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快樂羊羊羊
-
2 # 淮北日月升
那些號稱沒輸過官司的律師,給罪犯辯護,怎麼算輸贏?
實際上,那些號稱沒輸過官司的律師,百分百是吹牛,誰有那麼大本事能包贏?除非公檢法司都是他家自己開的。
比方青島有個王姓律師,很牛氣,但是從裁判文書網上查他的辯護案子,水平並不高,至少有百分之七十五是有明顯的失誤,當事人請了這樣的律師,可是虧死了。
言歸正傳。
第一個問題:說說官司輸贏。所謂官司輸贏,本身是有歧義的概念,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怎麼算是輸,怎麼算是贏,同樣的情況,在不同人的眼裡,含義完全不同。
舉個例子:某甲訴某乙人身傷害賠償案件,標的額100萬。
a說:法院判賠100萬就是贏。
b說:法院判賠就是贏。
c說:法院判賠超過五十萬就是贏。
d說:判了無用,法律白條而已。錢拿到手才算贏。
e說:順利處理完,拿到錢才是贏。
這樣看起來,同樣的官司,“贏”至少有以上五種解讀。
有一個極端的例子,某甲訴某乙賠償100萬,結果法院判賠1萬,律師說,恭喜,咱麼贏了。原告愕然:這個官司,律師費支付了6萬,訴訟費1.38萬,保全費、保函費1.5萬,還有很多別的費用,合起來至少10萬,結果賠了1萬都有人認為是贏,可見這個“贏”就是個笑話而已。
有些官司,從法律上講根本就不可能贏。例如某嫌疑人攔路搶劫2000元,人證、贓物俱在,警方還掌握案發現場的影片錄影,傷者在醫院裡做手術,搶劫是板上釘釘的事,怎麼贏?
所以,個人看法,對於一件案子,當事人不要輕信別人忽悠“包贏”,凡是有這種承諾的,基本都是冒牌貨、草包。
第二個問題,請律師最重要的不是爭取輸贏,而是自己一方合法權益最大化。請了律師以後,當事人應當把考察和爭取的重點放在是否對自己更有利上,而不是單純的輸贏。
什麼叫更有利?
例如:
能協商解決的,一般比法院判有利。因為有雙方的讓步,並且節省精力。
板上釘釘的刑事案子,能否爭取從輕、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處罰;或者成功抗辯控方的從重、加重理由。
有些刑事案子,犯罪實際上是能靠上多個相近的罪名,積極辯護可以爭取在相近的罪名當中取較輕的罪名(例如,破壞電力設施罪和盜竊罪,強姦罪和猥褻罪,搶劫罪和搶奪罪等等),結果是量刑範圍大幅度改變。
鐵定要賠償的案子,能否爭取對方放棄一部分賠償專案、降低一部分計算標準,能否爭取免付利息分期支付等。例如同樣賠償一百萬,如果能爭取分期五年(免利息)支付九十萬,那就等於節省了至少百分之二十。
鐵定要賠的案子,能否增加一個或幾個賠償責任主體。例如,交通事故賠償案子能否追加車主或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等等。
以上回答供參考。
-
3 # 北京張春輝律師
刑事案件,是輸是贏評判標準多樣。除了有罪辯無罪,還有重罪辯輕罪,量刑由重辯輕。號稱沒有輸過官司,是一種噱頭而已。
-
4 # 郭廣吉律師
無論涉及的民商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律師如果號稱自己官司沒有輸過,那是扯淡!
稍微瞭解刑事訴訟的人都知道,一個刑事案件,往往是經過了公安機關長時間的偵查,再經過檢察機關的起訴審查,然後起訴到法院,面對這樣的情形,一個律師說我辦的刑事案件就沒有輸過,那也就意味著偵查、檢察等機關辦理的這位律師代理的案件都辦錯了,可能嗎?
一兩件、兩三件辦錯了,有可能,但都辦錯了,怎麼可能?
在刑事案件的辯護中,有經過辯護將重罪改為輕罪的、有將起訴的主犯辯護被認定為從犯的、有將起訴數罪辯護減少罪名的,這樣的辯護就屬於辯護成功,但是否是你所認為的官司贏了呢?
辯護成功在不同人的認知中,含義也不同。
眾所周知的某輪姦案,被告人的母親不但要法院判決其兒子無罪,還要追究被害人的敲詐勒索的法律責任,誰能達到這個目的?
達不到這個目的,她會認為這個官司贏了嗎?
她的兒子在她的口中,沒有被埋怨一句,她認為她的兒子是受害者!
就這個案件來看,未成年的被告人最終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如果當時有律師為其辯護,在量刑上法院認定其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而判其十年以下(3年、4年、5年、6年、7年、8年、9年都算,通常會判5年、6年左右,8年、9年極少)有期徒刑,是不是就屬於辯護成功?
本人認為應該算。
就像病人到醫院看病,病人確診了癌症晚期,很多醫院都判定這個人只有6個月的時間了,而經過醫生的精心治療,病人活了兩年,最終還是因為這個病去世,這個醫生的治療是否成功?
同樣的道理,本人認為,是成功的。
人的認知,一定要建立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脫離事實論輸贏,都不靠譜。
委託案件給律師,一定要認真聽取律師對案件的分析,這個分析建立在案件卷宗反映的證據上,透過案件的不斷推進,你會增加對案件的認識,這個時候,再遇到律師對你說沒有輸過官司,你就會呵呵一笑了。
-
5 # 馬華710
平常生活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會多一些,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師相對少一些。
那些號稱沒輸過官司的律師,可能也只是律師營銷的一種方式,用這種方式去贏得客戶的信任,從而簽下合同,客戶順利交律師費。
稍微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沒有常勝將軍,哪有沒打過敗仗的將軍呢?律師專業能力和辦案能力,有時候在和客戶的面談中,客戶就能感覺的出來,如果律師覺得自己辦案件沒輸過,那就給客戶拿出你辦理的成功的案卷材料,包括判決書。
民事案件官司打贏了,就是說我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官全都支援了,民事案件,很多都是以調解的方式結案。舉個例子,我方的訴訟請求就是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50萬,最後法官主持調解,對方給付我方40萬,調解結案了,這種情形,也算是官司贏了。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本質的區別,刑事案件,作為刑事辯護律師,面對的是國家的公權力,公、檢、法,刑事案件更考驗律師的辦案能力和和綜合實力。
刑事案件,律師辯護成功,案件贏了的標準,第一,就是這個案件刑事辯護律師做了無罪,最後法官也判了無罪;第二,犯罪嫌疑人本來要判5年以上,最後刑事辯護律師給爭取到法官只判了1年半,還是緩刑。那刑事辯護律師也算是贏了案件。
律師做無罪辯護,難度不是一般的大,可能萬分之四還不到,一萬個刑事案件,不到四年能做無罪。前面公安偵查機關和檢察院做了大量的工作,收集了很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你作為辯護律師介入案件以後,立馬就把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做的有罪證據打掉,怎麼可能呢?
打個比方,有個患了癌症的病人去醫院找醫生看病,醫生給這個病人救活了,癌細胞也切除了,醫生醫術高明,醫生挽救了一條生命。但是,如果醫生沒有把這位病人完全治好,人還是會去死,如果不看醫生,可能二個月以後就沒有了生命,看了醫生,醫生治療以後,病人可以活二年,請問,醫生是不是也贏了。
回到我們回答的問題,有些案件,無論哪個律師來,案件都是判有罪的,刑事律師的作用就是本來有罪的案件,我們在合法的範圍內,為被告人爭取一個最低的刑罰。被告人確實無罪的案件,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認為被告人有罪,那律師的作用就是要糾正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錯誤,不讓無辜的人判決他有罪。
所以,當律師再給你說,官司沒輸過,給罪犯辯護也沒有輸過,你別太當真,你要這位律師拿出他代理的客戶案件資料給你看,因為律師宣傳的真假你很難去考證,但是結果不會騙人。
-
6 # 張握律師
問題很現實,也很有趣。這裡還是從律師、案件委託人、公眾與刑辯律師關係角度聊聊看法。
首先,號稱沒輸過官司的律師為什麼會這樣講,這樣講想要的效果是什麼?律師者,為當事人提供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等法律服務也,既然是法律服務,其服務質量自然要有評價,基礎當然是律師業務:訴訟業務,諸如刑事、行政、民事訴訟業務,諮詢代書,擔任法律顧問;還有就是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律師作為法律服務市場的自由業者,其衣食父母自然是法律服務需求者。律師安身立命,進步發展,離不開委託人的維繫與呵互,於是律師的營銷,也就順理成章的存在。有的律師號稱沒輸過官司,與其說是自我吹噓,不如說是一種營銷手段,沒準就碰上那麼幾個仰慕且肯出錢的當事人,以此來慰藉下自己的虛榮心。號稱沒輸過官司的招牌不可打,最終也無益。道理很簡單,能夠得到委託人認同的是律師的真誠付出和紮實的專業基本功。
其次,本問題的著眼點放在刑事案件辯護上,從案件角度來設定評判輸贏的標準。刑辯業務按照程式性安排分為三段,偵查、起訴、審判(刑事自訴案件除外)。
偵查、起訴階段當事人評判律師服務優劣共同的指標往往是對嫌疑人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解除強制措施,偵查階段最好是不立案或撤銷,審查起訴階段最好是撤銷案件或不起訴,唯審判階段宣告無罪為最佳。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要想達到如此效果,且真正由律師參與刑辯並開展實質性工作,而不是例行公事,還真得厲盡萬苦千辛,方能取得,當此,毫無疑問是贏,是大勝。不止於此,比如刑辯中的強制措施的變更、罪名的適用調整、刑期的減少等與實罪、量刑相關的實體及程式中的諸多事實、情節,其中,有利於當事人的得到認定,不利於當事人的得到排除,都應當是律師參與刑辯贏的標準。相反,由於律師的不用心、不盡責,失職缺位而造成對當事人不利後果的,應當作出負面評價。
最後,從委託人和公眾角度如何看律師刑辯的輸贏?
看待律師刑辯的輸贏不只是停留在嘴上,關鍵是能否最終成為當事人或公眾選擇其提供法律服務物件,需求者能否選擇到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的刑辯律師,使得合法權益得到最大化保護。故此,號稱沒輸過官司的律師不可取,參照刑辯三階段贏的標準可用,那麼,如何辨別律師的輸贏功底,其方法無外乎在司法機關資訊平臺上查詢該律師做過的案例、在公眾媒體上看下活躍度及評價、在圈子裡瞭解其刑辯業務情況、或聽取已經代理過可正在代理案件當事人意見等等。
-
7 # 法眼掃描
我勸各位,再碰到這樣的律師,直接走人,否則肯定上當受騙沒商量。
律師同樣面臨激烈的市場競爭,當事人經常會早上從一個所出來,下午又進了另一家律所,反覆會見律師,讓律師給自己分析案件。
當事人很愛問律師:你又多大的把握?又很喜歡聽律師說:你這案件交給我,保證100%贏。
如何看待官司的輸贏如果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本金100萬元,違約金30萬元;被告聘請律師,經過開庭審理,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本金100萬元,賠償違約金15萬元。那對被告來說,這個案件算輸了?贏了?
再說了,原被告都聘請了律師,一個案件打下來總會有輸贏,是不是意味著每個案件總有一個律師贏了呢?
所以,除非案件判決之前,當事人和律師先就案件輸贏的標準達成一致,否則,就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形。
給犯罪嫌疑人辯護的案件,如何判斷輸贏?1、控方認為犯罪嫌疑人是主犯,經律師辯護後,法院判決為從犯。這樣的變化效果是非常明顯的,應該認為贏了;
2、控方指控重罪,經律師辯護後,法院判決認為構成輕罪,比如控方指控構成搶劫罪,律師辯護後,法院認為構成盜竊罪,當然是變化成功了;
3、控方建議量刑7-10年,經律師辯護後,法院判決為5年,也當然是贏了呀。
總之,不能相信拍著胸部保證案件輸贏的律師,這類律師有點像街上賣大力丸的,畢竟法院不是他家開的,咋保證勝訴?
回覆列表
按照有關規定,刑事辯護沒有輸贏,只有辯護水平高低之分。正因為如此,律師收費規定中,就不允許進行風險代理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