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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名人家風家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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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肥律師劉超
你好,作為一名專業律師,為你解答如下。
1、你在銀行取款,你和銀行之間是一種儲蓄保管合同法律關係,銀行應當保證你在取款時是安全的。
2、也就說,銀行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保障你取錢的安全,特別是是銀行網點裡面。如果被搶走,銀行肯定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3、你的錢被搶走,你應該報警解決。搶劫行為,構成犯罪,最高判刑死刑。
4、《刑法》規定: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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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草根淺墨
這個事兒,一直以來都是一個糾纏不清的問題。按說政府就應該出臺一個硬性規定,只要還沒出銀行大門,就應該通通由銀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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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財富公元
如今科技發達,監控無所不在,銀行安保措施比較強,又有便捷的110報警系統,發生這類風險案件的情況的機率非常低。
假如發生了,是銀行的責任麼?先表明我的態度:銀行有責任!
銀行本身屬於高風險的行業之一,經營貨幣為主,犯罪風險性高。但是在我看來,無論客戶去銀行辦理什麼樣的業務,只要走進銀行的營業場所,就與銀行之間建立了契約。
所以銀行本身需要建立完善的風險防控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必須為客戶提供安全舒適的業務辦理環境。
雖然我們在銀行取錢,銀行遵循先記賬後付款的方式,錢遞出櫃檯,這筆錢已經被銀行計入系統,已經支付給客戶。銀行雖然操作合規,但是提供的營業場所未能為客戶提供安全的業務環境,更別說是“錢剛遞出來自己還沒拿走”。
其實自客戶走進銀行那一刻就與銀行間建立了合同,只要未走出銀行,與銀行間的合同還沒結束。銀行有義務為客戶提供安全的業務環境。如果在銀行營業場所內客戶現金被搶劫,銀行更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必須承擔相應的過失。
實際在銀行發生的各類案件中,比如客戶在銀行內跌倒,甚至被搶劫,法院判決銀行都需要為客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司法還會把偶然關係當成法律上的原因關係。其實法律更多的是保護我們弱勢群體的權益,無論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銀行都站在了真實“弱勢”的一方,銀行所謂的“離櫃概不負責”無法作為銀行規避客戶在其營業場所發生風險的理由,所以銀行必須為客戶損失負責。
其實大部分情況下,銀行在為客戶辦理完業務以後,尤其是取款業務後,都會提醒客戶注意點清現金,如果數額較大的,有些銀行會為客戶提供送款上門服務,切實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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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夢幻財經
肯定是銀行的責任,而且是全責,只要你是在營業廳裡被搶都是銀行的責任。
儲戶去銀行取款,在銀行的營業廳裡被搶劫那是銀行安保工作人員的失職,銀行裡保安的職責本就是保障銀行營業廳以及儲戶的財產安全,可卻讓儲戶在銀行營業廳裡被搶劫,這不是失職是什麼。
銀行花錢請保安來可不是看大門的,罪犯在保安的眼皮子底下把儲戶的錢劫走,那是銀行保安工作上的疏忽,保障工作做不到位,缺乏防範意識,才導致劫案的發生,這更是銀行的責任。
一般來說,銀行的保安都要經過一定時間的培訓才能上崗,而保安未能在劫案放生前意識到潛在的危險,也未能在劫案發生時及時制止,就是銀行在安全意識方面沒有培訓到位,致使保安沒有在第一時間意識到危險的存在並做出應對措施。
所以,歸根結底還是銀行的責任,你若真在銀行營業廳裡被搶了,銀行也會賠你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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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淮北日月升
當然是銀行的責任了。
先看看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一般來講,銀行的營業場所都配有專職保安,櫃員也有一些類似狼牙棒辣椒水一類的防衛武器。銀行有責任確保到銀行取款的客戶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如果在銀行取款,錢剛遞出來自己還沒拿就被搶走了,說明銀行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損失。當然了,將來歹徒抓住,銀行可以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追償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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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沙洲駱駝
哈哈哈哈。你這個提問有點兒腦洞大開。你是個編劇吧?
這個問題毋庸置疑。一定是銀行需要負責任。第一, 銀行的存取款是他們的業務工作, 必須保證儲存戶這利益不受損失。第二,銀行是金融機構, 重要的部門兒。必須有安全可靠的保證。第三,按照契約精神, 銀行需要履行協議義務。如若出現這種情況,賠償支付是必須的。至於以後破案和銀行是否損失, 那隻能交給公安部門兒。
現在安定祥和的社會環境。再有嚴密的安保措施。很少在銀行大廳出現這種情況。除非是亡命暴徒,狗急跳牆鋌而走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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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濟南郜律師
這個問題有意思。我認為,出現這種情況,銀行承擔責任的可能性較大,但也要看具體情況。
從銀行取錢,錢還沒有交給取錢的人,我理解就是從櫃檯取錢,櫃員拿著錢還沒交給取錢的人,也就是說,這個錢還沒有交付。錢的所有權還沒有轉移,仍然在銀行控制之下。那麼錢被搶走,這個風險仍然是由銀行承擔。就好比,你的債務人要還你錢,還沒交到你手裡,突然被別人搶走,那麼這錢還是不算還了,你還是得向債務人要錢。銀行其實就是取款人的債務人,一樣的道理。
還有一種情況,銀行櫃檯裡櫃員和取錢的人不直接接觸,櫃檯平面有個有一定深度的方槽,你把銀行卡放在槽裡,櫃員從槽裡取走,取出錢來把錢放在槽裡,再由你取走。雙方不是手手相遞。那這時,錢在槽裡,被別人搶走就是另一種情況。這時,銀行櫃員把錢放在槽裡,相當於完成了交付,已經不再控制錢款,所有權轉移給取錢的人。別人搶走,這個風險就要取錢的人承擔了。銀行要承擔責任的前提就是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如果銀行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沒有多大瑕疵,比如安全措施到位,事發協助追搶錢的人,等等,但就是沒抓到搶錢的人,那銀行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如果銀行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有明顯的過錯,那麼銀行應該就自己的過錯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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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努力活著999
這得分兩種情況。1,沒離開銀行,如果你剛拿到錢,沒走出銀行,銀行就有承擔責任的義務。2,離開銀行被搶,這種就不能讓銀行承擔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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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侃財論經
在銀行取錢,並在其營業場所內被搶走的情況一般很難遇到,但假設我們在銀行櫃面取錢時,錢未到手就被搶走,銀行會否擔責,也是要分情況來看的。
銀行在配備了保安人員(事發時在崗履職)、報警系統(正常可用)等所有必備的安全系統,並經過相關部門驗收,在證照齊全的情況下就可以開門營業。
如果事發時,銀行方採取了一切可能減少取款人損失的措施,比如有阻止搶劫行為的動作或意圖,及時採取了報警措施等等。就可以認定銀行盡到了安保職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主要的需要看錢款是否完成了“交付”我們都知道,錢款屬於動產,完成所有權轉移的必要條件是完成交付。
在銀行取款,一般不存在手對手的現金交付,一般都是櫃麵人員將錢款放置於櫃面下方的小視窗,由取款人員領取。
在銀行完全按照“先賬後款”的賬務處理方式,完成取款人賬戶劃賬、取款人簽名等程式,並將錢款放置於取款小視窗(取款人可以拿得到)的地方時,錢款就完成了交付。
在銀行櫃面監控無死角的狀況下,這個操作是否存在“逆流程”一目瞭然。所以只要錢款完成了交付,銀行又盡職履行了安保職責,對取款人錢款被搶劫的事情不應承擔責任。
如果在以上兩個環節,銀行存在過失,才可能被認定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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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夠倒黴的情況了,如果是這樣,銀行要佔主要責任。錢剛遞出來儲戶自己都沒拿到就被搶了,別說出銀行大廳了,儲戶應該都沒有離開櫃檯“一米線”區域,這屬於銀行保障的合理限度內,那麼銀行需要承擔責任。
銀行不僅是公共場所,而是特殊的公共場所,所以銀行與儲戶之間不是簡單的社交關係,銀行有義務在規定範圍內,為儲戶提供安全保障。
從儲戶進入銀行大廳後到離開入銀行大廳,銀行都有義務保護儲戶的人身安全和個人財產安全。
雖然一般情況下銀行都會在櫃檯旁邊擺著“離櫃概不負責”的牌子,但是儲戶自己都沒拿到就被搶了,應該是需要負責的。但是至於銀行和儲戶分別需要承擔多少責任,還要看具體是什麼情況來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