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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季5892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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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雲德周丹律師
可以先去治病,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透過勞動仲裁、訴訟途徑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身體恢復健康後可以申請換崗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若還有疑問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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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宋家二哥
九七年我任企業法人代表時,發現了一位女工,非常有敬業精神,不但工作中能吃苦耐勞,而且心地善良,樂於助人。當時因為倉庫保管休產假,需要休息半年的時間,我和書記商量一下,有意把她調到倉庫去暫時當一段時間的保管員,當書記和她談話時才知道她沒有文化,很遺憾沒有形成。沒有辦法,我只好找其他人接替這項工作了。
那麼,“調崗後導致身體受傷而不能勝任工作”,雖然與沒有文化,性質上有所不同,但都屬於不能繼續履行工作的範疇。作為企業的領導首先要檢視員工受傷的程度,需要送醫院救治的,應該及時送醫院檢查治療,出院以後還要給予6個月的靜養期。病情痊癒後不能繼續工作的,要經過勞動部門做勞動技能鑑定。
被鑑定為完全失去勞動能力的,可以辦理病退手續。不具備病退條件的,企業可以根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適當的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後勤工作,也可以在企業內部辦理病保手續、享受病保待遇,每個月發放一定數額的生活補助費,一直到退休為止。如本人願意終止勞動合同,也可以依據相關的勞動法規,作一次性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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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夏日之冰1
不能勝任崗位工作只能再度調崗了,如果還不能適應那就聽從單位安排了,真的什麼都幹不了就得勞動鑑定,確實由於工作工傷不能工作那就得下崗了,享受工傷待遇,勞動協商解決你的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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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綠水青山1390
其次是在工作中不小心出了意外,而造成身體某部位傷害,以致不能勝任現工作,有些在生產工作中不小心遇有磕碰或傷害身體的事也難免,問題是如何吸取教訓,但這是後話,以後再說。
有關這問題,分析認為,不是單憑單位領導和你,誰口上說說的問題。現在政府在企業所屬地區的有關社保工傷醫療等各方面的常設管轄機構已基本健全,並付諸實施,不似過去就企業說了算。
而是應該當你在生產工作中不小心發生了身體傷害事故後,馬上第一時間通知車間領導,勞人科,如是小私企沒健立部門建制,也應讓車間負責人及老闆知曉後,先於就醫,保護好醫療單據。
然後去企業所在地社保專業工傷機構作鑑定,該機構根據醫療單據會作出合理公正的有關工傷鑑定級別依據,具有法律效應。
在此期間,該養傷,進一步治療,都應照辦。企業應以工傷待遇處理,工傷者還能得到社保機構的相應賠償,直至全愈。不得有任何理由藉故辭退等現象發生。當然,有的同志構不成工傷級別的也有,那另當別論。
至於工傷愈後有後遺症,不能在原崗位上勝任,你以前服從分配,調崗後的工作情況,相關領導也應看得出。可與領導談談心,好好協商,講講目前個人工傷後的身體受影響狀況。
以及工傷後,生產上不似以前那樣發揮自如,家庭經濟收入也受影響,實事求是,推心置腹,心平氣和地爭取領導同情,適當對現工作進行再次調動,應該沒問題。是人總要通情達理,人在做,天在看(周圍群眾都在看)。
總之,透過你出現的工傷事例,領導經調動適合你的再次工作,對你對全體員工來說,更能提高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對領導來說,關愛職工,也在員工中樹立更好的光輝形象,誰願意出工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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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心唯公
調崗後導致身體受傷,這和調崗並沒有必然聯絡。調崗是需要勞資雙方協商同意的,如果個人願意調崗,或者即使不願意已經實際被安排在新崗位工作,既成事實的情況下,就要按照崗位要求認真工作。如果因為個人對新崗位的陌生,對新工作的不熟悉,導致個人受傷,甚至連工傷都很難認定。
在崗時如果受傷了,首先肯定是要認定工傷,不然的話,醫藥費、治療費一大堆,能讓人一夜回到解放前,前些年的積蓄花光不說,欠一屁股賬的情況都十分常見。如果能認定工傷,不僅治療費、醫藥費會由單位或者社保報銷,而且工資待遇還不受影響,還有賠償和補償,雖然身體受傷,但好在經濟不發生困難,家庭生活能繼續,個人也能得到更好的治療。
如果傷愈後,因身體原因不能從事原來崗位的工作,用人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根據實際情況再次調崗,調整到適合的崗位上工作。當然,新崗位的工作,待遇影響不能太大,法律是保護弱勢群體的,調崗要和職工協商,得到確定的回覆和答覆,崗位之間工資收入不能差別太大,更不能借調崗逼迫員工辭職,損害員工利益。如果對調崗不滿意,又不能協商,可以向人社部門反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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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調崗後導致身體受傷不能勝任工作,這個事情本身就是工傷,不存在因崗位調整或其他的原因。因工傷後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按規定可以協商調崗,按新崗位核定工資,沒有額外補助。。如果還是不能勝任調整後的崗位,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