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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布布的影視剪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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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同志
先給你一個原創的定義:不屬於歪曲、篡改他人創作或者抄襲、剽竊他人創作而產生的作品,亦不屬於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他人已有創作而產生的作品。特指自己寫的、非抄襲或轉載的博文。這個含義本不恰當,因網路上已普遍流行,根據“約定俗成”的規則,應予認可。但在這個意義上應該慎用或少用,避免造成誤解。
創作的東西不能完全照抄,可以型別是一樣的,可以根據你喜歡的作品改編,作為自己想要的,但不能完全照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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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單威
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第四,行為人有過錯,及有損害的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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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左邊灬右邊
根據《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複製、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影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影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
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2、侵犯別人智慧財產權
指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法規,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智慧財產權,侵犯國家對智慧財產權的管理秩序和智慧財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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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南方有雨
如果是自己獨立思考、創作就不存在侵權問題。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為,或者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階抄襲,後者被稱為高階抄襲。低階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階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鑑定後方能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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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技術宅楊
直接盜取別人的影片內容加背景音樂
這是營銷號慣用手段
或者配音別人的影片進行講解
比如什麼某一國外小哥什麼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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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愛吃瓜的皮皮
首先,未經作者或其他版權人許可而以任何方式複製、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製影片等等,均構成對版權的直接侵犯。不過,所有這些侵權行為都有一項共同的基礎,即利用了侵權作品(內容)。要構成侵權作品,通常要符合三項要件,1、侵權作品抄襲了版權作品中的內容,或侵權作品含有源自版權作品的內容;2、侵權作品的訴爭部分與版權作品的相關部分實質性相似;3、抄襲的內容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第三項條件是不需要明確說明的,實務中大部分強調前兩項條件,而忽略第三項條件。
1、接觸的可能性
著作權法上的基本原則是“沒有抄襲就沒有侵權”。所謂“抄襲”,相對獨立創作而言,是指侵權作品中的相關內容來源於受保護的作品,並非行為人的獨立創作。獨立創作的作品,即便與他人作品雷同,也不侵害他人著作權。這一原則使得著作權法在認定侵權方面與專利法有本質差異。後者只需認定被控侵權的方案是否與專利方案相同或等同,而無須關心是否存在抄襲行為。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原告要直接證明被告的抄襲行為都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律許可原告透過一些間接證據證明被告存在抄襲行為。只要版權作品發表在先,侵權作品出現在後,作品之間的驚人相似就足以讓人確信二者之間存在抄襲。如果實質性相似沒有達到完全排除獨立創作或者共同參考公共領域及第方作品進行創作併發生偶合的可能性時,法院可能要求原告提供進一步的證據,證明被告有合理的接觸版權作品的可能性。
2、實質相似
被控侵權作品與版權作品之間的實質相似。理論上,證明“存在抄襲”的“實質相似”與證明作品侵權的“實質相似”有不同的認定標準。前者可以由本領域的專家對作品進行分割後來確認抄襲的存在。後者,即證明侵權的“實質相似”則有本領域的普通觀察者( Average Lay Observer)來判斷。如法院判斷兩部作品是否構成實質相似時就會比較作者在作品表達中的取捨、選擇、安排、設計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應從思想、情感、創意、物件等方面進行比較。
3、作品內容受保護
僅僅滿足抄襲和實質性相似,並不足以構成侵權作品,還要看侵權作品是否受到版權保護。只有作品本身構成著作權法上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時,才可能侵害著作權。只需要證明侵權人抄襲的內容在法律上受到保護即可,不需要證明侵權人在主觀上明知該內容受到保護。
舉報/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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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冬青日誌
未經作者或其他版權人許可而以任何方式複製、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製影片等等,均構成對版權的直接侵犯。不過,所有這些侵權行為都有一項共同的基礎,即利用了侵權作品(內容)。要構成侵權作品,通常要符合三項要件,1、侵權作品抄襲了版權作品中的內容,或侵權作品含有源自版權作品的內容;2、侵權作品的訴爭部分與版權作品的相關部分實質性相似;3、抄襲的內容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第三項條件是不需要明確說明的,實務中大部分強調前兩項條件,而忽略第三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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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山炮影視
簡單來說,二次創作並不侵權,可以符合個人學習、使用的合理使用範疇。二次創作時不能引用影片中的某一連續性的片段,最好剪輯成小片段再連結起來,關鍵是二次創作後如果要進行公開傳播或者商業性使用,這種方式就很容易構成侵權。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比較複雜,不同的剪輯方式、公開方式以及二次創造後的內容,都可能引起侵權。目前來說,最好是使用製片方已經公開的宣傳片中的素材,這種相對不太容易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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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暗逸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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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快樂峰哥
在知識變現的大潮中,做問答最需要的過人的人氣或名頭,寫專欄則是依賴於優秀的文筆,而拍影片更需要相對專業且龐雜的製作條件,如此比對下,可能入門門檻最低且更容易實現的倒算是語音作品了,尤其是透過朗讀來進行再創造的方式,既沒有太多的條件制約,又很容易獲得一定的關注並達到成功。如果刻意的去抄襲,去改編,做到魚目混珠還有什麼新穎可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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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嘟嘟寶影視
在知識變現的大潮中,做問答最需要的過人的人氣或名頭,寫專欄則是依賴於優秀的文筆,而拍影片更需要相對專業且龐雜的製作條件,如此比對下,可能入門門檻最低且更容易實現的倒算是語音作品了,尤其是透過朗讀來進行再創造的方式,既沒有太多的條件制約,又很容易獲得一定的關注並達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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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仁齊鬥格
一是過錯行為說,該說從行為的角度揭示了侵權的概念。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過錯。英國學者福萊明指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過錯,而不是違反合同,對這種過錯,法院將在一種損害賠償的訴訟形式中提供補救”。莫里斯認為:“如果簡單地概括侵權行為,可以說它是私法上的過錯”。二是違反法定義務說。該說主要是從違反法定義務的角度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例如,英國著名學者溫菲爾德從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相區別的角度,給侵權行為下了一個公認為最完備的定義。他認為:“侵權行為的責任系由違反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引起,此種義務針對一般公民而言,違反此種義務的補救辦法,就是對未清償的損害賠償的訴訟”,因而侵權行為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而不是違反了由當事人自行協議所規定的、針對特定人的合同義務。三是過錯責任說,該說認為過錯只是導致侵權責任承擔的根據。在法國,大多數學者通常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的規定,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損害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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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守護清流
這個問題分兩個方面來回答,第一個是圖文,第二個是影片。
第一先說圖文類。如果所寫的文章是你自己獨立思考創作而成,基本不會存在侵權問題。即使你的文章的內容與觀點和其他原創作者的內容與觀點是一致的,也不會判定你為侵權。因為每一個人的表達方式,表達出觀點所運用的字和詞,所用的字眼是不一樣的。如果判定為侵權,那麼一定是某一段落或一些句子。完完全全和其他原創作者的內容是一致的。而且這還有一個比例的問題。比如你寫了一篇一千字的文章。其中有300到400個字,是和其他原創作者的內容是完全一致的。這樣就很容易判定你為侵權。判定是否侵權是機器來判定。它會根據原創度這麼一個詞來判定。一般原創度大於70%以上才認定為原創。
我們在看第二類影片。影片又分為真人出境和不真人出境的二次創作。
再說二次創作。二次創作如果不加任何的手段,直接將影片的片段剪下下來。上傳,那這樣一定會被認定為侵權。如果加上自己的片頭片尾原創的解說,或者是盤點類混剪類。加入配樂特效字幕。形成有自己獨立風格和觀點的影片作品。這樣就很容易被認定為原創,而且這也是各大平臺鼓勵的方向。如果不加入這些自己創作的元素直接搬運,那麼會被認定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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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識變現的大潮中,做問答最需要的過人的人氣或名頭,寫專欄則是依賴於優秀的文筆,而拍影片更需要相對專業且龐雜的製作條件,如此比對下,可能入門門檻最低且更容易實現的倒算是語音作品了,尤其是透過朗讀來進行再創造的方式,既沒有太多的條件制約,又很容易獲得一定的關注並達到成功。
如果你無法獲得也不知道如何去獲取授權,那麼最簡單的方法,就是選擇那些已經去世超過50年的作者所創作的作品。因此,各種唐詩、宋詞、元曲以及相關古代經典散文、小說的語音創作顯然是沒有問題了,即使是那些作者明確的後人也無法來主張權利。而對於近代作品,你必須去尋找在1968年元旦前去世的那些作者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