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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漢耿志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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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微言
恰恰相反!刑事案件應當請律師!
有一天,其中一個嫌疑人的律師找到了我,然後提醒我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上,一個認定有錯誤。他提示我在眾多卷宗裡找出了這個嫌疑人的到案經過和第一次供述的筆錄。我一看,根據這個到案經過和第一次筆錄,嫌疑人肯定能被定為自首。而公安機關沒有給認定。
如果沒有這個律師的提醒,我可能也會疏忽這個細節。最終,這個嫌疑人因為他的自首和賠償行為,判了緩刑。你說律師有沒有用?
當然有人會說,如果沒有律師提醒,我自己也會發現。是的,對於刑事案件,檢察機關還是很認真的,漏掉自首的認定,是一個很大的錯誤。但是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面對這麼多嫌疑人和卷宗,檢察官甚至法官犯錯的機率還是很大的。因為他們要看全部的卷宗和所有的嫌疑人。
而刑事辯護律師,只會盯著自己的當事人。他們會找出卷宗中,一切有利於他當事人的情節,然後寫成律師辯護意見,提交給檢察官和法官。
法官和檢察官對待有律師的案子,會格外慎重,甚至有時候會提前跟律師聯絡,看看有沒有什麼重要的證據情節給漏掉了,主動彌補好漏洞。因為法官和檢察官辦錯案子,也要追究責任的,多了一層律師,就相當於給他們減少了犯錯機率。
所以,雖然在庭審上,訴辯雙方是激烈對峙的,而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律師的辯護,是對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審判的一種互補。因此刑事律師,對於一個刑事案件,是相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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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柳基偉律師
作為職業律師,十分不明白題主為何提出該問題,你的目的究竟是什麼?
第一,刑事案件不聘請律師?那請問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為何改判無罪呢?這其中離不開二人的家人、律師前後奔波與付出。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逐漸提升,律師將為越來越多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務,即便再相信人情、關係,也請別忽略律師在法制建設中的作用,更請不要忽視律師對於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的作用。
第二,不建議當事人聘請律師?難道公檢法指控的行為就一定是確定無誤的麼?
很多人會講,律師就是為壞人辯護,試問,法律面前有好壞之分麼?即便是罪大惡極之人,其也有最基本的人權,這是毋庸置疑也不應被打折扣的。如果僅憑好壞去進行區分,法律必將失去色彩與應有的內涵。一切嫌疑人未經合法審判,均不應被定罪。毒樹之果理論、程式合法理論需要律師的介入,也許律師不是在為“壞人”開脫,而是幫助“好人”、“壞人”去一同尋找真相。
正如那句經典動畫中所言“真相只有一個”,但這個真相到底如何,你我皆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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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藍翎淘車弟
不請律師的都是傻x,在你被拘押期間你唯一能見到的就是你的律師。你案情有關的一些事情外面人會透過律在會面的時候不經意的告知你。你有什麼事也可以在會面的時候用不經意的手段讓律師知道,他會轉達的。你的律師是你的擋箭牌,公訴人對你發起公訴律師會進行反駁,並盡最大努力在你的案情中找出漏洞,把你的刑期降到最低槓。不找律師,你連你犯得事能判幾年你都不知道。律師就是莊周➕后羿,公訴人對你發起指控詢問的時候,律師替你一頓擋箭解控,等輪到你答辯的時候律師就是買了攻速鞋➕無盡➕泣血➕影刃➕破曉➕破軍,然後又開了狂暴的后羿,瘋狂輸出,在法庭上,你閉嘴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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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祁連論劍
最近的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的新政策,會讓被公訴人不敢委託律師再辯護,以免被認定是不認罪認罰,今後請拜師辯護要當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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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472王守義
家裡人造成別人輕傷二級,當時很害怕去諮詢律師,要價太高!我們家找被害人商量私了,張口要11萬,拿不出來那麼多錢,也沒找律師,直到批捕也沒給被害人打過一個電話求饒,反正已經有案底了,輕傷就是三年以下,給他拿的醫藥費,住院費,二次手術,花了1萬多,法院量刑也考慮悔罪態度,最多1年半,法院把兩家叫去了,刑事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也管著協調,協調不了了再走正常法律程式,對面找的律師,我沒找,問我怎麼辦,我說沒有11萬,要太多1分錢沒有,最後賠了一共加起來賠了4萬多,沒有幾天法院讓我去當擔保人,沒有幾天放人了,判了10個月,緩行到明年4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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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廣州Cock
正常情況下(沒有違法違規),警方是在有證據的情況下才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之後就對嫌疑人刑事拘留,檢察院稽核後,證據充分的就批准逮捕,證據不足以起訴的,就會讓警方補充證據,如果警方不能補充足夠起訴的證據,最後,警方就會讓嫌疑人保釋或者直接放人。
(註明:證據不足以起訴不代表嫌疑人沒有涉及刑事違法,只要嫌疑人與刑事違法沾上了邊,警方都可以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和先把嫌疑人刑事拘留的,待調查清楚以後,證據不足以起訴就放人,證據充分就起訴,這種情況下,警方的做法沒有違法。)
既然警方有證據,檢察院又認為證據充足而起訴的,上了法院之後,基本上都會判刑,只是刑期多少的問題。
所以,刑事案件請律師,基本上沒有什麼作用,最多就是說服法官少判一點刑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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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感謝仰望星空的人
都有請律師的權利,如果沒錢或者不想請會安排免費律師。但是不管是高價的大律師或者免費的律師都應該尊重法律和職業道德為當事人進行他應該得到的辯護,只限於應該得到辯護的部分,的並不是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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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說,“上士聞道,勤而行之;中士聞道,若存若亡;下士聞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為道”。
有些人固執和偏見,迷信自己固有的生活經驗和處世邏輯不能自拔,悲劇的源頭就在這裡。不是我們語言能夠說服的。層次的高低決定了眼界的寬窄。
刑事案件,不是請不請律師的問題。而是最大可能儘快請,請最好的。警方第一時間訊問時,就應該請。甚至沒有訊問時,也應該提前諮詢律師。
即使是證據確鑿,罪大惡極,自知引頸待戮。被告人在漫長的羈押期間,也有類似“臨終關懷”之說。他們積壓的悲苦和辯解需要律師披露和展現。
和律師交朋友,是現代社會中產階級和準中產階級起碼的認知和修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