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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

    非法集資通常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其中的集資詐騙罪又是詐騙犯罪項下的一個特殊罪名,同樣合同詐騙罪也是詐騙罪的一種特殊形式,所以,集資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是類犯。

    除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外,集資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作為詐騙犯罪的兩個特殊情形,二者具有共性,但二者又存在重大區別。

    簡述之,非法集資不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有些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故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外,其他二者的共性是均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二者區別如下。

    一、概念

    (一)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二)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行為。

    二、客觀表現

    (一)非法集資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2.集資詐騙罪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二)合同詐騙罪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 2 # 說真話聽真話

    這個要看:一,金融、公安、工商、稅務機構發證沒有,二,有無銀行監管、託管。三,存在不存在有自融。反之亦然。

  • 3 # 嘚吧嘚吧法

    二者的定性依據:

    1、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種行為要區分是否是對不特定公眾進行的集資,如果是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不會涉及到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不違法。但是,如果向以上人員籌集的資金是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事先向不特定公眾籌得的話,那就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司法解釋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同時具備的四個條件:

    (1)、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回報

    (4)、向社會公眾及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2、合同詐騙:即以非法佔有的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欺詐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種行為與普通的詐騙罪是一般的犯罪與特殊犯罪的關係,但合同詐騙的行為還危害了市場經濟秩序,所以,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應該是比較正式的經濟合同,比如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貸款合同等等

  • 4 # 浮雲財經觀
    非法集資的定義和常見的表現形式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非法集資的法律定義。

    《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於非法集資概念有這樣的定義: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對於非法集資進行簡單的概括就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且牟取回報的行為。

    常見的非法集資形式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

    (1)透過發行有價證券、債權憑證、購物卡等方式吸收資金,比如發現股票、委託理財、辦理會員卡;

    (2)利用民間組織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比如“地下錢莊”;

    (3)利用“傳銷”的形式形成非法集資;

    (4)利用現在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進行非法集資;

    (5)利用網際網路形成的投資基金的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透過簽訂商品經銷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比如商品銷售和返租,發展會員、商家加盟等形式。

    合同詐騙的定義和常見的表現形式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透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簡而言之,合同詐騙就是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前提下,欺騙對方,使之簽訂或履行不合理合同的行為。

    常見的合同詐騙形式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

    (1)以虛構的單位、個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的資產證明作為合同擔保;

    (3)簽訂合同收受對方貨物、款項後選擇逃匿,不履行義務;

    非法集資和合同詐騙本質上的區別

    ①根本性的問題所在:非法集資最大的問題在於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募集資金進行投資,其存在的合理性存在疑問;合同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的詐騙行為。簡而言之,非法集資未必是詐騙,但是合同詐騙一定是以欺騙為目的。

    ②資金獲取渠道:非法集資是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而合同詐騙是透過書面合同的形式獲得資金。

    總結

    其實非法集資和合同詐騙兩者之間存在的差異還是挺大的,不可以混為一談。

  • 5 # 鴻雁2528866

    非法集資,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集資款項,屬於違法行為,是國家政策不允許的一種行為。而合同詐騙,是透過敲詐勒索等手段,偷偷的將合同錢款據為己有,或者私自挪用或捲走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

  • 6 # 徐劍南京

    類罪。非法集資罪規定在金融詐騙一節中,詐騙的方式為資金,即仍是貨幣;合同詐騙罪規定在市場秩序罪一節,詐騙的方式與商品、服務有關,即在商品、服務流透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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