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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秋姐好房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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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美麗家園之建設片
根據資料查詢《物權法》第73條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費收費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收費主體是業主而非是物業。
業主可以因車輛佔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費。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如果物業在徵得業主或者業委會同意後是可以利用小區的土地進行經營的。希望此回答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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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生活與漂流
不妨換個角度想想看吧,假如物業無權對地上臨時停車位收費,那會有什麼結果呢。
1.地上停車位不屬於物業,物業無權收費。
但是肯定會由相關單位收費管理。
2.停車位屬於物業,但物業無權管理。
好像不太可能,名正言順幹嘛不收,更何況萬一停車出現糾紛,失竊偷盜發生的話,不收錢還攤上管理失當保管不周的罪名來。何苦。
3.物業只管理不收費。
同上,只有責任沒有好處,說不通。
4.由政府管理。應該也不會免費吧。
5.誰都不屬於,誰都無權收費。
長期無人看管,設施無人保養,停車環境糟糕,殭屍車長期佔滿,甚至失去停車功能。
恐怕沒有一點能符合提問者的初衷吧。反正在城市裡,想免費停車,難,全靠運氣。適當收一點費,完全合理。也不用擔心運氣方到用時已使完,沒有位置轉圈圈。
免費停車場亂象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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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YJT0124
如果物業不收費,地上的停車位誰管理,沒有人管理,按現在部分業主的素質是不是會亂停亂放,這樣下去,這小區還能住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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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貿島傑夫
1.物業公司對車位進行收費的前提是取得當地物價局(發改委)收費價格備案,且需嚴格按照備案價格標準進行收費,不得私自提價。
2.若小區已經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決議是否收費,若收費其用途也需用到小區的維護建設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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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用者曦睿
小區停車費
小區地面停車位為業主共有,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收費除去委託物業公司的管理費部份歸業主共有。
小區電梯內的廣告費除去委託物業公司管理費部份歸電梯所有權的業主共有,應當用於電梯和二次供水裝置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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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天劍旋風
收費是不合理的。
公共停車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公司不得再私自收費的,除非提前已經徵得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的才可以收費的。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三、補充說明
如果物業公司取得規劃部門的審批那麼在小區內劃分車位收取費用合法。
《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由該規定的第二款規定,可以看出《物權法》允許開發商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方式將車庫的所有權轉讓業主,而可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前提條件,從法律上講必須對車位、車庫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因此,物權法實際已將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授予給了房地產開發商。當然房地產開發商所擁所有權的車位(包括地面)、車庫僅限於在設計規劃時已經被規劃部門稽核同意作為車位、車庫的部分。
如果開發商在設計時未將小區的某些空地設定為車位,而在建造後臨時將有關空地(包括道路等)用於停車位,而該改變規劃又沒有得到規劃部門的批准,則開發商及物業管理公司無權通過出售或出租或贈與的方式將該車位所有權轉讓給某個業主,因為該空地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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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律師周亞斌
首先,要分清這個物業是的前期物業還是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聘請的物業。
對於前期物業來說,因為還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物業可以對地面臨時停車位進行收費。這也是代表全體業主的管理行為。因為地面臨時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如果不加管理回損害全體業主的利益。但物業收取的費用一定要公示,支出也需要公示,原則上之出必須用於小區的公共開支。
如果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聘請的物業,地面臨時車位的收費決定權在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收取的費用和支出也應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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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hw32028
地上臨時車位應該符合當初規劃,不得私自增加,所有車位應採用購買(有產權),租用,先來後到的方法供業主使用,可以收合理的停車費但需和業主分成,即收入歸全體業主,物業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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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史蒂芬-牛
收費是必要的,要不然秩序就亂套了,想想看收費著一天都停車位緊張,不收費可想而知。就跟高速公路一樣,每年免費的那幾天,都擁擠如大型停車場一般,完全失去了高速二字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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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阿滿呀
如果物業不對臨時車輛進行管控,業主回到只會發現小區連下腳的空都沒有,物業對臨時車輛進行收費,目的有管控臨時車輛停放時間,同時物業是營利性服務單位,收取費用可以用作人員招聘 更換小區裝置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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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實話最難說
沒人沒關係物業在小區內是很難生存的❗畢竟物業是需要盈利的❗業主告狀可以,只要承受的起“拖延的時間”——沒有幾個是馬上就能給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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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法拍優選
物業對於地上停車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我認為是應該的。畢竟管理也是需要消耗人力,物力的。而收費需要按照當地物價局標準進行收取,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對於業主應該是免費的,超出時間進行收取費用比較合理!物業應該擺正自己的位置,所有對於小區的管理都是為了更好的服務業主,所以在不違反物業條例以及傷害到小區其他業主利益的情況下,應該對有特殊情況的業主施以方便和幫助!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特殊情況特殊處理,我覺得物業應該靈活管理,不要總與業主形成對立面,而要讓業主感到溫馨,做到物業業主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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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業委會主任
首先告知你一點:
一,小區停車費是否收取,決定權在業委會
物業只是接受業委會的委託才能收費!
二,是否收費不是某個委員說了算的,每個小區有個業主公約,類似村民管理制度一樣的檔案,上面會明確是否收費
三,如果需要更改,那就需要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上報物業股即可!
希望我專業的回答能幫你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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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客家人律所_林學文
地上臨時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在業主大會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收費,所收費用除去物業管理成本之外歸全體業主所有。未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情況下,無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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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廣東鄭水河律師
這個要看物業收費是否有相關的依據。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物業是依據其以開發商簽署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進行管理的,相關的管理和收費用依據合同進行,在與後續物業公司交接時也應該將相關資料和收益進行移交。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結束後,因為地上停車位屬業主共同共有,如果是業委會或全體業主業一致同意收取地上車位停車費,那麼物業被地上停車位收費是有依據的,否則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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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淡淡gao
首先地上臨時停車位這塊地方歸全體業主所有,是交由物業公司管理的,所以物業公司不應該收取車位費,但可以收取少量的管理服務費,一般不應超過50元每月,管理服務費應用於車位衛生,進出車輛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一年或半年一度的車位再分配及相關宣傳,美化車位的費用支出及少量的物業公司利潤(一般不超過15%)。物業公司應按季節或年公佈車位管理服務費的收入和支出,取得大多數業主的支援及諒解。而目前基本所有的物業公司把自己放在一個管理角色,而不是服務角色,這是最大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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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的停車位收費是合法的,但一般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規劃設計中明確的專用車位,這部分是產權方的專有部分,產權人可按法律規定,隨意處置,產權人是開發商,能按物價局規定收費;第二種是公共區域的臨時佔道停車位,這一種是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收費還是不收費、收多少是全體業主說了算,物業企業的這部分“停車費”實際上是受業主委員會委託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出成本,比如設定道閘、劃線、維護停車秩序人員工資等和合理利潤之外的,應該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