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4
回覆列表
  • 1 # 瀟湘閒人25970227

    合不合適,給你一個計算方式,房價20倍左右比較合理,也就是房價1萬,那麼車位20萬以下合算,稍微高些也可以接受。最合理的價位應該是18萬。這個價格應該是產權價格,不是租賃價格。

  • 2 # 東友律師團

    首先需要提醒一點,人防車位不屬於能夠進行買賣的產權車位,但是大多數情況人防車位可以租賃,因為人防車位屬於城市人防工程的一部分,一般情況下產權是歸屬於國家的,為保障資源不被浪費所以一般開發商擁有人防車位的管理權所以可以進行出租。

    很多開發商想用以租代售的方式“出售”人防車位,但是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有些情況下物業可能會告知業主車位辦不了產權證但是是產權車位,其實這是不對的,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車位有兩種情況一種就像現在的小產權房沒有相對應的資質或是不在建設規劃之內,另一種屬於人防車位。

    所以物業出售人防車位本身就存在欺騙業主的行為,其所出售的人防車位也無法辦理產權證,所以建議業主和物業協商租賃人防車位,或者購買能夠辦理產權證書的產權車位。

  • 3 # KOMA881228

    人防車位14萬這個問題太籠統了,首先要看是在什麼地方,一線城市基本不可能,二線城市差不多能買到,很多的三線城市也得這個價格了,除了城市之外還要看小區的地段。人防車位不能買賣只是擁有使用權算是長期租賃,合同的的最長有效期是二十年,但一般都是長期使用權

  • 4 # 路邊的野貓

    不值得買,因為他沒有產權,產權是國家政府。這種產權國家不會出售,它屬於人防工程,避難用的,14萬買的只是使用權,短期出租使用,如遇戰爭或政府徵用,你的投資就化為烏有了,所以這樣的人防車位不建議購買。

  • 5 # 玉蒼異鄉人

    首先要確認的是根據目前法律,人防設施(含車位)是沒有產權的,人防設施的產權屬於國家,但是由於是開發商出資修建的,所以開發商擁有人防設施空閒時的使用權。如果開發商銷售人防車位的話,你要仔細看一下合同,應該是長期使用權或租賃權的合同,並不是產權銷售合同。

    如果你沒有產權的需求,只是想要一個車位而已的話,而且合同條款看也沒有什麼問題的話,再綜合考慮一下週邊的產權停車位的價格及商業停車位的收費情況再來判斷一下。

    一般來說如果有長期停車的需求的話還是比較划算的。

  • 6 # 王者志峰

    首先要看在幾線城市,市中心還是郊區,我的家鄉在三線城市,市中心的車位價格都在15萬左右,郊區的價格在8萬左右,還有一點是車位的數量有限,特別在以後賣房的時候,有車位的房產會比較好賣,畢竟小區人越來越多,車位的數量就那麼些。

  • 7 # 車旅行

    車位14萬,不知道你是在什麼樣的城市。如果你們當地房價很高,那車位就值得買,因為你們當地房價高,停車費月租就高。你想一下,如果你租十年的停車位費用就過年買一個車位了。那你幹嘛不買個車位呢?十年以後這個車位他還歸你。我想那個時候車位肯定也會漲價。

  • 8 # 西安老油條

    其實樓主的提法是有點問題的,人防車位只能租賃,不許買賣。政府其實是這樣規定的,人防車位的建設是誰投資誰收益為原則,所謂的使用權其實也只是租賃權,有些開發商會給你籤一個無期限的租賃合同,這種合同本身也不具備法律效益。如果開發商這邊出現什麼問題。那麼你車位的租賃使用權可能就會受到威脅。雖然人防車位賣的便宜。但基本都屬於不合規的。有些地方政府對人防車位的租賃最長為租賃期一年,一年一簽合同,這樣對消費者是有保障的。

  • 9 # KEJUN

    個人感覺車位這個東西沒有什麼值不值得買的,跟房子一樣有需求還有閒錢就買。有的人感覺有了車位停車方便,不會風吹雨打直接就可以上樓或進入車內。有的人感覺可有可無,停外面也不麻煩前提是好停車就不想買。至於價格每個小區和地點的不同價格也大不一樣,所以還是要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而定。

  • 10 # 海南黑男

    對於這個問題,因為按照法律規定並沒有人防車位這種車位。所謂的人防車位,應該是佔用建築物的人防工程所建造的車位,但是實際上這種人防工程並不應該被改造為車位。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開發商都是這樣操作的,所以就導致了有人防車位一說。這樣的車為因為佔用的是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的產權既不屬於小區業主,也不屬於開發商,應當是屬於國家所有。所以這樣的車位自然也不能屬於開發商,也不能對外進行出售。

    按照法律規定,開發商能夠對外出售的停車位,必須是開發商能夠擁有產權的停車位。對於開發商佔用小區公共道路或者業主公共部分的停車位依然是不能進行出售的。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因此,如果開發商佔用小區內公共區域、公共道路隨意劃定車位出售,屬無權處分,是違法行為,業主可以起訴開發商將所得收益用於小區業主。

    同時《物權法》七十四條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所售的地上車位屬於規劃範圍內用於停放車輛的區域,且開發商與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對此明示該面積未計入公攤且屬於開發商所有,那麼,開發商完全有權售賣該地上車位。

    所以當開發商對外出售停車位的時候,小區業主一定要擦亮眼睛,並且要求開發商提供相應的產權證明。因為只有開發商能夠合法取得產權的停車位才有權進行出售,特別是對於佔用小區業主公共部分的停車位,小區業主是有權要求開發商停止侵權,並且要求開發商將收入所得歸小區業主共有的。

  • 11 # 橫店房先生

    個人覺得其實也沒有多大必要,所謂的人防車位就是防水防震,遇到天災的時候這個車位還要被徵用,其實也沒有那麼多的天災。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在村裡養豬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