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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行業屬於設計行業,注意點太多太多。一個不注意都容易引起很大損失,我經常失眠,總是怕工作出錯。因為一出錯所面臨的損失有可能是幾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如果發生該咋辦。自己一個月才4000塊錢。一犯錯是不是這輩子白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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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劉律師的日常生活

    在我從事律師工作的生涯中,曾經遇到一個真實案例:公司員工開公司的車外出送貨,造成了交通事故,自己負主要責任,修理費達到了約20萬元,而商業保險又沒有買,無得到保險的全額賠償。後來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員工賠償損失。 仲裁的結果是什麼呢?首先,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員工應當賠償損失,其次員工因過失而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公司損失,最終裁決免於賠償。理由:1、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2、司法實踐中,由於勞動者處於弱勢的一方,如果勞動者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法官通常會去考慮勞動者是否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了損害等因素,如果勞動者是故意行為,應對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是重大過失,應結合勞動者的收入水平,從事行業的風險高低,用人單位是否有管理過錯,以及造成損害的程度等綜合因素,判定勞動者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3、勞動合同中必須約定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賠償,否則不予支援。綜上所述,勞動者在工作中公司造成損失是否要向公司賠償,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判定,而不能一概而論。

  • 2 # 老鄉哥

    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需要賠償嗎?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畢竟是失誤,造成的話最多的話就是罰款吧?像我們都是出來工作的哦,要是造成的損失那麼大的話,如果要我們賠償的話,我們也承受不起是吧?說剛開始的時候,如果造成的損失,你幹嘛不提出來嘞?如果他提出來的話,自己做事的時候知道有失誤了,就立馬要填制工作,你明知道有錯的,還不提出來,還在繼續工作的話,那這就是你的問題了,要是你不知道的話,上面也不知道這個就一般沒什麼問題最多就是罰款之類的

  • 3 # 貳世界

    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需要賠償嗎?

    這個法律規定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有著明確的前提條件,分析一下:

    一 、法律依據: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賠償前提

    條件一:損失是由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的

    我理解為既包括勞動者故意損毀單位財物的情形,也包括勞動者因本人工作失誤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形。

    條件二:這個賠償條約必須在勞動合同中有相關條款約定的。

    “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如果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相關的約定,那賠償就不會成立。

    條件三:單位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這損失是勞動者本人原因直接造成的

    1、證明這個失誤造成了公司直接的經濟損失,那種今後的、可能的,都不算。

    2、單位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是由於勞動者個人不當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公司安排的或者領導指揮的。

    3、單位還必須證明勞動者對造成損失是存在個人主觀因素的,是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

    四、賠償方式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其他賠償方式。

    但如果是從工資扣除,則有著明確的規定:“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在實際工作中,基本上工作都是團體合作完成的,而個人只是承擔了其中的某些小部分。所以,如果這工作產生了損失,真的追究起來,並不是某一個人就複雜了全部損失。

  • 4 # 檢車小胡

    理想很美好,現實很骨感。你這份工作風險度挺高的,但你這個工資完全不匹配啊,付得起責任嗎?

    不是故意造成的損失,絕大多數領導應該是不會讓員工負責人的,還是要看上面領導和工作的利害關係。

    工作上,我們還是要秉承著認真負責的態度,未公司創造利益的同時,實現自己的價值,也得到同事幾公司的肯定!

  • 5 # 月下凝海

    賠償是肯定的,問題是怎麼賠、賠多少,這才是關鍵。

    1、損失是你工作失誤造成的,你鐵定是有責任的,不賠點損失說得過去嗎?不讓你出點血,你能吸取教訓嗎?能讓人服氣嗎?能以儆效尤嗎?自己犯了錯,就要敢於承擔責任,主動承擔責任,沒什麼大不了的 ,吃一塹長一智,好好總結經驗教訓,多從自身找原因,說不定壞事變好事,大大利於自己的成長。

    2、賠償多少的問題,主要依據損失的程度和造成工作失誤的原因來綜合評定。

    如果損失不是很大,影響不是很壞,全賠、不賠或少賠,都不是問題,不要過於計較,服從領導研究決定,把這頁儘快翻過去,專心投入工作才是正道。

    如果損失較大,自己無法承受。那就誠懇地向領導檢討,請求寬大處理。如果領導做出的處理決定,自己能夠承受,就坦然面對,接受處罰;如果無法承受,大不了引咎辭職。

    如果你的工作失誤沒有如何理由可講,責任完全在你,那全賠是應該的,只陪一部分,那是領導照顧你。

    如果你的工作失誤有情可原,受客觀因素影響造成的。那就不應該全賠,可以要求領導慎重對待,公平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服,可以要求重新處理,或按程式申訴。

  • 6 # 西安異鄉人

    一般公司是沒有這種賠償要求的,唯一補救辦法就是快速的追回損失,避免更大的損失;

    像您說的,一個月工資只有4000多,經手的專案金額都是上萬的,公司一般不會讓你獨立完成所有環節操作的,尤其是對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專案時候。會有一個團隊協助,或者你們共同完成專案的,所以中間就有了相互監督,查漏補缺的環節了,除此之外,完成專案後,會上交你的直接上級評審的,這也是一個重要查漏補缺的環節。

    如果專案組、直接上級都沒有檢查發現問題,那之後專案在出現重大損失,甚至賠償的時候,那責任主體就不單單是你一個人了。

    況且勞動法中也沒有明文規定,員工為企業工作,因為失誤造成損失,需要員工賠償的,見的最多的也就是各個企業自己制定的員工守則或者行為規範,從法律層面上講,這最多算是內部管理規定,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最多就是辭退你,企業要追償的時候,可以訴諸法律解決,但願對你有幫助。

  • 7 # 90後HR冰冰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相關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我遇到過有一個同事因為個人的失誤導致公司被起訴,公司並沒有讓他做賠償,只是讓他自動離職了。所以具體要看公司怎麼處理,雖然有法律,但是人情也很重要。

  • 8 # 健康美化生活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還可以要求賠償。

    但實踐中,因勞動者失職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是很容易應發爭議的,首先嚴重失職沒有明確界定,重大損害通常也沒有數額標準。

    勞動者工作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巨大損失被解除勞動合同後,造成損失賠償責任如何劃分,能否要求勞動者全部賠償呢?

    李莉是一家服裝公司的行政人員,與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主要崗位職責是負責銷售業務人員的內勤工作,為在外面跑業務的做好後勤服務。

    某日下午,業務人員都陸續外出。15點左右有個客戶上門要求發貨,而負責該客戶的業務員陳某不在。

    由於客戶比較著急,聯絡了陳某後,陳某讓李莉幫忙發貨給客戶。

    發貨的過程中,由於李莉本來手頭工作比較多,發貨又很著急,發貨後才得知發錯了一批,給公司造成了1.5萬元的經濟損失。

    事後,根據公司規定,給客戶發貨本來業務員的工作,陳某為此被扣1000元獎金。李莉因工作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解除與李莉之間的勞動合同,並且要求李莉賠償給公司造成的損失15000元。

    上述案例中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呢?李莉是否該負賠償責任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用用人單位依此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首先,應明確員工崗位職責。即在規章制度或崗位職責中規定,哪些情況是屬於嚴重失職;

    其次,應明確“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即透過合法合理的規章制度形式予以界定,對可以量化的損害後果確定明確的數額標準;

    最後,要對重大損失的後果和嚴重失職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充分舉證。如果無法證明而倉促解除勞動關係,則可能構成違法解除。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用人單位需要對你造成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要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首先單位要先證明損失是由員工的早打過失造成的,其次要證明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

    然後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同的約定進行賠償。勞動合同未約定,經過職工大會透過的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賠償的依據。

    如果公司沒有相關的賠償制度,合同裡面也沒有規定這樣的賠償內容,那麼員工就不用賠償,因為這種情況下勞動關係的主體責任由企業承擔,也就是員工可以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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