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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要求國家體育總局和安踏解約,安踏沒有權力代表國家指責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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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建國就是我1

    安踏絕對無權要求國家有關機構開除其下屬的某工作人員。安踏有權利向其簽約方提出抗議及索賠,而某人員的違約現象是安踏提案的證據。至於該機構按法的原則向安踏如何解決處置是一會事,該機構按組織紀律怎麼處置機構人員是另一會事,安踏根本就無權直接或施壓強迫機構處置其旗下人員。這就是法的精神,而契約是其中的一部份。故,安踏要守法。

  • 2 # 現在的你是否過的快樂

    首先安踏並沒要求體總開除孫楊,當然也沒有這個權力。不過孫楊作為一名中國運動員,不聽從國家安排,個人違規導致國家隊違約。作為中國人民或者中國企業都可以指責批評孫楊,更何況安踏作為合約的當事方。

  • 3 # 白鶴童

    中國體育不是啇家領導的吧?它有什麼權力要求開除一位金牌王?它不過是個啇業性的賣衣服的。難道贊助了幾個錢就要管那麼寬的事,人家361也怕是贊助啇吧,人家發了什言?

    一天有事沒事咬住此事不放有意思嗎?安的什麼心?人家體育界肯定會有處理結果的。狗抓耗子管的寬!

  • 4 # 多多271393956

    當國旗掉落,孫楊要求重新升旗,面對非議,勇摘四金,國家利益他含糊過半分嗎!有誰憶起,當年中國游泳藥檢醜聞後,國際上是怎麼打國人的臉的嗎!而今孫楊爭回了中國游泳的尊嚴,國人理應愛護有加,說到底,不穿安踏的衣服,於國家利益無半毛關係,只是一種個人行為。孫揚有錯,行為上的錯,僅此而已。是什麼人在沒完沒了的揪著孫楊,非把孫楊搞垮,發天發這種無聊的話題,到底是何居心!

  • 5 # 靜觀人間百態1

    發現悟空問是攪屎棍,就像炒作相聲界那些事一樣,安踏肯定沒有權,估計也不會弱智到這個地步要求體育總局開除孫楊,最多是違約賠償,但是安踏還想和國家隊合作,也許象徵意義的補償一點,話說回來其實孫楊穿不穿對安踏影響也不是太大,反過來這樣無心插柳增加安踏的知名度

  • 6 # 魯賓遜3

    一個作服裝的廠商,出了點兒錢就不知道天高地厚了,一個商人再有錢依然是一個商人。國家體育代表團是你仰仗的衣食父母,他站在領獎臺上,你最多是一個觀眾,沒有資格對代表團說三道四,更沒有干涉其內部事物的權利。叫兩聲是可以的,只要不影響社會和諧。不過,總對世界冠軍發難,居心何在?

  • 7 # 哦我是誰60400349

    我佩服孫楊,也許歡安踏,孫楊穿黃色361帥氣十足,如果安踏不能容忍孫楊的失誤,將失去市場,建議你謹慎行事!當然,做為公眾人士,你的言行要以國家利益為重,不然……,好自為之吧

  • 8 # 陳65984930

    安踏贊助的是體育局,也即中國的全民體育事業,不是贊助孫楊,所以和孫楊沒有合同關係,孫楊也沒有拿你一分錢,因此無權指責孫楊。361就沒有指責任何人。當然更沒有權力要求開除孫楊了!這是起馬的知識。

  • 9 # 太陽E10000

    提出要求當然可以,就好比作為一箇中國人,每個人都有資格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登出安踏的工商註冊一樣,亞運會期間騷擾攻擊一名正在努力備戰和比賽為國爭光的運動員的行為堪稱賣國。

  • 10 # 嘟嘟253721805

    不可以!

    1.安踏也罷,361也罷,他們同孫的糾紛是商業行為,再往深說是契約,商業誠信問題。

    2.孫是體制內人員,安踏做為贊助商不可以插手行政管理工作。

    3.安踏贊助國家體肓總局的合同要件中是否屬於買斷式贊助?下轄所有體育專案教練組及運動員是否認同,達成共識。

    4.國體局對下屬創收有無提成比例?相關運動員和別的贊助商的協議和總局利益衝突時,有無協調機制?

    5.林丹,寧澤濤,孫揚都發生過類似事件,為什麼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是否有官僚霸權思維。

    6.安踏作為主贊助商利益受損,責任不全在孫揚,國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7.如果安踏不是買斷贊助權,則孫揚有權代言別的品牌,但必須書面向體總告之,也不享受安踏的一分錢贊助費,孫從361的贊助中按合適的比例交體總,用於體制內隊醫,藥膳,科訓,清潔,保安,後勤工人的獎金。

    8.運動員是吃青春飯的,他們掙錢就這幾年,我們的相關部門,老百姓要理解。運動員也不能因為我是大牌我怕誰,隨意違約,畢竟在一個商品經濟的社會中,契約精神是每個公民都應尊守的。

    9.體總不能在漠視這種現象,儘快制定合理可行的分配機制,讓運動員,教練員,後勤,官員,贊助商各得所需,達到共贏,這對愛護人才,促進體育事業健康良性發展都是有益的!

  • 11 # 輝煌中國CN

    安踏當然沒有權利要求體總開除任何運動員。提這個問題的人,智商堪憂。這件事就兩個關鍵詞:

    ①違約

    我們說孫揚違約,指的是違反了運動員的某些行為規範,這也是一種契約,而不是網友所說的與某某某的什麼合約、合同關係,安踏和孫楊本來是一毛錢關係都沒有。

    ② 國家利益

    如果直接司法程式產生的賠償金,是不是由國家支付?如果是,就是損害了國家利益,那麼這個邏輯就會成立:損害贊助商利益,等於損害國家利益。

    其次,咱不談錢,如果無法保障贊助商利益,會出現:安踏走了361來了……女足穿耐克領獎、國羽穿李寧領獎……361一看,扯呼……體總:李寧來不。“滾”

  • 12 # 人生過客560

    孫楊的行為違反國家隊規定,損害國家名譽和利益,應該受到譴責,是中國人都有權利指責損害國家利益的人,安踏作為贊助商更有權利指責孫楊的行為。但要求國家隊開除孫楊安踏肯定不會這樣提出,安踏可以用更嚴格的合同條款和國家隊籤合同。國家隊必須按照合同去執行條款,想讓你滾蛋辦法有的是,不是隻有孫楊會耍小聰明。國家隊如何處理孫楊也是全國人民拭目以待的一個問題,要金牌還是要紀律,要不要信譽,對損害國家名譽和利益的行為是不是小事?一切都看亞運會結束後國家體委如何處理了。

  • 13 # 盆栽黃楊

    安踏有權追究他所贊助的單位的違約責任,但無權干涉贊助物件單位的內部事務。

    體育總局怎麼處理其旗下隊員的違規行為,應該由體育總局內部根據其紀律條例進行,不應該因孫楊的優秀成績和特殊貢獻而例外,也不能因為社會輿論和贊助單位的呼籲而胡亂處理,一切都應該根據規矩來。

    如果以前沒有規範,則應儘快建立規範,建立規範之前的行為,不受新建立的規範約束。如果已經有明文規定或者處置先例,則照規定處理或者照慣例處理即可。

    老百姓關注的,既不是安踏的利益,也不是361的利益,更不是孫楊的成績與功績,而是在面對規矩時,是不是可以有特權的存在,金牌是不是免死牌,普通人的權益在特權面前該怎麼保證。

  • 14 # 蘭天綠地

    一個運動員透過自己的拼搏,取得了優異的成績,他的成績越突出,無形資產價值越高,這無形資產是國家的,同時,也是運動員個人的,國家不能因為培養了運動員,就認為運動員的無形資產就是國家的,這是對運動員個人價值最大的掠奪。一個企業趁大牌運動員的名氣,狐假虎威,給自己做廣告,認為給國家隊出了幾個錢,就認為優秀運動員的無形資產都是自己企業的了,這也是對優秀運動員無形資產的掠奪。一個優秀運動員的無形資產雖然國家有支配權,但優秀運動員作為自己無形資產的主人,更應該有支配權,任何剝奪運動員支配權的行為都是對運動員的剝削。

  • 15 # 千里難尋覓真名

    安踏無權要求孫楊等運動員個人,安踏與體育總局簽約,即簽約體育總局就應該保證其廣告利益,如不能即違約,應賠償。安踏無權指責孫楊,但應向體育總局索賠,至於孫楊如何處置要看體育總局,於安踏無關。

  • 16 # hi123

    作為贊助商,安踏當然有權利向體總提出開除孫楊,但是,安踏僅僅是有權利而已,並沒有權力這樣做的,體總才有權力開除孫楊。

    當然了,如果安踏真的向體總提出了開除孫楊的要求,那麼體總必須考慮安踏的這個要求,因為安踏花了好多錢贊助中國體育啊!

    安踏贊助中國體育,就獲得了相應的權利,體總有義務為安踏廣而告之,體總把這種義務分配給運動員,這樣運動員就有義務了。

    當然了,孫楊也一樣有義務。但是,領獎時孫楊沒有履行這個義務,因此安踏提出來了,合情合理,體總肯定會處理孫楊違約的。

    有人說,體總不要安踏就是了,要三六一不也一樣嗎?是的,一樣。但是合同就在這裡啊!

    一般情況下,體總是不可能像孫楊那樣衝動的,隨隨便便撕毀合同的,這一點大家都相信。

    那麼,如果安踏真的要求體總遵守合同開除孫楊,體總會不會這樣做呢?讓我們拭目以待!

  • 17 # 貝加爾湖畔的月光

    你不要再黑安踏了!!不要再故意的給安踏拉仇恨了。你就是純粹的道德婊!!!

    這個事件,孫楊違反規定和紀律,肯定有錯。至於怎麼處理,那就是體育總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孫楊了,就不是別人怎麼說了!!

  • 18 # 樹Z

    這件事一直到現在,體育總局都沒有表態,安踏就第一發聲後也變得沉默了,估計合同內容根本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問題很多,如果雙方就這事深究下去,有些人會睡不著覺,所以人家願意放罷,倒是一些吃瓜群眾,一直揪著不放手!

  • 19 # 老馬識途23555415069

    山中無老虎,猴子稱大王。

    我到現在連安踏是什麼東西都沒搞明白,是國務院下屬單位嗎?那也只和體育總局平級呀?怎麼他們的權力這麼大?

  • 20 # LaserShang

    廣義的說,任何自然人和單位都有向體育總局的建議權。所以廣告商和贊助商都可以向體育總局舉報運動員的違紀行為。但處理權在體育總局。贊助商為其商業利益向體育代表團提供了服裝,其附加條件(或商業利益)是要求運動員領獎時穿著標有贊助商LOGO的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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