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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家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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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悟法析律
這個問題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目前的司法體制下,一個刑事案件經過了公安機關的偵查,檢察院的審查起訴,基本已經坐實了證據鏈,出現冤假錯案的可能性並不大。二是許多刑事案件並不會當庭宣判,哪怕案件事實再清楚,證據再確鑿,法官都會謹慎的選擇擇期宣判,避免出錯。
01到法院審判的案件,前期已經經過了兩道訴訟程式的保障刑事案件發生後,除了由檢察院直接偵查的職務犯罪之類的案件,其他案件都要由公安機關先行進行偵查,對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移交審查起訴時;如果發現案件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楚,那麼還會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
這樣就確保了案件的反覆衡量與評判,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冤假錯案的出現。同時,法院與公安機關及檢察院都屬於政法系統,重大疑難案件政法委會協調各部門在案件中提前溝通與配合。即使爭議挺大的案件,也有可能在私下達成了平衡,三方的意見是統一的;換個角度來說,法院通常也會維護政法系統的統一與完整,要是無罪的案件絕大多數在公安機關與檢察院就不予以起訴處理了,所以在法庭上基本看不到無罪的宣判。
02法官在判案過程中,通常為了謹慎並不會當庭宣判除非案件事實非常清楚,證據特別確鑿,法官特別自信的情況下案件還有可能當庭宣判。大多數案件並不會當庭宣判,即使法官心目中早有了結果,但為了謹慎當庭宣判的其實也不多,通常見於案件的二審過程中,因為這是終審。
而無罪案件的當庭宣判雖然在電視劇上很多,是為了結果的渲染,但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需要考慮的東西更多,又基於司法公正與司法謹慎的要求,所以如果無罪的案件,法官更會非常謹慎的思考,不會急於在開完庭後就早早下了定論,這是避免出錯的需要,也是保證正義的需要,所以基本見不到當庭無罪宣判就很正常。
結語所以這類案件的結果並不是律師沒有盡職辯護,而是基於現實的司法環境與司法審判的情況,人們往往在庭審是基本見不到當庭審判無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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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眼掃描
其實題主問的這個問題,也是大家都比較關心的問題,最高法院也力推當庭判決的比列,但當庭判決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比較難。
為什麼當庭判決比較難呢?1、法院案件較多,有的合議庭成員開庭不在
畢竟現在法院實行員額制後,員額法官只佔本院幹警的比列在39%,真的比較少,而現在案件比較多,有的員額法官一天安排幾個庭要開,這種情況下,合議庭成員如果不在場,肯定不可能當庭宣判。
2、一些案件爭議比較大
一些案件控辯雙方爭議比較大,包括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控方建議的量刑幅度等,如果爭議比較大,辯護律師再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等,合議庭為了慎重是不會當庭判決的。
3、特別是判決無罪的案件,更要慎重
刑事案件中,判決無罪並當庭釋放的案件幾乎很少很少,而且這樣的案件往往是大眾非常關注的案件,甚至都是法院內部決定要當庭宣判無罪和釋放的案件,才會這麼做。否則根本不可能。
如何評價律師的辯護能力最高法在全國推廣刑事案件辯護全覆蓋,哪怕犯罪嫌疑人沒錢請律師,法院也會指定法援律師進行辯護,律師的辯護能力體現在哪裡呢?
1、程式上
刑事案件的程序正義很重要,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體正義,公安機關抓人、審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得到的證據是不是涉嫌非要取得,是否涉嫌刑訊逼供等。
2、罪與非罪
經濟類的犯罪容易混淆,非法經營罪、詐騙罪、合同欺詐等,有的人利用刑事案件來處理民事糾紛,所以罪與非罪就考驗辯護律師的能力。
3、最重與最輕
涉及到兩個方面,此罪與彼罪,比如盜竊罪和搶奪罪,雖然都構成犯罪,但犯罪的危害程度不一樣;一個罪名下的輕和重,比如強姦罪中,犯罪中止當然應該從輕處理。
總之,律師的辯護能力表現在多個方面,不能那是否當庭宣判或者當庭釋放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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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律師石雄飛
說這個問題的就是太不瞭解中國司法!美劇看多了!無罪判決可不會隨便有!公檢法可不是吃乾飯的。怎麼可能讓你賠償和追究責任!當然很多無罪在沒有上法庭前就消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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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凱安律師事務所李律師
不當庭宣告無罪釋放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丶無罪判決一般要報審判委員會決定,極少數當庭宣告無罪的案件通常也是已經經過審委會討論的。二丶無罪判決就說明檢察機關錯誤起訴,需要承擔責任,通常法院要和檢察院溝通。三丶被告人已被羈押的,無罪判決生效,需要國家賠償,甚至相關辦案人員要擔責,法院會慎之又慎對待。如果不是非常有影響或輿情關注的案件,通常會採取掩飾的手段,關多久判多久,先取保候審,等上訴抗訴期滿。通常普通老百姓覺得人出來了,就滿足了,如果不是感到十分冤枉的,也不願再找麻煩。
2019年9月,本代理的何某聚眾賭博一案,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經過開庭審理,從事實證據結合法律規定,是應該判決無罪的,開庭第二天,法院就通知被告人家屬辦理取保候審,關押6個月,判決6個月,當事人認為出來就行了,沒有上訴。實際上這已經是非常成功的無罪辯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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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千里之行始於頭上
那犯罪都讓律師辯護沒醉了,那還要公安機關檢察院幹啥啊,律師只是在事實的範圍內,在法庭上在法庭下,維護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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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金天都
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唯數不多,一當事人確實無犯罪事實,二犯罪動機,時間節點法醫採取的各種證據,還有人證,物證等證據鏈無法佐證的,但當事還要有勇氣與耐力及家屬不斷上訴,聘請專業律師,注重案件突破焦點進行審辯,才能推翻虛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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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楓丹白露森林
律師辯護,最後無罪的例子太多了,只不過是無法大張旗鼓宣傳的,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你試試,為什麼有錢人和捨得花錢的人都會第一時間請律師呢?因為他們懂得請個專業法律人士的重要性,就比如看病吧,癌症沒治好,我們也不能說大夫沒用吧?疾病擺在那裡,也不是都能醫治好的,何況被公檢法擺在那裡收拾的一個人呢!律師只能在法律層面竭盡所能為你服務,服務的目的不是脫罪,而是不讓你被判處不適合你的過重的刑罰……也就是罰當其罪,如果你真犯了罪,除了權力之外,誰有本事讓你無罪呀?否則公檢法都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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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深圳律師賀明峰
另外一個就是,目前的法官審案基本上還是以案卷為中心,而不是以庭審的直接言詞作為定案依據。
另外律師的辯護能力因人而異,既不要過分誇大其作用,也不能過於貶低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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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郭廣吉律師
法庭沒有當庭無罪釋放的案例,是律師之過?
律師辯護到位了,還是沒有當庭無罪釋放,也是律師之過?
你有沒有想過,法庭做不做當庭釋放被告人的決定,是由誰來決定?
冤案出來了,質疑律師的比比皆是,卻沒有人質疑錯誤是誰造成的。
你或許沒有想到做決定的是誰?也或許是你髮質疑該是誰的問題,那樣的問題根本通不過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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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雲南王國棟
一看就知道提問題的人不是法律工作者。如果證據不足,或者是不構成犯罪,還沒有開庭就已經釋放了。能夠開庭的基本上都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犯罪分子,如何當庭釋放?別看西方大片看多了,把西方的司法制度套用到我們中國的司法制度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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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法說正義
如果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當庭釋放的話,國家要賠償的:346.75元/日。所以辦案機關很慎重,在公安偵查階段還會退偵補充證據。因此,沒等到檢察院,更別說是法院了,證據不足就取保候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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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訟為無訟
中國無罪率可能不到1% 美國可能不到2% 無罪是例外 有罪是常態 這也符合一般規律 畢竟無罪等於錯抓錯捕 這個要辯證看
所以無罪辯護要慎重 當事人的需求是多樣的 有的要求實質無罪 有的要求不被羈押就行 制定切合當事人需求且具有可實現性的辯護方案才是體現律師水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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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見仁見智2018
公檢法三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打擊犯罪。能夠被起訴到法院並提交法庭的案件,已經是經過了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兩道關口的審查,而且公安機關內部要經過偵查,預審,法制幾個環節,檢察機關內部要經過批捕,公訴等環節,公安和檢察機關內部要經過不同的主管領導審批,重大複雜的疑難案件還要經過檢委會等集體研究討論決定,而且還有錯案追究制度。說實話,在辦案過程中,哪一個人要想做個手腳,徇私枉法,要打通好多環節,著實不易。所以能夠提起公訴的案件,判無罪的可能性很小,這也就是本問題的原因。律師出於職業關係,對他的當事人只能做無罪或者罪行輕微的辯護,當他作無罪辯護的時候,對一個經過層層審查,已經被認定有罪的嫌疑人,法院還能採納律師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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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天天好好呆地
刑事律師只能說保證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得到公正的判決,並不是為他脫罪,這是大多數人不知道的。很多人很憤慨,明明是犯罪嫌疑人還有律師辯護,這律師是非不分。其實這才是彰顯中國法律進步的體現,保證犯罪嫌疑人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最重要的是避免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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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神經質神仙
到刑事起訴階段了,一般都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律師辯護一般就是看看能不能浮動。
檢察院的人天天跟刑事打交到,哪那麼好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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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吉林松原雲淡風輕
有的律師挺好對當事人負責,有的真是白扯忽悠。有的人和律師走兩天出幾次庭就覺得自己懂的多了,自己就是律師了忽忽悠悠,刑事代理不了,就代理民事的,真得嚴家約束律師,有的素質確實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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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律政佳人38482010
已經涉嫌刑事案,在哪個國家律師能做的都很有限,法律是講證據的,律師也只能依證據替當事人辯護。不是醫生那麼容易讓病人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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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寒夜溫暖如春
這個問題問得好尷尬,但凡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在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裡面就沒有“無罪釋放”這個概念。
把你關起來幾個月,然後宣佈你“無罪釋放”,你出來會饒了辦案警官嗎?你會不會申請國家賠償?
你把中國法官當傻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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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讀董法律
刑事案件在公安抓人以後找律師根本沒用公安不讓見當事人,律師根本見不了當事人在看守所律師也白費公安不讓見律師就只能幹看,依我看公安階段律師確實沒起作用,繼續根進看檢查院階段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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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工作了十幾年的法律人,猶豫了半天才決定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怕你覺得說的太少了,沒什麼黑幕嘛。又怕你覺得我說的太多了,說出了太多背後的東西。
這種情況跟有沒有律師沒有關係,是刑事訴訟的機制決定的。
題主說當庭釋放,說明該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收押。在這個基礎上,我談談這個問題。
首先,進入到法院審判階段的犯罪嫌疑人無罪的可能已經微乎其微。要知道,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公安立案、偵查,檢察院批捕、公訴,法院審判。每一個流程進入下一個階段,都需要層層審查,而且這種審查不是內部審查,而是外部審查。
比如公安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逮捕,需要檢察院的批准。而檢察院的批捕是建立在對公安卷宗的審查基礎上的,逮捕的要求是什麼?“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那後面公訴的要求是什麼?“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不符合要求的,檢察院完全可以退回去。沒必要替公安背鍋。
這些要求層層加碼,到最後進入法院,你覺得會有多少犯罪嫌疑人事真的無罪的呢?
第二,在刑事訴訟法律規定中,公、檢、法不僅僅是互相監督的關係,還是互相配合的關係。在實踐中,法院拿到檢察院移送的案卷後,也會首先進行一遍審查。如果確實存在問題,也會先通知檢察院,讓他們自己提出需要補充偵查,檢察院藉此機會,將案件透過免於起訴等方式消化掉,免得將來打臉。
第三,要知道如果法院判決一個被關押的人無罪,是必然會產生國家賠償的。不論這個賠償主體是誰,總之這個錢是要由當地財政出的。而且,將來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採取折中的方式。判決罪名成立,但是刑期至當天或者幾日後即滿。這樣,被告人能夠儘快釋放,一般也不會再上訴,又不會產生國家賠償的問題。
第四,對於無罪判決,一般審判人員並無最終決定權。如前面所說的,無罪判決會產生相應的責任追究問題。因此,一般法院均規定,對於審判人員認為無罪的,需要經過審委會討論決定。而在判決之前,也會盡量再與檢察院溝通,看其是否會撤回公訴。如果檢察院堅決不同意,那法院才會真正判決無罪。但是這種情況,極為少見。所以,審判人員也基本不可能出現當庭宣佈犯罪嫌疑人無罪的情況。
綜上,這種情況是有現實基礎的,但一般並不會造成冤假錯案。
對於律師的辯護能力不知道你說的是什麼意思?不同的律師水平差異很大,有好的,也有壞的。但總體來說,刑事辯護律師在刑事案件裡能起的作用不如民事案件中律師起的作用,但還是必不可少的。律師不是隻有讓當事人無罪才算起到了作用,還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的刑期方面、輕罪和重罪、多個犯罪和一個犯罪等等方面進行辯護。現實中,律師在這方面的辯護被法院採納的例子還是比比皆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