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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有法律,那唐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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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香草豆子

    唐代行用實施的法規有律、令、格、式、敕、典、例等多 重法律格式,其中以律、令、格、式四種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如 唐高宗說:「律令格式,天下通規」。如唐高宗說:「律令格式, 天下通規」(《舊唐書.刑法志》);睿宗下敕說:「律令格式, 天下之本」(《唐會要.定格令》);《唐六典.尚書刑部》記載 :「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充 分說明律令格式是法定的四種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此外還有敕、典 、例為補充形式。

    律  律是唐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狹義的「唐律」即專指它。 據《太平御覽》引杜預〈律序〉:「律以正罪名」。唐代律的主要 作用也正是「正刑定罪」。唐初在武德、貞觀、永徽年間曾三次較 大規模的修定《唐律》;此外,在垂拱、開元時甚至重新刊定《唐 律》。尤其是在永徽三年(公元六五二年),長孫無忌等又對唐律 逐條逐句進行了疏解。今本《唐律疏議》即是《永徽律疏》在開元 二十五(公元七三七)頒行的版本,共十二篇,二十卷,五百零二 條。律在各種法律形中最為穩定,地位也最高。內容規定了各種刑 法原則,和各種犯罪的認定與科刑的標準,也以說是一部刑律或是 稱作刑法典。

    令  令的作用是「設範之制」,是有關國家組織制度方面的規 定,所謂「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新唐書. 刑法志》)。令所涉及內容包括官員的設定、品秩、俸祿、選舉、 考課,國家際祀的禮儀,及戶口、田制、賦役、倉庫、廄牧、關市 、醫疾等制度方面的規定。可以說,唐代的令就是規定國家制度的 政管理條例。唐前期在武德、貞觀、永徽及開元年間都曾修令。據 《唐六典.尚書刑部》載,唐令有二十七篇,分三十卷,共一千五 百四十六條,完整的唐令已散佚。日本學者仁薩田升輯《唐令拾遺 》一書,復原唐令七百一十五條,幾佔原唐令之半,並按篇目及頒 令時間編排,使我們得以瞭解唐令的概貌,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

    格  格的作用是「禁違止邪」。唐代各皇帝十分重視格的編纂 、刪定。格是本朝及前朝皇帝臨時頒佈的針對具體違法、違令行為 進行刑事鎮壓或行政處罰的制敕,經有關部門整理,加工修改,去 掉重複及相牴觸的內容,按尚書省二十四曹分目,分門別類彙編而 成單行法規,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別法或行政特別法的性質, 其效力往往大於唐律本身。這些按部門分類的條格,留於本司行用 的,叫「留司格」;頒行於天下諸州縣共享的,叫「散頒格」。唐 太宗貞觀時刪格敕三千餘件,定留七百條,為格十八卷。高宗永徽 定《留司格》十八卷,《散頒格》七卷。其後,武則天、中宗、睿 宗、玄宗及文宗等朝都多次刪定格敕。刪定格敕成為唐中後期立法 的重要內容。因為格涉及的內容十分度泛,而且比較具體,其效力 又,使用起來又較靈活,故在唐代司法中以格定罪量刑是很普遍的。

    式  式的作用是「軌物程事」。唐初武德定式十四卷。貞觀修 律,定式三十三卷。垂拱刪式為二十卷,其後《神龍式》、《開元 式》併為二十卷,但其篇目為三十三篇,「亦以尚書省列曹及秘書 、太常、司農、光祿、太僕、太府、少府及監門、宿衛、計帳名其 篇目」(《舊唐書.刑法志》)。唐式今亦散佚,古藉中仍可見些 條文,如《唐律疏議》的疏文中有多處引用《式》文,計有〈刑部 式〉、〈職方式〉、〈監門式〉、〈兵部式〉、〈禮部式〉、〈戶 部式〉等。白居易之〈白氏六帖事類集.水田〉引〈水部式〉文。 為伯希和掠走,現藏於法國巴黎國立圖書館的敦煌文書中,有一長 達一百四十四行的《開元水部式》,存式文三十五條,內容是唐尚 書省水部全國重要的河流、水渠、渡口、橋樑的監管,對漕運、海 運的管理,其細密程度達到所需器材、工匠的數目、出處都有詳細 規定。由〈水部式〉我們可以看,式是中央行政部門釋出的部門法 規,即為百官、有司「其所常守之法也」,相當於現代行政部門頒 布的「實施細則」。

  • 2 # 長了鹿角的兔子

    引言:

    武德元年(618年),唐高祖命裴寂、劉文靜等修定律令,“因開皇律令而損益之,盡削大業所用煩峻之法。”

    武德七年(624年),正式頒佈新律《武德律》,為唐朝法律奠定基礎。

    《舊唐書》有載:

    “撰定律令,大略以開皇為準。於時諸事始定,邊方尚梗,救時之弊,有所未暇,惟正五十三條格,入於新律,餘無所改。”

    唐太宗繼位後,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修改《武德律》,是為《貞觀律》。

    唐高宗繼位後,又命長孫無忌刪修《貞觀律》,修定為十二卷的《永徽律》,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再命長孫無忌等人對《永徽律》進行大規模的“律疏”。(類似一種搭配案例,解惑的註解。)

    最後於永徽四年(653年),加入“律疏”,撰定《永徽律》三十卷,頒佈天下,統稱為《永徽律疏》,也就是後世流傳的《唐律疏議》。

    而自《唐律疏議》確定之後,此後唐朝一朝,律令再無大改動,而只針對不同時期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進行修訂和調整。

    此外,開元時期,還彙編了一部《唐六典》,以由上至下地規範各級“政府”的各項工作展開範圍,官吏編制,職權範圍等等,相當於行政法典。

    唐朝法典(法律)的形式

    《唐六典》有載:

    “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事。”

    由此可見,唐朝的法典形式分為“律、令、格、式”四種形式。

    1、“律”:

    律,即刑法與民法,也包括對令、格、式犯法者的處罰,為“最高”一級。

    2、“令”:

    《唐六典》有載:“凡令有二十有七,一曰官品,二曰三師三公告臺省職員,三曰寺監職員......大凡一千五百四十有六條焉。”

    可見,令,其實就是指國家各項的規章制度。

    3、“格”:

    《唐六典》有載:“凡格二十有四篇。”

    格,就是皇帝以制式的形式,“新添”法令的彙編,雖然格在法典中的地位是低於律、令的,但在實際運用中,卻比律、令更為普遍、有效,是維護統治者皇權的“有力武器”。

    4、“式”:

    《唐六典》有載:“凡式三十有三篇。”

    式,是各種辦事的章程細則,也就是令的操作程式,有點像“問題—解決規範”這樣的標準執行模式,所以經常令、式連稱。

    此外,還有“不成文”的“例”與“事類”兩種形式。

    例,就是辦案的“成例”,由國家肯定過後,可以作為審理案件時的參考標準,具有律的同等效力,地位在式之下;

    事類,與例差不多,但比較細緻,為分類案例。

    唐朝法典(法律)的內容

    唐朝法典,流傳至今的以《唐律疏議》最為“完整”,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條。(可惜,令、格、式、例、事類等沒有完整儲存下來。)

    十二篇分別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

    實行處罰的刑名有五種:笞,杖,徒,流,死。

    笞:是最輕一級的“抽條”,分大頭、小頭兩種,一般為臀部及小腿部受刑;

    杖:相當於就是“打板子”,通常施行於後背延伸至臀部、大腿等部位;

    徒:這個有點像歐美法中的“義務勞動”懲罰,只不過嚴苛一點,也就是判人犯進行一定時間的強制勞作;

    流:顧名思義就是“流放”,其實就是變相的“移民開荒”;(唐時歷經隋末戰亂,各地土地荒蕪,世家大族把持肥沃土地,避稅,隱瞞多不勝數,以至當時國家想方設法的“開荒”,為國庫增加收入,也削弱世家大族的影響力,增加百姓的糧食等等。)

    死:在唐時,沿襲此極刑,或絞死,或斬首兩種。

    由此,基本涉及國家整個方方面面的“生活”,為約束上至官員下至百姓都起到一個“公正”而規範的作用。

    唐朝法典(法律)的影響

    此後,這種律、令、格、式的形式制度為五代及宋保留並承襲下來,乃至遼、金、元,乃至明清的法典,基本都以唐律為藍本,進行因時制宜的修行。

    不僅如此,《唐律疏議》還廣泛地影響著整個日本、北韓及越南等東亞各國。

    比如《高麗史》中有記載,北韓時代世宗朝就是模仿唐朝法典,為本國的典章制度。

    而日本則在7世紀中,大化改新後才有了刑律,而代表的法典《近江令》、《大寶律令》、《養老令》等等有記載的法典,也都是依照唐律制定的。

    越南更是“藏用隋唐”著,根據唐律制定法典與規章制度。

    可以說唐時的法典,基本就是東亞各國“法律”中心。

  • 3 # 藍蔚藍之宇

    唐朝自從公元617年建立後,唐高祖李淵就命宰相裴寂和大臣劉文靜開始撰修大唐法令,史稱《武德律》。因為唐高祖李淵的年號為武德,故而李淵一朝的法律被稱為《武德律》。

    其實,武德律主要是在隋朝《大業律》的基礎上修撰提煉而成的。

    後來,武德九年李世民登基稱帝改年號為貞觀,因此,又重新開始修改《武德律》。主要還是因為李世民想休養生息,還老百姓一個比較輕鬆和諧的社會環境,不希望用太嚴軻的刑法束縛百姓。於是唐太宗李世民在貞觀元年也就是公元627年命宰相房玄齡主持修訂《貞觀律》。

    這之後,唐朝的律法基本上延襲貞觀律法,未做大的變動!

  • 4 # 青年史學家

    隋唐時期的法律制度在中國古代法制史上佔有重要地位,形成了由律、令、格、式四種形式構成的法典體系。律是判罪量刑的依據,令是制度、規章的條文,格是用來防止奸邪的禁令,式是各種章程細則(“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事”)。這四種形式都起源較早,互有區別而又互相聯絡,至隋唐始並行而收互相補充之效,並構成隋唐以後中國封建社會完整的法典體系。

    隋及唐初數次修律。唐高宗即位之初,在此前基礎上頒行《永徽律》十二篇500條,又命大臣長孫無忌等為律文作疏證解釋,以問答形式闡明疑義,成《律疏》30卷,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後將二者合併,稱《唐律疏議》,為中國現存最早、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

    唐律的基本精神是保護專制主義的封建統治,維護封建倫常,因此,把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定為十惡,“特標篇首”。罪入十惡,刑等雖有不同,但大多不能減、贖,有的且為常赦所不原。但是,唐律規定,貴族、官僚及其家族享有多方面的特權,他們犯了罪,可以透過“八議”,請求寬免,還可減刑、贖刑,“官當”——以官抵罪,來逃避或減輕懲治,以至逍遙法外。

    總體說來,隋唐時期的法律制度系統總結了之前歷代的一些法律實踐經驗,在這些內容基礎之上不斷完善自身的體系,併成為較為典型的典範之作,影響極大,並及於東亞地區各國,在法律史上意義非凡。

  • 5 # 文都法考

    唐代法律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

    《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

    《永徽律》是根據《貞觀律》撰成,是唐律發展到完備階段的標誌,也是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釋法律的藍本。對越南、日本等國的封建法律也有很大影響。是中國現存最早最完備的封建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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