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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只是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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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不不在
付費大部分人不買賬,到最後,你唱的歌知之甚少,除非很流行,所謂流行,就是爛大街播放,這就很矛盾,新歌曲應該先放出試聽版,也就是歌曲前部分試聽,覺得好聽可以購買完整單曲,單曲播放需要專門的解碼播放器識別,第一次識別需要啟用碼,移動歌曲檔案及改名複製都需要重新啟用或者自動亂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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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惡顛傳
我也想知道付費音樂到底是付費給誰,我想聽個歌不能聽,還要下載一堆垃圾軟體。如果說這筆錢絕大多數不能給與音樂創作有關的人,特別是唱歌的人,那麼付費音樂一開始就是失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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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心情冰涼
付費到底給了誰?這個不難回答。首先我們要清楚音樂的形成。首先作詞作曲、演唱、到各大音樂網站發行。大概可能就是這個情況。
各大音樂網站絕對會得到一部分的,另外就是歌手和唱片公司,至於几几分成我就不太知道了。我個人覺得,歌手可能拿的是比較少的,平臺稍微多點,唱片公司可能處於不多不少的點。
音樂創作是現代的一種藝術,他來自於民間。來自於生活,來自於我們中國的傳統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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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風寄艾
第一個,付費音樂到底便宜了誰。這個問題我覺得答案並不難猜,實際上版權在誰就是誰收益最多。通常一首歌曲的版權是由詞作者,曲作者,錄音製作和表演者個人共同構成,但是實際上我們知道,大多數還是轉讓給唱片公司,變成一種職務創作的概念。在音樂付費之前,大多就是這樣運作的。根據2015年的一個數據上看,內容提供方大概只分配到2%的,由此可見,版權收入上最多的仍然是唱片公司。而音樂人要想有好的收入,必須要先紅起來,然後路演,開演唱會等等其他業務。唱片公司的主要收益是來自於ktv,電臺廣播,電視,並且賣給各個播放器,不管音樂是好是壞,不需要市場先驗。播放器屬於買斷概念,真正從付費音樂上獲得錢的是播放器,但是播放器也挺冤的,很多音樂根本不知道能不能紅,就得給唱片公司錢,更像是一場賭博,播放器只能猜它會紅,而且還要應對使用者不願意買音樂的心態,承受的壓力也不小(這就是為什麼要包月,凡是包月的就說明質量不能保證,讓你必須要好的壞的一起買,不然壞的穩賠),但比起內容提供者來說還是好的多,因為如果歌曲紅了,播放器收益就會上去,但由於買斷,這錢並不會流到內容提供者手裡,只有人紅了才對內容提供者有利,然而我們都知道音樂紅跟人紅不成正比,還有外貌等等因素在。稍微分析一下,可以看得出,唱片公司的地位高於播放器高於內容提供者,雖然他們都在哭窮(實際上增長率都十分可觀,諷刺的是質量似乎看不出來對得起它的增長),但不能改變這個情況。
第二個,版權的爭議。首先,中國人的版權意識已經有很大強化了,大部分涉及版權的事情,大家還是站在版權方的立場的,之前網路上我們看到很多搞怪的旺仔牛奶的盜版,大家都是持嘲笑態度的,這是大家都看得到。但,音樂這個東西跟旺仔牛奶是不同的,我們聽音樂聽差不多才能知道它盜版(翻唱)還是正版,並且不管哪個平臺進行播放都沒有篡改或者宣稱它是自己創作的,大家這都知道這是誰的作品,不存在欺瞞。在日常中,音樂盜版更多體現在播放權上的問題,同理在影視劇上也是。播放權的限制,也就是對流傳程度的限制,限制特定的播放器,就表示如果使用者想看就需要先購買(單個或者半月),然而使用者不知道這個東西是好是壞,也沒有信心(爛的多於優的),再加上種類繁多缺少統一的各種影視音播放器,使用者承擔的太重,這樣使用者肯定不會大手大腳去買,使用者就會流失,很多使用者寧可選擇聽早就有品質保證的老音樂,對於新音樂採取慎重態度(實際上是消極態度),等嚐鮮的人的反饋了再說。同時手機上放太多的播放器也不現實,用流量聽音樂也是現實問題,都進一步加劇了使用者聽音樂的數量,嚐鮮的成本。據瞭解,這種播放權限制模式,適不適合中國的國情,不敢說有定論,但國外已經開始討論它的消極作用超過積極作用了,首先是2015年上半年年的資料,實體音樂的表現很差,只上升了0.6%,同時免費使用者所貢獻的流媒體的收入佔整個流媒體收入的56%,免費音樂帶來的實際收益超過了很多人的想象,黑膠唱片在美國收入2.218億,流媒體透過廣告支援,付費訂閱等方式,收入高達10.28億,這只是趨勢,當然免費模式在美國還是新事物,增長很快但是個頭並不大。當然這個模式是受到傳統公司的抵制的,認為侵犯了創作者的利益(個人覺得是唱片公司的收益),但不可否認,傳統模式是需要改革以應對網際網路時代的變化了。
第三個,付費音樂是不是振興中國音樂的解。提了一大堆,其實我覺得討論版權,播放權等等內容,最終的目標是為了振興中國音樂,促進中國音樂健康發展。但付費音樂是不是這個問題的解,美式版權處理方案究竟能不能適應中國國情,路究竟在何方?我們可以看看這幾年的現象,自從音樂收費開始以來,我們真正熱起來的多是電視劇音樂,片頭片尾曲,或者是娛樂類節目裡涉及的翻唱歌曲,而如許嵩這種純音樂人的,幾乎就沒有,同時唱而優則演的人也幾乎沒有聽說,熱炒的音樂人多是之前就已經有的面孔,傳遍大街小巷的告白氣球也是周董的作品。所以我覺得能體現音樂收費後正面形象的現象級作品還沒有出現,雖然大家都保持樂觀,但眾所周知2000~2013年,林俊杰周杰倫蔡依林許嵩大量天王級歌手你方唱罷我登場,而版權收費的日子也不短了,一個都沒有,不知道是不是可以說明什麼問題。其次,付費音樂的模式到底是不是適合中國我覺得也要打個問號,美國是實體音樂繁榮了很久了,轉數字音樂後尚且發生了不少問題,而且考慮轉型中,而中國是數字音樂十分繁榮的情況下,模仿(甚至有照搬的嫌疑)美國的版權模式,我不是一般般懷疑它的效果,以及產生的負面影響,經過一段時間的感受,我認為它已經是水土不服了,但只是個人的直接感受,並沒有調查過,不敢作保。最後,音樂的實際營收模式應該是不缺的,唱片公司成日哭窮,各大唱片公司的財報算不上難看,利用網際網路擴充套件營收模式,改革營收手段才是重點,總想著限制播放權,控制小處的版權,看起來很直接,但不見得長久有利。
最後,要振興中國音樂,就要提高內容提供者的積極性,要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必須建立音樂熱播與內容提供者收入的積極關係,要音樂熱播就要讓更多的人聽到,得到人們的認可。我們目前所強調的版權,播放權所收到的費用,在這中間,經歷唱片公司和播放器的層層過濾,能有多少到內容提供者手上呢,他們的處境跟早前有多少改變才是關鍵。這裡頭究竟肥了誰,我們可以再拭目以待。我個人提出觀點是事後方案,根據音樂的熱度來收費,否則並不能提高內容提供者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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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我拉黑的素質差
舉幾個例子 網易雲會員費是網易賺的 不會給平臺入駐音樂人分成 但是網易會花錢購買簽了公司的大牌的版權 網易音樂人只有打賞功能 而且人氣稍低的還不能開通打賞功能 騰訊音樂綠鑽等費用也是不分成的 有協議說明 同樣 花錢購買大公司大牌版權 入駐音樂人可自行設定單曲專輯價格 但QQ音樂上還有很多作品其實只是由公司進行網路發行 那些作品的作者是沒有一分錢的 也就是說 基本上大平臺的會員費和綠鑽之類的錢 你是給了這些平臺 大牌可以靠公司賺版權費和分成 但獨立音樂人除非自己可以設定收費 否則就基本無收入
回覆列表
開始聊音樂付費這點事兒之前,我先丟擲一個不太成熟的個人觀點擺在這兒,就權當是個不算正式的題記吧,那就是“和音樂談付費,傷的其實是藝人”。
在中國,“智慧財產權”喊了許久,版權保護到今天依然做的很差。為什麼呢,這事情說來簡單,其實也很複雜,眾說紛紜,難有一個標準答案。要是說中國的人均消費水平本來就不高,購買力有限,很多人都疲於生存,沒那麼多閒錢投入到文化娛樂消費中去這說法勉強也能接受(國內的正版音樂資費套餐相對而言其實並不算昂貴)。你一言我一語,說到最後在一個說法上大家似乎都統一了觀點,大多數人最後都把付費音樂事業在中國出現的尷尬局面歸結於中國人的消費習慣問題,這麼說也對,然而不完全準確。
每天給你塊免費的糖吃,突然有一天跟你說從今天起沒有免費的糖吃了,你得花錢買,那有人就說了,糖果而已不吃也罷;如果是每天都給你提供免費的一日三餐,突然有一天不免費提供了,讓你付費購買,你保準得乖乖掏錢,因為誰都清楚不吃飯你撐不了幾天命都沒了。一定會有人站出來質疑這個說法:筆者你說的不對,飯(食物)是人生存下來的必要條件,人們當然願意拿錢換命;音樂就像那些糖一樣,不是生活必需品,不要也不是不可以,所以除去那些音樂發燒友和音樂愛好者以外,沒人願意付費購買正版音樂。看到這裡如果你還在糾結音樂這種東西到底是米飯還是糖果,那你思考問題的基本思路就被筆者帶得發生偏移了。文化娛樂性消費在中國的人均家庭消費中佔有的比重越來越高,這是資料告訴我們的事實;拋開資料來說,對於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而言,文化產業在經濟的推動和文化事業發展的推進中起到的作用不言而喻。可是音樂仍然不是生活必需品,沒它生活會少一些情調,卻不至於活不下去,就因為音樂代替不了米飯。所以我們就不願意付費於音樂了?絕不是!
數字音樂是什麼,是一場音樂關於數字技術的變革。
黑膠唱片、磁帶、CD、隨身聽這一類的老古董,我們大多數九零後、零零後的年輕人應該比較陌生,九零後趕上了mp3風行的時代,而零零後則趕上了智慧移動計算裝置時代。一切關於數字技術的革命都是圍繞並且依附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展開,從數字音樂誕生的那一刻起,意味著人們可以更加方便,更加快捷,更加高效的欣賞來自世界各地的藝術家們創作的音樂作品;也是從數字音樂誕生的那一刻開始,音樂才真正開始成為一種打破宗教、種族、國家和民族界限的藝術形態;當然,也正是從數字音樂誕生的那一刻起,無數曾經名不見經傳的藝術家們很快被人們所熟知,知名度迅速上升,只是這種突如其來的名聲大噪對於他們的生活而言本質上並沒有什麼改善,實體唱片工業因為被數字音樂革了命而接連倒閉,實體唱片沒人買。網際網路上數字音樂盜版氾濫,正版音樂無人問津,世界各地那些沒有編制的體制外的音樂家們甚是窘迫,很多人瀕臨破產或者已經宣佈破產。
數字音樂相較於傳統音樂形態而言,有幾個比較顯著的特點:1、比如它的準確性更高,豐富度更高,數字音樂使得音樂的表現形式更為多樣;2、具有更高的拓展性,使得創作者和音樂製作者本身在製作音樂時可以更好地對其相位,波形,還有音軌等等進行更加直觀的處理;3、傳播的途徑更廣,音樂作品傳播的便捷性變得前所未有之強大;4、製作成本相對較低,出版、傳播、銷售的成本更低;5、商品形態看似變得更單一,實則由於更多編碼形式的出現和普及,多種數字音訊技術的發展以及各種音訊格式的出現,種種這些特點無不使得數字音樂在保證音樂的高品質和高效傳播的前提下以氣吞山河之勢將傳統的音樂傳播途徑活活的革了命。偏偏有一點使得數字音樂革命看起來總那麼不盡完美,那就是它的盈利模式和銷售模式。
數字音樂最顯著的一個特點就是從技術層面上來講,它可以被無限制的複製,下載,播放。恰恰是因為這個特點,版權保護變成了看起來近乎形式主義的存在。實體唱片工業時代就有版權保護這樣的概念,為什麼到了數字時代就沒有了呢?還真不是數字時代不保護版權了,想保護,保護不了。
如今最常見也是最普及的數字媒體檔案的數字許可權管理技術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就是個最好的例證,它究竟例證了什麼?其實它只是例證了一件事情:網際網路及計算機技術發展下的今天,數字版權保護只是一紙空談,換句話說,真正無法實現版權保護的並不是相關部門缺少監管,不是音樂出版公司缺少出色的管理和運營,也不是消費者缺少基本素養和良好的消費習慣,而是達不到較高要求的技術支援,技術才是關鍵。
DRM這類技術從最早以微軟、蘋果為首的科技巨頭紛紛使用,到最後2007年2月蘋果公司的執行長STEVE JOBS在致外界的公開信中公開表示對DRM技術的失望並且宣佈在蘋果公司終止使用這類技術開始,似乎版權保護在數字時代,在數字技術的領域中成了一個永遠的痛點。在這封公開信釋出後不久,以微軟的Bill Gates為首的一些科技巨頭們也紛紛表示對該類技術感到失望。所以我們看到在數字音樂革命中起到很大推進作用的蘋果公司的音樂版權保護措施從最初STEVE JOBS對技術人員要求的“決不允許在itunes中下載的正版音樂可以在其他任何播放器中播放出來”,變成了媒體檔案如今可實現跨平臺播放但必須得到itunes提供金鑰驗證的媒體傳播方式。本質上呢,DRM仍然只是那個DRM,版權保護仍然止步不前。
付費下載的數字音樂時代也開始漸行漸遠,流媒體播放時代已經悄無聲息地到來,一切都在向前走著,無論是風光無限還是曇花一現,版權保護問題至今依然還是那個鮮有人問津的技術難題。任何無端的非議、譴責都沒有意義,因為在這個科學和技術改變一切的今天,版權保護無關人文情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