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提供證據。”進行判決,當事人收到判決書後,向案件審判長了解是哪個訴求缺少什麼證據,審判長可以不回答嗎?民事訴訟法第65條不是說“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期限。”嗎?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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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極星鋼鐵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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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萬東法律諮詢服務
對判決不明白,諮詢審判長,審判長可以不回覆嗎?
一個公正公平的案件,首先要做到“贏的有理,輸的心服”。所以,假如一方(輸方)對判決有顧慮,審判長(裁判者)是有義務說明白這個案件的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準確性的,同時有責任幫助當事人解除疑惑,讓當事人心服口服。這樣符合“誰執法、誰普法”的規定!所以,當事人諮詢審判長案件的問題,審判長是應該回復的。(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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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羅律師北京
應該說,法官應該會在判決書裡把該說的說明白,比如說哪些證據為什麼不採信。
正常來說,法官的角色是居中裁判,意思就是兩邊也不能幫忙,這才能體現公平、公正。如果法官告訴一方當事人應該怎麼準備證據,準備哪些證據,那對方當事人怎麼可能會覺得法官是公平的呢。
當然,如果判決已經生效了,請法院答疑,法院又願意的話,還是可以的。只不過,法律上法官沒有答疑的義務,一切都在判決書裡。有疑問應該拿著全套材料找律師或者專業法律人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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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阿梁152270353
法律沒有規定審判長有職責解釋判決書;但是法律有規定是寫判決書必須得讓當事人看懂。看不懂判決書,最好聘請律師,讓律師給出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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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131小火星
對判決書不明白要問主審法官,很多案子審判長根本不知道審判長只是個擺檔,很多案子審判長根本不知道案件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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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童斌律師
首先,您說的提供證據,應該是在收到開庭傳票和舉證通知書後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
其次,根據您的描述,您可能沒有參加庭審,因為在庭審過程中審判長會組織雙方質證和辯論。
再者,如果您已經收到判決書了,說明案件已經審理完畢,法院有義務將判決書送達給當事人,但審判長是否有義務解釋判決書內容並無明確規定,所以從法律上講,審判長無義務再解釋判決。
最後,如果您卻有不懂之處,與法官溝通後,應該還是可以為您解答的。
只要不涉及機密,一般審判長都會都會給你解答,因為現在誰執法誰普法嗎,尤其是法院和檢察院。你只要提出來都會給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