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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型文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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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區域性天晴
都是調解,時點不同。
調解成功,訴訟受理費都是減半。
有可能各方的心理底線會有波動。
調解這事,完全打的是心理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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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月下清泉潤青山
這兩種調解本質上對於雙方當事人沒有本質區別。關鍵是開庭前法官對於案件的事實心中沒有確信,此時的調解法官給出的建議,雙方可以有較大考慮餘地,有時法官也不會給建議,完全取決於雙方協商。開庭後,對於案件事實法官已有較大的把握,此時調解雙方應聽取法官意見,爭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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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Feng174517271
我勞動爭議的案子,庭前王玉海做了調解,是我不同意,他就說你不調解,有風險啊,我說我不怕,但判決書下來,庭審筆錄最後一頁就寫了,我們庭下在商量,但開完庭劉伍就簽完庭審筆錄就走了,還是她先簽的字,簽完往被告桌子一放就走了,從一七年一直到現在我才看明白,立案那天大寺法庭要我去開發區農業銀行交款,高寅就說去交完款就把票據拿回來,我不知道就把交款票據給大寺法庭高寅了,但他什麼票據多沒有給我,18年在西青法院檔案室裡調出來,代收費票據,寫我繳款票據兩邊都寫了特別小的,小紅字左邊寫的是交通路政票據,右邊寫的字多我昨天才看出來有點多沒記住,好像就是繳款票據蓋的業務辦訖章,還有就是退預繳款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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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三方客觀視角
建議一般把握這樣一個大原則:原告主張的權利過高,明顯超出了可能的判決結果,那麼應該開庭後再調解。如果原告主張的權利不高,在可能的判決結果範圍內,那麼應該在開庭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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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天馬行空aidlke
首先在開庭前進行原被告之間調解的、對原告來說可以減免訴訟費用,按照一半收取訴訟費,對被告來說是利大於弊的,因為開庭前調解法院不會對被告人採取拘留、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不會凍結查封被告人名下的財產等,開庭後再進行調解首先訴訟費就不能減免了,判決生效後就不在一審法院調解的範圍內了,生效後的判決就必須要將一審案卷全部的轉入法院執行局的,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如果調解就是執行法官的事情了,也沒有多大區別,對原告來說就是訴訟費減半或者不減半,對被告來說開庭前沒啥,主要是轉入執行程式後如果調解不成會對被告採取措施的,比如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限制其高消費、查封被告名下財產,凍結銀行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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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小法匠
庭前調解與庭後調解對當事人來說區別不是很大,但對法官工作來說有一定的影響。庭前調解了,法官就省去了開庭審理的一系列程式,只需要根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就可以了。庭後調解就是經過了所有的訴訟程式後,法官再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如果能夠達成協議,也是製作調解書,但這時已經歷了庭審的所有程式,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法官就會作出判決。
庭前調解一般是雙方對事實爭議不大,法官大多從感情出發作雙方工作以解決糾紛。庭後調解,法官一般已對案件事實充分了解,對雙方爭議的事實會從情理法的角度分別作工作,以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調解是需要雙方都作出讓步才能達成一致意見,特別注意調解所認可和承認的事實是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的,意思是判決依據的還是庭審中自認或者證據證明的事實。
換一種說法,一般情形下,庭前調解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庭後調解會有一定的指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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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上海的童律師
開庭前的調解稱之為訴前調解,這段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之內,主持調解的多為法院半退休的老法官。這種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如果不要調解書,則不收取費用;要調解書的話,視不同法院,從不收到收取正常訴訟費用三分之一的都有。為了避免後續糾紛,建議要求法院出具書面調解書。
開庭後實際上就進入審判流程了,這段時間的調解計算在審理期限之內,由案件主審法官主持調解工作,也有些是由書記員來做,達成調解結案的,收取二分之一的訴訟費。
這兩種情況出具的調解書,都具有執行力,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未能按照調解協議約定時間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並不是調解就不如判決,調解的好處在於可以最快的時間解決糾紛,減少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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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和諧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開庭前調解,仲裁員少做開庭程式,書記員少記庭審筆錄。開庭前調解,雙方在仲裁員主持下,協商達成一致,直接由仲裁員製作調解書,也是有法律效力。若調解不成,再進入庭審。
勞動仲裁開庭後調解,仲裁員經過庭審,書記員經過記錄庭審內容,再由仲裁員組織最後的一次調解。若調解成功,當場做調解書;若調解不成,庭審結束,等通知領取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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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京悅說法
有區別。開庭前調解,如果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開庭筆錄可以簡化,把雙方最終的調解意見寫進筆錄,再根據筆錄製作民事調解書。如果是即時履行的,原告可直接申請撤訴。開庭前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按正常程式開庭。開庭後調解,就是開庭庭審程式都結束了,雙方根據庭審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庭後調解若調解不成,則由法院判決。調解貫穿於整個審判階段,宣判之前能夠達成調解的都可以。(京悅所 徐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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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陳老師說法
雖說都是調解,但是時間的不同,會帶來調解結果不同。
以離婚案件為例,在開庭前調解,當事人一般都會站在自己的角度,要對方接受自己的調解方案。
當事人到法院開庭之前一般也會多次協商。比如雙方曾約定,孩子撫養權歸男方,男方每月給撫養費3000元,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有爭議。所以,雙方都有一個心理期望值,希望開庭調解後,對方能給自己更大的利益。
但是在開庭後,法官基本查明瞭事實,在調解過程中會適當釋明法律,這就會影響到雙方的心理期望值。
比如如果孩子未滿2週歲,沒有特殊情況,一般孩子撫養權會歸女方,這時候女方會佔更大的優勢,從而在調解中佔有先機。
開庭後調解,一般法官也會組織調解,但這時候會因為審理期限的原因,不會無限期的等當事人調解。所以,開完庭,法官可能隨時判決。一旦判決,當事人想調解也沒辦法了。
回覆列表
庭前調解通常對被告有利,能爭取到合理的利益讓渡、規費減半、原告律師費通常也不用承擔。正常想解決問題的被告,應傾向於接受庭前調解。而且,國家應立法約定,不接受庭前調解的一方,或在明顯有利前提下,仍不接受調解結果的一方,承擔全部規費。
但是,老賴可不這麼認為,會窮盡一切拖延時間,如:管轄異議,拒收傳票等,更別說接受庭前調解。
現有法律下,賴帳僅有信用損失。老賴視信用分文不值,能奈他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