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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言鳴律師

    有這樣的說法,但必須要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成立,即不知者可以成立,無知者則不在此列。

    對法律規定的不知,也稱法律認識錯誤。這種情況下實際上等於無知,不成立無罪的前提。

    已經生效的法律,採用的是推定知道的方式。即如果你自己確實不知道或裝著不知道,那就等價於無知,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因為知曉法律是你的義務,你沒主動履行,犯了事情就是你自己的責任了,不能怪別人。

    例外情況,比如你對某條法律的理解不是太確定,在做某件事情前你覺得有可能會觸碰,於是向相關部門諮詢並拿到了回函。

    然後你實施了該行為,最後實際上回函是錯的,你的行為實際上是違法的,這樣的情況下,你就是無罪的,因為此種情況下你是沒有預見的可能性的。

    對事實的不知,也稱事實認識錯誤。這個目前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分具體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事實認識錯誤。

    1、具體事實認識錯誤:

    (1)打擊錯誤:即打錯人,本來準備打A,結果槍法不好,打死了A旁邊的B。這種情況下目前有爭議,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的解決方式不一樣,在此不展開,感興趣的可以去查相關資料瞭解。(對刑法感興趣的,這些問題要整明白,不然光看法條一點用都沒有。)

    (2)物件錯誤:即認錯人,本來想殺張三,結果殺死了張三的同胞兄弟張四。這種錯誤不影響定罪,成立故意殺人既遂。這種無知不成立無罪。

    (3)因果關係錯誤:分為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事前故意、結果的提前發生三類。

    第一,狹義的因果關係,此類情況成立犯罪既遂,不成立不知。

    第二,事前故意,這種情況又是三種學說,其中第一種學說認為系過失,一定範圍內成立不知。其他兩種學說均認為不成立不知。

    第三,結果的提前實現,這種情況主要看第一個行為是否已經著手。已經著手,不成立不知,未著手,在一定範圍內成立不知。

    2、抽象事實認識錯誤:

    (1)物件錯誤:主觀上想犯輕罪,實際行為卻犯了重罪。從重罪角度來說,允許成立不知,按輕罪處罰。

    (2)打擊錯誤:主觀上想犯重罪,客觀上出現輕罪結果。雖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情況,但無不知的前提。

    綜上,不知者無罪,在刑法領域來說,大多數情況都是不成立的,但如果其滿足一定的條件的前提下,是有可能存在的。即有這種說法。

  • 2 # 鹹酥夾心63371329

    正好天天聽那個講法考的老師講課,這個分兩種,自然犯和法定犯,你殺了人,說不知者無罪,那不行,因為人人都知道殺人償命,這是自然常識,這類就是自然犯,還有一種就是法定犯,屬於法律規定,比如老農民抓了些青蛙,但是老農民不知道它們是保護動物,這就是法定犯,這一類如果情節不嚴重的,可以輕判的。

  • 3 # 辰土未

    這屬於刑法理論上的法律認識錯誤,在現代社會,人人都有學習法律的義務,不能因為不知道某種行為是犯罪而免責,“不知者不罪”是不能成立的,除非是在處於非常特殊的情形作出該行為,在這種情形下,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即不能期待行為人知道該行為是觸犯刑法的。

  • 4 # 東風eye

    不知者無罪,是生活用語。法律上叫缺乏期待可能性,通俗的說就是法律不強人所難。舉個例子,一個農民家裡飛來一隻小鳥,他以為是普通小鳥,就把它抓起來賣給了朋友,後來才知道,這是國家一級瀕危動物,構成非法買賣瀕危動物罪,但是,農民不構成這個罪,因為作為一個小學文化的農民,他不大可能知道這是國家一級保護瀕危動物,所以,法律不強人所難,不知者不為罪。但是,我們換一個人,如果是鳥類寵物愛好者,本科學歷,那他說自己不知道,我們就認為這種理由不成立,推定他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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