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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攜三尺之劍

    “汽車撞死人”並不是一個規範的表述,事實上可以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是以汽車作為同刀、槍、毒藥一樣的殺人工具,開車撞死被害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要件(個別情況也會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種是交通事故中,汽車撞死人是屬於交通肇事罪的範疇。既然會出現在這個問題,那題目中所指的應屬於第二種情形,題目的規範表述也應當調整,即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有什麼區別?

    一、同在哪裡?

    之所以會問區別,那肯定暗涵兩者有相同之處的意思。那麼他們同在哪裡?

    行為人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的;

    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被害人的家屬承受了巨大的痛楚。

    正是因為這些同,交通肇事被害人家屬總會有這樣的想法:他這就是“故意殺人“,為啥不判他死刑?

    這種想法不對但是可以理解。事實上存在明明是故意殺人卻偽裝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比如《人民的名義》裡面陳海被撞一事,如果不是隨後發現的新證據,那麼此事僅會被當做普通的交通肇事來處理。這涉及到了證據證明的問題,何為犯罪和如何證明犯罪是兩碼事,本文將不會討論如何證明犯罪的問題。

    二、區別在哪裡

    1.概念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罪行;

    故意殺人罪是指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罪行。

    2.主觀故意不同

    交通肇事罪應當是過失的心態,即應當預見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持的是故意的心態,明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但卻故意追求這個結果或者是放仍這種結果發生,那麼就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殺人罪主觀上應當是故意的心態,即明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這個結果的發生。

    3.要求結果不同

    交通肇事罪必須具備造成重大事故這一條件,否則不構成犯罪。事實上所有過失犯罪都以具備某一結果為構成要件,無結果則無犯罪。

    故意殺人罪則無需造成被害人死亡這一後果,只要當事人出於殺人的目的購買工具、創造犯罪條件就可以構成該罪,此階段為犯罪預備階段。當然,正如前文所述,何為犯罪和如何證明犯罪是兩回事。實踐中一般不會出現犯罪預備階段就被處理的故意殺人案件(沒人會傻到自己承認的),一般是犯罪分子著手殺人行為之後才存在被定位故意殺人罪的條件(未遂、中止、既遂)。

    三、區別的根源

    法律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構成要件有何不同,我想並不是這個問題真正所需要的答案。這部分我想向大家解釋一下兩者罪名區分處理的根源所在。

    首先大家應當知曉,個人的痛楚和社會整體的管理不是一個概念,通俗點講就是“沒人會管你怎麼樣,除了你的家人”。在一個公司中,某個員工今天可能生病了,另一個員工今天可能家裡有事,這些對於每一個當事人來講可能都是需要去關注、解決的。但是對於整個企業來講,它關注的可能是今天生產了多少產品,這個月的銷售情況如何等等問題,企業的負責人不可能也沒有精力去關注某個員工個人的事情,或許出於體貼員工、增強向心力等原因,企業會給予生病員工假期等等,但是這些都是統一的、全體適用的、預設的制度,它並不是專門針對某個人的。

    現在放大到我們整個社會中,社會管理者都是基於一系列的資料來進行管理,如果某個路段交通事故率較高,就要在哪裡多貼一些標識;如果某地豬肉價格漲的過高,那麼就要從其他地方調配過來一些豬肉。社會管理者總是從宏觀層面考量的,它不可能關注或者說花很多精力關注某個人的喜怒哀樂。我們每個人、每個行為構成了社會管理者的大資料。因此我一直認為,對於我們個人來講,我們不應該看某災難事件發生的機率是多少,那是給社會管理者看的。當災難發生在我們身上,那它的機率就是100%,後果將會絲毫不拉的壓在我們身上。因此,我們應當關注的是如果災難真的發生,那麼我們能否承受這種後果;如果不能避免,我們是否值得去冒風險。

    回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的區別這一問題上來,社會管理者關注的是整個社會的宏觀問題,被害人家屬的痛楚並不會被關注到(至少在社會管理的層面上)。對該兩種致死的行為之所以會區別對待,完全是出於社會整體利益的考量,即兩種罪行“社會危害性”的不同。

    何謂“社會危害性”?

    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對社會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比如正當防衛表面上可能侵犯了別人的權利,但是實際上行為人是出於制止不法侵害目的而做的,對社會不僅不具有危害性反而是應當受到鼓勵的。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決定了對該種行為處罰的程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比故意殺人的量刑標準要低很多,也就是說明在社會管理層面,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危害性更低。

    為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社會危害性比故意殺人低呢?

    交通肇事罪與一般的交通違章行為唯一區別在於是否造成了重大事故。對交通肇事的刑事處罰主要針對的是重大事故這一後果。違章行為無重大後果,則無刑事處罰。而對這一後果的產生,行為人主觀上只能是過失的心態,其本意並不是要去撞個人、撞個車啥的,其本身只是一個交通違章行為,只是因為特殊情況出現才產生了重大事故。交通肇事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在於其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後果,其這一後果產生的根源在於行為人的過失心理。

    而對於故意殺人罪,往往是行為人出於卑劣目的,肆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主觀惡性極大,社會危害性很大,其動搖的是整個社會的根本。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對於這種故意應當給予最嚴厲的刑事處罰。

    因此,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社會危害性遠遠小於故意殺人,其量刑也應當比故意殺人輕。

    四、結語

    或許在一個文明不發達社會,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一個文明社會,分清差異、區別對待才是最合理的。這並不是對犯罪分子的寬恕,這只是為了讓我們的刑罰更為恰當。懲治不法,罰當其罪!

  • 2 # 齊鳳說法律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區別是非常大的,最主要的是主觀意識不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司機本身不希望結果發生,屬於過失致人死亡;而故意殺人主觀上希望或者說放任結果的發生。主觀意識不同,主觀惡性就不同,社會危害性也不同,所以定罪量刑均不同。一個定交通肇事罪,量刑3-7年。故意殺人定故意殺人罪,一般是有期也是最高刑期或者直接就是無期徒刑、死刑。

  • 3 # 陸駿秋律師

    很多朋友說得都不錯,這兩個罪名最大的區別就是主觀心態的不同。

    犯罪的主觀方面主要分為故意和過失,又可進一步細分為希望、放任、疏忽和過於自信,前兩者是故意,希望結果發生,後兩者是過失,不希望結果發生。

    具體到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兩個罪名,前者是過失,後者是故意,罪刑相適應是基本原則,怎麼能過分重地懲罰一個人的過失行為呢?

    進一步說,影視劇中有人故意開車撞死人,還有故意醉酒駕車殺人以圖逃避法律責任的,主觀心態均是故意,如此,定罪應是故意殺人罪,此時的車輛僅僅是交通工具。

  • 4 # 陳豪俊律師

    律師答疑:這個區別可謂是天差地遠了!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構成的一半多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一半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殺人罪一般為無期徒刑到死刑。之所以量刑差這麼遠主要的原因還是在於社會危害性的評判!

    刑法中評價犯罪行為及量刑主要是從社會危害性的角度出發的。

    交通肇事罪中的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後果雖然都是造成人的死亡,但是其社會危害性卻有明顯的不同:

    首先,從犯罪主觀性來考察,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即交通肇事罪中的行為人對於交通事故所造成人死亡的結果是排斥的,行為人即不希望也不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殺人罪對於死亡的結果是故意的,心態上是積極追求的;

    其次,交通肇事罪是機動車輛違章的情況下極易發生的結果,其社會危害性相對故意殺人罪而言要小得多,故意殺人罪屬於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屬於刑法重點打擊的犯罪行為之一,而交通肇事罪屬於違反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並不屬於惡性的重大犯罪。

    最後,犯交通肇事罪的罪犯透過有期徒刑的服刑,往往可以改造成功,重新做人,可以重新為社會貢獻價值,而故意殺人罪改造成功的機率要小很多,所以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其肉體進行徹底的消滅。

  • 5 # 陳武鵬律師

    簡單來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屬於過失犯罪,在量刑上會輕很多。但是,故意殺人罪就是故意犯罪,在量刑上會重很多。關於這兩個罪名有一個非常經典的真實案件,我來簡單介紹一下。大約在七八年前,在某鄉鎮有兩戶人家,一戶是王家人,一戶是劉家人,兩戶人家是緊緊挨著的鄰居。某天,王家人和劉家人發生糾紛,雙方先是大吵大鬧,隨後升級為大打出手。打到最後,劉家兒子把王家父親給打得頭破血流,直到警方趕來以後才制止衝突。

    巧合的是,第二天王家兒子開車到鎮上辦事,而劉家父親也正好在鎮上辦事。更巧合的是,王家兒子發生交通事故撞死一人,而死者正好是劉家父親。案件發生以後,關於王家兒子究竟是普通的交通肇事,還是故意殺人,王劉雙方及司法各界產生了激烈爭論。

    王家兒子供述道,他就是開車不慎才撞死人的,他根本沒想到被撞死的就正好是劉家父親,所以這一切都是巧合。而劉家人意見正好相反,他們認為,昨天兩家人剛剛發生了衝突,劉家兒子把王家父親打得頭破血流,王家兒子肯定會懷恨在心,他完全有撞死劉家父親的作案動機,這世上哪有這麼巧的事?

    當然,最終法院認為,雖然王家兒子有故意殺人的動機,但是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就是在故意殺人。因此,根據“疑罪從輕從無”的法律原則,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於是對他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法院認定他為故意殺人罪,那就起碼是十年有期徒刑了。這就是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 6 # 家有律師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過失犯罪,而故意殺人是故意犯罪,兩者主觀惡性不同。

    是的,明知紅燈還要闖紅燈,撞死人,這個屬於過失。不是故意。為我為什麼?因為專家認為,行為人雖然闖紅燈是故意的,但是並不期待撞死人,對於撞死人這個結果他是過失的呢。

    你還想問,為什麼專家這麼覺得?可能專家比較有錢,一般都是開車的一方吧。

  • 7 # 不想加班的律師曾

    你好!這是法智社會觀世界。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區別故意殺人的特徵。

    區別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應從兩個方面衡量:

    第一、對於被害人死亡後果的心理態度本罪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在交通肇事中對於被害人的死亡後果均是出於過失,並沒有預見到其可能死亡或者輕信其不會死亡,所以,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是一走了之,逃離出事故現場;而故意殺人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死亡後果是出於故意,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死亡後果的發生,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僅逃離事故現場,而且會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予以隱藏或者遺棄。因此,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時是否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予以隱藏或者遺棄,就成為區別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的一個首要標準。

    2、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本罪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放棄應盡的救助義務,置被害人於危難之中而不顧,因而致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而故意殺人罪則是行為人故意使被害人失去了被救助的條件,因而致使其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

    綜上,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解救而死亡的,不屬於交通肇事罪“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而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以上是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的區別,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如果造成人死亡是和故意殺人不同的,也會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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