要承擔虧本風險的。

    一、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

    一般而言,理財產品分為保本理財產品和不保本理財產品,保本理財產品一般就算髮生虧損,銀行也必須保障投資者的本金,至於利率能否保證這就要看原本籤的協議。不保本理財產品就是理財產品一旦發生虧損,銀行不會為投資者的虧損而承擔責任,投資者自負盈虧。一般而言,風險越大,收益越大,風險越小,收益越小,不保本理財產品在沒有虧損的情況下比保本理財產品賺的更多。

    二、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

    銀行幫別人代銷的理財產品本質上不是銀行自身發行的,銀行只是一箇中間商,只要一般不是銀行出現的過錯,銀行自然不會為委託方承擔責任,不過現實中,總是有人分不清楚,覺得在銀行裡買的,就得找銀行賠償,但其實和銀行沒有關係。

    三、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

    在中國,一些金融機構也是可以發行理財產品的,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都是可以發售自己的理財產品,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那就更加和銀行沒有一點關係,如果找銀行賠付,銀行一定會嚴厲拒絕。

  • 17 # 侃財論經

    2018年9月26日,理財業務管理辦法出臺,業內將這個辦法稱為理財新規,現在新規的過渡期(2020年底)已屆滿。按現行規定,保本保收益的理財產品正式退出舞臺,銀行對理財業務出現的虧損不承擔責任。

    隨著理財新規的到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也出臺了,這對理財業務的影響重大。新規明確了銀行在開展理財業務中“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定位,銀行理財業務專營部門或者理財子公司盡職承擔理財資產的資產核算、資訊披露、產品登記、銷售管理、資產清算等工作,嚴格與自營業務進行風險隔離,按照約定收取業務管理費用。

    商業銀行變成代理銷售機構,在銷售過程中盡職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評估、簽訂風險提示書、比照自營業務進行管理等職責。新規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在銷售過程中不得向金融消費者承諾收益甚至提及預期年化收益,不得向風險評級低的客戶銷售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理財產品,理財產品不得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受益權,只是按照約定承擔資金結算和管理職責,按約定收取代銷手續費。這些規定已經顯然的將理財發生虧損的風險從銀行機構徹底撇清,除非銀行在銷售過程中有重大過錯,理財投資者無權因理財產品發生虧損而向銀行主張補償,投資者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 18 # 金融知窗

    理財產品的虧損,銀行是否擔責?

    這個問題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特別是銀保監會下通知打破剛性兌付後,許多客戶因為擔心理財產品虧損而顧慮重重。其實任何投資都有風險,只不過以前人們出於對銀行的信任而忽視了風險的存在。購買理財產品一旦出現風險心裡不平衡,就難以接受了。但是銀行業也是企業,經營或投資同樣也會出現失誤或風險。所以,對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也要求有風險承受能力,經過風險測評等級才能確定是否適合購買理財產品。

    那麼,銀行理財產品的虧損,銀行是否一定要擔責?這個主要要看雙方簽訂的理財協議是怎麼規定的。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主要法律依據是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銀行的理財協議種類很多,但是如果按照是否保本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保本型,另一類是非保本型。保本型的理財產品是客戶不承擔虧損損失的,本金有保證。比如,工商銀行發行的“保本型個人隨心E”“保本穩利35天”等屬於保本型理財產品,無論理財產品出現虧損與否,銀行必須保證本金安全。另一類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如果虧損,銀行是否承擔責任,主要看協議內容裡面是否規定了銀行擔責。

    總之,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前,一要進行風險測評,根據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合的理財產品,不要光看收益多高。二要認真閱讀《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和產品說明書,瞭解產品的具體內容。三要諮詢理財經理,更多地瞭解細節。

  • 19 # 勻楓財技大兜底

    理財產品的虧損原因其實要進行仔細分類,有些原因是需要投資者進行承擔的,有些原因是需要理財產品的管理人擔負責任的。假如是銀行自主售賣的本行理財產品,那麼銀行作為產品管理人,如果需要是其擔責的,自然要擔責。如果是銀行代銷的他人理財產品銀行,只要沒有代銷過程中的失責,那麼作為代銷人的銀行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雖然在2018年的資管新規中明確提出了破除剛性兌付,但是大多數人都只看到了“買者自負”,也就是認為理財產品的虧損,未來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但是其實後面還有4個字,那就是“賣者盡責”,也就是說理財產品的管理人要盡心盡力的為理財產品而服務。因為管理人收取著理財產品的管理費,業績分成等等收益,那麼由於他們沒有盡責而產生的理財產品虧損,則是應該由理財產品的管理人負責的。

    德先生反覆提示所有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不要根據理財產品的售買渠道而決定是否售賣,而是應該仔細閱讀理財產品的協議。自己做好投資判斷,購買適合自己風險承受能力匹配的理財產品。不要因為自己信任銀行,覺得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都不會虧損,最後發現僅僅是銀行代銷的產品。

    那麼作為理財產品管理人,如果理財產品虧損,在哪些情況下,應該承擔責任呢?其實主要在於以下方面:

    1.沒有按照理財產品協議方案規定,進行理財產品的運作而產生的虧損。例如貨幣基金類理財產品,一般不會將投資投向證券的。但假如有基金管理人投資於證券並且虧損,那麼這就屬於超範圍投資,虧損將由基金管理人來承擔。又例如中行原油寶事件,最終法院判決銀行承擔責任,其中的一條原因就是,在雙方簽訂的協議中,沒有去約定可以做無限空頭,其實只能做保證金交易。

    2.由於理財產品管理人的工作失誤而造成的虧損。例如約定理財產品可以投向保證金槓桿交易,但是有著明確的平倉線和平倉標準。但真正在運作時,由於管理人失誤沒有及時平倉而導致的虧損。再例如武漢假黃金事件中,有些基金管理人就沒有對黃金的真偽進行有效鑑別,而僅僅依賴第3方機構的報告。這些都屬於工作失誤,理應承擔虧損。

    3.由於理財產品管理人的道德風險而造成的虧損。例如在不少股票型的理財基金中,有些基金經理偷偷利用老鼠倉同理財產品進行對敲,輸送利益。理財產品高位接盤,老鼠倉賺錢進入私人腰包。那麼在被查證之後,理財產品產生的虧損其實應該是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的。

    但是現在即使發生了理財產品,虧損對於投資者來說也有著維護權利的困境。因為基金管理方有可能隱瞞一些關鍵資訊轉移虧損,讓投資人承擔。按照理財產品的規則,此時投資人可以向監管部門進行反映,延請第3方或者監管進行實際情況的查詢,落實虧損的責任。

    未來理財產品越來越多的變成淨值型產品,也就是每天公佈一次理財產品的淨值變化,而且大部分應該都是開放式的淨值型理財產品。雖然投資者可以隨時進出,但是也造就了一個難題。那就是產品淨值下跌無法正確評估,是由於基金管理人的責任還是市場風險導致的,所以此時在購買淨值型理財產品時,還要充分去考量管理人團隊的專業能力和道德風險。

  • 20 # 小友話財經

    銀行也屬於資管新規管理範圍,今年年底是最後截止日,現在必須實行淨值化管理,不可像以前資金池運作能保本,與自營資金一般是分開的!一般是買著自負幸虧!跟基金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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