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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判十年,然後緩刑兩年,這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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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寒山12

    緩刑 適用一般(輕微)的刑事案 如果用於重大經濟案和故意殺人案 只能讓法律存在著模糊空間 和對人造成二次傷害

  • 2 # 夕日爆料

    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 3 # 神州行138804528

    我覺得緩刑就是在正常的審判結果下達之前給犯罪嫌疑人一個悔罪的機會,儘量減輕刑事處罰程度,這也是國家法律進步的一種表現。畢竟法理不外乎人情,若能悔改,善莫大焉!畢竟懲罰不是目的,目的是要人改邪歸正。

    但這種法律的進步也被人以金錢或利益所扭曲,若是能夠用金錢賠償受害一方的物質或精神損失,儘可能的減輕所造成的傷害和影響,並且得到諒解或降低刑事處罰。我覺得緩刑的目的就達到了。

    但是如果被告人用金錢或物質向法院行賄,以此來減輕刑罰或逃避法律的制裁,受害一方並未得到應有的賠償和正義的伸張,那緩刑作為人性化的一種法律手段就被金錢玷汙了。法律的公平也喪失了。

    其實在現實中正義被伸張的很多,不能被伸張,就是後者的這種情況也屢見不鮮。因為量刑也好,緩刑也罷,最終的決定和審判都在法院的手裡。人民美好的幸福生活只存在於新聞聯播裡。

  • 4 # 李大俠讀武俠

    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基本特點

      既判處一定刑罰,又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期間內保留執行的可能性。緩刑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種。從裁量是否執行所判刑罰的意義上說,緩刑是一種量刑制度;從刑罰執行的意義上說,緩刑也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適用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三)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考驗期間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應對現行緩刑適用條件加以修改完善,規定為:暫緩量刑的適用必須同 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所犯罪行屬非惡性犯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過失犯罪的;②犯罪後有自首、立功表現的;③從犯、協從犯,犯罪情節輕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礙的;⑤賠償被害者的損失或者被害人請求免予處分的;⑥屬初犯、偶犯,因判刑失業,家屬無人撫養,陷於失學,受餒狀態的;(三)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的。

    對緩刑的適用條件進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屬惡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量刑。這是由犯罪性質所決定,惡性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歷來是重點打擊的物件,行為人參與了惡性犯罪,說明其主觀惡性較大,存在較大的危險隱患,適用緩量刑放在社會上考察,不利於打擊犯罪。二是將適用條件具體化加以明確規定,易於把握。能夠準確界定適用範圍,防止濫用緩刑,並且能夠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這種不確定狀態在考驗期間得以實際考察證實,既可以對那些確已改過的罪犯,給予重新做人的機會,體現寬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虛作假、無心悔過的罪犯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維護法律的尊嚴。三是將現行只有累犯不能適用緩刑的限制,擴大為“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能更有效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力。行為人因違法行為受過刑罰處罰、勞動教養或者治安處罰後,理應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真心改過,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實施同種違法行為的犯

    如何撤銷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與死緩的區別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四、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 5 # 風舞花開

    緩刑,簡單的說就是不用進入監獄服刑!緩刑具體適用是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進行量刑,罪行嚴重的罪犯法院對其是不會判處緩刑的,緩刑一般適用的是罪行較輕,罪犯真心的認罪悔罪,積極主動的接受政府的教育,並且其行為在監外執行時不會給社會再一次帶來危害,被判處緩刑監外執行的人員,是由公安,司法,罪犯所在社群對其進行監督改造,緩刑期間罪犯要遵守有關緩刑改造教育規定,按期如實的向有關部門彙報自己的改造思想情況,如果在緩刑期間罪犯違反了相關規定,可撤銷對其的緩刑判決改為收入監獄執行對其判處的刑期!

  • 6 # 問之法律網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根據中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中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物件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物件。至於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中期或長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刑法》(修正案八)將74條修改為:“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 7 # 布衣鐵匠

    作為一個前刑事法官,對這個問題還是很有發言權的。那麼緩刑,從字面意思來理解的話,就是暫緩執行刑罰之意,它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一般發生在可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情況下。這和一般大眾認為的犯罪就必須坐牢的看法有些不同,因為對於一些輕型犯罪行為來說,俗稱的坐牢並非最好的選擇,一來其社會危害性並非達到非要用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方式來懲罰,二者適用緩刑可能對於其改造更為有利。比如我們常可聽見的某明星因為醉酒駕駛或者交通肇事,經審判後罰其參加一段時間的義工工作,就是適用緩刑的表現之一。在中國,緩刑一般由特定的考察機構,也就是各地的社群矯正辦來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透過要求其參加一定的體力勞動,撰寫思想動態,隨叫隨到等方式來矯正其不好行為,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緩刑期結束後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當然,緩刑一般適用於社會危害性較小,罪犯認罪態度良好的情形下,如果本身所犯之罪具有相當危害性,比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等,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本身極為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即使其本人認罪態度好,也不會被判處緩刑。

  • 8 # 法律微言

    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行,翻譯成大白話就是小A犯了罪,被法院判了3年,但是他滿足了一定條件,可以在暫緩執行,在一定期間內,在監獄外履行一定義務,如果沒有再犯罪,就不再執行法院判的刑了。

    1.什麼情況會被判緩刑

    並不是所有犯罪都能被判緩刑,適用緩刑的條件很嚴格的,根據刑法規定,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被判處是三年(包括三年)以下的犯罪,也就是必須是輕罪,三年以上的重罪,不能被判緩刑;

    (2)確有悔改表現,法官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這種悔改表現一般體現在罪犯有悔罪,認罪,積極賠償,自首,立功等情節;

    (3)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能判緩!累犯就是曾經有過犯罪的人,又再次犯罪,這種人不能判緩刑;犯罪集團就是指走私集團、黑惡勢力、詐騙團伙之類的集團,他們中的組織者,主要實施者就是首要分子,不能被判緩刑。

    以上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2.緩刑和死緩的區分

    有人會搞混淆這兩個概念,其實這兩個詞有天壤之別,緩刑適用於輕罪,而死緩,全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犯了很嚴重的犯罪才會被判。

    二者也有相同的地方,都是給罪犯一個期限,看看罪犯在這個期間內如何表現,表現好了,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表現不好,繼續執行原判。

    3.緩刑期間什麼叫表現良好?

    想要表現良好,就要遵守幾個義務:

    (1)最最重要的!千萬不能再次故意犯罪!只要有第二次故意犯罪,不管什麼原因,立刻終止緩刑,收監,原判刑罰和新犯罪,數罪併罰!

    (2)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管理;

    (3)定期向社群矯正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不得隨意會客,不得出入被禁止進入的場所;

    (4)不得離開規定的住所地,卻有急事需要離開,提前報批准。

  • 9 # 微言不聳聽

    首先糾正一下,判十年緩刑兩年的情況,根本不存在!

    然後,法律微言用簡單直白的語言解釋給你聽:緩刑,就是暫緩執行刑罰。

    說白了,就是給判了緩刑的人一個考察期,看看他在考察期的現實表現,跟小孩子打架弄個“留校察看”的處分差不多性質,表現好了,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表現不好,收監執行。

    法律微言詳細介紹一下:

    (一)緩刑到底是什麼?

    刑法理論對緩刑的定義太長,像老太太的裹腳布,但是沒辦法,理論定義必須把意思表達完整了,所以就會比較長,法律微言可以簡單轉化成三點:

    其一,犯了罪的人才有可能宣告緩刑,不犯罪,不存在緩刑問題;

    其二,緩刑是給嫌疑人判了實際的刑期,但是呢,先暫時不執行,只是設定個考驗期,看看這個人有沒有悔改表現;

    其三,然後,依據這個人在考驗期的表現,來決定,到底執行不執行判決的刑期。

    (二)什麼情況下會被判緩刑?

    緩刑並不是適用所有罪,能用上它,那條件是相當嚴格的!刑法第72天就作了詳細的規定,總結一下,就是五個必要條件、兩種不同情況、三個不能。

    1.五個必要條件

    (1)只能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所以判10年有期徒刑的緩刑,根本不會存在。首先要保障的就是,犯的罪是輕罪,重罪不存在緩刑可能。

    (2)情節較輕;

    (3)悔罪;

    (4)無再次犯罪危險;

    (5)對其居住的社群無重大不良影響。

    這個五個條件缺一不可,少一條,都不能判緩刑。

    2.兩種情況

    在滿足上面五個條件之後,還會分成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可以判緩刑的。就是滿足了這五個條件,法院還是可以不判緩刑。

    第二種情況,是必須要判緩刑的。就是,對於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已滿75週歲的老年人和已經懷孕的婦女,這三種人,只要滿足了上面五個條件,法院必須判緩刑,不存在商量餘地。

    3.三個不能

    就是即使滿足了上述條件,但是隻要出現了以下情況,還是不能判處緩刑或者即使判了緩刑也要撤銷。

    第一個不能,累犯肯定不能判緩刑;

    第二個不能,考驗期內重新犯了新的故意犯罪了,撤銷緩刑;

    第三個不能,考驗期內發現了他之前還有犯罪沒有被發現,撤銷緩刑,數罪併罰。

    (三)緩刑的考驗期到底是多久?

    刑法第73條規定:

    對於判拘役(最長6個月)的人,緩刑的考驗期是2個月到1年,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裁量。

    對於判3年以下(包括3年)有期徒刑的人,緩刑的考驗期是1年到5年,法院一般會採用判一緩二(有期徒刑1年,緩刑考驗期2年),判二緩三,判三緩五這些常用的判決方式。最基本的,就是考驗期都會比判處的刑期要長。

    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就開始起算。

    (四)考驗期期間,怎麼確保平穩度過?

    想要平穩度過考驗期,就要做好以下四點: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在考驗期內,考察機關說讓你幹啥,你就幹啥,千萬不能再故意犯罪,要不然,立刻收監執行原判刑期。過失犯罪(交通肇事罪就是最為常見的過失犯罪)不影響緩刑的執行。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考察機關讓你咋報告,你就得咋報告。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有些人,考察機關不讓你見,有些場所,考察機關不讓你去,有些事情,考察機關不讓你從事,你就千萬不能去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這個規定和取保候審很像,必須在考察機關的視線範圍內,有變動一定要及時報批,不能私自決定,想去哪去哪。

    那麼考察機關到底是哪個機關呢?最知名的“社群矯正”就新鮮出爐了。

    (五)什麼是社群矯正?

    社群矯正也是一種刑罰,叫做“非監禁性矯正刑罰”,目的就是透過政府、社會以及志願者的幫助,透過思想改造和勞動改造,改正惡習,並幫助他們重新迴歸社會。

    社群矯正的執行機關就是司法局(司法所),再加上社群、協會、志願者和社會的協助。這是一個新興事務,在經過試點以後,現在已經全面鋪開。

    但在執行中也會存在一些問題,隨著時間和經驗的積累,會越來越完善。它的出現,就是為了避免緩刑等監外執行的刑罰避免流於形式,讓犯了罪的人,在政府和社會的幫助下,迴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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