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被禁賽這件事帶給我們的教訓應當不僅僅是如何理解、吃透規則以防措手不及,而是:有朝一日是否我們也可以強大到參與規則的制定和解釋,不必處處受制於外人,在別人的遊戲裡聽之任之?
8年的禁賽不但意味著孫楊將無緣接下來的兩屆奧運會,而且孫楊已經29歲了,8年後37歲的孫楊,就算不退役,也絕不可能再有如今的統治力,甚至連透過奧運資格賽的可能都沒有。
換句話說,這等於是在逼孫楊退役,是給孫楊的職業運動員生涯判死刑。
這次被判8年禁賽,並不意味著是孫楊吃了禁藥。
社會上美狗很多,在孫楊被禁賽這件事情上,那些帶路黨、公知大V們跟打了雞血一樣興奮不已,而一些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也跟著起鬨叫好。看看下圖:
誠然,孫楊做人太高調,情商不高,很多人不喜歡,包括我,但是就事論事,如果要噴他,在這次事件中我們也應該搞明白真相後再決定是否噴他。
看一下判決書:
也就是說,做出這次判決的依據,是對藥檢進行干擾和破壞,而不是服用興奮劑。問題不是孫楊有沒有服用興奮劑,而是孫楊的行為,有沒有構成“惡意抗檢”。
裁決書原件
從這份裁決書中根本找不到孫楊服用禁藥的證據,各位吃瓜群眾即使再討厭孫楊,也不應被那些公知大v們帶偏了風向,人家是拿美分的,你能拿到什麼?
這件事要從2014年說起。
孫楊患有心肌炎,存在心肌缺血的情況,其後孫楊遵醫囑一直使用處方藥物“萬爽力”(鹽酸曲美他嗪)改善症狀。
2014年1月,曲美他嗪被列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禁用清單》。但隊醫沒有發現這個變化,孫楊仍然繼續服用該藥,最終導致在2014年5月的全國游泳冠軍賽時接受賽內檢查,A瓶尿樣檢測興奮劑陽性結果。
這完全是由隊醫的疏忽造成,但是由於孫楊在白皮們的優勢領域成績優異,動了人家的乳酪,結果嫉妒心爆棚的白皮們總算撿到了槍,雖然孫楊及國際泳聯極力說明事實真相,但是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仍然以此為藉口攻訐孫楊,衝在最前面的就是霍頓和澳洲游泳隊。
本來這件事已經事實清楚,已經過去了,但是這一次又被拿出來老話重提。
2018年9月4日,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的三名檢查人員試圖在孫楊選定的“60分鐘”時段內(晚上10點至11點),收集孫楊的血液和尿液。
這是一次在孫楊住宅進行的賽外(out-of-competition,即非比賽期間的取樣任務)檢查,由國際泳聯(FINA)主導,委託IDTM公司實施。最後IDTM不但沒成功採集血樣和尿樣,而且還和運動員發生了非常大的衝突。
這次飛行檢查失敗,衝突的原因雙方則各執一詞。
孫楊認為,來檢測的檢測助手沒有資格,除了身份證什麼證件都拿不出來,顯得很不專業。
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認為,運動員得到了適當的通知,檢查官已經得到FINA和IDTM的所有適當和必要的授權,不需要再向運動員出示額外檔案。
關於檢測人員資質這一點,我們可以看到孫楊在微博上貼出的“檢測人員自白書”。
它告知了公眾:檢測人員中確實有一人無相關資質。
最開始此事由國際泳聯興奮劑檢查小組(FINA DP)處理,該小組支援孫楊方的主張,認為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所採用的檢測和調查標準未得到遵守,因此樣本採集無效,孫楊沒有違反反興奮劑規則。
而這一次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直接向體育仲裁法院(CAS)提起訴訟,主張為:孫楊主動拒絕接受樣本採集,應當接受2~8年禁賽處罰。
整個案件最核心的衝突就在於:孫楊是否有權以檢測人員資質不合規的理由,拒絕接受其檢查。
根據ISTI《國際檢測與調查標準》5.3.3條,取樣人員須持有采樣機構提供的官方檔案,例如檢測機構的授權書,以證明(取樣人員)具備從運動員採取樣本的授權,主檢官還需持有標明其名字、相片和有效日期的補充身份證明(例如取樣機構提供的身份證件、駕駛證、健康卡、護照或類似的有效證件)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方認為,只要主檢官出具相關證件就可以了,並且本條並未對血檢官和尿檢官做出額外要求!也就是說,在WADA的主張裡,上面那位不符合資質的建築工人尿檢官,參與對孫楊的尿檢也是不違反規定的。
孫楊方則根據另一份檔案提出了反擊:
根據《ISTI血樣採集指南》第2.5條 “取樣人員中的每一位個體需受培訓並被授權以實施其各自分配的職能”
案件進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拉鋸戰。這時候WADA拿出了殺手鐧:
他們請出了參與編纂ISTI的工作人員,即WADA標準統一處副處長Stuart Kemp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孫楊方所依據的《ISTI血樣採集指南》屬於“最佳實踐“的建議,而非與ISTI具備同等效力的強制規定!
並且證明了當晚參加採集的人員,符合ISTI的強制規定。(建築工老哥來尿檢是合理合法的)。
案件審理到到這已經沒有懸念了。
打個比方,我們常常在看到檔案時看到結尾都會有一條“本檔案的所有解釋權歸某某所有。”現在的情況就是孫楊在和規則的制定者辯論規則。
據2018年9月現場記錄顯示,在檢測官和IDTM官員電話協商的時候,孫楊方已經指揮保安用錘子把容器打破了——這不但破壞了程序正義,更是一件非常誇張非常危險的做法。
從情感上可以理解孫楊的行為,畢竟在現在國際反興奮劑越來越嚴的形勢下,運動員每一份尿樣和血樣,都可能成為毀了這名運動員的證據——如果檢測者無法證明他們是專業團隊,很難保證未來會不會出現扯皮的事情。
但是,孫楊作為一位名人,應該懂得尊重規則,你可以質疑檢測人員的資質,但是要走正常的程式。按照程式,孫楊有兩個選擇。一是應該繼續耐心等待檢測官和IDTM官員協商,或者是讓他們帶走血樣,之後再透過申訴的手段來申明這份血樣沒有可信度。
孫楊要為自己的任性衝動和為人高調付出代價。只是,這個代價有點大,或者說帶有故意的成分。
看看裁決書怎麼說的:
小辮子被攥在別人手裡了,白皮們開始往死裡整。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2.3條和2.5條規定:
第2.3條規定:逃避、拒絕或未完成樣本採集的行為;2.5條則規定包括篡改或企圖篡改興奮劑管制過程中的任何環節,篡改包括但不限於,故意干擾或企圖干擾興奮劑檢察官,向反興奮劑組織提供虛假資訊,恐嚇或企圖恐嚇潛在的證人等。
而《世界反興奮劑條例》10.3.1條規定,違反條款2.3或2.5的,禁賽期四年;若未完成樣本採集,而運動員能夠證實該興奮劑違規行為不是故意實施的,禁賽期為兩年。
也就是說,單論暴力抗檢,即便事實真的如CAS所說,孫楊禁賽期最高僅為四年。
然而,CAS煞有苦心地把2014年孫楊誤服違禁物質的舊賬也算了進來。根據規定,對於第二次違規的運動員,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可以提出最高兩倍的禁賽要求。
程序正義,維護規則,從嚴處罰,如果按照這些標準來判罰的話,不重。既然我們參加國際比賽,就要遵守國際比賽規則。
只是,白皮們在搞雙重標準。
澳洲游泳隊,還有個響亮的綽號——失眠游泳隊。因為治療失眠的思諾思可以掩蓋興奮劑。倫敦奧運會游泳比賽男子4×100米的澳洲接力隊成員公開承認比賽前,他們集體服用禁藥。
而美國游泳隊,則是由一群哮喘病患者組成的隊伍。
如果還有印象的話,在在2016年,一個名為“奇幻熊”的網路駭客組織,透過在里約奧運會期間侵入世界反興奮劑組織的資料庫,開始向外界公佈透過申請藥物豁免權以服用興奮劑並照常參賽的運動員名單。
女子體操運動是一項優美的運動,在國際女子體操運動領域,以前世界公認的三強是羅馬尼亞、俄羅斯和中國,這些小姑娘任意出來一個那身材都是曼妙無比。然而,美國一位奇醜無比的體操運動員西蒙-拜爾斯在奧運會上異軍突起,其發達的肌肉讓人以為她是玩鉛球的。這位病人在向國際反興奮劑機構提出的因病必須服用的藥物清單中,包含有
鹽酸右哌甲酯(Focalin),其中含有違禁的哌甲酯和苯丙胺。
到這你應該明白了,孫楊抗檢這件事並非直接和興奮劑檢測結果有關,但卻因為政治上的一些因素被故意放大,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不惜以最嚴厲的8年裁決毀掉一位中國運動員的職業生涯。
雙重標準,怎麼能讓人不質疑規則呢?
孫楊被禁賽這件事帶給我們的教訓應當不僅僅是如何理解、吃透規則以防措手不及,而是:有朝一日是否我們也可以強大到參與規則的制定和解釋,不必處處受制於外人,在別人的遊戲裡聽之任之?
8年的禁賽不但意味著孫楊將無緣接下來的兩屆奧運會,而且孫楊已經29歲了,8年後37歲的孫楊,就算不退役,也絕不可能再有如今的統治力,甚至連透過奧運資格賽的可能都沒有。
換句話說,這等於是在逼孫楊退役,是給孫楊的職業運動員生涯判死刑。
孫楊被禁賽,可以證明他服用興奮劑了嗎?這次被判8年禁賽,並不意味著是孫楊吃了禁藥。
社會上美狗很多,在孫楊被禁賽這件事情上,那些帶路黨、公知大V們跟打了雞血一樣興奮不已,而一些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也跟著起鬨叫好。看看下圖:
誠然,孫楊做人太高調,情商不高,很多人不喜歡,包括我,但是就事論事,如果要噴他,在這次事件中我們也應該搞明白真相後再決定是否噴他。
看一下判決書: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陪審團一致決定,在證據齊全的情況下,運動員(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相關法規的第2.5條款(對藥檢過程中的任何環節進行干擾和破壞)。陪審團特別確認了負責此次藥檢的工作人員遵循了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所提出的全部適用規則和要求。也就是說,做出這次判決的依據,是對藥檢進行干擾和破壞,而不是服用興奮劑。問題不是孫楊有沒有服用興奮劑,而是孫楊的行為,有沒有構成“惡意抗檢”。
裁決書原件
從這份裁決書中根本找不到孫楊服用禁藥的證據,各位吃瓜群眾即使再討厭孫楊,也不應被那些公知大v們帶偏了風向,人家是拿美分的,你能拿到什麼?
這次事件的來龍去脈這件事要從2014年說起。
孫楊患有心肌炎,存在心肌缺血的情況,其後孫楊遵醫囑一直使用處方藥物“萬爽力”(鹽酸曲美他嗪)改善症狀。
2014年1月,曲美他嗪被列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禁用清單》。但隊醫沒有發現這個變化,孫楊仍然繼續服用該藥,最終導致在2014年5月的全國游泳冠軍賽時接受賽內檢查,A瓶尿樣檢測興奮劑陽性結果。
這完全是由隊醫的疏忽造成,但是由於孫楊在白皮們的優勢領域成績優異,動了人家的乳酪,結果嫉妒心爆棚的白皮們總算撿到了槍,雖然孫楊及國際泳聯極力說明事實真相,但是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仍然以此為藉口攻訐孫楊,衝在最前面的就是霍頓和澳洲游泳隊。
本來這件事已經事實清楚,已經過去了,但是這一次又被拿出來老話重提。
2018年9月4日,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的三名檢查人員試圖在孫楊選定的“60分鐘”時段內(晚上10點至11點),收集孫楊的血液和尿液。
這是一次在孫楊住宅進行的賽外(out-of-competition,即非比賽期間的取樣任務)檢查,由國際泳聯(FINA)主導,委託IDTM公司實施。最後IDTM不但沒成功採集血樣和尿樣,而且還和運動員發生了非常大的衝突。
這次飛行檢查失敗,衝突的原因雙方則各執一詞。
孫楊認為,來檢測的檢測助手沒有資格,除了身份證什麼證件都拿不出來,顯得很不專業。
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認為,運動員得到了適當的通知,檢查官已經得到FINA和IDTM的所有適當和必要的授權,不需要再向運動員出示額外檔案。
關於檢測人員資質這一點,我們可以看到孫楊在微博上貼出的“檢測人員自白書”。
它告知了公眾:檢測人員中確實有一人無相關資質。
最開始此事由國際泳聯興奮劑檢查小組(FINA DP)處理,該小組支援孫楊方的主張,認為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所採用的檢測和調查標準未得到遵守,因此樣本採集無效,孫楊沒有違反反興奮劑規則。
而這一次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直接向體育仲裁法院(CAS)提起訴訟,主張為:孫楊主動拒絕接受樣本採集,應當接受2~8年禁賽處罰。
整個案件最核心的衝突就在於:孫楊是否有權以檢測人員資質不合規的理由,拒絕接受其檢查。
孫楊為什麼會被判輸?
根據ISTI《國際檢測與調查標準》5.3.3條,取樣人員須持有采樣機構提供的官方檔案,例如檢測機構的授權書,以證明(取樣人員)具備從運動員採取樣本的授權,主檢官還需持有標明其名字、相片和有效日期的補充身份證明(例如取樣機構提供的身份證件、駕駛證、健康卡、護照或類似的有效證件)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方認為,只要主檢官出具相關證件就可以了,並且本條並未對血檢官和尿檢官做出額外要求!也就是說,在WADA的主張裡,上面那位不符合資質的建築工人尿檢官,參與對孫楊的尿檢也是不違反規定的。
孫楊方則根據另一份檔案提出了反擊:
根據《ISTI血樣採集指南》第2.5條 “取樣人員中的每一位個體需受培訓並被授權以實施其各自分配的職能”
案件進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拉鋸戰。這時候WADA拿出了殺手鐧:
他們請出了參與編纂ISTI的工作人員,即WADA標準統一處副處長Stuart Kemp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孫楊方所依據的《ISTI血樣採集指南》屬於“最佳實踐“的建議,而非與ISTI具備同等效力的強制規定!
並且證明了當晚參加採集的人員,符合ISTI的強制規定。(建築工老哥來尿檢是合理合法的)。
案件審理到到這已經沒有懸念了。
打個比方,我們常常在看到檔案時看到結尾都會有一條“本檔案的所有解釋權歸某某所有。”現在的情況就是孫楊在和規則的制定者辯論規則。
孫楊為什麼會被判8年禁賽?據2018年9月現場記錄顯示,在檢測官和IDTM官員電話協商的時候,孫楊方已經指揮保安用錘子把容器打破了——這不但破壞了程序正義,更是一件非常誇張非常危險的做法。
從情感上可以理解孫楊的行為,畢竟在現在國際反興奮劑越來越嚴的形勢下,運動員每一份尿樣和血樣,都可能成為毀了這名運動員的證據——如果檢測者無法證明他們是專業團隊,很難保證未來會不會出現扯皮的事情。
但是,孫楊作為一位名人,應該懂得尊重規則,你可以質疑檢測人員的資質,但是要走正常的程式。按照程式,孫楊有兩個選擇。一是應該繼續耐心等待檢測官和IDTM官員協商,或者是讓他們帶走血樣,之後再透過申訴的手段來申明這份血樣沒有可信度。
孫楊要為自己的任性衝動和為人高調付出代價。只是,這個代價有點大,或者說帶有故意的成分。
看看裁決書怎麼說的:
小辮子被攥在別人手裡了,白皮們開始往死裡整。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2.3條和2.5條規定:
第2.3條規定:逃避、拒絕或未完成樣本採集的行為;2.5條則規定包括篡改或企圖篡改興奮劑管制過程中的任何環節,篡改包括但不限於,故意干擾或企圖干擾興奮劑檢察官,向反興奮劑組織提供虛假資訊,恐嚇或企圖恐嚇潛在的證人等。
而《世界反興奮劑條例》10.3.1條規定,違反條款2.3或2.5的,禁賽期四年;若未完成樣本採集,而運動員能夠證實該興奮劑違規行為不是故意實施的,禁賽期為兩年。
也就是說,單論暴力抗檢,即便事實真的如CAS所說,孫楊禁賽期最高僅為四年。
然而,CAS煞有苦心地把2014年孫楊誤服違禁物質的舊賬也算了進來。根據規定,對於第二次違規的運動員,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可以提出最高兩倍的禁賽要求。
這次對孫楊8年禁賽的判罰重嗎?程序正義,維護規則,從嚴處罰,如果按照這些標準來判罰的話,不重。既然我們參加國際比賽,就要遵守國際比賽規則。
只是,白皮們在搞雙重標準。
澳洲游泳隊,還有個響亮的綽號——失眠游泳隊。因為治療失眠的思諾思可以掩蓋興奮劑。倫敦奧運會游泳比賽男子4×100米的澳洲接力隊成員公開承認比賽前,他們集體服用禁藥。
而美國游泳隊,則是由一群哮喘病患者組成的隊伍。
如果還有印象的話,在在2016年,一個名為“奇幻熊”的網路駭客組織,透過在里約奧運會期間侵入世界反興奮劑組織的資料庫,開始向外界公佈透過申請藥物豁免權以服用興奮劑並照常參賽的運動員名單。
女子體操運動是一項優美的運動,在國際女子體操運動領域,以前世界公認的三強是羅馬尼亞、俄羅斯和中國,這些小姑娘任意出來一個那身材都是曼妙無比。然而,美國一位奇醜無比的體操運動員西蒙-拜爾斯在奧運會上異軍突起,其發達的肌肉讓人以為她是玩鉛球的。這位病人在向國際反興奮劑機構提出的因病必須服用的藥物清單中,包含有
鹽酸右哌甲酯(Focalin),其中含有違禁的哌甲酯和苯丙胺。
到這你應該明白了,孫楊抗檢這件事並非直接和興奮劑檢測結果有關,但卻因為政治上的一些因素被故意放大,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不惜以最嚴厲的8年裁決毀掉一位中國運動員的職業生涯。
雙重標準,怎麼能讓人不質疑規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