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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nnie華

    我覺得醫院沒有責任,醫院只是救死扶傷的地方,只是有責任去搶救你,都是成年人要自殺的沒想通的還是要自殺,只是地點在醫院,如果自殺選擇的地點是江,海,河的,又去找誰呢?去找江,海,河嗎?

  • 2 # 我說精神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吧,說醫院一點責任沒有可能很多人都不服氣對吧?有人說在商場摔倒了商場還要賠錢呢,何況醫院?那依據是什麼呢?就因為醫院有錢?還是因為你弱你有理呢?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綜合醫院很多患者可能沒有家人陪護,但自身因為病情允許,個人生活可以自理,確實也不需要家人的照料,這樣的情況患者雖然患病,也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當然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要一家普普通通的綜合醫院去看住一個蓄意自殺的人,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事先還毫不知情。一個人如果抱有自殺的念頭,普通的醫院是沒辦法照料的,只有在精神專科醫院的封閉病房住院治療才可以杜絕自殺的風險。

    我們可以假設一下,如果住院患者深夜在醫院跳樓自盡獲賠,是不是可能會造成效仿效應,一些身患絕症或者走投無路的人把生命的最後一程放在醫院,還可以給家裡人留一些錢。這樣的情況之前不是沒有過,記得是一名晚期癌症患者,並不是在本地的醫院確診和治療,但最後卻選擇了自己並不熟悉的本地三甲醫院跳樓自殺,事件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最後判定是醫院不用賠償。

    什麼情況醫院要承擔責任呢?

    就像我說的,家人發現了他或她頑固輕生的想法或行為,將她送入了相對封閉的精神專科醫院緊急住院治療,如果這樣的情況下再出現任何的問題都應該是醫院負責的,因為家人將監護權移交給了醫院,而醫院並沒有盡到監護的責任。

    我收治的很多頑固輕生的抑鬱症患者,我都會建議家屬將其送入封閉病區住院治療,這樣的好處是方便醫生和護士24小時不間斷的監護,防止患者突然出現衝動自殺的行為。

    因為精神專科醫院的特殊性,家屬會暫時的移交監護權;但在綜合醫院並沒有類似的監護權移交問題,患者雖然住院治療,但仍然需要患者或家人自行監護,而不是扔給醫院,醫院是治病的地方,不可能也不是提款機。

  • 3 # 愛笑的貓43

    人家病的受不了,自我解脫也是一種自我救贖,這本是病人與病人家屬的事。與醫院,醫生,護士何干???你沒事找事吧?!

  • 4 # 執業醫師

    這要看是什麼情況了,沒事就想訛詐醫院錢的或欠費不想交,這個叫無賴。但是有醫療糾紛,或者醫院欠工程款這又當別論了。

  • 5 # 檢驗科祁一針兒

    如果是普通醫院,普通病人,在沒有醫護人員看護的情況下發生跳樓事件,醫院是沒有責任的。如果是精神病房,醫院應該有責任保證病人的安全。

    對於自殺事件,無論是病人(精神病人除外)還是正常人,在法律上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患者住院期間,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醫院的制度層面,醫院都不可能過多限制其人身自由。可以這樣說,患者只是把結束自己生命的地點選在了醫院,這與把地點選在商場,辦公樓頂,鐵軌上,是一樣的。一個思維正常的人,無論身患何種疾病,都應該清楚地瞭解自己的行為是否危險,是否會危及到自己的生命。再者,如果一個病人決心輕生,醫院的防護措施做得多麼到位,他總會想辦法結束自己的生命。

    而精神病人就不一樣了。精神類疾病是由於大腦器質性病變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疾病,其行為可能有反常人,這是醫護人員可以預見的,其實也是常識。所以大家都知道,精神病醫院都會為一部分病人設立封閉病房,限制病人的活動範圍,防止病人走失;病房的牆面也會用軟質材料包裹,防止病人在病房中發生意外。因為精神病人的危險行為是可以預見的,所以如果這些需要特殊看護的病人在醫院發生意外,就是醫院的責任了。

  • 6 # 小醫生陳鵬

    醫院是為患者提供科學、合理的醫療服務的機構(其中醫護提供的護理服務,是基於疾病病情變化、生命體徵變化等的觀測)而不是提供看管、監視甚至限制患者人身自由的機構,醫院的醫護人員有對患者的所患疾病提供診斷、治療、護理的義務,而無看管患者的義務。

    對於普通病房

    在普通病房的有完全行為責任能力的(意識清醒,有辨認能力,有控制能力等)患者在醫療機構中發生自殺行為,是患者本人對自己生命健康權做出放棄的選擇,而與醫護人員的診斷、治療、護理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對於重症監護病房

    在重症監護病房,一般是病情危重患者,許多患者也存在意識障礙,多采用特級護理(有專門護士24h監護,根據醫囑嚴密監測患者各項生命體徵及疾病相關指標),值得注意的是特級護理的護理任務也是對患者的疾病相關指標及生命體徵進行觀測,而非監視患者是否發生自殺行為,但由於是特級護理有專門護士監護,所以一般能夠發現尚有意識的患者發生自殺行為,如果是沒有盡到24h監護義務,可能醫院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對於精神病房

    精神疾病患者在相應的精神病專科醫院或專科病房進行治療的,由於精神病患者特殊,其本身不具備辨識、控制能力,有很大的可能性會對本人或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相應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除對患者所患疾病的診斷、治療、護理義務以外,應當負有監護患者人身安全的義務,若其受到來自他人的人身傷害或發生自殺行為,精神病醫療機構或專科病房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注:以上純屬個人看法,不構成法律依據,如遇相關事宜請諮詢專業律師。

    【才疏學淺,如有不足,望批評指正】

    【小小內科醫師||營養師一枚】

  • 7 # 保家衛國71947122

    你好!謝謝你的邀請!關於病人在醫院治病期間跳樓身亡,醫院要不要負責?針對這個問題,毫無凝問必須負責!為什麼這麼說?一,病人住院期間,可以行走甚至可以跳樓,充分說明病人身體無大礙傷不重,可以自主,無須家屬陪護,如嚴重,你醫院肯定會通知其家屬前來護理的對不對?這個情況下,其家屬完全把病人託付給醫院了的,出了這種情況,難道醫院就沒有責任了嗎?因為你醫院收治了這個病人並且辦理了住院手續了的,也就和你醫院有了一定的關係了。如學校發生學生死亡現象,乘客買票上車途中發生死亡的等等,不管什麼情況,有關單位難道就沒有一點責任麼?責任肯定有,只是要區分直接和間接的而已,要一分為二地去看問題併合理去分析問題,要換位思考,只有這樣,問題才得以圓滿解決!

  • 8 # 聚賢社1

    病人跳樓自殺,不管何種情況,醫院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誠然,也要根據病人當時的思維,神志和自殺前有無前兆等一系列具體情況,還要看當時跟前有沒有陪人等,這樣,就有了責任劃分界線。

  • 9 # 小百何

    那得看什麼情況,政府會查明白的,醫生有沒有責任,也不是我們說的算,如果醫生有責任,那必須得死刑,以德服人。

  • 10 # 手機使用者56842541643

    一輩子勤勤懇懇,一場大病,把你拔的一毛不剩,只有自行了斷,要不然就是兩種結局:錢沒了、人沒了;人沒了,錢還️

  • 11 # 知心藍醫生

    住院患者一般都要求要有家屬陪同,對於兒童、老年人、精神方面存在一定問題的更是如此。按照疾病的嚴重程度護理等級分為三級、二級、一級、特護,三級護理每日巡視3次並觀察病情及做好記錄,二級護理2小時巡視一次,一級護理每小時巡視一次,特級護理由專人看護(一般是在icu)。沒有特殊情況是不會約束患者的,因為患者也要上廁所啊,起床功能訓練什麼的,必要時會用專用的約束帶進行約束,如患者煩躁不安,拔除管道、輸液等。所以護理只是心理和生理的幫助,千萬別理解成看守。如果醫院、醫生、護士按照正規的流程進行了治療和巡視、教育的話,應該是不負責任的。如果醫院要負責人的話,那陪護的家屬該負什麼責任?碰到很多患者在等待手術的這幾天中問醫生、護士能不能回家住或者住酒店,說在醫院睡不著,按照醫院規定是不可以的,反正我是不答應的,但是腳長在他身上啊,他要回去也攔不住,只能電話告知,病歷中記錄已經勸他回來了,患者如果在家中、在途中出了事情誰負責?還是很多患者不理解,覺得醫生嚇唬人,小題大做,覺得自己好好的,沒事。等出事了,你家屬就該來醫院討說法了。

  • 12 # 東風快遞TNT

    關鍵是患者到醫院是想恢復健康的,不要臉的西醫讓患者隨便住多久醫院也不會讓你走,因為付錢了。只要病房空了,就是小病也會讓你住院。不要臉的西醫我沒說錯吧?還有就是飯桶西醫治不好病,還讓家屬簽字,死了跟無恥的西醫無關。患者錢給騙了,病情加重了,換任何人都會想不開,只有西醫在忙怎麼騙錢。

  • 13 # 電器與水果銷售

    沒人能攔住不顆要死的心。不過現在很多人的心理就是死哪告哪,要人家承擔責任。試問,如果在家自殺,是否可告親屬監護不力。

    有些人說醫院騙錢,說句實在話,病人有權選擇醫院,有權選擇醫生,有權選擇治療還是放棄治療,但是醫院,醫生沒選擇病人的權利,不然醫護人員沒這麼累,也不用冒風險去搶救病人。

    很多人說醫院,醫生都是為了賺錢,試問一下,那些企業,街邊小店,路邊攤販,誰不是為了賺錢而拼命去努力。醫院也是一樣,要生存,要發展,醫護人員也是要生活,養家。而且醫院的收費價格都是國家規定的,其它行業的商品都是不家給參考價,終端自定售價。遇問題,希望大家能冷靜,換位思考一下。現實中誰都不容易。

  • 14 # 使用者7068143201715

    這樣的事還是少出現為好,必經現看病難治病貴,一場大病中等收入家庭立變貧民,可見一班家更是付擔不起。國家在醫改方面加大了改革力度,必經中國人口眾多,實際落實需要時間。希望近快調整落實醫改讓老百姓看的起病,吃的起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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