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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俺是阿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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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博律師
第一,《律師法》中並沒有明確的條款限制同一家律師事務不同律師所能否代理同一個案件的原被告,《律師法》只是禁止同一律師不得同時代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
第二,雖然《律師法》並沒有明確禁止該情形,但是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中有規定,律師事務所對統一受理的業務,應當進行利益衝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託人有利益衝突的業務。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家律所的不同律師代理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雖然沒有違法《律師法》,但是違法了《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所沒有進行利益衝突審查是不可以的。因此一般律所是不會同意本所兩名律師同時代理原被告,否則會有巨大的風險。
但是凡事總有例外,在全國律協關於印發的《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的通知中,提到了有一種例外情形,在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的情況下,同一家律所不同律師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可以同時擔任原被告的代理人。,一是該縣區域內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二是事先徵得當事人同意。
法條參考如下:《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維持委託關係:(四)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在該縣區域內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且事先徵得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實踐中沒見過,也沒聽說過。不可能。
之所以不可能,我們知道,律師作為委託人的代理人(訴或非訴),其言行必須依法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併為委託人代言。試想,如果同一家律所的兩位律師,分別作為一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訴訟代理人,怎麼在該案中維護各自委託人的權益?還是私底下達成默契,犧牲或損害一方委託人的權益?又該如何主張又該如何答辯?因此,除了有關規定不允許外,同一家律所的兩位律師,也不可能在同一個法律事務代理中,分別接受兩個相互對立或衝突的當事人(方)的委託並作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