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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峰哥狂噴謬論

    幾位律師大人的觀點我不苟同 任何人都有不自證其罪的權利 調查取證既是公安機關的勸力也是義務,但是提供證明自己有罪證據或口供不是犯罪嫌疑人的義務。

  • 2 # 律師實務1000問

    一、您問題的歸納

    您的問題應該歸納為兩個問題:

    第一、關於被告人是否有律師幫助權的問題。

    第二、關於被告人是否有沉默權的問題。

    但,兩個問題歸根結底是一個問題:我們國家有沒有沉默權。因此,我今天只回答您中國是否存在沉默權這個問題。

    二、曖昧的沉默權

    關於中國是否存在沉默權這個問題,很有趣,因為我們立法者的態度非常”曖昧“,曖昧就在於“中國既有沉默權,又沒有沉默權”。此話何解?容我細細道來。

    三、為什麼說我們國家有沉默權?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什麼是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沉默權。

    這句話的意思就是:“當一個人的陳述有可能被用來證明自己有罪的時候,擁有拒絕提供該陳述的權利”。

    2012年之前,我們國家還沒有此項規定,原來的規定是:“對於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與案件有關的問題都必須回答,不能保持沉默”。

    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之時,正式將“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句話寫入了刑訴法。

    可是,詭異的是,在引入沉默權條款時,原來條款仍然保留了下來,僅僅將條款順序往後移了一下。

    四、為什麼說我們國家又沒有沉默權?

    現行刑訴法第一百二十條關於訊問的程式中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

    此條款意思就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面對偵查人員提問之時,必須老實回答,這是嫌疑人的義務。所謂的義務就是必須承擔的意思。

    刑訴法用這種方法明確告訴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你有不被強迫證實自己有罪的權利,但你必須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

    是不是很暈,確實很暈,作為一名刑事辯護律師,我也常常很暈。

    日常工作中,我只好告訴嫌疑人:“按照法律規定,你是擁有沉默權的,可以不用回答警方的問題”。其他的,我選擇性忽略。

    五、兩款規定的曖昧之處

    我不想說,刑訴法規定是有矛盾,法律怎麼會出現矛盾呢。我只想說:“立法者對於沉默權的態度相當相當曖昧”。

    第一、刑訴法的五十二條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所謂不得強迫的意思就是指自願,我願意說,我就說,我不願意說,我就不想說。

    想一想,任何人在面對可能失去自由的情形下,誰會願意主動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呢?當有權決定不說的時候,誰會傻傻的主動承認呢。逃避風險是人的本能,從這一點上來說,強迫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供述實際上是違揹人性的。

    第二、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卻說明嫌疑人在面對偵查人員的提問,負有如實回答的義務,而沒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僅在與本案無關的問題上,才有保持拒絕回答的權利。

    是不是很曖昧,是不是很曖昧,是不是很曖昧...

    律師幫助權的問題

    這個問題很簡單,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其權利貫穿整個刑事訴訟期間,甚至在案發之前,律師也可以法律顧問的形式提前介入。

    要是被偵查人員盯上了,按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總結

    第一、您的問題是沉默權的問題,而非是律師幫助權問題。

    第二、我們國家在沉默權問題上,立法者態度非常曖昧,有沉默權的規定,又有如實回答的義務。

    第三、一句話,律師沒到的情況下,理論上當事人可以拒絕回答警方的提問,但實踐中往往會被警方以“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予以否決。

    第四、所以,您這個問題沒有真正的答案,起碼到現在為止就是如此。

  • 3 # 尋找方向55lj

    中國沒有歐美國家的“沉默權”,即“你有權保持沉默”。犯罪嫌疑必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並且在需要時“自證其罪”!這是與歐美最根本的區別。

  • 4 # 海樂日記

    您的問題應該歸納為兩個問題:

    1是律師沒有到場,當事人有沒有權力不回答警方的提問?

    2是律師到場了,當事人有沒有權力不回答警方的提問?

    我跟遺憾的告訴你,不管律師到沒到場,你都必須回答警方的提問,而且就算律師到場了,警方提問時,律師也不能旁聽。也就是說,警方提問時,除警察外,就你一個人。

  • 5 # 臭臭巖巖

    就刑事案件來說,罪就是嫌疑人犯的,事只有他最清楚,就算是律師來了也僅僅是就程式、犯罪情節、危害等周邊就行說明。

  • 6 # 那迷人的海

    一句話:治安案件一般不需要律師,刑事案件律師到場也沒什麼用。

    中國的案件辦理流程在偵查階段律師能做的很少!

    所以聽警察的少吃虧,趕緊想辦法讓家人從外部打聽你這件案件的情況!

  • 7 # 家子說法

    看看那幾個大字:“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這是中國現行的刑事政策,所以中國目前並沒有規定當事人的沉默權。

    但,也並不代表當事人不能保持沉默。下面具體說說。

    一、美國的米蘭達警告和中國的不得刑事逼供政策。

    “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有可能作為呈堂證供……”這句電影裡經常看到的話,來源於美國憲法所賦予當事人的沉默權。這以明示的方式告訴了當事人具有沉默權。這種沉默權的目的是防止警方刑訊逼供,防止當事人被逼自證其罪。

    中國目前並沒有以明示的方式賦予當事人沉默權,但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已經明確禁止了刑訊逼供,也禁止逼迫當事人自證其罪。這種規定事實上以默示的方式允許了當事人可以保持沉默。

    二、中國規定的當事人如實陳述的義務

    在上面規定的同時,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又規定了: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這似乎又規定了當事人沒有沉默權。

    兩條規定之間似乎存在矛盾。

    那怎麼理解這兩條規定呢?

    這兩條規定實際上已經完整反映了中國刑事政策中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意思是,當事人可以保持沉默,當事人保持沉默偵查機關不能採用刑訊逼供的方式迫使當事人陳述。但是,如果後來查明瞭當事人存在犯罪事實,我們將在量刑上考慮這一點,不從輕,甚至事實上因為這一點,進行變相的從重,對當初保持沉默的行為予以變相處罰。

    總之,你當然可以沉默,沒人逼你說話,但將來查明你的犯罪事實,你也要為當初的沉默付出代價。

  • 8 # 張超律師

    這個問題實際上是兩個問題,一個是在中國律師是否可以陪同犯罪嫌疑人接受訊問?另外一個問題是在中國犯罪嫌疑人是否擁有沉默權。

    對於第一個問題,很顯然的中國的司法制度不同於英美等西方國家,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訊問時是處於一種相對封閉的狀態,律師是無法參與的,也就是由兩名偵查人員訊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模式。

    對於第二個問題,可以參見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相關規定,部分具體內容為“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從該法律規定來看,在中國,犯罪嫌疑人實質上是沒有沉默權的, 因為他有義務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只是對於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但是這種拒絕回答問題的權利與沉默權制度的實質內容也是南轅北轍的。因為沉默權制度實質上是將訊問的主動權交給了被追訴人,也即只要他明確表達了保持沉默,任何訊問都不能開展。

    是否要在中國刑事司法制度中引入沉默權以及律師陪同接受訊問的制度,我個人覺得刑事司法制度要做到打擊犯罪以及保障人權的統一,刑事案件的偵破很多都依賴於口供,如果一味強調沉默權的實施,對於打擊犯罪而言是不利的。因此,最好的是能夠引入律師陪同接受訊問的制度,這樣審訊的主導權任然在偵查機關,律師參與進來對審訊程式的合法性進行一定程度的監督,可以實現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的平衡。

  • 9 # 李律師李一平

    回答警察問題的人大體可以分成三種,嫌疑人、受害人、證人。無論哪一種都不可以不回答警察的問題,而且配合偵查機關是公民的義務,與律師在不在沒關係。

    中國大陸地區使用的是成文法系。當事人的沉默權或者是保持緘默權,咱們這裡是沒有的。你是不是看過香港電視劇,律師來之前我拒絕回答任何問題。顯得很有範兒吧?但那是在香港,它使用的是判例法系,也叫英美法系。

    所以,在咱們這邊還是配合偵查機關工作,這是義務。不是律不律師的事兒!

  • 10 # 榨汁小二郎侃法

    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作為呈堂證供。看過美劇的人應該都知道這是美國警察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須告知的一句話。在美國,有著名的米蘭達規則,犯罪嫌疑人在律師到來之前是可以拒絕回答警方的訊問的。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也就是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面對偵查機關的訊問,沒有保持沉默的權利,而是有必須回答且如實回答的義務。但如果詢問的問題和案件無關,可以拒絕回答。在訊問時,一般情況下不需要通知律師到場,但如果是未成年人應該通知其監護人到場。

    綜上,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不需要律師在場的,律師不在場也不會影響訊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是,美國的制度對我們老說有一定的借鑑意義。近年來接連平反的眾多冤獄大多在訊問時存在刑訊逼供或者誘供的情形,如果有必須有律師在場的話,可以有效的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

  • 11 # 豐樺131

    港劇中毒,你的犯罪事實供述警察沒有弄清之前,所有人都不可以見到你。當然你可以沉默不語有權不回答,但除非你是蘭姐再世。

  • 12 # 王勝雷律師

    不知道你說的是行政方面還是刑事方面。如果是刑事方面的話,中國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一點,在中國法律的體系下,犯罪嫌疑人沒有所謂的“沉默權”,無論律師是否在場,犯罪嫌疑人都有義務回答與案情有關的問題,不過公安在沒有充分掌握嫌疑人犯罪的事實之前,有義務尊重嫌疑人的權利。在審訊過程中,嫌疑人有絕對的義務配合公安的執法程序 中國的國情同歐美國家不同,因此公安的權利與執法程式也略有不同。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公檢法三個部門中,公安屬於偵查機關 它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後會移交檢察院,但是不排除個別公安粗暴執法的可能,隨著法律的不斷進步,粗暴執法會越來越少,如果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訊逼供的,是可以向檢察院、法院提出的。

  • 13 # 閒庭信步PU

    當事人無權不回答警方訊問。

    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賦予警察偵查過程的權力。當事人對於警方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對與案件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其次,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是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瞭解當事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的處理提出意見等,所以無權參與對當事人的訊問。

    第三,聘請律師是偵查機關在第一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的時侯才告知其聘請律師的權利,並不是等請來了律師才訊問。

    第四、當事人聘請的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應在最遲不超過48小時內安排會見。

    所以在沒有律師到來時,對警方提問是不能拒絕回答。

  • 14 # 吳Lawyer

    你這是香港電視劇看多了 在國內 刑事案件沒有規定法律不有沉默的權利 作為公民應配合公安機關調查 民事案件忠 除了一些特定案件 比如離婚等要當事人到場 其他案件可以委託律師當事人可以不出庭

  • 15 # 唐先明75443043

    在中國大陸不行!

    根據“一國兩制”原則,中國大陸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偵查人員,訊問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供述,以及坦白交代依法從輕處理的法律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訊問現場;國家安全犯罪丶恐怖主義犯罪丶重大貪汙賄賂犯罪,其律師要求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須經辦案機關同意。

    根據法律的上述規定在中國為保證辦案機關的順利辦案,公訴類刑事案件在偵查環節,除律師可以申請代犯罪嫌疑人為取保候審外,律師不得介入偵查訊問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更不得以律師不在審訊現場為藉口拒絕供述。

    提問者所述律師不在場拒絕有權拒絕回答問題,實際上是美國著名的“米蘭達規則”,該規則規定犯罪嫌疑人對警察的訊問有沉默權,刑事案件警察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必須預先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沉默的權利,直至代理律師到場,否則將作為呈堂證供。而在中國大陸,根據中國大陸的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律師不在場,當事人也有如實回答警察提問的義務。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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