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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歐偉權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一般的決議都要透過股東大會的股東決議有股東的簽名蓋章才視為有效的檔案。那怕是一人有限公司作公司的決策和變更都要有股東決議。

  • 2 # 會計的江湖

    首先,看公司章程如何規定,是設董事會的公司章程,還是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規定了設立董事會,那麼董事會對什麼事項要透過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什麼事可以董事長直接簽字生效!如果不設董事會,那就沒什麼董事長了,只有總經理了,有些事就是法人直接簽字生效,有些必須是要股東會議決議通過後才能生效!

  • 3 # 馮汝義律師

    股份制企業沒有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僅有董事長一個人簽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要看是對內還是對外。在不同的場合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一、為了更好的分析問題,先明確以下幾個法律概念

    (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數量的股東依法設立,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制企業在中國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東大會及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股東大會透過下列程式作出決議:

    1、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2、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3、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4、根據《公司法》第99條、第37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四)董事會及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董事會按照下列程式作出決議:

    1、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2、根據《公司法》第112條第2款的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五)董事長及職權

    根據《公司法》第109條的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長擔任。

    《民法總則》第61條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六)表見代表

    《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這在合同法學理論上稱之為表見代表。

    二、董事長簽字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董事長簽字對內的法律效力

    1、根據《公司法》第99條、第37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也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據此,對於股東大會所作出的決議,僅有董事長一個人簽字,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而無效。

    2、根據《公司法》第112條第2款的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據此,對於董事會所作出的決議,僅有董事長一個人簽字,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而無效。

    (二)董事長簽字對外的法律效力

    1、董事長簽字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據此,股份有限公司對外簽訂合同,雖沒有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董事長一個人簽字仍然有效。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外,即使是在董事長超越許可權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2、董事長簽字對外從事民事活動的效力。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規定,董事長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對董事長代表權進行限制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據此,董事長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雖沒有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董事長一個人簽字仍然有效。即使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對董事長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也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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