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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經法庭准許,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專業問題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因此,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法庭的審理還是有限制的,不得涉及專業以外的問題。 法條中專門知識的內容沒有明確,這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所具有的“知識”能不能就是“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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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原東峰律師

    不能,單就“法律知識”來說,法官、檢察官、律師就是這方面的具有專門知識的專家。所指是法律知識以外的專門知識,比如:法醫,物證,電子資料等專業技術領域的專家。

  • 2 # 正午陽光8724

    不是法律知識,是專業知識,比如金融知識,財會知識,電子競技知識,水務知識等等,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是指取得這個領域國家認可的專業人員。比如礦泉水汙染類案件,需要高階水務師的鑑定以及他們的意見。

  • 3 # 普哈兒法呀—李律師

    一般情況下,此處說的專門知識,是指除法律知識以外的,對案件審理有特殊幫助的其他知識。例如,醫藥學知識,物理學知識等。

  • 4 # 泰興檢察

    這裡說到的專門知識,一般是指所案件中所涉及的專門領域,比如金融,比如化工,具有專業的資質,增強當事人的內心確信。而法律知識,本身參與庭審的法官和律師就具備,並沒有必要由當事人再來進行詢問。

  • 5 # 鳳凰記者1

    答:您

    說的專門知識,是指除法律知識以外的,例如,醫藥學知識,地質勘查,水質檢測,物理學知識等。對各種案件有一定的分析和幫助,但不是法律知識。在民事訴訟中必須掌握“法律知識”以實事為依據,以證據來證明實事的真項,依法律為準繩,確認案件的勝訴與敗訴,依法公正判決!在案件判決中法官、檢察官、律師是具有專門法律知識的專家。

    所指的專門知識,(比如:法醫,物證,電子資料等專業技術領域的專家)與法律知識不是一回事。

    希望你在民事訴訟中必須聘請律師給你代理案件,勝訴把握比較大。

  • 6 # 正能量需要關注

    專業知識是具有合法證照職業簽定人對專門性問題依據檢材所做的結論。如果簽定程式和檢材旡瑕疵。法官都會採用做為判決依據。

  • 7 # 海峰尚法

    有專門知識的人並不包括法律專業知識。

    訴訟有兩項工作,一是事實認定,二是法律適用。

    就事實認定而言,訴辯雙方各有事實主張個證據佐證,然後,某些事實的認定涉及專門性問題,身為當事人、代理人和法官作為外行,無法彼此相互說服,無法理解,無法做出正確認定,故需要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問題進行解釋、說明,讓當事人和法官理解,進而做出準確認定。

    訴訟中,律師和法官本身具備法律專業知識,故不需要再請其他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參與訴訟。

    實踐中,法學教授出具的專家意見和民訴法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的意見是兩回事,前者通常不會被法庭採用

  • 8 # 大烽起兮

    專門知識,指所在領域專業知識的人,而法律知識是其中的一個領域。

    比如交通事故案件,所委託的律師就是具有法律知識的人,而傷者涉及到的殘疾鑑定就是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也就是司法鑑定的法醫。

    希望解答對你有用。

  • 9 # 生命總像一支鉛筆

      這裡的專門知識一般不是法律知識。

      在法庭審理中,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有提供證據的義務。但是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有些是某一方面的專業所涉及的問題,如法醫鑑定就醫學中某些專門問題對人所造成的傷害或殘疾進行的傷殘等級或傷情鑑定,這些問題超出了法官或律師本身業務及知識的範圍,所以需要某些有專門知識的人到庭詢問或對質。

     法庭審理中的法律適用,是法官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運用相關法律進行裁判的活動,不需要有其他有法律知識的人到庭詢問。律師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既可以就案件事實舉證和質證,也可以就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辯論,以利於案件在審理中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 10 # 葛仲彰律師

    你好,關於這個問題,以下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首先,目前法院在審判程式中採用的還是職權主義為主,當事人主義為輔的混合型審判結構。在該審判結構項下,法院在司法審判程式中的中心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當事人在審判程式中的主要任務也是配合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實。而法律適用是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後,確定案件適用的法律,然後根據法律適用原理將法律適用於具體案件並作出裁判。因此,當事人能夠參與的只是查明案件事實部分,對於法律適用問題當事人沒有參與的餘地。若判決作出後,當事人認為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由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進行法律適用監督。

    其次,由於當事人只能參與案件事實的查明,故當事人申請法院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接受法庭詢問,就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和解釋,其只能是針對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故該等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其知識不是法律方面的知識,而是其他能夠幫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專業技術和知識。事實上,從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證據”一章中,也能推知該等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作用是輔助法院闡明案件事實,而非法律問題。

  • 11 # 法味小館

    首先,明確回答民訴中“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中的知識不包括法律知識。

    在民事訴訟中,鑑定意見或一些專業案件事實往往有許多特殊的圖表、資料、專業術語等,這些資料當事人看不明白,更無法發表有價值的質證意見,陷入不利局面。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輔助自己發表意見,並且可以與鑑定人和對方的專家輔助人對質,其發表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專家輔助人其功能是在法庭上對鑑定意見或無法鑑定的專業性事實發表意見。專家輔助人與鑑定人最大的區別是:鑑定人要有專業資質並且掛靠在鑑定機構,而專家輔助人只需要具有專門知識即可,如大學教授、工程師、醫生等專業技術人員均可以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

    專家輔助人參與訴訟的方式是依申請,適用迴避制度,其出庭費用誰申請誰負擔,專家輔助人不得參與對鑑定意見質證或者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最後,綜上,民事訴訟中引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專家輔助人)出庭,其主要目的是輔助當事人對如建築、醫療、計算機、智慧財產權等專業領域的鑑定意見和事實提出意見,相當於當事人陳述。而民事訴訟本身就是法律專業的訴訟活動,有法官、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全程裁判參與,專業的人已經在幹專業的事,所以,完全不必要、不需要、更不允許以專業的法律知識來充當民訴中“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專家輔助人),因此,民訴中“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中的知識不包括法律知識。

    希望解答對您有用。

  • 12 # 安博律師

    第一,民訴中這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裡的“知識”指的不是“法律知識”,而指的是特定領域內的人員理解和掌握的、具有專業技術性的認識和經驗等,這些人類似於專家證人,專家輔助人。

    第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的作用恰恰就是彌補律師或者檢察官等只有法律知識的人的不足。因為術業有專攻,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法庭上一個案件涉及知識有時候不光是法律知識,還會有很強的專業知識。比如醫療方面的專業知識,機械方面的專業知識,律師很難了解的那麼深入,所有需要一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

    第三,這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他只能就這個專業問題發表意見,專業以外的庭審活動就不可以參加了。

    第四,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也不完全等同於鑑定人。如果一位專家已經是本案的鑑定人,那他是不可以作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需要回避。如果他是一個具有鑑定資格的人,並且沒有參與本案,那他是可以被聘請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 13 # utopialaw

    所具有的“知識”不能就是“法律知識“。如果所具有的知識是法律知識,那麼這類人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因為民事訴訟中的雙方當事人都有代理人,都是精通法律知識,是這方面的專業人士,再加上專門知識的人也是懂法律的人,那就是變相增加了一個訴訟代理人,與該解釋的初衷不相符。

    專門知識是指法律以外的知識,比如車輛工程師,在某次交通事故案件中認定肇事車輛是否存在質量瑕疵,他從自身的研究中判斷車輛故障來證明是否存在質量問題。

  • 14 # Allen故事會

    民訴中“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所具有的“知識”不是“法律知識”,而指的是特定領域內的人員理解和掌握的、具有專業技術性的認識和經驗等,這些人類似於專家,專家輔助人等。

  • 15 # 餅餅的修行

    不僅僅包括

    ‘法律知識’,現實中主要指的是法醫鑑定人員、翻譯、筆記等鑑定專家、審計、工程師等專門知識的人。

  • 16 # 白小韜

    首先可以明確,在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設定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所具有的知識不應該是法律知識。原因如下:

    第一:法庭之上,當時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應該是控辯雙方和法官,在民事訴訟中也就是原被告律師和法官。我們當然知道,會有比參與訴訟的人更專業的法律人士,但是當時當地,開庭的期間,法庭之上最專業的就是他們,這是對法庭權威的尊重,至於事後,對於具有瑕疵的判決自然有再審申訴程式來扭轉更正。

    第二,我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制度來源源自英美法系中的“專家證人”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專家證人是為了輔助法庭和陪審團來理解更為專業的其它領域比如醫藥衛生、痕跡證據等領域的知識,透過專家證出庭,可以更好的推進案情,所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知識自然不能再是法律知識,不然豈不重複,一點也不利於案情進展。

    第三,我國訴訟制度中,對於專業領域往往會委託鑑定,早期的民事訴訟制度也並沒有所謂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但因為所鑑定的領域過於專業,而我國司法鑑定環境又過於魚龍混雜,引進“專家證人”制度,能夠更好的推進司法鑑定改革,完善證據效力,避免冤假錯案,所以當然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所具有的不可能是法律知識。

    最後引申一點,在刑事訴訟中,經常會出現“專家論證意見書”,所謂的專家意見書,並非是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但不可否認,其對法官自由心證具有難以言述的影響力,在一些可上可下的刑事案件中,專家意見往往會發揮想象不到的作用。

    以上是我對您提問的回答,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 17 # 思巖看法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從法律上確立了專家輔助人制度。題主用了一個刑事訴訟的相關配圖。

    不管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吧,專家輔助人參與訴訟主要是因為專家輔助人在某個領域、某方面有專業知識,能夠幫助法官瞭解事實真相。

    法官、律師、檢察官他們都是透過司法考試具有執業資質的,在法律方面,已經是具備相當的專業素養才能從事這些職業。所以專家輔助人出庭的目的就是為了幫助法官瞭解事實真相。

    專家輔助人出庭是陳述一些法官認為有必要或者控辯雙方律師認為有必要說明的一些事實情況。他們一般是某些領域比如醫療、智慧財產權、醫療鑑定等等一些其他領域的權威、專家、學者等,他們以自己的專業判斷,幫助法官瞭解普通人可能無法掌握的事實真相。主要是便於釐清案件的事實,至於法律判斷,那是法官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做出法律上的判斷即可。

    出庭的除了當事人以外,就是法官、檢察官、律師。這幾種人都已經是法律專業人士,就為了解決法律糾紛來的。這麼一屋子法律人,還再要個專家輔助人也是專業法律知識的專家輔助人,那麼請問,你覺得法官律師檢察官會不會覺得打臉,這不是質疑人家的專業素養和業務能力嘛!

  • 18 # 法金財三維雜談

    法律規定在庭審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肯定不能是法律知識。

    首先,如果法律知識算專門知識,那麼庭審的法官、在場的律師都算是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那就沒有必要詢問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了,和對其進行對質了,都能自己來進行判斷了。很顯然法官和律師不算具有專門知識的人。

    其次,哪些人屬於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呢,法律有相關的規定的,通常是鑑定人員,專家輔助人之類,主要針對一些專業的問題發表意見。比如筆跡鑑定人員需要對筆跡鑑定的結果接受庭審法官的詢問,對筆跡鑑定的真實可靠性做說明。

    最後,如果你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發表的意見有疑問,可以另請其他專門知識的人,結果應該都差不多,專門知識的人一般僅對客觀的取樣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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