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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究法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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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阿洪168
盜竊十萬元拿去還債,如債主不知情並且債務合法,破案後警方是無權向債主追討的。
首先、債權債務關係合法。債權人與盜竊者的債務關係是合法的,債權人有權獲得債務的償還,也就是說債務人還款是天經地義的,債權人獲得債務的還款也是天經地義的,只要債務關係合法,債務人還款就合法有效。
其次、債權人是善意第三方。所謂善意第三方,就是指債權人根本不知道債務人還來的款項是盜竊髒款,如果明知道債務人盜竊髒款來還自己,這個款項債權人是不能收取的,收取了就不構成善意第三方,非善意第三方取得的犯法還款,警方有權依法追回。但債權人在不知道債務人的還款是盜竊髒款的條件下,還款有效,警方無權從債權人追回。
再次、債務人構成盜竊罪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債務人盜竊髒款,用來還合法借款,債務還款行為有效,同時債務人犯下盜竊罪,並依法承擔經濟償還責任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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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唐律疏議
不可以追討。
因為貨幣在法律上是種類物,不是特定物。而且貨幣的佔有和所有是統一的。從這個角度來說,這個錢到了債主的賬上就是債主的錢。再加上債主不知情,所以從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這是一種特殊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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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藍夕陽
現實中有很多真實的案例,詐騙或盜竊來的鉅款,都用抵債還帳作藉口,這不適用善意取得,髒款是必須要追繳的,即使是真的是債務,那是他們之間的債務關係,不可能用別人的錢來還債,這不利於追髒,髒款就是髒款,是必須要收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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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近戰法師啦
雖然盜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其概念是盜贓物被盜竊以後,最終都應當被追回,但是對於人民幣是個例外,按照法律原則“貨幣佔有既所有”,這是由貨幣的職能確定的,這就要區別於“物”,因此警方是不能向債權人追回的,只能讓盜竊者進行賠償。
中國現行主流學說認為,貨幣一律適用“佔有即所有”原則,援引梁慧星教授的觀點:由貨幣的性質和職能所決定,貨幣的所有權不得與對貨幣的佔有相分離。凡佔有貨幣者,不分合法、非法,均取得貨幣所有權;凡喪失對貨幣的佔有,不論是否自願,均喪失貨幣所有權;接受無行為能力人交付的貨幣,也取得貨幣所有權;將貨幣借貸他人或委託他人保管,亦由借用人或保管人取得貨幣所有權;貨幣被盜或遺失,亦由盜竊者或拾得人取得貨幣所有權;“騙錢還債”,亦由接受清償的債權人取得貨幣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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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曾慶文律師團隊
明確答案:警方不能向債主追討
要回答個問題,首先我們得明白金錢(人民幣)的特殊性質
在法律上來說,人民幣等金錢適用的是佔有即所有的法律規定,有點類似於種類物。簡單點來說就是,你借給朋友1萬元,朋友只需向你償還1萬元,但不需要向你償還一模一樣的紙幣的1萬元。
所以,被盜竊的金錢一旦盜賊處分,比如用於還債,買房買車等,受害人是不能向債主和貨物出賣人要求追討贓物的。但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民事訴訟要求盜賊償還這10萬元。
其次,不能被追討,還考慮到保護交易的法律原則
大家試想一下,如果這種款項可以被追討,那麼我們每次出售貨物時是不是得問問客戶“你這個錢是不是偷的、搶的?”,這顯然是不適合社會經濟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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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福山咖啡20319792
盜竊行為人欠債權人的錢,盜竊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債權人完全不知情,人民幣是非特定物,善意合理取得的還款不需要退還也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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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言鳴律師
不能追討。
看到這個問題,讓我想起一個故事。
我剛實習那會,有一天去幫師父立案,在銀行繳費的時候碰到的一件真人真事。
我記得那是剛過完元旦節,法院立案的人多,要排很長時間隊。在法院拿到立案通知後,又得到銀行排隊繳費。
我等了好半天,終於排到我了。於是我拿著繳費單過去繳費,業務還沒辦到一半,旁邊視窗就鬧起來了。
起因是因為一個60歲的老大爺來存錢,銀行的工作人員不知道是業務不熟還是口誤,居然問人家老大爺錢是從哪來的。
老大爺雖然這麼大年齡了,但脾氣還是非常大的,一聽這話當場就暴走了。然後大聲的懟了一句:偷的、搶的!然後直接罵開了。
這件事情一直持續了近20分鐘,直到辦事的人一直上前勸說,再加上該行的行長都親自出來道歉,這件事才算了結。
為什麼要說這個故事,因為錢是一種特殊物。他在誰手裡面,就是誰的,哪怕真是搶來的,他給你買東西你也得奶給他。
因為第一你不能問他錢從何處來,第二,如果你不做他生意,他違法與否那是他的事,但他卻可以告你歧視他。
因此,立法之初就考慮了這些問題。所以把正當合法收錢的行為定義為無因行為。
即只要你收錢的理由是受法律保護的,不是在幫違法犯罪人洗錢,就是受法律保護的。
因此,像這這種正常合法收債的行為,肯定也受法律保護。當然不會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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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死賤武死顫
那如果是以下情況該怎麼辦呢?如果某人用非法手段如盜竊、貪汙、搶劫、詐騙等等獲取人民幣一百萬元,將其全部投入到合法經營中,十年後案發,此時資產已經到一千萬。那麼問題來了,要他退贓款,該怎麼退,退多少?如果他是一百萬交了全款買房,現在房子價值一千萬,他該怎麼退贓?如果他的一百萬只是房款首期,剩下的都是他合法賺來的,那他該怎麼退贓?如果他去買了股票,經過多年操作,股票市值一千萬,他該怎麼退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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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天秤之中國
債務關係與刑事犯罪無關,如果一旦兩者有了某種聯絡,就必須有合法的明確界定。債務問題是兩個個體之間的經濟關係,盜竊是個人行為,偷來的錢還債,當然會被法院依法追髒,被盜人沒有法律義務承擔盜竊者的經濟債務,法律當然也不會支援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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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範春源律師1
題主敘述情況,債權人系善意取得人
。其獲得款項不屬於贓款,公安機關無權讓其退款。
一、錢是一般等價物不是特殊物;
錢是人類為了進行流通而創造的一般等價物,其樣式、規格都是相同的。錢可以互相交換,今天存入銀行但是隨即取出的也不一定是剛才自己存的錢。所以說錢是一般等價物,任何人無法僅透過錢這個物體,識別出該錢是否是為犯罪所得或者合法所得。
二、錢是一般等價物,在債權人提前不該款項系盜竊所得情況下,債權人屬於善意第三人;
該種情況好比,盜竊犯罪嫌疑人用盜竊所得款項購物一樣,雖然盜竊人員所提供的款項系盜竊所得,但是銷售方並不能看出該款項就是贓款,故銷售方與盜竊犯罪嫌疑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是合法的,銷售方屬於善意第三人。迴歸本題,債權人因提前不知該款項是盜竊所得,在盜竊犯罪嫌疑人與債權人有債權債務關係的情況下,債務人還款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同樣債權人也屬於善意第三人。
三、公安機關無權讓債權人退款,但是審判機關可以判決犯罪嫌疑人退回贓款;
因債權人與盜竊犯罪嫌疑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受法律保護,債權人所得款項則不屬於贓款,公安機關無權要求債權人退贓。盜竊犯罪嫌疑人畢竟構成犯罪,所以審判機關可以判決盜竊犯罪嫌疑人退回贓款,但是這個贓款僅指錢,而不是特指某一筆或者帶有某些編號的錢。
綜上,根據題主敘述的情況,債權人屬於善意第三人。因錢是一般等價物,債權人所得款項不屬於贓款,公安機關無權讓債權人退款。但是審判機關可以判決盜竊犯罪嫌疑人退回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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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吉言方文
這個問題的回答,警察有權依據線索取回這十萬元錢,應贓款去向具體明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距絕歸還。債權人可依法向債務人追索欠款,但不得以債務糾紛,侵佔被盜的十萬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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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凡人閒聊
無權追討
題主已講,一,債主不知情。二,債務合法。
這兩個問題是關鍵。
如果債務人己經明確告知債主,"這筆錢是盜竊來的"。這筆錢就是髒款,債務人犯盜竊罪,而且數額較大,將面臨《刑法》懲罰。債主因窩藏髒款,與債務人共同犯罪,當然在量刑上有區別。
債務合法。有借有還,屬於正常的借貸關係,買貨賣貨往來。如果債務不合法,如賭博,吸毒等,這筆錢不會受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債主收這十萬元合法,是善意所得。
警方只追討非法所得,不追繳合法所得。但對債務人盜竊涉嫌犯罪立案,債主有義務如實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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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429方寸世界
警方在偵查活動中發現10萬元已被盜竊嫌疑人償還合法債務的,有義務和權力扣押或凍結債主處該筆贓款。
一、如果債務不是銀行貸款,警方有權扣押該10萬贓款。雖盜竊犯罪嫌疑人與債權人之間債務合法,債權人對該筆資金來源情況不知道,但債務人償還的10萬元是盜竊贓款,它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盜竊罪,警方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應當查封、扣押。如果該筆贓款是現金,警方有權要求債權人交出或強制其交出該10萬元現金;如果犯罪嫌疑人透過銀行轉賬償還債務的,警方可以申請凍結債權人名下對應資金。
二、如果償還債務為銀行貸款,警方一般不查封扣押的,即使刑事審判認定被告人償還銀行貸款的10萬元是贓款,因銀行屬於善意取得,司法機關不能向銀行追繳的。
三、警方須經法定程式返還被害人10萬元。如果刑事裁判認定該10萬元為盜竊犯罪贓款的,警方判後按刑事判決書內容處理該款項,一般情況下是返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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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星神主
我看好多說不能追討10萬髒款,但是大家千萬不要靈光一閃,覺得“學到一個新知識”。
1、盜竊十萬,這個額度算數額特別巨大了,起刑要十年的。如果不能積極退賠、消除影響很難減刑。而且自首、認罪認罰的減刑也是要看情節。
2、貨幣也有物的屬性。如果銀行被搶、被盜竊,其中10萬被用於還債,那十萬就在債主家裡,猜想一下10萬會不會被追繳?
3、如果贓物(被盜10萬)不能被追繳,盜竊罪就沒有核心證據,定罪的難度就很大了。沒有充分的證據,檢察院怎麼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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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飄逸的風77
毫無疑問,從法律上講一切贓款都應該追繳,上繳國庫,債權人知不知情並不影響到贓款可不可以追繳的問題,只會影響到他夠不夠刑事犯罪的問題,明知是贓款而收下並隱匿藏匿的,構成犯罪,不知道的拿出來完事。
當然這是在理想狀態下,實際操作中很多贓款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是無法追繳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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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天衢捕快
債主屬於善意取得,不需要退回,盜竊罪犯罪嫌疑人所得贓款、贓物還沒有轉移的情況下需要追繳!舉個例子:如果盜竊後將贓款消費了,法律是不支援商家退款的,因為商家是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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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恆產者
顯示情況中,是難要回的..因為債主怎麼會知道這個錢怎麼來的呢.除非是唆使..那他自己也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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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南別
既然是不知情,那警方就不應該去追繳了,因為這個錢很可能已經沒有了,怎麼追繳,欠債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沒有什麼好說的。
警察迎當向小偷要錢,讓他再拿錢出來,而不是把問題強加到無辜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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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地球修理工777
必須追繳,但債權人屬善意受讓人,不追究法律責任,追繳後,債權人債權不消滅。本人多年前有個經歷,有個朋友稱手頭緊,“賣”了個電子琴給我,沒過幾天,警察找到我,打了張收條給我,把電子琴抱走了,並告訴我,我可以找“賣”家追討錢款,沒有把我列為銷贓物件。那些手機店收購來源不明的手機都可追繳,誰收誰倒黴,自己找賣手機的人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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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有個規定是“盜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意思就是盜贓物被盜竊以後,無論轉多少手,最終都可以追回,具體的損失有盜竊人自己去賠償。但是對於貨幣,法律上還有個原則“佔有既所有”,這是由貨幣的職能確定的,因此貨幣可以適用善意取得。這兩個原則,在適用過程中,以後一個原則為準,因此盜竊的10萬元去還債,也是不可以追回的,只能想盜竊之人追償。那為什麼貨幣不能追回,而其他的就可以追回呢?
01貨幣是流動貨幣,比其他東西都具有流動性貨幣作為支付結算的工具,隨時可能流動。我們平時去買東西,古代沒有貨幣的時候,是以物易物的,現在買東西在都要轉移貨幣的所有權。貨幣的流動性一方面代表了市場很活躍,我們假如現在買東西的人在我們顧客支付的時候都會問一句:是不是你的錢?是不是感到很奇怪。而如果我們去賣一件舊東西或者沒有發票的新東西的時候,對方都會問你有沒有發票,是不是你的東西?在舊物流動中,大家都有一個懷疑意識。而在貨幣面前就完全沒有,因為貨幣就是用來流動的,這是貨幣的價值。
02貨幣是佔有即所有,這是其他東西沒有的特徵從經濟學上講,貨幣本身並沒有價值,它有的是交換價值。佔有貨幣者,佔有的就是貨幣的使用價值,佔有貨幣者,只有認為其就佔有了貨幣的使用價值才有利於商品的交換,本身上貨幣就是一種媒介,而且貨幣是種類物。而且現在貨幣實現了電子化,把貨幣存進了銀行,變成了一串數字。支付的時候根本不用拿出現金,收取的時候也是自己賬戶數額的增加。如果貨幣不能佔有即所有,那就人為增加了賣方的負擔,而且會影響經濟的快速執行,每個人都會面臨不必要的風險。
03貨幣適用善意取得保護的整個賣方,而其他物品不適用保護的是被盜人貨幣如果不適用善意取得,那結局就會很糟糕。大家都知道商品交換是很快的,假如A盜了100元錢,向B買了一些東西,B用這100當天買了一些東西.......,案發後,這錢已經被花了1000次。如果貨幣適用善意取得,案件和這1001個人都相關,是不是給整個賣方找了很大麻煩。而貨幣、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物品,根本不可能在交易那麼多次,追查起來也更容易。從保護被盜人而言,直接追回來也更合適。
結語法律對貨幣、有價證券作為盜贓物時的善意取得特別做了如此的規定,一方面是不干擾貨幣作為交換媒介的功能,而且貨幣也是種類物,每個交換方沒有義務去檢查貨幣到底屬於誰;另一方面法律賦予購買其他的物品都具有檢查義務,尤其是二手的金銀首飾如果檢查義務搞的不到位,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