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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太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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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甜蜜餞兒8

    其實這個問題我們試想一下:就比如一個公司和員工,員工每天都必須朝九晚五的上班,甚至還沒日沒夜的加班 … 可員工不管他是處於任何不同的工種,但他的工資收入永遠都高不過公司的收益!原因在於:

    一 公司前期的各種投入和後期的各種管理,其中最直接的就是廠房、機械、生意洽談、技術引進及產後的各種銷售及稅收等等;以及後期包括工人們的各種開銷,比如除了基本的工資以外,還有工人的各種福利、養老、保險等等及後期的諸多事務與開銷 … 這些即是你所說的 為什麼歌星出專輯,音樂公司卻拿到了更高的利潤!這裡可以理解為,雖然歌星本人是演唱了,但他簽約的公司卻要為專輯後期的製作、發行 ,以及版權等負責一系列的事務。

    二 那就順便提一下版權問題吧,因為不是說我不夠專業,而是我從來就沒了解過,所以此時我就臨時去查了一下資料,順便也讓自己多懂一點,也更以便於完整的解答你這個問題!所以以下我冒然複製了“張明君”律師對版權的具體剖析,如果你是一個歌手,正在為此事有疑慮的話,你可以採納哦!

    我來答

    張明君律師

    知道合夥人法律行家 2017-12-11

    《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 2 # 娛樂小扇貝

    要解答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了解一個專輯從製作到發行都主要涉及到哪些環節,專輯從構思到發行主要經過出版社同歌手溝通後確定專輯風格和主題,其後出版社要找到詞曲作者進行創作,再之後出版社聯絡錄音師錄音同時邀請演員組織拍攝MV,之後還要進行後期製作和專輯包裝設計。發行前要進行宣發活動,聯絡綜藝類節目進行專輯預熱打榜。出版社分賬比歌手多很多是合理的,主要是因為分工不同,一個專輯出版社付出的要多很多。分析具體原因是:

    一、雙方所處工作環節不同

    歌星出專輯,好比一次國際跑步比賽,一對十個人參加,歌星是其中一個人,其他九個人是出版社的相關輔助人員,最後獲得獎金,按照按勞分配原則,要分成十份。出版社佔九份,歌星佔1份。

    二、雙方所處的利益環節不同

    歌星出專輯的收益收到後可以直接用於個人消費和其他支出,使用自由。而出版社需要對收益根據前期參與人員約定進行分配,出版社需要權衡各方利益關係,為了以後合作確保分配方案的合理。

    三、雙方是相輔相成的關係

    正所謂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專輯賣的好歌手一是可以分到相對更多的收益。二是增加了歌星的人氣,讓更多人關注他。三是因歌曲好收穫很多榮譽。對於出版社來說,專輯賣的好,出版社收益增多,帶動出版社同歌星繼續合作的意願,有利於出版社培養出優秀的歌星,實現專輯的繁榮發展。

    歌星出專輯其實是一個可以實現雙贏的結局。雙方各自站在彼此的立場出發,去發揮各自的作用,實現最佳效益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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