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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叔來嘍

    我們都知道滿清有著名的十大酷刑,事實上中國古代從夏朝以來就流傳著許多折磨人的方式。夏朝的末代皇帝非常的昏庸無道,因為當時的人權非常的低下,許多高層次的人不把底層的老百姓當人,而把他們當作會走路的野獸。

    當時的娛樂生活也非常的匱乏,所以那些貴族閒得無聊就在人身上尋找樂趣,所以也衍生了許多折磨人的方式。一些酷刑就慢慢出自於這些折磨人的方式。酷刑分兩種,一種是折磨肉體的,一種是折磨精神的。對於那些道德敗壞的人,就用折磨精神的酷刑來對待他們,也許在肉體上不那麼痛苦,但是會對人精神造成暫時性的,甚至是永久性的損傷。比如說用侮辱等方式對待犯人。

    現在的紋身在當時也是一種酷刑,因為被紋身的人在社會上都會被另眼看待,受到許多不公平的待遇,因為大家都認為紋身的人是奸犯科的料。這些議論會對這類人的一生有不可彌補的損害。根據他在道德上所犯下的錯的大小,來用酷刑衡量他的錯誤。

    而那些犯重罪的人就用肉體的酷刑對待他們,輕的話就是鞭打,重的話就是非常不人道的。比如說把手指甲,舌頭,眼睛挖出來等等。看過《封神演義》的都知道,紂王和妲己設計了哪些酷刑。這些酷刑不僅會對犯人有實際的折磨作用,更是能給當時的百姓有著警惕的作用,因為當時的人文化素質不太高,因此用嚴厲的刑法警戒他們。

  • 2 # 歷史雲中君

    有的,從秦朝開始以法治國後開始就逐漸形成律令。

    而且戶籍制度也是從那個時候開始的。犯法後想跑都跑不了。

    商鞅變法完成後,出入都要帶路引,也就是現在的身份證。

    當時遭到被損害利益的舊貴族迫害的時候。

    逃跑沒帶路引,客棧都住不了,導致被抓。

    這就是傳說中的“做法自斃”

  • 3 # 木子魚y

    中國古代講求禮之用、和為貴,追求無訟的理想社會狀態。訴訟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方式被儘量的壓制,起訴受到各種嚴格的限制。從西周到清代,古代華人走入衙門進行訴訟會遇到哪些障礙呢?

      首先,起訴書方面的限制。古代的起訴書的字數有嚴格的限制,一般不超過200字,而且形式要求苛刻,如果與要求的格式不符,就不予受理。一個起訴狀只能狀告一事,否則將不會受理。同時,要求起訴書必須請書輔代書。

      其次,不允許子女起訴父母,奴婢起訴主人。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只有成年的男性才有,婦女的訴權被剝奪。古代原告起訴後,自己也會在訴訟階段失去人身自由,以防止有人誣告。因此一般人是不願意跨進衙門大門的。

      再次,起訴期限的限制。古代農業社會,為了避免農業生產被訴訟耽誤,對於起訴的期限有明文的限制。唐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只能是在農閒季節,每年四月到十月不允許提起民事訴訟。宋承唐制,並予以細化,官府必須在農閒季節把民事訴訟審理完畢,如果未結案,那麼中止訴訟程式,但是如果訴訟與耕作的農戶無關,不適用此規定。

      最後,起訴內容和訴訟費的限制。原告必須保證起訴的事實真實,嚴格懲治誣告,同時對於瑣事和無法調查的訴訟一律不予受理。

  • 4 # 夜不閉戶深耕半夜

    先看看現代立案的法律標準,是指訴訟法律中,關於對哪些事件在何種情形下應當由訴訟機關實施立案活動的規範。這是名詞解釋,若換成普通人更容易明白的話,就是說發現有違法或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認為有違法或犯罪事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應當進行立案。

    法律分為實體法與程式法。簡單地說,實體法就是規定何種行為會觸犯什麼罪名及承擔什麼法律後果,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而程式法,則是如何走程式。

    舉個最為簡單的例子,如發生了刑事案件,首先應是拔,可為什麼不是先拔打120?因為程式上規定,凡是發生刑事案件後應拔,這就是程式法。

    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就是規定刑事、民事案件的程式。而立案,則屬於程式法;立案標準,就是對立案這個法律程式所作出具體實施的準則,即用以規範辦案程式。中國古代的法律,採取 “諸法合體、刑民不分、實體法與程式法融為一體” 的立法形式。

    古代的 “無訟”、“息訟” 思想,使立案帶有隨意性

    古代是否有立案標準?可以說,在二十世紀以前,中國曆朝歷代都沒有制定過一部專門的程式法。立案是訴訟程式的開始,是案件受理的標誌。

    以中國現行的立案程式看,立案要遞交立案申請。而不予立案,也應當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實務中,具體的立案還包括多方面的標準,這裡不一一列舉)。“訟” 原為《周易》 裡的其中一卦,上卦為乾下卦為坎。即互不交合,有分離之相,訟卦有爭奪之意。

    《說文》中認為,“訟,爭也”。爭訟為兇,是古人對訟的基本認識。因此,上至官府下至百姓都不希望 “訟”。《論語·顏淵》更有追求無訟的,“ 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

    據《苟子·宥坐》記載,孔子在魯國當司寇時,就曾把爭訟的父子抓了起來,並且三個月不開庭審理, 也不去過問。 到最後,當父親的被耗得沒了脾氣,說這狀我不告了。孔子聽到後,當即就放了他們。

    《苟子·宥坐》記載,“孔子為魯司寇,有父子訟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別,其父請止,孔子舍之。

    中國古代最早的成文法是在公元前526年,而真正公佈則是到23年後。在成文法還沒有制定實施前,一直是沿用習慣法。這是傳統的說法,就如同周朝的 “刑不上大夫”,廣義上可劃入訴訟法,但歷史上對於這種制度仍有爭議。(《周禮》、《左傳》、《尚書》、《孟子》、《史記》等,卻又有著大量 “刑上大夫”的記載)

    《周禮·天宮·宰幸》六典刑典記載,“以刑百官”。《秋官·司寇》記載,“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史記·十二諸侯年表》記載,“公卿俱誅而禍作”。

    “刑不上大夫”是否應有三層涵義?即包括 “刑罰不上大夫”、“法律不上大夫” 及“殺戮不上大夫”。如果從立案的角度上看,若 “刑不上大夫”制度成立,則可理解為,對“大夫”這一階層,即使實施了違法行為,亦應不予立案。

    古人把訴訟又稱之為 “獄訟”。按東漢鄭玄的解釋,獄、訟二字是各有所指。“獄”是解決刑事責任問題;“訟”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本質上即分別是現代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

    西周春秋時期,訴訟附有條件,在某種程度上也可認為是立案的條件

    古代為達到無訟、息訟的目的,官府多采用拖延、拒收訟狀、對告狀者施加刑罰等手段。據《周禮·秋官·大司冠》記載,“以兩造禁民訟,人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劑禁民獄,人鈞金三日,然後致於朝,然後聽之”。

    這段話的意思,是要求原告與被告必須同時到場。在提起訴訟時,須交納相當於一百支矢的訴訟費,才給予受理。這在某種程度上,等於規定了立案起訴所必備的條件。

    並且,原、被告雙方都要求必須遞交訴狀,分 別交納三十金的訴訟費。只有在這些條件滿足後,才算正式立案。之後,再將案件遞呈朝堂安排審理。

    在戰國時期,李悝制定了中國第一部系統的成文法典《法經》。但《法經》六篇,即《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和《具法》,只是相當於近代刑法典中的總則部分,而非訴訟法,立案條件及標準並未涉及。

    秦、漢時期直至隋朝,雖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如《漢律六十篇》、《魏律》、《晉律》、《北齊律》、《開皇律》等,對於立案標準同樣隻字未提。通常的做法,是大案、要案等由官府主動立案偵查。這樣的做法,實際上有一定的隨意性。

    唐代以後,中華法系更為完備,但仍沒有一整套完整的立案標準

    唐代《貞觀律》、《永徽律》的出現,使中華法系更為完備,提出審慎用刑及罪疑從赦原則。但仍沒有一整套完整立案標準。《唐律》雖沒有立案標準,卻制定了完善的訴訟制度。

    唐朝的訴訟制度,包括 “迴避制度”,即《唐六典》中的 “鞠獄官與被鞠人有親屬、仇嫌者,皆聽更之”;刑訊制度、錄囚制度、死刑復奏制度、秋冬刑殺制度及赦免制度。

    與之匹配的,是唐朝中央司法機關的改革。將其一分為三,分別為刑部、大理寺和御史臺,統稱 “三法司”。 三法司分別類似現代的 “最高法院”、”公安部” 和 “司法部”。

    唐代的立案,應該說執行機關還是主要圍繞著“十惡”,即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不道、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內亂這些行為,採取主動立案。

    中國古代法律,通常以刑法為主,刑法、民法、實體法、程式法混雜一起。直至1906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律(草案)》。但是,尚未頒行清政府即被推翻。因此,中國古代沒有專門的訴訟法,也沒有立案程式,自然就沒有立案的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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