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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吳竹兵律師

    問題意見

    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如果最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將根據本罪的規定進行定罪處罰。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簡釋及應注意的問題

    針對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存在的司法工作人員故意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中國刑法第399條作出了明文規定:“……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民事、行政審判活動”,是指審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訴訟活動。這裡的民事審判是指依法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案件的活動;這裡的行政案件是指依法適用行政訴訟法審判案件的活動。

    2.“枉法裁判”,是指故意作出不符合事實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裁定、判決,如該勝訴的判敗訴,該敗訴的判勝訴等。

    3.只有“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一般情節可透過其他行政手段處理。關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具體標準可以參照《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六)(1999年透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六(2001年透過)。

    4.應當注意的是,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如果僅就附帶民事案件部分作出了枉法裁判構成犯罪的,應適用本罪進行處罰;如果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都作了枉法裁判的,從徇私枉法罪與本罪中擇一重罪處罰。

    法律依據

    1.刑法第399條第二款;

    2.(1)《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透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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