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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慕什塔戈

    坦克駕駛員與跳傘飛行員的最大區別,是他無論是否離開坦克,始終都是一名具有戰鬥能力計程車兵。

    在坦克完好的情況下,他是坦克內部的核心乘員,職責是駕駛坦克衝鋒陷陣。即使其他乘員都陣亡了,只要他在,坦克就仍然可以透過實施衝撞和碾壓行為,對敵方的有生力量構成嚴重威脅。

    在坦克中彈無法行駛的情況下,雖然坦克變成了廢鐵,駕駛員只要還活著,就仍然具有戰鬥力。離開坦克的駕駛員,拿起武器就可以瞬間變身為步兵;即便沒拿起武器,選擇逃跑的駕駛員更可怕,他會把戰場情況報告給指揮官,然後按照調整後的作戰計劃,駕駛另一輛坦克捲土重來。

    因此,坦克駕駛員無論是否離開坦克,在任何一支軍隊看來,他始終都是一名戰鬥員,必欲除之而後快。

    而飛行員就不一樣了。他駕駛的是一件空中武器,只要選擇了離開,就等於選擇了投降。因為離開飛機的飛行員,在跳傘降落的過程中毫無戰鬥能力,由於雙手要不間斷地操控傘繩,既不可能騰出手來拿起武器,也沒有辦法做出舉手投降的動作。

    所以,離開飛機的跳傘飛行員實質上是失去戰鬥力的投降人員,正因為此,各國空軍飛行員的備用救生傘一律設計為白色。

    世界各國對包括跳傘飛行員在內的各類人員殺與不殺的問題上,歷來說法不一、爭論不休。但是,有一個觀點是各國普遍認同的,就是:不準殺降。

    對於坦克駕駛員,也不是非殺不可,只要他離開坦克後放下武器、舉起雙手,或者搖晃白旗,主動向敵軍示意投降,他就應當享有跳傘飛行員同等待遇——免於遭到射殺。

    如有錯訛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 2 # 裝機帝

    戰爭本身就是違背所有國際法規的事情,如果是侵略戰爭,憤怒導致的射殺侵略國跳傘飛行員的事件屢見不鮮,只是沒有報出罷了!還記得那個被土耳其軍機打下的蘇-24飛行員彈盡援絕自殺的事嗎?坦克就更別提了!

  • 3 # dianli345

    飛行員離開飛機,基本不再具有威脅,而坦克兵離開坦克,分分鐘就是步兵,還是得殺。

    而且飛行員自一戰誕生之日起,就是貴族等精英人群玩的專案,一戰的時候,當空軍剛開始互相作戰的時候,雙方飛行員甚至還會彼此致敬,就像近代歐洲貴族決鬥前互相致敬一樣,如果一方失去戰鬥力,另一方就會很紳士地不再攻擊,非常講禮數的。

    當然,為了避免如此慘像的發生,現在的坦克都是彈藥庫和乘員艙分離的設計,還帶有抑爆系統,保障儘量在坦克被被擊穿的情形下,也不會發生殉爆,以提高乘員的倖存率。

    此外,除了透過坦克的艙門跳車逃生,坦克兵還可以透過坦克底部逃生門,迅速擺脫被擊中的坦克。逃生門一般會設定兩個,其中一個在駕駛員底部,另外一個在戰鬥室和動力艙附近,腳一蹬就能開啟。經過訓練的坦克兵,可以在幾秒內透過逃生門,從坦克底部脫身。

    在坦克中彈無法行駛的情況下,雖然坦克變成了廢鐵,駕駛員只要還活著,就仍然具有戰鬥力。離開坦克的駕駛員,拿起武器就可以瞬間變身為步兵;即便沒拿起武器,選擇逃跑的駕駛員更可怕,他會把戰場情況報告給指揮官,然後按照調整後的作戰計劃,駕駛另一輛坦克捲土重來。

    因此,坦克駕駛員無論是否離開坦克,在任何一支軍隊看來,他始終都是一名戰鬥員,必欲除之而後快。

    飛行員尚且如此,更不用說坦克乘員了。即使坦克被擊毀失去戰鬥能力,只要敵軍乘員沒有投降,就完全能繼續攻擊。因為這些人還在敵意,極有可能使用手榴彈、手槍、衝鋒槍等武器以步兵形式繼續作戰。同時,對於上一秒還是可能殺死自己的敵人,沒有任何士兵會心慈手軟,因為這極有可能會付出生命的代價。

    這只是一廂情願罷了,真正處在戰爭中哪怕是在跳傘傘降過程中,只要是在敵戰區都有可能在空中就被擊斃了!戰爭打的是錢還有人,消滅敵方人口才是真正的目的,人口少了你才能屈服,要不你還有潛力!這個目的包括現代戰爭,兩個大國之間發生全面戰爭後,前期武器都消耗的差不多了,到了最後就是拼人口了,協議就是一張紙罷了,這只是約束小國的。戰爭到最後協議連擦屁股紙都算不上了!

    戰爭中禁止射殺跳傘的飛行員,這其實是一個不成明文的規定,只是人們的一個潛規則。因為早期的飛機並沒有戰鬥力,只是單純負責偵查,並沒有殺傷力,所以人們一般不會攻擊。而到後期,飛機正式形成戰鬥力的時候,由於飛機屬於高科技東西,操作要求高,早期的基本是貴族子弟來駕駛,所以這時的人們還講究騎士精神,對失去武器的人,並不會攻擊。

    但是坦克駕駛員就不一樣了,在實際的戰爭中,坦克駕駛員很少有厲害坦克的情況。如果坦克被摧毀,那麼坦克裡面的駕駛員很少會有生存的可能。另外,即使坦克駕駛員離開坦克,在沒有舉白旗,明確表示投降的情況下,他仍然屬於戰鬥人員,仍然可能會被射殺,除非被認為有重要價值,也是有生存可能的。

    至於坦克就不一樣了,坦克一般不是孤身作戰,有其他坦克配合,有步兵協同。即便坦克被擊傷,乘員換一輛車還能打,就算沒車抄起槍也能加入步兵作戰(記得《狂怒》裡那個帶著突擊步槍的坦克兵麼),所以不能算失去戰鬥力,除非舉手投降,否則當場擊斃是理所應當的。

    坦克駕駛員在從坦克中出來後,如果主動舉手投降,有可能會保全性命。不過大部分坦克駕駛員都在從坦克中出來的一剎那,被敵人當場擊斃。畢竟大多數坦克駕駛員都裝備有自衛武器,作為攻擊坦克的一方,為了減少自身的傷亡,都會盡量先下手為強。除非駕駛員在出來前,就已經舉起了白旗。至於戰場上禁止射殺飛行員的規定,不過是一紙空文而已。在戰爭中遵守這一規定的國家寥寥無幾。

  • 4 # 優己

    這個實際上是為了保護弱小國!因為有戰機可以執行作戰的往往都是實力更加強大的入侵者(在本國作戰怎麼可能會出現飛行員跳傘被殺的事),國際上才不得不透過這種方式來限制入侵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在國際上有個比較殘酷的現實就是,有實力的才是大爺,根本就沒有什麼所謂的國際道義!所以呢,各種法律法則都是會偏向那個實力強的那一方。而僅存的道義就是在這個基礎上儘量為弱小者爭取利益,保證其安全性。

    根據國際法,禁止殺跳傘飛行員是有前提代價的,那就是進攻國不得使用雲爆彈、白磷彈、燃燒彈、貧鈾彈、集束炸彈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這些玩意兒的殺傷性可是太大了。以俄羅斯為例,在敘利亞反對派殺死俄羅斯飛行員之後,俄羅斯使用圖160與圖95投擲雲爆彈,在45分鐘之內便將41平方公里的地方夷為平地,土耳其支援的聖城旅(敘利亞反對派)總共傷亡了8000多人。

  • 5 # 麥田軍事觀察

    不要想象了,不存在所謂禁令的問題,禁止射殺敵方的飛行員只是一個說法而已,不存在明確的禁令,在各國軍隊的作戰條令之中都沒有這一條。在二戰時候,射殺飛對方的飛行員是一種常有的事情,不是沒有發生過的事情,也沒有作為一個違反限禁令的事情來看理,只能說,這是交戰在多數時候不成文的傳統,許多人不願意去射殺對方的飛行員,但是更多的時候沒必要與沒機會。

    跳傘的飛行員已經成為一個失去反抗能力的時候,特意去攻擊沒有必要性,更重要的原因在於對方跳傘之後,進行射殺不是一件好主意的事,往往空戰正在進行當中,為此可能把自己變成一個被攻擊的獵物。

    這只不是一個被提倡的事情,有時也沒有必要,在本方的控制區域內,敵方飛行員落地也只能被我方俘虜,一個活著的飛行員被俘獲,可比一個被打死的更具有價值。至於說射殺對方的坦克手什麼的,那不是很正常的嗎?只要對手沒有投降,那麼就沒有必要放過對手。

  • 6 # 流年Leoyoe

    坦克駕駛員在從坦克中出來後,如果主動舉手投降,有可能會保全性命。不過大部分坦克駕駛員都在從坦克中出來的一剎那,被敵人當場擊斃。畢竟大多數坦克駕駛員都裝備有自衛武器,作為攻擊坦克的一方,為了減少自身的傷亡,都會盡量先下手為強。除非駕駛員在出來前,就已經舉起了白旗。至於戰場上禁止射殺飛行員的規定,不過是一紙空文而已。在戰爭中遵守這一規定的國家寥寥無幾。

    特別是在二戰時期,射殺對方跳傘的飛行員,是各國空軍的拿手絕活。無論是美日戰場,還是蘇德戰場,飛行員跳傘之後,能夠活下來的機率都非常低。禁止射殺跳傘的飛行員,是一戰時期不成文的規定。因為一戰時期的飛機比較少,很多飛行員都是貴族子弟。這些人還遵守著西歐的騎士規定,把面子看得十分重要,當敵人跳傘的時候,飛行員還會給對方打個招呼,然後就駕駛飛機離開了。

    然而到了二戰時期,這項規定在戰場上就徹底失去了約束力。特別是向來不守規矩的日本軍隊,更是把射殺飛行員當成了家常便飯。日本軍隊從明治維新開始,就從來沒有遵守過戰場上的規矩。開戰前從來不先宣戰,虐待俘虜殺害平民,這些違反人道主義的事情,日本人幾乎都幹過。射殺幾名跳傘的飛行員,對於惡貫滿盈的日本軍隊來說,也不是什麼意外的事情。

    太平洋戰場剛剛開始的時候,美國軍隊的飛行員仍然遵守著騎士規則,對跳傘的日本飛行員予以寬恕。而日本絲毫不在意所謂的不成文規定,日本飛行員經常用機槍把跳傘飛行員打成篩子,或者用戰鬥機機翼將美國飛行員的降落傘割破,看著美國飛行員從高空墜落。日本的這一做法也遭到了美軍的報復,以牙還牙的美軍也用同樣的方法對付日軍,就這樣不允許掃射跳傘飛行員的規定被完全忽視了。

  • 7 # 陽城幹部1

    沒有的事,當然是儘量活抓對方的飛行員。飛行員反抗才殺死,沒有禁殺之規定。坦克乘員也是一樣對待。“敵人不投降就叫他滅亡”才是普遍的原則而不分是什麼軍種的敵人。

  • 8 # 歷史的重負

    一戰時的空戰,還屬於雙方騎士型決鬥,甚至都被擊落後,二人還能成為朋友喝酒吹牛……到了二戰,情況不同了,尤其是英美對德戰略轟炸,很多德國城市被毀平民死亡,導致“戰爭法毀於人性”,很多B-17機組人員跳傘後,被憤怒的德國農夫殺死,哪怕聞訊趕來的蓋世太保都無法阻止……而真正戰鬥機空戰中被擊落的飛行員,都是寶貝,中朝,中越,甚至為搶奪被擊落的美軍飛行員而大打出手……高空高速的殲擊機要追殺對方飛行員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哪怕是傘降狀態,因為目標實在太小了……而坦克車組人員就不同了,只要你出艙時就舉手投降,一般都會保住命,除非你爬出來就跑,那不殺你殺誰?

  • 9 # 鑄劍為犁666

    二戰時期的飛行員都出身於貴族,骨子裡有一種騎士精神,騎士之間的決鬥並不是以殺死對方為目的,目的是戰勝對方。並沒有什麼規定不能殺跳傘飛行員,只是騎士之間的一種契約。

  • 10 # 渭河飛雁

    空軍英雄杜鳳瑞,新婚剛剛24天,就接到命令返回部隊參戰。58年10月10,在東南沿海對蔣軍空戰中,為掩護長機,衝入敵機群,先擊落敵機一駕後,自己飛機也被擊傷,杜鳳瑞在飛機受重傷後,又擊落一駕敵機。因戰機受損嚴重,無法駕機返回,只得棄機跳傘。在快落地時,被蔣匪敵機射殺,英雄血灑長空。

  • 11 # 小麻煩958

    都解釋得很有道理的樣子。我覺得主要是培養一個飛行員太貴了吧。每個國家都這麼覺得,那麼就這麼定了。有時候解釋問題簡單明瞭就好。哈哈

  • 12 # 獨孤九鍵

    其實只是飛行員可以換很多籌碼罷了,試問一個被俘的飛行員可以換幾百個步兵戰俘擱誰都捨不得殺。這個規則本來就是不人道的規則,比如美國打阿富汗阿富汗會派傘兵幾次?

  • 13 # 聖人教化言未聽

    沒有禁止,但是戰爭雙方都不願意自己的飛行員被殺!

    原因嘛!簡單!太貴!死不起!

    一戰時,膽子大點就敢上天,沒有門檻!而且當時能玩得上飛機的多是貴族,大家都有底限!所以都按騎士準則來!打掉了,你跳傘,明天接著幹!

    二戰時,訓練幾百小時就能上天!但二戰就不講規矩了!互相射殺飛行員相當正常!

    進入噴氣時代,任何一個戰鬥機和武裝直升機駕駛員的訓練成本都基本上可以約等於其等重的黃金!

    按現在大概300/克的金價算,一個75公斤的飛行員,也就是75000克,合計22500000,二千二百五十萬!這還是人民幣喲!

    這是訓練成本!不含飛機!

    如果算上從航校到各種機型的訓練課程,飛機損耗,油耗!可以想想!

    那麼兩國交戰,大家的飛行員成本都高!那麼要想自己的飛行員能活著回來,能繼續上天,就要保證自己的陸軍和平民在抓到飛行員的時候別弄死,不然先河一開,後果就嚴重了!

    制空權是現代戰爭勝利的絕對前置條件!光有飛機,沒有飛行員,何談制空!

    至於坦克嘛!大家都是陸軍,儘量能俘虜就俘虜,反抗就槍斃,正常!而且坦克駕駛員成本可不高!這是成本角度!

    再說了,坦克兵落地就是陸軍,拿起槍就能戰鬥!坦克沒有了手裡還有槍!飛行員呢?手裡就一把小手槍,最多再帶個彈匣,飛行員手裡的手槍可是防身武器,不是進攻武器!所以從威脅角度,坦克兵還是弄死的好!

    當然,小鬼子拎武士刀上飛機的這種,對我方士兵威脅太大了,還是斃了好!

    至於題主為什麼這麼問,多半是聽說過日內瓦公約,那可是二戰後,英美蘇主導的國際公約,就是因為二戰期間,所有參戰國基本上都傷亡慘重,蘇德之間互相殺,美日之間互相殺,英美和德國之間薛微好那麼一丟丟,日本更是死絕了(當然,日本後期也沒有什麼飛行員了)

  • 14 # 西紅柿不甜

    一戰時期在天上飛的都是貴族子弟,而歐洲貴族之間別看打仗說不定誰就是誰的親戚,這個一跳傘是不定就是表哥表弟啥的。

  • 15 # Jerryli63267726

    不殺跳傘飛行員的邏輯是降落過程中的飛行員屬於沒有作戰能力的作戰人員,和軍醫護士,傷病員屬於一類。槍殺這類人員是被道德譴責的,基於紳士精神戰場紀律不允許對喪失作戰能力的軍人開槍或虐殺。

    現在你能理解為啥可以殺坦克手了吧。

  • 16 # 心靈的旅程305

    《日內瓦公約》有明文規定,禁止對逃生跳傘的飛行員開火。那是因為,戰機被毀,飛行員實際上已經是退出戰鬥的非武裝人員,很大程度上已經失去了抵抗能力。

    而坦克駕駛員在坦克內具有較好的防護能力和較強的攻擊能力威脅較大,所以可以射殺!

  • 17 # 使用者110889912427

    戰爭中禁止殺跳傘的飛行員,這個要糾正一下,不是每個跳傘的飛行員都可以禁止槍殺的。需要有條件。

    1、因為跳傘的飛行員等於已經脫離戰場的無戰鬥能力的人,而且有可能會投降,只要在降落過程不從事敵對行為,否則一樣可以槍殺。

    2、空降兵不受保護。

    飛行員跳傘

    向跳傘的飛行員射擊,是不人道的,這個慣例是在一戰的時間開始自然約定成俗。但是由於戰爭,只能根據當時的判斷和個人的修養來解決。到了二戰還是有一些向跳傘的飛行員射擊的情況,但是明顯減少。

    傘兵直接就是武裝人員,就是為了敵對行為跳傘進攻的,所以要區分。

    一直到1977年,這項被多數國家承認的原則正式列入《日內瓦公約》。被定於“第一號議定書”。

    傘兵

    而坦克駕駛員則不一樣,一旦坦克被毀,他們也可以直接進入戰鬥。和跳傘的飛行員相比,他們比較隱蔽而且可以很快就解除地面,戰鬥人員之間不清楚是否從事敵對行為。而跳傘的飛行員在空中,大家都能看到。

    其實,戰爭中最慘的是坦克兵。

  • 18 # 軍武最前哨

    對於任何一個國家而言,空軍飛行員都是相當寶貴的國防財富,尤其是戰鬥機飛行員;這是因為戰鬥機飛行員不僅在個體的選拔上十分嚴苛,而且技能掌握難度大、培養資金投入多。

    不過,戰鬥機飛行員和坦克駕駛員都有一個共性:想要熟練的掌握各自領域的駕駛技能,除了必要的理論知識外還要經過刻苦的實操;其中就包括真實的駕駛練習。

    我們以戰鬥機飛行員為例。通常來說,一名優秀的戰鬥機飛行員都會累計上千小時的飛行時間;那麼,你知道戰鬥機飛行一小時的需要耗費多少錢嗎?

    此處舉例俄羅斯的蘇-35戰鬥機,該戰鬥機的單價約為8000萬美金,而它的飛行壽命為2000小時,那蘇-35的折舊費就高達40000美金每小時;如果再計算油耗、零件損耗等,蘇-35飛行一小時的費用接近50000美金,約合30萬人民幣。

    由此可見擁有上千小時飛行經驗的蘇-35戰鬥機飛行員所耗費的資金是十分驚人的,而且肯定要遠高於坦克駕駛員;那麼,稀缺和耗錢是不是就成了戰場上戰鬥機飛行員的“免死金牌”呢?關於這一說法其實主要參考於二戰後國際社會締結的《日內瓦公約》。

    公約相關規定表述:對於已經失去抵抗能力的跳傘飛行員不得進行射殺。不過,這項規定的重點並不是“跳傘飛行員”,而是“已經失去抵抗能力”;因此,坊間廣為流傳的“禁止射殺跳傘飛行員”的說法多少有些以偏概全。

    而且在實際戰鬥中,並不見得每個國家、每支軍隊都會嚴格遵守《日內瓦公約》的相關約束,畢竟儘可能削弱對手實力才有更大的獲勝的機率!關於射殺跳傘飛行員的例項,大家可以瞭解一下烈士杜風瑞。

  • 19 # 裝備空間

    有一個問題需要確定,那就是在1977年6月以前,敵對方射殺跳傘飛行員是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的,頂多承受一些“譴責”而已,不過都開始“真刀真槍”的打仗了,誰還在意一些口水仗呢?下面我們就來具體說說“關於跳傘”飛行員和地面部隊戰鬥規則的那些事兒。

    關於“禁止射殺”跳傘飛行員的國際規則

    誠如上文所述,1977年6月《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籤訂之前,是沒有任何國際法規禁止射殺飛行員的,無論是跳傘過程中,還是落地以後。至於攻擊不攻擊,全看交戰方的“心情”或者道德底線。當然即使在二戰以前,也照樣有不向跳傘飛行員開火的部隊,但是你只能把這個看做一種類似“風序良俗”的東西,對任何國家和軍隊都沒有約束力。第一次世界大戰早期,有那麼些“約定俗成”的默契,不向跳傘飛行員開火,當時交戰的都是歐洲國家,美其名曰“騎士精神”。不過現實是,當時的飛機幾乎都是無武裝的偵察機,現實威脅並不大。當飛機開始真正用於作戰以後,大多數歐洲國家的“騎士精神”就蕩然無存了。

    1923年,日內瓦軍事法學委員會確實也起草了一個《空戰規則》草案,草案第四章《敵對行動》二十九條規定“機上人員因航空器喪失作戰能力而力圖跳傘逃生時,在其降落過程中不得對其進行攻擊”。但是遺憾的是,沒有任何國家批准簽署這一草案,所以也就沒有形成國際法列入到《日內瓦公約》體系中去。此後發生的各種戰爭,射殺跳傘飛行員的事情任然大量發生。

    “射殺跳傘飛行員不違法”的情況一直持續到1977年6月,此時《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正式確立並得到世界各國的簽署後。跳傘飛行員的生命安全才算第一次有了國際法保護。其中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1、從遇難飛機上跳傘降落的任何人,在其降落的過程中,均不應成為被攻擊的物件;2、在傘降人員降落至敵方控制的領土時,除明顯從事敵對行為外,在被攻擊前應有投降機會;3、空降部隊不在本條款保護之內。雖說這次有了國際法保護,但在實際交戰過程中,仍然問題多多。先說傘兵吧,因作戰性質問題,跳傘過程中本就不受國際法保護,所以生存狀況堪憂。其次,對於跳傘飛行員來說,性命能不能得到保障,實在要靠運氣了,遇到“相對文明”的對手,或許還有一線生機。遇到不講理的,那就很難說了。冷戰結束以後,美歐等國發動的幾場戰爭,無一獲得聯合國授權,其本上都是違反國際法的戰爭,那麼被攻擊國家如果射殺跳傘飛行員,也沒什麼好去爭辯的。此外,現代區域性戰爭,正規軍經常面對許多“非法武裝”,誰還給你講國際法?2015年,土耳其F-16戰鬥機擊落一架俄羅斯蘇-24攻擊機,兩名俄飛行員跳傘逃生,其中一名飛行員在空中漂移過程中被地面的“土庫曼第十旅”武裝分子射殺。雖然事後遇難飛行員被追授“俄羅斯英雄”,但你找誰說理去?本來那個武裝就是非法的。

    至於問題所說的坦克兵,情況類似,在實際戰鬥中,享有“投降並沒有敵對行為”的權利,而投降後“不殺俘虜”早就受到國際法保護了。但是,首先你得先有“投降的機會”,地面作戰的實際條件比空戰更為慘烈和混亂,恐怕是很少有這個機會的。

  • 20 # 京中HW凍一坨

    講的是禁止射殺傘降過程中的飛行人員,但即便在歷次戰爭中此項規定也未見完全落實。隨著近年來恐怖組織圍攻逼降落地飛行員,焚燒被俘飛行員之後,飛行員裝備的武器己開始從手槍轉變為微衝短突之類的槍技,在這種情況下,這種不射殺的規定是否還有效就難說了。因為傘兵在傘降的過程中,敵對方也是可以從地面對其射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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