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法務專員萌寶爸111
-
2 # 範春源律師1
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要從車主是消費者還是僱主、定作人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一、車主是消費者,維修人員在維修過程中受傷,則車主不需承擔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 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也就是說維修人員系受僱他人或與公司形成勞動關係。當車主與他人或公司形成維修合同關係時,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維修人員接受僱主指示或提供勞動公司指派,為車主提供維修服務時遭受傷害的,應當由僱主或者形成勞動關係的公司承擔責任。
二、當車主是僱主或定作人時,車主需要承擔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及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當車主為了維修車輛,自己提供維修裝置並僱傭維修人員或者車主作為定作人指示維修人員進行維修,但是在指示中具有過錯,則車主作為僱主或定作人需要承擔責任。
綜上,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不能一概而論,當維修人員在維修過程中受傷,需看車主是消費者還是僱主、定作人,來確定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
3 # Doctor周醫大夫
這與車主無關!
有沒有關係要考慮責任主體!此事件的責任主體是千斤頂砸死維修工!維修工是被害人,他親人家屬主張權利。千斤頂的所有者屬於汽修店老闆。只要車主在車輛維修過程中未觸碰任何千斤頂上的升降機關,雖然是車主的車砸死的,但車子未在車主的控制下導致他人死亡,是支撐架斷裂,此事件不受車主主觀控制,所以與車主無關,車主無需擔責!店主因為沒有對自己店內所屬物品盡到看管,檢查裝置正常運轉、是否符合生產安全規程等義務,需擔當全部責任,所以一切賠償需要由店主來賠償,如果簽訂用工合同,則可以認定為工傷;若無合同,則司法調解或法院判決解決!
-
4 # 大兵叔叔
汽車修理過程中,從電動千斤頂上掉下來致維修人員死亡。這不叫電動千斤頂,這是舉升機。這裡就需要看是維修人員操作失誤還是電動千斤頂本身存在質量問題。這樣的事情在現實中出現過,在2018年6月13日,上海某汽車維修服務公司,幾名汽車維修工在對一輛勞斯萊斯進行維修時,白色的車輛在升舉機的操作下,慢慢上升。舉升機發生故障,兩名維修工企圖用身體阻止即將跌落的勞斯萊斯轎車,結果人體的力量終究還是扛不住幾噸重的轎車,最終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後果。如果是升降機本身存在質量問題,導致了跌落的汽車受損以及汽車修理工的傷亡事故,這是升降機的銷售方和製造方的責任,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可以要求銷售方和製造方承擔責任,當然如果銷售方能夠證明和自己無關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維修人員操作失誤,或者由於升降機沒有按時保養和維護,導致車輛從千斤頂上掉了下來,那麼對於操作工而言,這是屬於工傷或者工亡,操作工及其家屬可以要求修理廠承擔工傷的法律責任,同時,作為車主,就車輛損失而言,可以要求修理廠賠償相關損失。這個 事情和車主沒有一點關係,首先車輛交給維修廠,就是有理由相信修理廠能夠安全地、周到的服務好,如果不是專業,那麼車主自己維修就是了,所以,當車輛離開自己的視線,其實已經對車輛失去了控制,這個時候,車輛發生了問題,除非車主有過錯,才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不會賠償的,反而車主可以要求維修車承擔因為車輛掉下來導致的車輛損失。
-
5 # 估焦
維修廠舉升機有問題,或者工人違規操作造成的結果,和車主有何關係?
這個問題的邏輯和小偷入室盜竊逃脫時跳窗摔死,其家屬狀告屋主的邏輯有一拼!
-
6 # 世外家鄉
說實話,我每次看到維修工站在汽車底下,我就害怕,擔心車子掉下來,然來真的有可能掉下來。
1.車主肯定是沒有責任的,頂多有點良心不安。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可以理解為,我不去修車,修車工可能就不會死。
2.如果起降系統有問題,那出事也是遲早的事,裝置廠家,車行都有不可推脫的責任。這個責任怎麼劃分,要專家檢測調查之後才能下結論。
3.我覺得如果加一個簡單裝置,應該會安全很多。起降裝置起到頂端,在四個託舉板下方10公分左右處繼續插入四根更長更粗的託舉板,依設計可手動插入或自動插入,增加了雙重保險。
修車工的工作確實很辛苦很累,現在還有生命危險,但再危險也得有人去做,只能依靠科學設計,去減少風險。
任何工種都是有風險的,大家平時都要細心觀察,不可大意,加強責任心。對工作的不負責任,有可能會釀成大禍,傷人傷己。
-
7 # 貓眼看車
2019年我們這邊一個回頭客非常多的私營汽修店,就發生過汽車舉升機滑脫的惡性事故,事故造成一名維修人員重傷,所幸沒有造成其他人員傷亡。後來調查發現這家店鋪使用的舉升機年限已經很久了,多處零部件老化嚴重,四個卡扣已經無法承受汽車一噸多的重量,發生意外是遲早的事情。
事件處理結果:涉事車輛車主最終沒有承擔任何責任,汽修店老闆被帶走調查,最後判賠償傷員損失、車主車輛損失而結束,如果造成人員死亡,那麼店主肯定要負刑事責任了。隨後,這家店鋪不得已關門整頓,後續再次開業換了全新的舉升機,但生意再難回到從前。
無論是4S店售後維修車間,還是私營修理廠,對其各個裝置有確保安全使用和車輛完好的義務,車主把車輛交給他們後,就屬於無責方了,而車輛在維修期間產生的任何問題其責任主體就是修理廠(4S店);同時因為自身裝置故障造成其他人員傷亡的,也由汽修店(4S店)承擔全責,另外經調查發現維修人員在工作期間存在操作不當的情況的,汽修店擔責略微少一些。
如果是工作人員維修過程中,車主隨意操作舉升機出現滑落傷及維修人員的情況,車主肯定逃不了責任,這一點也要求我們在平時外出給車輛做保養期間,儘量不要干涉維修人員的工作,選擇技術過硬、設施齊全年限短的店家,自己遠離維修裝置尤其是舉升機,給維修人員充分的信任,同時確保自己安全。
-
8 # 寶天同創
車主有錘子責任!什麼神邏輯?車給你修理廠了,千斤頂你修理廠的,車你修理廠頂起來的,很車主有毛關係,同時,給車主車造成的所有損失你修理廠都得一個籽不少得賠!
-
9 # 夕陽黃HZC
汽車在修理過程中,出現意外,汽車從電動千斤頂滑落,導致修理工死亡,車主有沒有責任?這個問題要分別看待:一般來說,車主將車輛送至維修點維修,僅僅與維修點產生合約維修車輛的關係,其它事情與車主無關。如果車主不是該維修點的權益人,且當時也未參與操作維修活動,車主是沒有責任的。
-
10 # 南京萬劍律師
談談我的看法吧,車主是否承擔民事責任,關鍵一點,就是要看這家汽車維修店是否有營業執照、是否有維修機動車的資質,是否合法經營。如果車主把車輛交給沒有維修資質的經營者修理,就不能說沒有過錯,有過錯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該修理店有維修資質,那麼車主就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汽車修理是一種加工承攬合同關係,如果車主沒有指示錯誤,一切承攬活動的法律風險應由承攬人自行承擔。
-
11 # 湖中明
車主如果不在現場且未參與修車,車主沒有責住,應該查用工方和裝置生產商責任。作為車主的車掉落下來,應該有被損壞的現象及已經傷人致死的車,可以要求一些相應賠償
-
12 # 萌媽親子游
車主沒有責任,應該是汽車修理廠有責任,因為修理工是屬於汽車修理廠的員工,這個在法律上沒有任何疑義。但如果車主從人道主義方面考慮,可以給予一定的經濟援助畢竟是位車主修車而發生意外的。
-
13 # 我本來就不美
車主沒有責任的,而且車主還是受害。本來車出問題去維修就是擔心有事故出意外,結果車是在維修店的千斤頂上面掉下來的,這個應該是維修店使用不當或者千斤頂生產缺陷質量產生的,和車主能有什麼關係呢?這就和那個種瓜的反而給偷瓜的賠禮道歉承擔小偷的經濟損失一樣的可笑
-
14 # CC是大樹
車主有什麼責任?難道就因為車主買了這個車?那賣這個車的4S店要不要負責?造這個車的廠家要不要負責?這個車的上百個零部件供應商要不要負責?車主的爸媽要不要負責?爺爺奶奶外公外婆要不要負責?
-
15 # 當年村口編筐老王頭
車主沒有任何責任。
有責任的可能是下面幾個:
1.維修人員操作失誤。
2.裝置出現故障,追責裝置生產廠家。
3.檢修人員或者修理廠本身有責任。
車主可以要求修理廠主體負責該輛汽車的重新維修的事宜。
-
16 # 趙明峰4
個人感覺把車交給修理廠,出現事故就和車主沒關係了,因為車主不懂舉升機的操作,並且車主是花錢請人修車的,如果是幫忙修車,不收錢的那種,車主可能要負一部分責任,既然花錢,出了事情,就是修理廠的責任,如果家屬非要讓車主負責任,就直接走法律程式就行,不用理他們
-
17 # 差不多先生83636
按照我們現在和稀泥的方式,還真不好說,追小偷,小偷摔死了,小偷家屬還要告當事人,你不追,他會摔死嗎?按照這個邏輯,你不去修車,他會被壓死嗎?
-
18 # 黑豹天下6388
按某些法官的思維肯定有責任啊
-
19 # 一介俗人浪跡江湖YXD
這個情況車主是沒有責任的,相反的還可以追究修理廠的責任,賠償車子損失。
這個屬於修理工操作不當或機械硬體故障,所造成的事故,責任在修理廠的,老闆要負責任,花錢修車,出了事故,雖然挺鬧心的,但一定要理性處理,不可胡攪蠻纏,給雙方一個良好的下次見面機會。
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
20 # 傑森斯坦福
這個問題問的是殘缺的,目前回答的都是武斷的。
關鍵點在於車主和修車人的關係。
1.如果,車主僱傭一個小工,給自己修車,那麼有責任。
2.如果是車主把車送到修車廠,修車店,修理鋪等等,或者完全承包的形式修理,車主就不負責了。
回覆列表
有點語焉不詳。是在汽車修理店嗎?還是你自己找人修的?如果是汽車修理店鋪發生事故,與你無關,頂多出於人道主義給點補償。如果是你自己僱傭師傅來給你修車,這就屬於僱傭關係了,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在工作中死亡的,僱主是要承擔全部責任的,只有僱員本身存在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除非你請的維修工有嚴重過錯,車主是要負全責的。如果不是僱傭,人家是主動過來幫忙的,這就屬於民法上的無因管理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中出現的任何損失都有受益人負責,本案中車主就是受益人,當然要賠償維修人員的全部損失,除非是維修工存在重大過錯。也就是說作為專業維修人員,違背基本常識和原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